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切换到宽版
用户名
Email
自动登录
找回密码
密码
登录
立即注册
快捷导航
网站首页
大学课后答案
毕业设计
高中课后答案
初中课后答案
小学课后答案
赞助我们
搜索
搜索
热搜:
物理答案
英语答案
高数答案
线性代数
本版
帖子
答案家
»
论坛
›
毕业设计
›
法学|哲学|心理学|政治学
›
2018论税法的效力
返回列表
查看:
260
|
回复:
0
2018论税法的效力
[复制链接]
8862103
8862103
当前离线
积分
41
1
主题
1
帖子
41
积分
幼儿园
幼儿园, 积分 41, 距离下一级还需 59 积分
幼儿园, 积分 41, 距离下一级还需 59 积分
积分
41
发消息
发表于 2018-7-23 17:18:35
|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论 文 摘 要
税法是税收的存在形式,税收之所以必须采用法的形式,是由税收和法的本质与特性决定的。税法的效力是税法学的一个重要范畴,是税法的生命力之所在,为实现税收的稳定性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证。税法的效力指的是税收法律规范本身所应具有的对税收行为的约束力和控制力以及税法运行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对税收行为的指引力及其效果的总称,分为应然效力(即规范效力)和实然效力(即实际效力),应然效力是实然效力的基础,实然效力是应然效力的表现,二者互为条件且相互作用,构成法律制度不可或缺的组成要素二者不能割裂开来。税法效力特征可以从其来源、范围和等级等方面来表征,税法的应然效力和实然效力可以从多个角度得以测度。税法的效力来源于税法的合法性和正当性,税法的应然效力只有转化为实然效力,才能真正发挥税法的功能,实现税法的价值。作为一种常态,税法效力的减损发生于税法运行的整个过程,其原因也是多方面的,表现在税收立法程序不完善,立法级次低,税收执法的随意性高,执法人员素质不强,税收司法不规范,守法意识淡薄等。本文拟就当前税法的的效力谈谈本人的粗浅看法。
关键词:税收; 效力; 合法性; 减损
税收制度是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保证国家财政需求的最根本途径,税收已成为现代国家经济生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税法也随之成为现代国家法律体系中极其重要的部门法。如何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如何保证税收功能得以发挥,作为税法的生命的一个重要范畴——税法的效力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税法的规范效力和实际效力并不相等。
; 一、税法的效力的概念及内涵
了解税法的效力,首先要了解法的效力。法的效力分广义与狭义两个层面,即广义的法的效力泛指法的约束力和控制力,狭义的法的效力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法的效力包括法的应然效力和法的实然效力两方面,从语义角度说[1]“应然即应该怎么样,实然即实际怎样”。法的应然效力,是指立法者所希望实现的、法律规范本身所具有的对人们行为的约束力、控制力。因此,法的应然效力与法的宗旨、价值息息相关,是法的宗旨、价值实现的重要保障因素。而法的实然效力,指法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对人们行为的指引力及其效果。所以,法的效力是其应然效力和实然效力的有机结合体,应然效力是实然效力的基础,实然效力是应然效力的表现,二者互为条件且相互作用,构成法律制度不可或缺的组成要素。
税法的效力也包括应然效力和实然效力,指的是税收法律规范本身所应具有的对税收行为的约束力和控制力以及税法运行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对税收行为的指引力及其效果的总称。税法的应然效力是指合法的税收法律规范一经颁布,就本性地具有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对税收行为的约束力和控制力;税法的实然效力即税法的实效,是指税法在运行过程尤其是实施过程中所实际产生的对税收行为的指引力,所起到的实际效果。
; 二、税法的效力的特征
税法的效力的特征通常从来源、范围、等级等三个方面表现出来。
(一)税法的效力的来源
对于法律效力来源问题,不同学派有不同的看法。主张[2]“事实效力观”的社会法学派认为法律效力来自一系列的社会事实,;主张[3]“伦理效力观”的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律效力来自民众所普遍认可的正义;[4]主张“心理效力观”的现实主义学派则将法律的效力归结为人们的心理因素;规范法学派将法的效力来源归结于主权者的最高意志或更高的法律以及最高的法律“基本规范”。综合来讲,税法的效力来源也就是作为整体意义上的税收法律规范效力的根源。
探究税法效力的来源,应该从应然和实然两个层面入手。在应然层面上,税法的效力来源于税法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在实然层面上,税法的效力来自于国家强制力和税法主体的税法意识。税法的合法性表现在实质合法和形式合法两个方面。税法的实质合法是指:首先,税法作为法的范畴,应当符合法的宗旨与价值取向,税法的宗旨和原则体现了公平、效率、秩序、保护人权等现代法的理念,充分体现现代法治的内涵;其次,税收法律规范必须符合中国的传统、习惯和中国人的情感;第三,获得宪法上的合宪性支撑,体现宪法的相关精神。税法的形式合法包含三层含义:首先,任何一个税收法律规范都必须通过正当合法的程序制定出来;其次,税收法律规范都必须具有合法的表现形式,如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税收行政规章等。第三,税法的形式合法性体现在税法规范的道德合法性上,如税法规范的明确性、普遍性、稳定性等,即体现一般[5]“良法”的特征。税法的正当性是以税收的正当性为基础和依据的,主要体现在对纳税人权利的宪法性保护。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是法治精神在税法领域的体现。[6]“国家为增进公共利益之必要,得分享私人收益,税法则决定了国家对私人收益之参与分配程度,然后藉由此种分享,经由社会福利法之社会给付,达成重分配之社会国家目标”。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才能充分论证税收的正当性。税收立法、执法、司法都必须以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为立足点和出发点,这样才符合依法治国、依法治税的法治目标与理念。
从税法的实然层面上看,税法效力的来源就是要解决“获得了应然效力的税法为什么一定会在实际运行中发挥出其效力”的问题。获得了应然效力的税收法律规范,在国家强制力的保护下,就必然要得到遵守。依法治税就是税法的效力得以充分发挥的过程。税收法律责任的设定,就是为了约束着人们的税收行为。此外,税法的实效来源于税法主体的税法意识,[7]一个良好的税法意识环境应当是作为征税一方的国家有依法稽征的自律意识,作为纳税一方的国民有依法纳税的主动意识。如果实践中人们不具备最起码的税法意识,税法的应然效力是很难发挥出来的。
(二)关于税法的效力范围
税法的效力是税法规范对于在一定时间、一定空间、一定的主体所为的税收法律行为的一种约束力和强制力。[8]税法的效力范围表现为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
1、税法的空间效力是指税法在特定地域内发生的效力。由一个主权国家制定的税法,原则上必须适用于其主权管辖的全部领域,但具体情况有所不同。如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税收法律,国务院颁布的税收行政法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收行政规章以及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税务行政命令在除个别特殊地区外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地方性税收法规、规章在其管辖的区域内有效。
2、税法的时间效力是指税法何时开始生效,何时终止效力和有无溯及力的问题。包括税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在我国,税法生效的时间就是税法实施的时间,包括三种情况:一是税法通过一段时间后开始生效;二是实施时间与公布时间一致;三是税法公布后授权地方政府自行确定实施日期。为了保证税法的实然效力,在税法实施前确定一个预知期是很重要的。税收法律规范直接关系着纳税人财产的损失,必须充分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让纳税人有一个合乎理性的心理准备期。在我国,大多数税收法律规范的实施时间晚于公布时间,这样有利于征税机关和纳税人理解掌握税法,有利于完善税收秩序。如《印花税暂行条例》于1988年8月6日公布,自1988年10月1日起实施。而有的税法规范则规定实施时间与公布时间一致,如《个人得所税法》第14条规定,该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样就从一定程度上剥夺了纳税人的知情权,不利于税法的有效实施。因此,在以后的税收立法中,都应尽可能地安排“预知期”,保证税法主体在充分了解税法的基础上贯彻税法。
;税法的失效表明其法律约束力的终止,通常有三种类型:一是新税法代替旧税法;二是直接宣布废止某项税法;三是税法本身规定废止日期。在新的税法代替旧的税法时,应在新税法中明示旧税法的废止,从而保障纳税人对新税法的心理适应性和最大限度的认可。
对于税法的溯及力问题,在设定具体的原则时,应充分考虑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和国家的税收秩序。一般而言,在税收实体法上应坚持“从旧兼从轻原则”,最大程度地保护纳税人利益;在税收程序法上,则一般采取从新原则。我国税法亦采取上述原则。但在我国,存在着法律的实施细则的修改滞后于原法律修改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原税法已被修改,旧的实施细则中与新税法精神不一致的部分,应该归于无效。
3、税法的对人效力是指税法对什么人适用、能管辖哪些人,它涉及到一国的税收管辖权问题。不同的国家依据不同的原则确定本国的税收管辖权,包括属人原则、属地原则和属人、属地相结合的原则。我国采用属人、属地相结合的原则,纳税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两种。如《个人所得税法》第1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一规定前一部分体现了属人原则,后一部分体现了属地原则。
(三)税法的效力等级
一部法律只有与上一级次的法律协调一致的时候才会有效。因此,根据不同位阶的法律之间的关系,就形成了高位阶法律效力高于低位阶法律效力的法的等级结构。维护法律位阶的严肃性,有利于维护宪法的权威,保持各种法律规范的内在和谐统一性,从而对立法权、执法权、司法权的行使起限制和指引的作用,保证法律制度整体的良性运行。
;在我国,[9]按照税法效力等级的不同,可将税法分为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税收法律规范的不同位阶依次为:宪法性税收法律规范,税收法律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税收行政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关于税收的部委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关于税收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关于税收和自治条例或单行条例等。总体看来,我国税法规范已形成了自上而下的效力等级结构,但依然存在很多问题,最突出的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关于税收的宪法性资源严重不足,我国宪法仅规定了公民有纳税的义务,这一规定是很片面的,不能全面反映现代税法的理念,也不利于对纳税人的宪法性保护;第二,在税法渊源中,由立法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税收法律极少,[10]在我国现行税法体系中,只有《个人所得税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属于税收法律。[11]“我国目前税法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是税收法规”,这不符合税收法律主义的原则,在法的实施过程中也不利于对纳税人的全面保护。上述两种情况是还亟需改变的。
回复
举报
返回列表
高级模式
B
Color
Image
Link
Quote
Code
Smilies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发表回复
回帖后跳转到最后一页
CopyRight(c)2016 www.daanji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站部份资源由网友发布上传提供,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请来信告知,我们将在5个工作日内处理。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