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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校园侵权行为及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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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校园侵权行为及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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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3 18:2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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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
校园学生伤害赔偿案件涵盖了学生的管理、教育权的保障两大社会热点问题。
在法律上,对学生负有最明确、最直接的保护、教育义务的,一是监护人,二是学校。为促使监护人,学校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履行保护义务,法律不仅应当明确各自的义务内容,而且还应当规定,当监护人和学校没有履行或没有正确履行自己的义务而导致学生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的,依法追究监护人和学校的法律责任。有关侵权行为的认定以及监护人,学校的民事责任问题,属于民法中的侵权责任问题。侵权行为的认定对于侵权责任来讲是非常重要的前提,有侵权行为的存在,才会产生侵权责任问题。在校学生受到非法伤害时,受害学生往往将侵权学生和学校一并列为被告,要求学校承担连带责任,而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归责原则,法律适用责任分配等问题,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进行了规范,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确认学生在校期间受到非法侵害时,学校、监护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归责原则等不易掌握。全面了解和分析侵权责任的理论,可以避免互相推委责任情况的发生,使受伤害学生能够得到及时的经济补偿,也有利于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活动的开展。
一、侵权行为与民事责任的含义
侵权行为的认定,对侵权责任来说,是重要前提有侵权行为的存在才会产生,侵权责任的承担。
1、侵权行为
对于侵权行为的含义,各国法律对此表述不太一致,如《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规定:“任何行为使他人受损害时,因自己的过失而致使损害发生之人,对该他人负赔偿责任。”《法国民法典》上的侵权行为“可概括为”因过失而致使他人损害的行为。《德国民法典》第823条规定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的生命、身体健康、自由权或其他权利者,对被害人负损害赔偿的义务。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民法上的侵权行为从广义上说是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权利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不法行为。从狭义上说是指过错地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尽管各国法律对侵权行为的表述不一致,但共同点是各国法律都表明侵权行为是由“不法过错”致人损害等因素构成的行为,因此传统民法对“侵权行为”概念的表述就是“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侵权行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①侵权行为是一种单方实施的行为;②侵权行为违反民法对权利保护规范的不法行为;③侵权行为是侵害公民、法人、国家的民事权利的行为,是对公民、法人或国家民事法律保护的各种权利的享有,行使或利益的侵权与损害的行为。
2、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公民或法人对不履行民事义务而产生的后果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即由民法规定的民事违法行为所采取的一种以恢复被损害的权利为目的,并与一定的民事制裁措施相联系的一种国家强制形式。其特点在于:①侵权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法定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它是对违反义务的人的一种惩罚;②侵权民事责任以侵权行为的存在为前提;③侵权民事责任具有强制性;④侵权民事责任主要是损害赔偿责任。
二、;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1、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按照民事法律规范确立起来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在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中,权利义务是相互依存,互为存在条件的。民事权利的实现有赖于民事义务的履行。民事义务不履行权利的实现就会受到影响,明确学校、学生、学生监护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责任明确不但是依法妥善解决当前学生伤亡事故的前提,也是学校正常开展教育、教学的基础。那么学校与学生之间是一种怎么样的法律关系?根据学生的年龄阶段,学界存在不同的意见。
2、未成年学生与学校的法律关系
第一种观点为: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承担监护责任。监护制度是民法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保护人的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而当监护人将孩子送到学校后就失去了对未成年人的控制,以此认为学校就在一定时间或范围内代替家长成为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其监护权就自己转移给学校。监护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即只要被监护人遭受或致人损害的事实发生,无论监护人有无过错,都应承担民事责任。自然在未成年学生遭受损害时,学校应承担责任。
第二种观点是委托监护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2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据此认为未成年学生到校学习,学校接受学生监护人委托,形成委托与被委托关系,对未成年学生的损害负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种观念是:学校不是学生的监护人,是管理、教育、保护关系。学校是依照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履行教育管理职责与在校未成年学生之间只发生教育、管理、保护关系,依据《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是教育、管理、保护关系。如学校因过错违反该义务导致校园伤害事故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三种观念在理论界存在争议,在生活中,基于学生监护人、学校的利益对未成年学生与学校的法律关系存在更大分歧。人民法院对此类纠纷判决各不相同。2004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实施,对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有了法律依据,也使生活中学生监护人、学校对学生校园伤害事故责任的承担减少了争义。意见第7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责任相应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就有关问题回答:“我们以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监护制度,以一定的亲属关系或身份关系为前提,法律对担任监护人的范围有明确规定。监护职责不以未成年人到学校接受教育而当然发生转移,教育机构负有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教育部发布实施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7条规定了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司法解释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对法律适用作出的解释,对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具有约束力。明确了监护人和学校的职责,学生与学校的法律关系,避免了互相推委责任,使受伤学生能够得到及时的经济补偿。
3、高等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年满18周岁的公民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的监护身份和监护权随着被监护人的成年而自动消灭。就是说,成年学生的一切行为由行为人本人承担独立的法律责任,不存在监护人的替代责任。当然也就不存在监护责任转移、委托等关系的争议。在大学基本上都是成年学生,学校与成年学生之间根据《教育法》规定学校负有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的义务不是只包括未成年学生,也包括大学生。学校与学生之间是教育管理保护关系。
三、;园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1、校园侵权责任的概念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指构成具体侵权行为的各种作为必要条件的因素,行为人的某种行为只有具备了法律规定的相应要求,才构成侵权行为,侵权行为人才应承担民事责任。
2、构成要件
民法上将侵权责任划分为过错责任和特殊侵权责任,过错责任其构成要件为四个,一般情况下,四要件须同时具备,才能构成赔偿责任。校园侵权行为是过错责任,侵权责任的构成应符合该要件。
①、行为的违法性,造成损害的行为,必须是违法行为合法的行为即使造成损害也不承担民事责任。校园侵权违法行为包括两种:①作为的方式即以积极的行为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情况,最常见的是老师对一些学生采取体罚手段,致使学生受伤,这就是从作为形式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有时,教师体罚学生,让学生在高温下罚站,致学生中署,同样是以作为的方式侵犯学生的健康权。②不作为的方式即采取消极的不履行特定义务的行为导致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不作为成立侵权行为时,应考虑他们之间是否存在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教育法》规定学校有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的义务。《教育法》规定教师有制止未成年学生的危险行为的义务。以不作为的形式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主要是学校及其职教人员不履行职责的行为导致学生受到伤害的情况,如果学校教职工没有尽到义务导致学生受到损害,学校不履行义务和不当履行义务就构成侵权。如:某学校教学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却视而不管,致使学生因此受伤;某学生在学习期间擅自离校,学校应当发现或已发现,却不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时,学校应承担民事责任。
②、损害事实
损害作为一种事实状态,本是指因一定的行为或某事件使某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不利影响,包括财产损失、人身损害、精神损失而要求他人承担赔偿责任,必须有损害事实的存在。校园侵权案件损害事实的种类包括财产损害和人身利益的损害,而财产损害主要表现为学生损坏学校的教学设施,损坏其他学生的日常用品,大多数侵权事件是侵害人身权利,如侵犯学生的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
③、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的关系一方面是侵权行为的存在,必然会引起损害事实的存在。另一方面,损害事实必须是因侵权行为所导致的损害。违法行为是原因,损害事实是结果。在司法实践中,法官所要确定的是侵权人的行为是不是造成损害的原因。从而判定行为人是否向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某小学9岁学生甲一天放学后在校打扫卫生时,从三楼楼梯扶手往下滑,不慎跌伤。当时甲口、鼻出血,并有呕吐,老师仅让甲动了动手脚,认为没事即让甲回家,其回家后,没有告知家长受伤一事,回屋睡觉,后被甲母发现甲已昏迷,经抢救脱离危险,但却留下残疾。在本案中,甲致残是因自己的危险行为造成的,但老师作为一个成年人知道甲从三楼跌到二楼时受伤事情的严重性,应当及时送甲治疗并告知甲的家长,但其轻信没有问题,是造成伤害加重的原因之一,最终,法院判决学校承担部分责任,这是确定侵权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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