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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关于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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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关于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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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3 17: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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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信用卡是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一般是专业信用卡公司)签发给资信良好的单位或个人,用以提取现金和在特约商户进行购物、消费的一种信用凭证。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信用卡诈骗罪的一种行为方式,也是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信用卡诈骗的行为方式之一。目前,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对此问题存在认识误区和争议,我国刑法学界通说认为,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之间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意志内容不同,即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银行资金的意图,没有这一意图的即为善意透支,否则即为恶意透支。换言之,善意透支是先用后还,没有占有透支款的意思;恶意透支是明知不能偿还或不愿偿还而故意透支,具有非法占有透支款的目的。更具体地讲:“区分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的根本标准就是看行为人主观意志内容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至于客观上是否超过限额、期限透支,透支后经银行催收是否归还等只是认定行为人主观意志内容的征表,只是便于外在、直观地认定行为人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而不具有决定性。因此,正确认定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罪是十分重要的。本文就信用卡恶意透支认定中的若干问题谈点个人看法。
关键词:信用卡,恶意透支,欺诈
一、恶意透支与善意透支的界限
信用卡透支,是指信用卡持卡人提现、消费的金额超出其在银行户头内的存款余额。信用卡透支可区分为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两种。
信用卡善意透支,是指信用卡持卡人在发卡银行帐户上资金不足或者已无资金时,根据发卡银行的《信用卡章程》或者得到发卡银行的批准,超过自己的信用卡帐户内资金余额支取款项,并且在规定的时间内归还本息。善意透支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两个基本条件:(1)在发卡银行《信用卡章程》规定的或者发卡银行授权的限额内。根据我国各主要商业银行《信用卡章程》的有关规定,透支限额一般按照信用卡的不同种类规定为1万元、5000元、1000元不等。我国商业银行发行的信用卡透支限额比西方发达国家低得多,信用卡消费信贷功能不强,这与我国个人信用制度不发达有关,也是商业银行为避免恶意透支风险的不得已的做法。(2)在规定的时间内归还本息。我国各商业银行将归还本息的期限规定为1个月。信用卡善意透支实质上是持卡人向发卡银行借款,发卡银行向持卡人提供信贷服务,属于合法的行为,自然不构成犯罪。
信用卡恶意透支行为,则是指违背上述两个基本条件的信用卡透支行为,即持卡人“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超过规定期限”进行信用卡透支。具体来说,恶意透支行为包括两种基本行为方式:一是超过规定限额透支,即超过信用卡章程的规定或者发卡银行的允许透支。二是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即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归还本息。一般来说,信用卡恶意透支行为,将在发卡银行留下不良的信用记录,影响持卡人的个人信用。
我国刑法学界通说认为,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之间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意志内容不同,即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银行资金的意图,没有这一意图的即为善意透支,否则即为恶意透支。换言之,善意透支是先用后还,没有占有透支款的意思;恶意透支是明知不能偿还或不愿偿还而故意透支,具有非法占有透支款的目的。更具体地讲:“区分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的根本标准就是看行为人主观意志内容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至于客观上是否超过限额、期限透支,透支后经银行催收是否归还等只是认定行为人主观意志内容的征表,只是便于外在、直观地认定行为人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而不具有决定性意义。”
上述观点缩小了“恶意透支”的实际范围,笔者认为,以非法占有银行资金为目的进行信用卡透支,当然是恶意透支行为,而且是一种具有刑事违法性的恶意透支行为——恶意透支只有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情况下才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但是我们却不能由此得出结论说恶意透支必须以非法占有银行资金为目的才能成立。认定信用卡恶意透支行为,只需从客观上判断——信用卡透支是否“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超过规定期限”,无需考虑持卡人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因为,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以善意、诚实的心理对待对方当事人和社会公共利益,所有持卡人在办理信用卡时都已经充分了解了关于信用卡透支的规定,亦即所有持卡人都知道和应当知道,信用卡透支必须在发卡银行《信用卡章程》规定的或者发卡银行授权的限额内透支,并且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归还本息,持卡人违背这两条基本要求——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地,进行信用卡透支,就属于明知故犯,就是一种恶意的行为,因而也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向发卡行交纳罚息。至于这种恶意透支是否记入个人信用档案,作为不良信用记录,则是另外一个问题,笔者认为:如果信用卡透支者提供了充足的事实和理由,能够合理地排除“恶意”的情况下,可以不作为不良信用记录。
另外还有原则上同意通说的观点,认为“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的最大区别,最本质的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是这种观点又将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各区分为两种:“善意透支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合法的透支,另一种是善意的不当透支。”“恶意透支也区分为两种情况,即违法型恶意透支和犯罪型恶意透支。”还有观点将信用卡透支区分为善意透支、违规透支、恶意透支三种。“在规定限额和规定期限内透支,就是善意透支;如果行为人由于疏忽而超过透支的限额和期限,但在银行催收后,及时归还本息的,则被称之为违规透支。”“违规性透支,主要表现为持卡人违反信用卡有关章程的规定,在发卡行规定的限额范围内没有存款补足的行为。”笔者认为,这种区分也是不必要的。所谓的违规透支,就是恶意透支的一种,没有一家发卡行会刻意地区分持卡人是合法的透支和善意的不当透支,违规透支也必然承担罚息,这与不构成犯罪的恶意透支的责任完全相同,实无区别的必要,这样区分将附加发卡行以审查的义务,但是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发卡银行没有必要进行审查,只要发卡银行事前尽到告知义务就可以了。持卡人超过规定限额透支,或者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就属于恶意透支,其中透支数额较大的,则具有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嫌疑,发卡银行可以向公安机关控告,公安机关可以进行必要的调查,启动立案侦查程序。当然,并非所有的恶意透支行为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总而言之,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区分恶意透支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而不是区分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的标准。
二、恶意透支之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
我国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对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典型的恶意透支行为作了具体规定。
1995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规定,恶意透支是信用卡诈骗罪的一种行为方式,在这之前,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均以诈骗罪论处。199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曾经对“恶意透支”行为作出如下解释:“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者明知无力偿还,透支数额超过信用卡准许透支的数额较大,逃避追查,或者自收到发卡银行催收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仍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5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恶意透支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恶意透支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1997年《刑法》第196条第1款继续将“恶意透支”行为作为信用卡诈骗罪的一种行为方式,按照该条款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恶意透支行为,属于信用卡诈骗罪。第196条第2款还进一步规定:“前款所称恶意透支”--作为信用卡诈骗罪的恶意透支行为,“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1997年刑法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的规定与1995年《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的规定基本一致。
依照《刑法》第196条第1款的规定,信用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数额较大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和“数额较大”是信用卡透支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三个基本条件,其中后两个条件在司法实践中均不难认定,但是如何认定信用卡恶意透支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则是一个难点。笔者认为符合以下三个基本条件的信用卡恶意透支行为,是典型的信用卡诈骗行为,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
第一,客观上有恶意透支的行为,即持卡人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
第二,主观上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所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持卡人意图通过信用卡透支行为恶意地占有发卡银行的资金。
第三,自收到发卡银行催收通知之日起3个月信用卡持卡人仍不归还其恶意透支的数额较大的款项。恶意透支没有达到数额较大之标准的,即使行为人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也不构成犯罪。司法实践中,持卡人在银行交纳保证金的,其恶意透支金额以超出保证金的数额计算。持卡人有担保人担保的,恶意透支金额以超出担保人实际清偿的数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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