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家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281|回复: 0

2018加强法律监督 促进依法治国

[复制链接]

1

主题

1

帖子

41

积分

幼儿园

Rank: 1

积分
41
发表于 2018-7-23 17:55: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内容摘要: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政治纲领,第一次写入党的纲领性文件。这是我们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重大完善和发展。依法治国的要义在于树立法律应有的权威,从实践意义上讲,就是应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但是如要做到这一点,离开了统一、严格的法律监督是不可能的。因此,加强完善法律监督,对于实现依法治国的战略目标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 一、依法治国与法律监督的关系
;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是用法律来调整社会主义国家的各种社会关系,以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法律监督,则是依法对法律的遵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和失误行为加以制裁和矫正。它同立法、执法、守法一起构成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全部含义,是立法和执法有机统一的重要保证。要维护法制的高度统一和有效实施,必须有完整统一的法律监督。
;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然而在新旧体制交替过程中,也暴露出许多问题:腐败问题严重,社会道德滑坡,各类刑事犯罪有增无减,经济犯罪也呈上升局势。总之,社会状况令人担忧。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根本原因是法治水平不高,即有的领域无法可依,有的领域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权力运行缺乏完善的监督制约。法的统一、尊严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真正树立法的权威,实现依法治国,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艰巨的使命。
; 二、从严治吏是依法治国的组织保证
; 依法治国,首要的不是依法治人,而是依法治吏,依法治权。可以说,各级公务员如何正确行使权力,直接关系到国家的昌盛和民族的兴亡。如果官吏腐败了,司法不公正,那是最大的腐败,会给整个国家和民族带来灾难。
; 依法治吏,依法查处贪污、贿赂、渎职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神圣职责,也是依法治吏的一项重要内容。职务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正确实施法律,破坏法律的极端表现,检察机关作为查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专门机构,在依法治吏,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 首先要明确主攻方向,突出打击重点。当前要集中精神重点查办发生在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金融、建筑领域和国有企业内部的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维护执法工作的清廉和公正,保护国有财产不被侵犯,保障国企改革事业的顺利进行。其次,要全面实施“两法”,加大打击力度。修改后的《刑法》和《刑诉法》为检察机关依法严惩国家工作人员提供了更为充分的法律依据,同时也对检察机关深人开展反腐败斗争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特别是《刑法》关于惩治国家工作人员腐败行为的规定,加大了检察机关查办各级各类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徇私舞弊犯罪的力度,为依法治吏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有利于推动反腐败斗争的向纵深发展。再次,要坚持标本兼治,搞好犯罪预防。检察机关要始终坚持打防结合、标本兼治的斗争策略,结合办案,认真分析研究职务犯罪的特点、规律和防范对策,逐步建立预防犯罪的有效机制,增强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政、勤政意识和法制观念。
; 三、加强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
; 历史经验证明:治国之权必须依法设立、依法取得、依法行使并被依法监督。国家工作人员能否依法行使职权,严格依法办事,监督是关键。当前,在执法活动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和滥用职权、执法犯法现象仍然分严重,这是阻碍和破坏依法治国进程的突出问题,也是依法治国的最大障碍。解决这一问题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强化法律监督,保障严格执法。
; 党的十五大报告强调,要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加强对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贯彻的监督,保证政令畅通。加强对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监督,防止滥用权力,严惩执法犯法、贪脏枉法。”这就是对新时期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检察机关要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来认识加强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各种监督权力,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在立案监督工作中,要重点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执法不严问题;在侦查监督工作中,要重点纠正打击不力和防止冤假错案;在刑事审查监督工作中,既要纠正重罪轻判、有罪判无罪以及轻罪重判的问题,又要注重纠正审判程序过程中的违法问题;在刑罚执行监督工作中,要重点纠正不依法交付执行、超期羁押以及办理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中的违法问题;在民事审判和行政诉监督工作中,既要做好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的抗诉工作,又要对徇私枉法行为的监督,重点打击那些受贿、枉法判决、裁决行为。总之,检察机关要在做好法律监督工作中,要不断总结监督工作经验,完善监督手段,规范监督程序,提高监督效果。
; 四、目前我国法律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
; 建国以来,与我国政治、法律制度的发展相伴随,法律监督体系的总体格局和基本的法律监督制度已经形成,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在依法治国战略中日益发挥出越来越大的作用,法律监督成效相当显著,但同时也存在着某些结构缺陷和相当突出的问题:
  (一)法律监督立法内容问题。一方面,根据《宪法》原则,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整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其中:人民检察院有权对部门法的实施进行监督),法律法规调整的范围,就是法律监督的范围;另一方面,法律监督的立法又残缺不全,有的地方很原则,有的根本就是空白,操作性不强。这使得法律监督的范围实际上相当狭窄。如现行的《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行政诉讼实行监督,而监督权也仅限于抗诉权,没有规定提起公诉和参与诉讼的权力,这种事后监督实际上造成难以监督的后果。公安机关的治安处罚,一部分侦查活动和审判活动,所有的行政执法活动都游离于法律监督的立法范围之外。大量的事实证明,这些未纳入法律监督立法范围的领域,恰恰正是执法不严和滥用权力最严重的领域。
; (二)法律监督措施问题。
法律监督措施,是指法律监督主体为保证法律监督权力的实施而应拥有的配套措施权力。每一项国家权力的正常运行和实现,都必须辅之必要的手段和措施。如检察机关拥有侦查权,其根据侦查工作需要,可以对犯罪嫌疑人拘传,取保候审以至逮捕;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及其可能隐藏罪犯或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所和其它有关的场所进行搜查等。不过总的来讲,检察机关的措施权还很欠缺,不能适应法律监督的需要。如:法律监督机关需要获知某些司法、行政执法的情况,但立法没有规定检察权,不能随时介人有关司法、行政执法活动,对其进行检查;没有规定调卷权,检察机关想调阅与监督范围有关的某些诉讼案卷材料时,常常会受到法院、行政机关的拒绝。又比如检察机关向某些行政、司法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或“督促通知”后,被监督机关既不提出异议,也不执行,此时检察机关往往束手无策。
(三)以德治检问题。长期以来,我们在队伍建设中往往强调建章立制的多,而对以德治检提的较少。以法治检是加强队伍建设的必须要求,而以德治检,就前本固基,凝聚人心的重要体现。以法治检和以德治检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 ,都是坚强队伍建设的重要方法。在新形式下加强队伍建设要坚持以法治检与以德治检并重。新修订后2002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检察官法》是我们管理检察队伍的重要依据;高检院颁布的《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是加强检察队伍思想道德建设,大力提高检察官职业道德素质,在新形式下强化检察队伍建设,确保公证执法的重大举措。我们检察机关要学习好、宣传好、落实好。
(四)从优待检问题。长期以来,在队伍建设中强调以严治检的多,强调从优待检的少。众所周知,受国力、财力、及体制的限制,检察系统采取的是收支两条线,一些地方基本的工作运转经费难以保障,从优待检这个话题,显得苍白无力。这是一个十分严重的问题,也是必须引起高度重视的问题。从优待检要根据人的需求层次理论和检察干警的根本愿望,充分地尊重人、关心人、爱护人,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干警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饿创造性。从优待检是从严待检的必要前提,从严待检是从优待检的必要要求,二者不可偏废。
(五)管理机制问题。坚强经常性教育、做好干警的思想政治工作,是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必须大力坚持。但随着形式条件的变化,仅仅靠教育带队伍是远远不够的。靠制度管人、靠科学严格的管理机制带队伍,更具有长期性、稳定性和可靠性。因此,我们的队伍建设要把点子出在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上,把功夫下在指定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并严格落实执行这些制度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队伍建设必须确立以建立健全有效的管理机制为主、辅之以必要的思想教育的工作原则,二者的关系不可本末倒置。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CopyRight(c)2016 www.daanji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站部份资源由网友发布上传提供,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请来信告知,我们将在5个工作日内处理。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