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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在法律制度体系中,知识产权制度与经济和文化有着特殊的联系。它是近代科学技术与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又反过来推动着科技与经济的发展。本文试以专利和版权制度为例,通过比较中外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历程,阐述经济、文化与知识产权制度的相互作用。
关键词:知识产权;经济;文化;专利;版权
在19世纪初期,英国经济学家马尔萨斯(T.Malthus)在其《人口原理》中写道:“……人口的增殖力无限大于土地为人类生产生活资料的能力。” [1]也就是说,土地及其它自然资源有限,而人口日益增加,长此下去,僧多粥少,人民生活水平下降是必然的事。但是,比起马尔萨斯的时代,现在的人口总量增加了好几倍,而人民的生活水平却大大提高了。马尔萨斯的人口论并不错,但他低估了作为无形财产的知识的增长率,以及它对人民生产生活的贡献。因为与土地等有形的资产相比,知识作为一种无形的资产不会因使用而被消耗,而会源源不断的增长,甚至是成几何比率的增长。
在人类历史上,保护财产权利的法律制度,可以追溯到公元前遥远的年代。向来有“学哲学的言必称希腊,学民商法的言必称罗马”之说,传统民商法中的所有权、他物权、债权及继承权制度都可以从古代罗马法中找到其雏型,而知识产权制度只是近三四百年才出现的,如某些学者所说,“知识产权制度则是近代法制史上的新页”。[2]任何法律制度都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知识产权制度也不例外,它是科学技术与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法律本身不能直接创造财富,但它可以通过科学、合理的制度设计(法律规定)去促进和保障财富的增长。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就是通过对特定的知识产品拥有者的专有权的确认和保护来鼓励知识的生产、传播和利用,从而刺激经济增长的。可以说,知识产权法是经济与文化发展的助燃剂和调节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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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文化与制度的互动:知识产权制度的产生
美国著名生物学家斯蒂芬·杰·古尔德在其著作《熊猫的拇指——自然史沉思录》中指出,在解剖学上,熊猫的拇指并不是手指,而是由于进食的需要,由熊猫的腕骨进化而来,[3] 知识产权制度的性质与其极为相似。[4]生物的进化过程大部分是由已存在的物质发生作用,制度的进化也是如此,知识产权制度的产生是与经济、文化相互作用的结果。
一般认为,英国于1623年制定第一部专利法(《垄断法规》),1709年制定第一部版权法(《为鼓励知识创作而授予作者及购买者就其已印刷成册的图书在一定时期之权利法》,即《安娜法令》)。法国于1857年制定第一部商标法(《关于以使用原则和不审查原则为内容的制造标记和商标的法律》,是具有近代意义的知识产权制度的开端。这与当时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紧密相连。自17、18世纪以来,资产阶段在生产领域中开始广泛采用科学技术成果,从而在资本主义市场中产生了一个保障知识产品私有权的法律问题。智力创造是权利产生的“源泉”(source),而法律则是权利取得的“根据”(origin)[5]。资产阶级要求制定相关的法律来确认对知识产品的私人占有权, 使知识产品同一般客体物 (有形产品) 一样成为自由交换的标的。他们寻求不同于以往财产法的新的法律制度,以作为获取财产权利的新方式:在与商品生产直接有关的科学技术发明领域出现了专利权,在艺术作品以商品形式进入市场的过程中出现了版权,这些法律形式最后又被概括地称为知识产权。由此可知,近代的知识产权制度根植于当时的物质生活关系。
吴汉东教授把知识财产制度的出现归结为以下几个条件:第一,科学技术广泛应用于社会生产;第二,科技成果成为自由交换的商品;第三,知识产品纳入新型财产权利的保护范围;第四,以知识产权名义实现权利制度的体系化。由此可以归纳出这样的一条线索:社会生产的科技化——科技成果的商品化——知识商品的产权化——权利制度的体系化。从推动社会进步的角度说来,这一基本线路就是科技发展——经济增长——法制进步的历史进程。[6]
科学技术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促成了知识产权制度的确立,而知识产权制度的确立也极大的推动了科技与经济的发展。著名制度经济学家道格拉斯·诺思对知识产权制度的确立给予了很高的评价,他认为:“付给科学家报酬和奖金是刺激出成果的人为办法,然而一项专为发明创造的知识所有权而制定的法律则是一种制度安排,可以提供更有效更直接刺激发明创造。没有这种知识的所有权,便没有人会为社会利益而拿私人财产冒险。”[7]
总而言之,知识产权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赋予一定的人的某种权利或法律地位,保护权利人的权利,鼓励生产知识资产,促进科技、文化和艺术等事业的进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一条规定的专利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一条也规定:“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可见两法均以促进文化、科学进步、社会经济发展为目的。
在微观上,法律为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利,提供了一种制度基础,使权利人的智力劳动能得到经济利益的回报,从而调动了人们从事创新活动,生产更多的知识资产并将它们提供给社会的积极性,使社会也同时受益,形成了一种良性循环机制。在宏观上,也就是从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经济增长取决于知识的增长,科技和文化的进步将会提高一个国家的生产率,促进一个国家生产的总量和人均值的增长,从而也就促进了一个国家的经济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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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为天才之火添加利益之油:专利制度
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罗伯特·科斯曾指出:“就结果而言,决定经济效绩的是制度。”[8] 所谓制度是指某一社会全体成员应该遵守的行为及其相互交换的规则,这些规则往往通过法律加以确定和保障。也可以说制度主要是指明确界定人们权利、义务归属关系的法律系统。[9]制度与经济的关系,主要也是法律与经济的关系,经济基础对法律而言起着基本的根源意义上的作用,法律本身就是经济问题最集中、最具体、最全面的反映。
在上个世纪的最后五十年,一些新兴产业的兴起,尤其是九十年代开始信息产业带动经济持续高增长低通胀,人们逐渐意识到:技术创新是经济增长的主要根源。因此,什么样的制度才能激励技术创新,这个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重视。发展经济学权威刘易斯(W. Arthur Lewis)认为:制度和经济增长之间存在着一致性,具体表现为“制度对增长的促进取决于制度把努力与报酬联系起来的程度,取决于制度为专业化和贸易所提供的范围,以及制度允许寻求并抓住经济机会的自由。……制度可能是沿着有利于增长的方向变化,但也可能是沿着限制增长的方向变化。”他认为,人们应当研究哪些制度有利于增长,哪些制度不利于创新或投资,然后,再进入观念的领域,提出什么原因使一个国家创立了有利于增长而不是制约增长的制度。[10]
从严格意义上讲,历史上最早的创新激励制度,是已有四百年历史的专利制度。纵观当今世界科技和经济的发展,人们可以发现,当今那些经济发达的国家,如美国、日本、德国、英国、法国等,无一不是老牌的专利大国,它们的专利拥有量和它们的科技与经济的发达程度同样在世界上处于领先地位,这不是历史的巧合,两者之间是有着内在的必然联系的。
英国是欧洲工业革命的发源地,也是世界上实行专利制度最早的国家。1624年英国颁布了《垄断法规》,它也是近代专利保护制度的起点。从法律上确定专利权这种无形资产的产权,极大地推动了技术创新活动,使英国成为当时世界上工商业最发达的国家。可以这样说,18世纪六十年代英国开始的产业革命,没有专利制度是难以发生的。欧根狄塞尔在评价这部《垄断法规》时称:这一年是“近代最重要的一年”,因为,后来起到促进产业革命作用的很多发明因此而诞生,并得到了保护,“在古代文明的基础上,极其迅速地建立起了一个技术世界。” “如果没有专利法,将不会产生象今天这样复杂的难以用语言形容的近代文明组织。”[11]
美国也是世界上专利制度建立较早的国家之一,它于1790年颁布了美国第一部《专利法》,这部专利法是世界上自有专利制度以来最系统、最全面的专利法。美国前总统林肯曾说过:“专利制度就是给天才之火添加利益之油”。林肯本人就是一个发明家,他曾经获得过一些美国的专利权。林肯还在他的一个名为“发明和发现”的演讲中指出:语言、文字和印刷技术是人类发展迈出的三大步,而且他认为,人类发展的第四步是制定了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他认为,“在那之前(即在保护知识产权法律产生之前),任何一个人都可以随便利用其他人发明的东西,发明者从他字发明的东西不能获得什么特别的好处,或是经济效益。”[12] 1790年专利法的实施,给发明创造之火添加了精神和物质的利益之油,是美国涌现了一批像爱迪生、爱因斯坦这样的天才发明家,也使美国成为世界上的专利大国,它每年专利申请量约占世界总量的五分之一左右。正是由于美国成功地实施了专利制度,使一个仅有200多年历史的年轻的国家发展成为当今世界拥有最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经济实力最强的国家。
作为一个资源缺乏,面积小而人口多的国家,日本在不到50年的时间里就从二战的废墟之中崛起,建立起了高度发达的现代工业社会,这在很大程度上应归功于日本政府制定了正确的知识产权政策,政府部门和企业重视实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注重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科学管理。日本于1885年建立了专利制度,1959年制定了现行的工业产权法,包括专利法、实用新型法、外观设计法和商标法。在其专利制度的保护下,日本大量的从国外引进先进技术,并在此基础上积极开发国内技术。成功的专利发展战略,使日本成为当今世界上专利拥有量最多的国家,每年专利申请量超过50万件。[13]有数据显示,1998年日本的发明、实用新型申请量占全世界的7.4%, 居世界首位;日本拥有的有效专利93.6万件,居世界第二位,仅次于美国;1994年至1998年日本的外观设计年申请量平均为4万件左右,占全世界的1/4。[14]正是由于日本成功地实行了专利制度,才使其后来居上,在世界市场上具有强大的竞争力,发展成为当今世界最具实力的经济大国和技术大国之一。
目前,已经有170多个国家和地区实行了专利制度,这说明实行专利制度已成为一种世界潮流,当今世界的专利申请量已突破100万件,它在各国的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中发挥着愈来愈重要的作用。我国的专利制度起步较晚,而发展很快,1985年颁布施行的《专利法》经过1992年和2000年两次修改,已基本符合TIRPS协议的要求。但是,应该说,我国对于专利权的保护仍然处于一种“弱保护”的状态,即制度安排在先而意识形态滞后,[15]这也是我国较为低下的经济发展水平所决定的。我们应该尽快打破这种“弱保护”状态,使先进的制度能应用于实践,促进我国的经济增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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