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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经济分析法学在中国的发展及其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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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经济分析法学在中国的发展及其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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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3 18: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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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经济分析法学坚持效率应当被看作是法律的基本价值,法律的效益价值理论和经济分析方法是法学研究理论领域和方法论上的重大突破,经济分析法学对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 关键词:经济分析法学;效率价值;市场经济
; 经济分析法学又称法律经济学,是运用有关经济学理论、方法研究法学理论和具体的法律问题,并正因其研究方法的独特性而构成其为一独立的法学流派。它不仅涉及到有关法律价值等具有法哲学意义上的法学理论问题,而且涉及到具体的法律问题和几乎所有的部门法领域。经济分析法学自始至终所贯穿的一条主线就是把效率作为法律的基本价值目标和评价标准,立法、执法和司法都要有利于社会资源的配置和社会财富的增殖,尽量减少社会成本。经济分析法学对于当今研究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治,对于建立和健全符合市场经济内在规律的法律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 一、经济分析法学在中国的命运
; 1、经济分析法学目前在中国的发展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
; 首先必须指出,经济分析法学不是中国土生土长的,而是“舶来品”。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方法理学进入了一个重要的发展阶段。法理学界各个不同的流派之间的连绵不断的论战,促使西方法理学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繁荣局面。学派林立,学说纷繁,法理学理论呈现多元化格局。各法学流派的地位和影响,此消彼长,分立整合。但以各学派在当代西方法理学的地位和影响来看,比较引人注目的是自然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和分析法学派这三大主流法学派。
; 但自从20世纪70年代才真正正式诞生的经济分析法学的产生,三大主流法学派鼎立的局面被打破,经济分析法学因其理论体系不断完善,方法之独特、视角之新颖和实际的运用价值,在西方当代法理学界的地位日益提高,影响不断扩大,大有要与三大主流法学派相抗衡,形成四强并立新格局的趋势。[1]正如美国当代法理学家庞德所指出:“在以往50年中,法学思想方面发生了一种转向于强调经济的变化。”[2]另外,作为一个法学流派,能因其自身的影响而发展成为一门新兴的学科,成为高等学校重要的课程,并且拥有自己的具有重大影响的专门的学术刊物和有关学术研究机构,除经济分析法学外,在当代西方法理学史上,也是绝无仅有的。由此可见,经济分析法学地位之重要,影响之巨大。
; 经济分析法学不仅理论日益成熟,而且开始了其向司法渗透并产生影响的历程。许多从事经济分析法学研究的学者走出课堂、书斋,步入美国高等法院,将其学术理论、观点和方法引入司法实践。如享有盛名的经济分析法学派的权威波斯纳任联邦第七巡回区上诉法院法官,安东尼·斯克利任最高法院法官。[3]
; 经济分析法学作为一种学术思潮,已引起各国学者的重视,日益成为一种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法学流派。经济分析法学从其诞生地———美国,传播到世界其它国家。1981年英国巴特澳思出版社出版《法学与经济学国际评论》,便是经济分析法学走向国际化的例证。[4]近些年来,由于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以及法制建设碰到了一系列需要法学家和经济学家共同努力加以研究和解决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了探求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和途径,人们在深入研究中国实际情况的同时,也开始注意吸收经济分析法学的有关理论。因而,也就开始了法学和经济学相结合的研究进程并举行了有关学术活动。如1988年在北京召开了第一次“法学和经济学”研讨会。会议的主题是:在深化体制改革的背景下,法学和经济学如何合作。会议首席发言人以美国经济分析法学理论为参照提出法学和经济学合作的理论支点———以效益为中心进行双边研究。在此基础上,我国法学家和经济学家共同探讨了有关法学和经济学相互渗透、交叉,相互作用的问题。
; 自从20世纪80年代法律经济学在中国传播以来,中国法学界、经济学界已几乎没有人不知道法律经济学或经济分析法学。在这将近20年左右的时间里,不少人跃跃欲试,意图突破冷门,在法律经济学领域有所作为。但是,有些人还没开始就知难而退、避难就易了,有些人好不容易跨进门槛,辛苦折腾了一番,又在取得了或多或少的阶段性成果后中止了。经济学界也有摩拳擦掌的,但也未见显著成果。法律经济学的研究在中国尚未形成气候,没有形成研究队伍的“正规军”,基本上处于“游击队”阶段。
; 最近,我对国内经济分析法学的研究成果进行了初步的收集整理工作。我发现,国内法学界各个领域的研究或多或少的运用了经济分析方法。经济分析方法已经开始全方位的渗透。一个最重要的事实是,效率作为法律目标已得到广泛认同。虽然,从目前看,研究力量不足,研究成果份量不够,但毕竟已有一些基础。一些论文和若干本介绍法律经济学的著作虽局限于最初步的介绍,但已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①。
;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已将《法律经济学》列为教材编写的统一计划。吉林大学在招收博士生时,已将法律经济学作为研究方向。浙江大学已建立“法律和经济研究中心”。一些知识结构比较全面的中青年学者正在加盟法律经济学的研究。
; 这一系列现象表明,法律经济学的研究在不断推进着,在慢慢地或者说是稳健地走向一种蓄势待发状态。这种状态发展的最后结果将革新中国传统法学。纽约大学的法学教授Geoffrey·P·Miller曾经指出:“法律经济分析的焦点虽然集中于英美法系法律规则,但它的成果只要作适当的修改,同样可以适用大陆法系和其它诉讼体制。”[6]虽然,中国传统法学一直不重视甚至拒绝将效率纳入法律的价值范畴之中,虽然中国法学家们因为习惯于把公平、正义和其他原则作为参考座标,而不习惯于接受“效率”、“成本”、“价格”、“财富的最大化”、“均衡”、“资源配置”、“博弈”等等经济学概念,以致于法律经济学在中国的最初发展不自然,十分生硬,甚至艰难,但是,中国法学家们无法拒绝市场经济的挑战,无法拒绝20世纪社会科学相互渗透的发展趋势,无法拒绝世界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地球村的发展趋势和国际法律经济学运动的迅猛冲击。法律经济学已成为一个重要流派,一种国际性法学思潮的事实将改变中国传统法学的固有结构。法律经济学的发展将促进中国法律发展,法律经济学在中国的发展大势所趋。建构适合中国国情的法律经济学体系这项任务需要我们这一代年青的或更年青的法学和经济学的学者共同来完成。用不着太长时间,法律经济学家将活跃于法学界、经济界,并特别引人注目。
; 2、经济分析法学在中国发展的合理性和实践根据
; 马克思法学告诉我们:法律的内容最终是由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7]经济分析法学在中国的发展有赖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状况。可以说市场经济是经济分析法学发展的“土壤”。
; 市场经济运行的最高宗旨和基本要求是提高资源优化配置的水平,使有限的资源尽可能产生最大的效益。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资源配置在很大程度上是依靠行政手段实现的,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的配置在很大程度上是依靠法律手段实现的。这也意味着法律既可以使资源配置达到高水平,也可以使资源在低水平上得到配置。因此,只有当法律充分体现效益意识时,资源优化配置的要求才能得以实现。
; 随着法律经济学的日益发展和成熟,其理论的多元化也十分明显。但是,却有一个共同的主题思想,即通过对法和经济相互关系的探讨,促使有效益地进行法律制度的安排,效益原则、效益观统帅和贯穿于法律经济学的各个具体理论和观点之中。经济分析法学在中国发展的合理性和实践根据在于它符合市场经济内在规律的要求,建立和健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有必要进行法学和经济学相互关系的探讨,有必要借鉴西方经济分析法学的一些基本理论和观点。因此,现代市场经济呼唤经济分析法学在中国的发展。
; 3、经济分析法在中国发展的障碍因素
; (1)经济分析法学本身固有的局限性
; 经济分析法学是一个新兴的理论,它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它仍然处于“青春期”。正如科斯在1988年所指出:“在法律和经济学这一新的领域里,人们将面临艰巨的任务。经济制度和法律的关系极为复杂。法律的变化对经济制度的运行和经济政策具体表现产生的许多效应,我们还一无所知。……在我们面前,是那遥远、艰难而又值得试探的旅途。”[8]
; 法律经济学现在仍然没有一个统一的理论体系,显得很松散,如何才能形成一个统一的理论框架?法律经济学的一个最显著的特征,就是制造了疆域更为广阔的“经济学殖民地” 以外,法律经济学很难有独立自主的发展余地。问题的关键在于,法学对经济学的影响仍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这可能与法律本身缺乏“自主性”有关系。法律不会自动地从经济生活中产生,它与政治过程、社会风俗、民族传统、人文精神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这说明,法律经济学要形成一个统一的理论框架,还需要从其相邻学科如政治学、社会学、哲学等其它人文学科中汲取营养,并且最终用经济学来整合它们,这显然还需要一段时间的探索。[9]此外,经济分析法学的效益观也有其局限性,那就是将法律的价值仅仅归结为效益,将法律的作用仅仅归结为“追求社会财富最大值”,把经济效益作为取舍法律制度和评价其优劣的唯一且最高标准,排斥法律的其它价值和作用的存在。这未免过于绝对化。因为法律的价值是多元的,而不是单一的。法律的公平和效益价值,是对立统一,相辅相成,不可分离的。在一个效益低下、物质匮乏的社会,所谓社会公平,充其量是低水平的平均主义,是社会和人们所不取的,因而不讲求效益的社会不是一个正义的社会。同时,一个不正义的社会也不可能是一个发展的社会,也正因为此,才有了罗尔斯的《社会正义论》,要求国家和社会关注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受惠最少者,否则就会产生两极分化,加剧社会矛盾,使社会陷入停滞、崩溃的状态。
; (2)我国市场经济的不完善
; 经济分析法学或法律经济学虽然在20世纪30年代就产生了萌芽,但只有到了20世纪70年代波斯纳出版了《法律的经济分析》才标志着它成为一个公认的法学流派。它是西方社会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而目前,虽然我国已经从计划经济走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但市场经济高度发展还需要一个很长的时期。因此,这势必成为影响经济分析法学在中国发展的客观因素。
; (3)我国学者的知识结构
; 在西方,经济学院开设法学课程,法学院系统地讲授经济学课程,造就了一大批既懂法学又懂经济学的复合性人才。而目前,我国的法学院几乎不开设经济学课程,我国的法学学者基本不懂经济学,经济学者也基本不懂法学。虽然目前我国法学家、经济学家都涉足法律经济学的研究,但它们研究的侧重点不同。法学家着重于尝试运用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来分析法学理论和具体的法学问题,而经济学家侧重于探讨与法律有关的经济学问题,这是由于他们本身知识结构的局限造成的。如果这种局面不得到改观,这势必影响经济分析法学在中国的发展。
; 二、经济分析法学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借鉴意义
; 1、对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法制改革的指导意义
; 我国之所以要进行经济体制改革,之所以要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归根到底是为了解放生产力和发展生产力,最大限度地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提高经济效益,增加社会财富,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要。我们要朝着这个目标改革经济体制,进行与经济体制改革相配套的法律改革,使我国原来适应计划经济体制的法律尽快转变为适应市场经济内在规律的法律。为此,要把效益作为分配权利和义务等法律资源的首要标准或基本标准,并以此标准改革或改进有关的法律制度。
; 但我们同时也看到,从一种制度安排过渡到另一种制度安排,这一转变过程本身也需要成本。因此,如果某一新制度的转变费用过高(超过该制度变革所带来的效益增殖)那么即使这种新制度安排很理想,也不会被采纳(不排除以后被采纳)。由此可见,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应循序渐进。相应地,法制建设也应逐步进行。否则欲速则不达,反而造成成本增加,资源浪费,经济分析法学为此提供了有效的成本——效益理论和分析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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