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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保障国家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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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保障国家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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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3 18: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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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 要
内容摘要:本文从三个方面分别阐述了民主与法制的基本含义、相互关系、以及对社会稳定及历史发展的必然影响等有关问题。民主首先是国家制度问题,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上的政治制度,只有社会主义民主才是真正的民主,即人民的权力。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统称,但并不简单等同于法律制度,而是表明以民主政治为内容的法律制度,即民主的政治化、法律化。邓小平理论是作为邓小平理论重要组成部分的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对当代中国的民主法制建设具有重要指导作用: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中心工作和根本任务是为经济建设服务,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议工作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在搞四个现代化建设时要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民主和法制是相互依存的统一体,两者缺一不可。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关系,对于努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具有重大意义,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是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的必由之路,特权现象及特权思想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最大障碍,对党和人民的事业十分有害,特权现象在中国已延续了几千年,尽管有时受到限制、批评和打击,有时又重新滋长。在现实生活中,以权代法,以权压法事件时有发生。如何遏制这些腐败现象,保持国家的繁荣昌盛和长治久安,党的三代领导核心带领千百万英勇的共产党人和广大人民群众,进行了长期的不屈不挠的努力探索。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是我们坚定的奋斗目标。
前 言
邓小平曾指出:“坚持发扬民主和法制,这是我们党的坚定不移的方针。”发扬民主,加强法制,这是世界的潮流,人民的意志。
在我们社会主义中国,尤其是正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这是社会主义国家性质所决定,是社会主义政治法律上层建筑发展的必然规律,这是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持用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同中国国情相结合创造出的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正确道路。
一、 民主与法制的基本含义
(一)民主的含义
“民主”一词来源于古希腊文demokrqtiq,意指“人民的权力”,或“多数人的统治”。到了近现代,“民主”一词被赋予了“民主原则”、“民主精神”、“民主作风”等多种涵义。列宁指出“民主意味着在形式上承认公民一律平等,承认大家都有决定国家制度和管理国家的平等权利。”“民主就是承认少数服从多数的国家”。(《列宁全集》第三套第257、241页)这就是说,民主首先是国家制度问题,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上的政治制度。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如在剥削阶级国家)民主只意识着国内一小撮人的统治。例如,在半封建、半殖民地的旧中国,由蒋、宋、孔、陈四大家族独裁统治中国;资本主义民主在本质上是资产阶级的民主,是资本家对工人实行压迫和剥削的一种政治形式,是资产阶级的阶级专政。这是因为:第一,民主作为政治上层建筑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资本主义民主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上的,是以金钱和财富为基础的民主,谁占有金钱和财富,谁就享有民主。第二,资本主义民主虽然是对封建专制主义的否定,但同时又保障资产阶级有剥削工人劳动的自由,对于工人则只有出卖劳动力,接受资本家剥削的自由,它实际上是一种新的专制主义即资本对劳动的专制。第三,资本主义民主的各种具体形式,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资产阶级同无产阶级矛盾的加剧而不断完善,或者发生这样那样的变化,但它有一个根本性的前提,就是不能触动资本主义私有制和资本的统治地位,资本主义的民主是富人的天堂,穷人的陷井。而在另外的历史条件下(如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民主则意识着人民的主权,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全国各族人民享受着充分的民主,大家又有民主,又有集中,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团结一致,安定团结的生动的政治局面。因此,从本质上看,只有社会主义民主,才是真正的民主,即人民的权力。正如《宪法》中所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二)法制的基本含义
“法制”一词在我国古代就已经出现。“命有司,修法制,缮囹圄。”(摘自《礼记月令》)近20年来,它成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理论与实践中经常使用的概念。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
第一、法律制度的统称。董必武同志曾经说过:“我们望文生义,国家的法律和制度,就是法制。”(董必武:《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1979年版第153页),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制实际上是法律制度的同义词,它通指任何一种法律制度,是存在于任何一个国家的普遍形态。
第二、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法制并不简单等同于法律制度,不是表明一般的法律存在状态,而是表明以民主政治为内容的法律制度,即民主的政治化、法律化。正如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所指出的:“为了保障社会主义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段话不仅科学地肯定了社会主义法制的内容,而且全面地概括了社会主义法制的含义和基本要求。
(三)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基本含义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以邓小平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开辟了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新时期,形成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路线、方针、政策,阐明了在中国建设社会主义、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基本问题,创立了邓小平理论。邓小平理论是作为邓小平理论重要组成部分的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对当代中国的民主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1、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中心工作和根本任务是为经济建设服务
邓小平提出:“现代化建设的任务是多方面的,各个方面需要综合平衡,不能单打一。但是说到最后,还是要把经济建设当作中心。离开了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就有丧失物质基本的危险。其他一切任务都要服从这个中心,围绕这个中心,决不能干扰它,冲击它。”所以,在邓小平理论中,始终贯穿着这样的观点:我们的一切工作,包括民主法制建设,都必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为经济建设服务。
为什么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中心工作和根本任务是要为经济建设服务?邓小平从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类历史的发展归根结底是由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决定的原理出发,从我国生产力发展落后的角度来认识问题的。按照邓小平理论的观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之间的矛盾。要解决这一矛盾,就必须大力 发展社会生产力,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这就决定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中心工作和根本任务必须为经济建设服务。
同时,受生产力发展和经济基础决定的作为政治上层建筑的法制制度,反过来又必须规定各种经济制度的合法性,为经济的发展提供安全的保障、稳定的秩序和活动的规则。如果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不围绕经济建设这一中心进行服务,不但经济建设搞不好,最终社会也会陷入无序甚至是动乱的状态。所以,根据邓小平理论,无论民主法制建设工作的具体情况多么千变万化,始终都不能离开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判断民主法制建设成功与否的根本标准,是“三个有利于”标准,即“应该主要看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
2、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工作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我们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两个基本点之一。邓小平多次指出,实现四个现代化和进行改革开放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即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主义和毛泽东思想。四项基本原则是立国之本,是实现现代化的政治保证。离开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的现代化就会就会失去正确的方向,也难以充分得到较快的发展,离开人民民主专政,就不能保证社会的稳定,也难以充分发扬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民义民主。离开共产党的领导,中国的现代化建设就会失去领导核心和力量,中国的发展就会迷失理论方向,产生思想混乱。所以,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民主法制建设工作中,必须始终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坚持改革开放也是我们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两个基本点之一。改革和开放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是在坚持社会主义制度的前提下,改革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中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一系列环节和方面。改革是社会主义安级阶段发展的重要动力,对外开放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的必要条件。所以,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民主法制建设工作中,必须始终坚持改革开放。
3、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
邓小平关于法制在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中占有极为重要的战略地位的思想,在他一系列关于“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论述中得到了集中体现。邓小平多次指出,搞四个现代化一定要有两手,即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我们要在大幅度提高社会生产力的同时,发展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和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制。这些论述,确定了法制建设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地位,也揭示了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与法制建设之间的关系。
1986年1月邓小平明确指出:“搞四个现代化一定要有两手,只有一手是不行的。所谓两手,即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同年3月,他又指出:“我们现在搞两个文明建设,一是物质文明,一是精神文明。实行开放政策必然会带来一些坏的东西,影响我们的人民。要说有风险,这是最大的风险。我们用法律和教育这两个手段来解决这个问题。”1989年6月,邓小平总结发生“六四”政治风波的教训时说:“要两手抓,一手要抓改革开放,一手要抓严厉打击经济犯罪,包括抓思想政治工作。就是两点论。”“我们一手抓改革开放,一手抓惩治腐败,这两件事结合起来,对照起来,就可以使我们的政策更加明确,更能获得人心。”
二、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基本要求
(一)民主和法制是相互依存的统一体
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是相互依存的统一体,两者缺一不可。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讲的:“这好像两只手,任何一只手削弱都不行。”“民主和法制,这两方面都应该加强,过去我们都不足,要加强民主就要加强法制。没有广泛的民主是不行的,没有健全的法制也是不行的。”(选自《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89页)。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是关系到人民当家作主,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大问题,两者不可偏废。脱离开社会主义民主讲法制,法制的性质就没有保证,甚至会被某些人利用作为压制民主侵犯公民权利自由的借口,更为严重地是,在少数地方形成一言堂,个人说了算,独裁专制,最终走向事物的反面,陈希同、成克杰、王宝森……就是最好的反面教员。这说明,权力一旦失去民主的制约,尤如脱缰的野马,是非常危险的;脱离开社会主义法制讲民主,民主也没有保证,甚至会被某些人利用搞资产阶级自由化,搞无政府主义。发生在八十年代末的动乱就是最好的证明,某些人打着“民主”的幌子,煽动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企图从根本上否定四项基本原则,使中国“全盘西化”,妄图把中国拉回到资本主义的道路上去,实现历史的大倒退,理所当然地遭到亿万人民的反对,那几个“民主之神”尤如几只苍蝇碰墙自取灭亡。因此,不能只讲民主而偏废法制,也不能只强调法制而偏废民主,这两种倾向都不利于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不利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发展,都不可取。
所以,用马克思主义的辨证唯物主义观点,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关系,对于努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保持国家的长治久安,与时俱进,建设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具有重大意义。
(二)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是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
民主与法制是阶级和阶级斗争的产物,具有明显的阶级性,它公开申明为本阶级的利益服务。自从盘古开天地,三皇五帝到如今。人类自从原始社会进入有阶级社会以来,民主与法制也随之产生,历经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几千年的历史证明:只有社会主义的民主与法制才是人类历史上最进步、最完备、真正体现人民意志,为人民服务和为广大人民群众所享有的民主与法制。
奴隶社会的法制,它有显著的特点,它严格保护奴隶主的私有财产及完全占有奴隶的所有权,严格保护奴隶主阶级对奴隶赤裸裸地暴力镇压。奴隶连生命权都无法保障,随时都可可能被残酷的刑罚处死,何谈民主。
封建社会的法制,马克思称它为“特权的法”,那时农民和农奴根本谈不上“民主”。它严格保护封建地主阶级的土地所有制和私有财产,确认农民或农奴对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农民和农奴没有人身自由,不准离开主人及土地,其身家性命及行为受封建地主的直接控制,同时,严格保护以皇权至尊为中心的封建等级特权制度。它还严格保护皇帝以下各级贵族、官僚地主享有各种特权,如经济特权、政治特权、司法特权、严禁庶民百姓侵犯贵族,亦并以严厉的刑罚作后盾,而且法峻刑酷。过去在农民中流传甚广的民谣,“赤赤炎炎似火烧,野田禾稻伴谷焦,农民心中如炀煮,公子王孙把扇摇”,道出了广大农民被奴役,被压迫,王公贵族坐享其成的真实状况。
资本主义法制有一个明显的特点,它的剥削和压迫采取了比较隐蔽的方式,不像奴隶社会、封建社会那样赤裸裸和公开化。所以,资产阶级常常以极力标榜、鼓吹的“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等漂亮动听的词句,来掩盖为剥削阶级服务,残酷剥削,压迫广大劳动人民的本质,具有很大的欺骗性,正如列宁所指出的“资本主义社会的民主制是一种残缺不全的、贫乏的和虚伪的民主制,是只供富人,只供少数人享受的民主制。”(摘自列宁《国家与革命》,马克思主义经典文选第182页)
从以上可以看出,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制有一个共同的特点是旧中国占统治地位的少数人(即剥削者)压榨多数人(即广大劳动人民)一部很精巧、很残暴的机器,对广大劳动人民而言,根本不可能有民主,只能是受压迫、受剥削、受奴役的命运。而社会主义法制,是在摧毁旧法制的斗争中产生的,建立在以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条件下,在人类发展历史上“第一次提供了人民享受的,大多数人享受的民主制,同时对少数人即剥削者实行必要的镇压。”(摘自列 宁《国家与革命》第182页)只有社会主义才能真正提供完备的民主。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经历了前期曲折的道路,深知旧法制是旧中国占统治地位的少数人压榨广大劳动人民的一套很精巧,很残暴的机器,经过中国共产党人英勇牺牲,流血奋战,前仆后继,才彻底推翻了压着中国人民的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三座大山,彻底砸烂了旧的国家机器,使中国人民彻底获得了解放,获得了新生,人民成了国家的主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广大人民群众在中国共产党的亲切关怀下,享受着宪法赋与的义务和民主权利,过着幸福而美满的小康生活。
(三)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是党和国家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
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党和国家一直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作为一项根本性的历史任务,作为一项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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