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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浅析企业知识产权的自我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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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浅析企业知识产权的自我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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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3 18:2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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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人们(尤其是企业)越来越注重自己知识产权的保护。本文首先说明了什么是知识产权及特征和分类,并说明了当前我国关于知识产权立法的有关情况。第二部分重点说明了企业如何利用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及企业在利用上述权利时应注意的问题。第三部分重点谈企业怎样建立知识产权制度。列举了几种企业常见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1、版权。2、商标权。3、商号权。4、域名权。5、商品化权。6、专利权、商业秘密权。在此部分提出企业应当特别注意的两个法律问题。
关键词:企业; 知识产权; 保护
一、关于知识产权的概念特征及分类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及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人们关于知识产权的自我保护意识逐步加强,但人们对知识产权的理解有不同认识,理论界对知识产权概念的解释也是众说纷云。我个人认为下面关于知识产权的定义较为准确:知识产权是人们对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①。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它的这一本质属性使其产生出以下几个特征。
(1)知识产权的法律确认性
知识产权的产生和取得方式不同于有形财产权的产生和取得。由于智力成果内容的无形性,决定了它本身不能直接产生知识产权。而必须依照专门的法律确认或授予才能产生知识产权,例如人们的发明创造要取得专利权,必须依照专利法的规定,向国家专利主管机关申请专利,经依法审查批准授予专利权,并颁发专利证书予以确认。
(2)知识产权的专有性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知识产权具有独占权。没有法律规定许可,或者未经知识产权所有人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知识产权所有人的智力成果,否则便构成侵权。但其独占性并不是绝对的,为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文学艺术繁荣,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在知识产权法律中还规定了对智力成果的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强制许可等制度,对知识产权所有人行使知识产权作适当限制。
(3)知识产权的地域性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指的是知识产权只在授予其权利的国家或者确认其权利的国家产生,并且只能在该国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而其国家对其没有必须给予法律保护的义务。这就表明,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智力成果享有的知识产权在空间上的效力不是无限的,而受到地域的限制。
(4)知识产权的时间性
知识产权的时间性。指的是知识产权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法律保护,一但超过法律规定的保护期限,这一权利就自动消灭,或者说该知识产权就依法丧失。这就表明,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智力成果享有的知识产权在时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永久的,而要受到法定有效期的限制。
知识产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②。广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产地标记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各种权利。广义的知识产权范围目前已为1967年签订的《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和1994年关贸总协定(现世界贸易组织)缔约方签订的《知识产权协定》这两个主要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所认可。狭义的知识产权,即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应包括著作权(含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三个主要组成部分。一般来说,狭义的知识产权可以分为两个类别:一类是文学产权,包括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的邻接权;另一类是工业产权,主要是专利权和商标权。文学产权是关于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创作者和传播者所享有的权利,它将具有原创性的作品及传播这种作品的媒介纳入其保护范围,从而在创造者“思想表达形式的”领域内构造了知识产权保护的独特领域。工业产权则是指工业、商业、农业、林业和其它产业中具有经济意义的一种无形财产权,确切地说工业产权应称为“产业产权”。
结合我国目前的立法,现在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主要是对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的保护,目前已经制定《著作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及其相配套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商标法实施条例”。除此以外,我国在上述几部法律、法规之外,为保护一些相对独立的知识产权,还根据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制定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行政法规。就生产、经营性企业而言,除了著作权中涉及人身权的部分内容,其他如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的财产权都与企业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
二、企业在利用知识产权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由于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因此具有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和法律确认性这些基本的共有特征,象地域性和时间性对于知识产权的所有者和使用者而言就应当充分注意,这里要讨论的只是企业在利用不同种类知识产权时应分别注意的一些问题。
(一)著作财产权的利用及应注意的问题
著作财产权又称经济权利,是指著作权人自己使用或者授权他人以一定方式使用作品而获取物质利益的权利。著作财产权主要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广播权等权利。在现代企业产业应用领域,可以单独销售的计算机软件具有十分重要的商业价值,因此计算机软件的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可以说是现代化企业利用著作财产权最典型、最广泛的一种权利客体。
著作财产权的利用是著作权利用的主要方面,它既是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的一种表现形式,又是著作权人实现其权利的一种途径。一般来说,著作财产权的利用主要体现为著作权的转让和著作权的许可使用。著作权的转让,是指著作权人将其作品财产权部分或全部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法律行为。需要注意的是:著作权转让的对象是财产权,著作权的转让导致著作权主体的变更,面且与作品载体的所有权无关。著作权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将其作品许可使用人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使用的法律行为。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和著作权的转让尽管都是著作权使用的方式,但是它们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首先,著作权许可使用不改变著作权的归属,被许可人取得的只是使用权,并不能成为著作权的主体。而著作权的转让,受让人取得的是著作权。
其次,在著作权许可使用中,被许可人只能是自己按照约定方式、地域范围和期限使用作品,不能将所获得的使用权再让渡给第三人,当然著作权人同意的除外。而著作权转让以后,受让人不仅自己可以使用作品,也可以将获得的权利再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受让人有处分权。再次,在著作权许可使用中,非专有使用权的许可人不可能因权利被侵害而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只有专有使用权的被许可人才能因专有使用权被侵害提起诉讼。而著作权转让中,任何受让人对侵害其财产权利的行为均可提起侵权之诉。
(二)专利权的利用及应注意的问题
专利权人以向社会公开发明创造为代价获得专利权,其目的在于利用专利权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经济利益能否实现,取决于专利权的利用。企业作为专利权人,可以通过专利实施,即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专利产品或者使用专利方法,实现专利权的利用。同时,专利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其可以在贸易活动中进行转让,专利权人可以通过转让专利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因此,专利权的实施许可和转让成为多数专利权人实现专利权价值的一种最主要的带有普遍意义的方式。其中,专利许可实施是专利权人对专利权中使用权的部分或全部在一定范围内的转让;专利权转让是专利权人对专利所有权的处分。
我国《专利法》第12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根据该规定,专利权人进行专利实施许可应当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在签订合同的内容上,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专利实施许可以专利权有效存在为前提。
2、专利许可的属性是独占许可、独家许可,普通许可还是分许可。
3、专利许可的实施方式是制造权、使用权还是销售权。
4、专利许可的有效期间和地域范围是专利权的整个有效期间和有效地域范围还是专利权利有效期间和有效地域范围中的一部分。
5、专利许可使用费的标准和支付方法。根据不同情况,使用费标准有最低年使用费、最高额使用费、按件付费和按净收入标准会费。
6、违约责任。专利实施许可双方不仅可以约定违约责任形式,而且可以约定救济途径、手段及仲裁条款。
7、其他事项。包括不可抗力条款,改进技术的归属和交换条款、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条款、担保和保证条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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