答案家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209|回复: 0

2018关于借鉴域外“辩诉交易”的思考

[复制链接]

1

主题

1

帖子

41

积分

幼儿园

Rank: 1

积分
41
发表于 2018-7-23 18:38: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内容摘要:
辩诉交易制度是20世纪以来在美国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刑事诉讼模式,仅经历半个世纪的时间,该项制度从产生发展到成为美国刑事诉讼的基础。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没有辩诉交易。而我国司法改革客观要求引入辩诉交易制度,来完善我国的刑事诉讼。同时可以分步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辩诉交易制度。我国辩诉交易制度应该规范化与制度化。同时因为特定的文化背景应注意在法上为其确立一定的限度以确定辩诉交易的良好运作,提高刑事诉讼的效率与效益。
关键词:域外借鉴 辩诉交易 思考
2002年4月,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铁路运输法院第一次试用辩诉交易制度审结了一起刑事案件。孟广虎因涉嫌故意伤害被捕,牡丹江铁路检察院认为,因其它犯罪嫌疑人在逃,无法确定被害人的重伤是由何人所致。证据不足,且收集证据有困难,但因孟广虎的行为是造成被害人重伤的主要原因。所以检察院同意起诉。此案辩诉双方存在严重分歧,本着司法效率原则,辩护人征得孟广虎同意与检察机关交易:辩方同意认罪,并承担民事责任,控方同意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从轻处罚。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对协议严格审查后并进行确认,此案开庭仅用了25分钟就审结了,引起了法学界人士对“辩诉交易”的强烈关注和广泛争议。
辩诉交易制度是20世纪以来在美国发展起来的一种刑事诉讼模式。近年来,辩诉交易制度引起我国学术界的关注并开展了热烈的争鸣,出现了肯定说、否定说、缓刑说三种观点。一、肯定说。辩诉交易的实行极大的提高了诉讼效率,降低了诉讼成本,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意见,有利于实行司法公正,同时是解决我国司法界存在的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问题的客观需要。二、否定说。目前在我国实行辩诉交易没有法律依据,且有悖于严肃执行,且我国现在不具备辩诉交易生存的环境,不符合我国国情。另一方面,现今的执法环境下,司法腐败现象存在也是一个现实的问题,而“辩诉交易”则更容易滋生腐败,将来“辩诉交易”可能演变为权钱交易。三、缓刑说。现在对“辩诉交易”的研究成果还不成熟,还需要通过时间去研究探讨。在时机成熟、条件具备时效果会更好。
  在刑事犯罪不断增加,被喻为“诉讼浪潮将淹没法院”的诉讼背景之下,诉讼效率成为理论和实践部门共同关注的一个焦点。如何在不违背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加快案件周转,节省有限的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就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辩诉交易对于我国来说,是有很强的理论及现实意义。笔者认为,辩诉交易对我国来说是一个新生事物,需要在实践中探索经验,逐步建立使用确立中国式的辩诉交易制度,就要在借鉴的过程中做出严格的限制,完善其规范,最大限度的避免其负面影响,促进刑事诉讼价值目标的协调发展。
一、辩诉交易的产生与发展。
辩诉交易,又译作答辩交易,是主要为美国法所适用的一项刑事法制度。根据美国较为权威的《布莱克法律辞典》的解释:“辩诉交易是指在刑事被告人就较轻的罪名或数项指控中的一项或几项做出有罪答辩以换取检察官的某种让步,通常是获得轻的判决或撤销其他指控的情况下,检察官和被告人经过协商达成的协议。
从理论和实践应由两个方面考察,辩诉交易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要素:其一,交易的主体是检察院和被告人(主要是通过其辩护律师进行)。其二,交易的内容就控方而言,包括减轻指控罪,减少指控罪名数以及提出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等。就辩方而言,是做出有罪答辩,即承认有罪。第三,通过交易所获利益,就控方而言是通过被告人做出有罪答辩而免去了审判中的证明责任,同时减少了败诉风险。就辩方而言,是获得较轻处罚的判决或被减少了犯罪指控。其四,交易的形式表现为控辩双方在自愿基础上经过协商达成协议。其五,交易的律师后果是,律师不进入正式的庭审,而由法院对辩诉协议进行确认并直接对被告人定罪量刑,诉讼程序中止。应当说辩诉交易的本质特征是控辩双方通过互惠的交易行为对自己的实体权利进行处分。
辩诉交易在美国有一个发展过程,辩诉交易最早产生于19世纪末期的美国。随着19世纪公司时代的到来,资本主义经济蓬勃发展,频繁流动的人口,迅速扩展的城市,使美国的犯罪率于本世纪末期出现了惊人的增长。刑事案件的积压和司法程序的拖延日益成为美国面临的一大难题。作为要反映经济发展中社会需要的法律,从哪里寻找这一问题的方案呢?契约法作为本世纪司法发展的核心,其巨大的影响力使得全部的社会生活都倾向于利用它,依靠它。为了较快的处理刑事案件,美国一些大城市的检察官开始尝试性的反契约的意思自治的观点引入刑事诉讼,即采取交易或协商的结案方式,通过允诺减少对被告人在审判结束前做出有罪答辩,从而简化诉讼程序,更加速的处理刑事案件。这种结案方式在价值观念上是与市场自由交易相得益彰。可以说,从辩诉交易产生的那天起,就融进了浓厚的追求意思自治的契约精神和追求效率的实用精神。
在辩诉交易适用的最初阶段,它一直处于“地下交易”状态,无正式的法律和判例对之给予肯定,直到20世纪70年代后,它在美国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才真正达到法律化。1970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布雷迪诉美国”案中,正式认可辩诉交易为合法程序。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又于1971年“森特贝乐诉纽约州”一案中再次强调了辩诉交易的合法性。如果每一项刑事指控都要接受完整的司法审判,那么州政府需要将法官数量和法庭设施增加许多倍。70年代初期,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倾向于认为使用辩诉交易既可以使被告人获得较轻的判决,又可以缩短法院处理案件的时间,为国家节省诉讼费用。至1974年美国修订施行的《联邦地区法院刑事诉讼法规则》进一步明确详尽的规定了辩诉交易的一般原则以及公布、接受、驳回等一系列程序。制度化、法律化的辩诉交易制度在美国联邦各州得到广泛采用。
从“地下交易”的实践到最终立法确信,经历了一个很长的时间。而如今的美国辩诉交易已经占据了刑事诉讼主要的舞台,在美国90%的案件是通过辩诉交易来解决的。辩诉交易结案快、效率高的,有利于解决案件严重积压的问题等优点使在控方在证据不甚充分的情况下也可获得对被告人的定罪。所以一经问世即获得了蓬勃的生命力。以纽约州1990年刑事犯罪和使用辩诉交易的情况的为例:犯重罪而被逮捕的有118000人次。但纽约州当时共有300名法官、500名检察官和1000名律师。其中重罪案件侦查阶段以交易方式解决的有64000人,占54%;另有54000人按有罪答辩解决;5000人因证据不足而撤销案件;只有4000人按正式程序开庭审判,占案件7%。辩诉交易在实践中如此巨大的使用率使美国司法活动参加者法官、检察官、律师均较为一致的坚信:“如果没有辩诉交易,整个美国刑事司法制度就会面临全面崩溃的危险。”辩诉交易是美国刑事司法制度的基本组成部分,如果运用得当就应该受到鼓励。他们以自己的思想和行为,使之成为美国刑事司法制度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目前。这种简易程序也被德、日、法、意等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纳,但这些国家的辩诉交易制度使用的范围远比美国要小的多。采纳的那些大陆法系国家中,把这一类程序成为“处刑命令程序”,把辩诉交易制度合理的引入了他们国家,并使其与他本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很好的结合在一起。
二、我国引入辩诉交易制度的必要性。
从每年的两院工作报告中可以看出,我国法院和检察院需要处理的案件一直在增加。以检察院的统计为例,最高人民检察院2001年全年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841845人,比上一年分别上升了18%和20%。在这种情况下,仅依靠增加司法人员数量,增加司法投入并不具有太多的现实性,也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而借助于诉讼程序创新以尽快处理案件,化解矛盾,增进社会成员对司法制度的信任和依赖,无疑是务实的态度。1996年修改刑事刑事诉讼法时增加了简易程序,虽然减轻了检察机关派员出庭的压力,对法院而言,审判压力有所缓解,但尚未发挥应有功能。在简易程序外进行程序设计和创新,以完善速决程序体系。
从刑事诉讼价值公正与效率看,刑事诉讼的目的就为追求公正和效益,而效益和公正的关系,是事物的特征与该事物的关系。因为公正本身就是有效率的特征,英国有一民谚为“迟来的公正是非公正的。”通过刑事诉讼所获得的公正如果超出刑事诉讼规定的诉讼期限而获得,那么这种公正本身就是非公正的,所以从刑事诉讼价值上看有必要的引入“辩诉交易”制度来提高办案的效率。
随着诉讼实践的发展,辩诉交易制度的借鉴成为我国法学界以及司法部门共同关注的一个话题。实践部门也开始探索。在2002年4月出现了实际的案例。首例辩诉交易案件的诞生,显示了辩诉交易制度经过改造后,完全可以洋为中用,为我国的司法实践服务。笔者认为:辩诉交易所具有的辩诉协商机制值得我们借鉴。但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只能作为一种辅助措施,不可以象在美国那样占据体制中的重要位置。在我国引入辩诉交易制度,对于辩诉双方,以及法院和整个社会都将带来裨益。具体而言:
首先,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尽快结案,减少积案,解决案件拖延,甚至久拖不决的问题,降低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其表现为在侦查阶段将会缩短破案周期;在起诉阶段,可以减轻检察机关出庭压力。集中力量办理其他重大刑事案件;在审判阶段,也必将大大减轻法院的审判压力,并使被害人的利益得到切实维护。近年来我国刑事案件数量逐年上升,公安司法机关负担明显增大,在这样的情势下,使用快速便捷的诉讼程序,成为必然要求。以我国目前的状况看公安司法机关的经费远远不能满足办案的需要。侦查技术及整体侦查水平不高,久拖不决的现象十分普遍。无疑,刑事案件积压和有限的司法资源的矛盾,是辩诉交易得以问世,并长足发展的重要原因。辩诉交易可以缩短法院处理案件的时间,为国家节省诉讼费用,相比正规刑事诉讼程序可以大大提高结案率,对于解决积案有很大的作用。
其次,体现了刑事诉讼的自主性,是对被告人程序主体地位的确定,有利于培养尊重被告人程序地位的观念,并使其获得实际的好处。即因其认罪而作一系列的诉讼程序,将可获得轻的处罚。对于被采取了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言,他们最需要的莫过于恢复人身自由,以及获得精神上的解脱。通过辩诉交易可以尽早结束不羁押的不稳定状态并且被判处较轻的处罚,尽快摆脱诉讼,而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心理压力和抵触情绪的减轻。
再次,有利于将我国长期实行的“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法定化并真正贯彻执行,真正体现鼓励被告人认罪的精神,有利于促使犯罪嫌疑人认罪和悔罪,有利于体现鼓励被告人认罪的精神。以前司法实践中往往出现“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的反常现象,大大降低了犯罪嫌疑人认罪的积极性,导致被告人形成抗拒的极端心理,不利于对犯罪人的改造。
最后,有利于当事人的权利保护。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言,辩诉交易程序可使他们早日摆脱压抑的心境,防止被超期羁押刑讯逼供。对于被害人而言,被害人在受到人身和财产的损坏后,无疑渴望尽早从诉讼中解脱出来,特别是尽快获得赔偿,辩诉交易恰恰能满足被害人这一要求,而且能节省被害人诉讼过程中的开支,降低其诉讼成本。这一点在伤害以及交通事故案件中表现尤为突出。司法实践中,面对被害人因受犯罪侵害而发出的痛苦呻吟,司法系统却因自负枷锁不能给被害人以应有的补偿和慰藉。如果能够在辩诉交易过程中考虑被害人的因素,尊重被害人参与交易权,把赔偿金额和赔偿金的支付也当做协议的内容,无疑被害人的权利能得到更加充分的保障。
总之,辩诉交易有利于增强判决结果的可预性,有利于节省各方的诉讼投入,降低司法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如果运用得当对于实现刑事诉讼的效率与公正的双重价值目标具有重要的意义。进入辩诉交易制度,对于刑事司法资源相对短缺的我国来说,是具有积极意义的,我国有着实行辩诉交易的客观需要。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CopyRight(c)2016 www.daanji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站部份资源由网友发布上传提供,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请来信告知,我们将在5个工作日内处理。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