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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论司法鉴定的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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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3 17:45: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论文摘要
司法鉴定是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指派或当事人委托,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专门性问题作出判断的活动。公开、辨论、直接言词原则是司法公正、程序公正的体现。举证、质证、认证是诉讼程序的三个步骤,而质证是证据法上的重要内容之一,证据作为司法机关认定事实的基础,对某些证据的采纳取舍、确认其证明力的大小、强弱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诉讼的结局。对此,我国三大诉讼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都作了类似的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些规定应包括司法鉴定在内的各种证据的采信为裁判基础的必要前置程序,本文试就司法鉴定的质证问题作以下简析:
[关键词]:司法鉴定 质证
一、司法鉴定质证的模式
司法鉴定是我国诉讼中经常使用的证据方式,在经济快速增长、科学技术日益发展的今天,越来越多的诉讼案件需要借助司法鉴定的手段来解决争端。司法鉴定是我国诉讼证据的一种,与证人证言不同。而质证是证据法上的重要内容之一。包括司法鉴定的证据是审判机关作出事实认定的基础,是适用法律的前提,质证是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一项极为重要的权利,是当事人为避免诉讼风险,实现胜诉目的而采取的必要手段。我国的《民事诉讼法》、2002年4月1日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2002年10月1日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的证据若干规定》及《刑事诉讼法》和与其相关的法律,都明确规定了司法鉴定作为待证事实,在公开质证的基础上,查明事实的,才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些规定应被视为证据采信为裁判基础的前置正当程序,证据没有经过审判机关的审查、判断以及当事人的质证,则不能认定定案的依据。
(一)英美法系国家的质证模式
当事人主义是英美法系所采取的诉讼模式,诉讼中当事居主导地位,其证人包括大陆法系的一般证人和鉴定人,把质证程序完全在当事之间进行并为当事人所控制,法官在质证过程中始终处于消极地位,且把交叉询问证人作为证人作为证言的可信性与完整性的保障,要求当事人询问证人,采取直接的反询问和交叉询问的方式进行,它对证据的质证程序有重大影响,交叉询问意在削弱对方所出示的证据的可靠性和真实性,暴露对方证据的缺陷,从而确定该证据的证明力。
(二)大陆法系国家的质证模式
大陆法系国家一般要求法官先向证人提问,由证人作无约束的对案情事实或与此相关的表述,对方当事人及其律师在法官向证人提问完毕后,才能开始询问证人,这些询问不受任何约束,几乎可从涉及到任何问题。
(三)我国的质证模式
我国诉讼法在确认证据的有效性作了原则性规定,对于质证的有关程序、方式、规则以及质证权的行使、救济的效力未加规定。长期以来,我国受职权主义的审理模式的影响,突出法官的主导性、决定性作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6条规定:“审判人员必须认真的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证据若干规定》第15条规定:“法院可依照职权调查收集证据。”这实际上明确赋予法官对实体问题的预决,影响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行使,意味着法官同时扮演证据收集者与证据审查判断的角色,集这两种权力于一身,其后果的弊端明显可见。
二、质证要求
(一)国外的质证要求
交叉性询问是英美法系中在庭审时对证人进行的询问方式,证人首先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进行询问,然后由对方进行交叉询问,目的在暴露证人的偏见或有偏袒,向陪审团提示某个证人不可信,但首先前提是证人必须出庭。
交叉询问应遵循以下要求:1、法庭应对询问证人和出示证据的方式和次序加以合法的控制;2、范围应限于直接询问的主题和证人信誉有关的问题;3、对证人进行直接询问时,除法律规定禁止外,不提出诱导性问题,当一方当事人怀疑本方证人故意迎合对方当事人或询问对方当事人一方的证人时,可以用诱导性问题进行询问。①
(二)我国的质证要求
我国诉讼法等法律规定中体现了质证原则的相关内容,《刑事诉讼法》第157条规定:“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院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辩认,对未到庭的证人证言笔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宣读,并且听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虽然,本条没有明确规定质证,但辩认和提出意见就具有质证内容。
(三)国内外有关质证的比较
1、我国现行的质证规则过于笼统、内容也不尽完整,而立法对证据规则的规定,虽有2002年4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2002年10月1日施行《行政诉讼法证据若干规定》等相关法规,但缺乏完整性和系统性。
2、我国无论是直接询问还是交叉询问,一律禁止提出诱导性问题,而英美等国在主询问或交叉性询问时,并不完全禁止提出诱导性问题。
3、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不是庭审质证的必要条件,使质证的正当程序要求不能得到体现。
①刘金友主编《证据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三、司法鉴定质证的司法理念
(一)大陆法系对司法鉴定适用质证程序理念
在大陆法系国家,允许当事人对司法鉴定进行质证,并将质证的司法鉴定作为认定事实基础的必要正当程序,按照直接、言词审理原则,一般允许当事人和他们的律师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以便鉴定人就其司法鉴定得出的过程和采用的予以说明。①; 因此,对司法鉴定等都要证据的提供者亲自出庭作证,对于司法鉴定的质证,主要是一方当事人对司法鉴定进行攻击的内容,鉴定机构、鉴定人的资格、经验,送检材料,鉴定程序等方式等。
(二)我国对司法鉴定适用的质证程序理念
目前,我国的司法鉴定是鉴定权与采信权合一,公检法内设鉴定单位,形成自侦自鉴、自检自鉴、自审自鉴的格局。但各部门之间为部门利益相互排斥,互不采信。而人民法院依职权收集证据,作为法院内设的鉴定机构所作出的司法鉴定是否也应作为质证的对象,看法不一,有意见认为,人民法院内设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具有公正性,可采信度大,司法鉴定不会出错,对此类证据无须质证,即可作为定案依据。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未经质证而直接予以认定,另一种意见认为,无论是哪个鉴定机构所作出的鉴定,都不能排斥,都应质证。理由:
1、依照法律规定,司法鉴定为法定证据之一,它不享有当然的证据效力,由于主、客观原因,可能造成司法鉴定错误或不正确,可见,对各个鉴定机构所出具的司法鉴定的客观性、合法性都应当质证,为法官审查,认定司法鉴定证据力的大小与强弱提供依据。
2、基于公开、公平、公正的正当程序原则,要求对司法鉴定必须经过质证,质证不仅是确认证据效力的手段,更是运用证据的一项必经程序,司法鉴定的证明力大小与强弱,都应当经过法庭质证才能予以采信,认定司法鉴定在法庭上出示,是产生证明力的形式要件。
(三)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
1、目前,因我国的司法鉴定体制缺乏统一性,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准入制度不规范,各部门之间存在着自侦自鉴、自检自鉴、自鉴自审的格局,造成多次鉴定、重复鉴定等情,尤其鉴定人员受一些不良风气影响,作为社会一员的鉴定人必然与
①毕玉谦著《民事证据法判例实务研究》法律出版社1999年1版
其他人发生联系,导致司法鉴定出现错误。实践中一案多次鉴定,充分说明司法鉴定必须进行质证,审查否则不利于查明事实真象,正确运用法律。当事人对证据享有的质证权是不附任何条件的,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质证范围过小,对司法鉴定进行质证,其质证范围并不当然涉及鉴定人。但现实中鉴定人出庭少之又少,当对司法鉴定存在疑问,即使宣读司法鉴定后鉴定人仍在法庭上,当事人仍不能自行询问鉴定人,如想询问,必须先经法院的许可。
2、在司法实践中,对司法鉴定的质证流于形式,司法鉴定不同于证人,可以询问,司法鉴定作为书面形式,实际上对书面形式的司法鉴定无法开展本质意义的质证事实,它本身无法直接回答一些相关的问答,当事人对司法鉴定进行质询,但不能直接、正面的问题,而当事人提出是否重新鉴定时,并有证据抵制,反驳该鉴定时,是否能够重新鉴定,那就看法官是否同意。由此可见,就该鉴定应有的属性来说,并不能产生应有的效果。其科学性、公正性、权威性就会受到质疑。
四、司法鉴定质证的内容
(一)司法鉴定的真实性
所谓司法鉴定的真实性,是指司法鉴定本身体现的形式,思想内容反映出真实所具有客观的本质属性。必须存在客观存在的形式,而不是主观,推测捏造的事物。认识和判断是人的思维形式,是人的大脑对客观外界作出反映和选择,客观外界能够作为证据材料的事实多样,一旦主观感觉和选择,便以特定化的形式表现出来,诉讼中的司法鉴定依照法定程序,经过质证,才最终成为实事的依据。质证主体首先应该就司法鉴定是否真实可靠,符合实际进行质证、辩论,司法鉴定确实充分、可靠是司法鉴定正确的一个前提条件,如司法鉴定的检材不充分、不可靠,势必影响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客观性。如鉴定人在鉴定时,有无受到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其技术水平怎样等,这都会导致司法鉴定发生错误。
(二)司法鉴定的关联性
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有助于增强或减弱待证事实在心证所具的盖然性的程序时,都可认为该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具有关联性,对某一证据对案件事实之间是否具有关联性的判断,体现对其进行证据证明价值的评估。对证据关联性的内涵的界定,涉及到证据与待证事实的问题,它是对证据关联性在证据效力上的定位与价值评估,而关系到证据的形式或方式问题,它根源与证据事实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而不是受办案人员主观意志而转移的,它是案件事实作用于客观事实以及有关人员的主观产生的。质证主体对证据证明力,即对案件事实是否有证据作用进行质问和辩论。证据本身对案件事实有无联系以及联系是否密切及大小程度,法官对证据的审查、判断,实际是对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判断和评估的方式。
(三)司法鉴定的合法性
司法鉴定属证据的一种,自然有证据的一般属性,证据的合法性称证据的许可性,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性指证据的主体、形式、收集都应依法进行。
1、鉴定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其人员应符合相应的资质和取得执业证书,依照法律规定,司法鉴定应当由符合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鉴定人是否具备解决案件中专门问题的科学知识和科学技能,鉴定人是否为司法机关指派、聘请或是双方当事人协商后由司法机关指派,鉴定人是否属于合法拥有资质的机构,其证件是否年检注册。不具备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所作出的司法鉴定一律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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