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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中美经贸关系中的重大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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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3 17:30: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最惠国待遇问题
为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对外经贸关系,中国从1955年开始先后与一批发展中国家签订了双边经贸条约,如通商航海条约、贸易协定、贸易与支付协定等,主要使用最惠国待遇条款。从1970年开始,中国逐步同发达国家签订最惠国待遇条约。1979年7月7日,中美两国根据建交联合公报的精神,在平等互利和非歧视的基础上签订了《中美贸易关系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协定》于1980年2月1日生效。《协定》共10条,主要规定了最惠国待遇适用于:(1)进出口、转口、过境货物的关税和各种费用及其征收的规章、手续和程序;(2)进出口货物的报关、过境、仓储和转运的规章、手续和程序;(3)对进出口货物或劳务所征收的国内税、费;(4)进口货物在国内销售、购买、运输、分配或使用所适用的一切法律、规章和要求;(5)发放进出口许可证的手续;(6)进口数量限制的放宽;(7)金融机构开展业务活动的便利条件;(8)商号、公司和贸易组织在另一方进行业务活动所提供的各种便利和代表机构的设立;(9)上述主体进行金融、财务、货币和银行交易时尽可能提供优惠和便利等。
中美最惠国待遇既适用于货物贸易以及有关的活动方面,也适用于金融、劳务等服务贸易方面,还适用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协定》是中美经贸关系的基础。但是,按照《协定》第10条第(1)、(3)款的规定,协定初始有效期只有3年,且规定了缔约一方基于国内法的原因可以中止协定或协定任何部分的实施。美国《1974年贸易法》存在“对限制移民的非市场经济国家不得给予最惠国待遇”的条款,美国为了能给中国最惠国待遇,1980年决定对中国豁免适用上述条款,但必须每年办理继续延长豁免的法律手续,其程序是:由美国总统在每年7月豁免期满的前30天,决定是否继续给予中国最惠国待遇,并通知美国国会;参、众两院可以作出决定以简单多数票否定总统的决定;总统可以否定两院的决定;两院以2/3多数票仍可以否定总统的决定。
协定生效以来,美国每年审议延长给予中国最惠国待遇只是履行手续而已,中美贸易有很大的增长,如1972年中美贸易额只有1288万美元,1979年增长为24.5亿美元,1989年增至123亿美元。①但是,1989年的“六四风波”和东欧剧变以来,以及苏联解体以后,美国国会每年在审议延长给予中国最惠国待遇时,借口中国的人权、出口军火、对美国的贸易盈余等问题,对中国施加压力。特别是1993年6月2日,布什总统宣布继续延长给予中国最惠国待遇,美国参、众两院先是相继通过议案否定布什的决定,在中国和美国对华贸易企业及友好人士的强烈反对下,9月22日又通过延长给予中国最惠国待遇附加“人权和武器控制”条件的折中议案;9月28日,布什否定了两院有条件延长给予中国最惠国待遇的议案;9月30日,美国众议院以345:74票否定了总统的决定,但参议院举行投票时,是59:40票,未能达到2/3多数票否定总统的决定。
美国根据其国内法审议《中美贸易关系协定》所确定的最惠国待遇,没有法理根据。
无条件最惠国待遇是当代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在现代条约实践中,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限于有关领事职权和豁免的协定中,而在国际经贸协定中一般都采用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等重大的多边贸易条约,都确认了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和非歧视原则为国际经济关系的基石。美国在历史上曾采用过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但在1923年以后已放弃使用;即使是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也是以经济义务作为条件。②而美国以“市场经济、人权、武器控制”等政治条件作为审议是否给予最惠国待遇的标准,这种做法对国家之间的经贸关系产生了不良影响,也将对国际关系产生不良影响。
近几年来,美国以取消或附条件给予最惠国待遇向中国施压,既有经济因素又有政治背景。不给最惠国待遇,当然会损害中国的经济利益,但对美国也利害攸关. ③
1.美国将失去在中国的部分市场。从1979年起,美国一直是中国的第三大贸易伙伴,1996年成为第二大贸易伙伴;此外,向中国的出口业务为美国人提供了30万个就业机会。若取消最惠国待遇,按照对等原则,中国将提高美国产品的进口关税,从而削弱美国产品进入中国市场的竞争力。
2.近几年来,中国是美国的第八大贸易伙伴,1995年上升至第五位。从中国的进口将为近40万个美国人提供就业机会。美国每年都要从中国进口几百亿美元的商品,其中大部分是消费品。据美方统计,中国玩具、成衣和鞋类分别占美国人消费量的30%、14%和10%左右,非最惠国待遇关税将使美国消费者多支出40亿美元。
3.截至1996年,美国投资在中国所吸引的外资中居于第二位,投资项目22240个,协议金额352亿美元。这些美商投资企业有些原材料来自美国或产品返销美国。若取消最惠国待遇,这些原材料和产品的进出口都将受到阻碍,美国的在华投资将受到严重打击。
4.据统计,中美经香港转口贸易额每年达千亿港元,美国在港有900多家企业与祖国大陆有经贸关系。此外,祖国大陆与台湾地区之间的间接贸易近年已达300多亿美元,其中也有美资在台企业对华贸易。取消最惠国待遇,将使美国在港台利益受到损失。
5.特别是中国的经济在持续稳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规划提出了加快经济发展、深入改革开放的的宏伟目标,中国也在申请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中国的市场潜力大,也将更加开放,中美经济贸易具有互利性和互补性,有着广阔合作前景。这对于存在巨大贸易逆差,经济上受到欧、日竞争压力的美国来说,不能不慎重考虑。
为了缓解矛盾,从1990年起,中国连续几年派出采购团赴美,采购了100多亿美元的商品。1992年10月,中美双方达成《中美市场准入谅解备忘录》,中国就外贸体制改革、法律的透明度、降低关税、减少进口许可证和进口审批手续等方面作出了承诺。在动植物检疫和卫生检疫方面,就美国商品进入中国市场放宽了限制;在贸易体制及其透明度上,中国1993年发布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文告》,专门刊登对外经贸管理法规,并清理、公布了全部原有内部管理文件,公开废止了744件;进一步放宽了进口限制,到1995年已取消了协议项下826个税号商品的进口许可证和配额控制;从1996年4月起,大幅度降低关税,涉及4000多个税号,平均关税水平从35.3%降至23%,并宣布在2000年降至15%;分阶段取消非关税壁垒,所涉商品从1274种降至384种;1996年颁布的《外汇管理条例》规定了人民币经常项目下可兑换;国内商业、金融、保险、外贸等服务领域开始对外开放。
总之,取消或附条件给予中国最惠国待遇对中美都不利,因此1994年6月克林顿总统宣布把最惠国待遇同人权问题脱钩。美国应从中美关系的长远利益出发,修改或取消每年审议中国最惠国待遇地位的规定。中国也将争取早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因为关贸总协定规定了无条件普遍的最惠国待遇,中国可以利用多边贸易机制维护自己的利益。
二、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中美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开始是在两国建交后,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即建交到1992年1月前为第一阶段,此后为第二阶段。
《协定》第6条规定:缔约双方应根据各自的法律并适当考虑国际做法,采取适当措施,对缔约一方法人和自然人的专利、商标和版权给予保护。这种保护应与缔约一方给予缔约他方的此类保护相适应。
《协定》就第一阶段的中美知识产权保护奠定了法律基础,确定了几个法律原则:(1)国内法原则或地域保护原则,即协定规定的“根据各自的法律”。这样措词虽然尊重了国家主权,但对中国知识产权立法提出了要求。(2)互惠原则或对等原则,即“这种保护应与缔约一方给予缔约他方的此类保护相适应”。这对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标准提出了较高要求。(3)参照国际惯例原则,即“适当考虑国际做法”,然而,这一规定容易引起争议。
美国曾是英国的殖民地,独立后各州即通过普通法或州立法开始保护知识产权。1790年美国联邦颁布了第一部专利法和第一部版权法,1890年颁布了第一部商标法。这些立法不断修改或重新颁布,已经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④此外,美国也参加了有关条约。因此,按照协定,中国法人和自然人可以根据这些法律和条约在美国申请和享有知识产权并获得保护。
中国是个发展中国家,中美建交时,基本上没有知识产权保护的概念,也没有这方面的法律,更没有参加任何有关条约。但是,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在这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切实履行了协定的义务,中国为保护知识产权而颁布的法律、法规和参加的条约主要有:
法律、法规、条约名称颁布(签订)日期生效(加入)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8月23日1983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1983年3月10日1983年3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4年3月12日1985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1985年1月19日1985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年9月7日1991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1991年5月30日1991年6月1日《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991年6月4日1991年10月1日《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67年7月14日1980年3月《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3年3月20日1984年12月19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891年4月14日1989年7月14日《关于保护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公约》1990年参与缔结 
 此外,中国设立了商标局、专利局、版权局,最高人民法院对有关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也作了划分。可以说,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取得的成绩是显著的,美国人的知识产权可以根据上述法律和条约在中国得到保护。
总之,在第一阶段,由于《中美贸易关系协定》对知识产权保护没有实体性规定,中国又没有参加另一些知识产权公约,如版权方面的公约,中美两国国内法上的保护差距又较大,因此美国时有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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