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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 要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反腐倡廉”做为一个鲜明的时代口号已经呼唤出来,就此问题,作者从完善法律监督机制的角度,进行种种“探讨”。
首先,作者指出了我国的“国有资产每天大约流失一亿元人民币”的严重腐败现象,从国家法律监督机制方面,提出了创设《反腐败法》和《法律监督法》的立法问题。在提高干部待遇水平的前提下,把国家法律监督主体的不作为犯罪写进法律,并对其实行推定过错和连带责任制度。对腐败分子增设赎刑,用上缴、没收、回赎的款物设立廉政基金。并指出:我国目前的《刑法》存在着对腐败嫌疑人量型幅度过轻的问题。
其次作者指出“反腐倡廉”始终都在于精神的光大,道德的弘扬,而根本在于以法治国和民主监督。
最后作者乐观地总结道:“明天的中国必将是一个在过去和今天的腐败的污泥浊水上开 满廉洁荷花的春天。”
关健词:“ 反腐倡廉”、“法律监督”、“以法治国”。
过去的时光,象无际的洪水漫过城市和村庄。让我们的目光随着太阳和月亮穿亘古的时空,穿越殷墟、黄河和长江、鸦片战争的波浪……注目于世界的东方,五星红旗在龙的故乡高高飘扬。
2005年,这是中华文明的新的纪元,民主之光使世界变得光辉灿烂,法治正使我们的政府变得更加公正、秩序、高效和廉洁,我们正生活在这个改革开放的时代,我们幸会于河南广播电视大学法律本科班的今天,我们更憧憬于下一个繁荣与富强的新中国的明天,虽然我们还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腐败还在法治的阳光下存在。然而我们毕竟走出了封建社会几千年来的沉沉黑夜。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腐败的做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已日益凸现出来,立法滞后,法律监督机制有待进一步的完善,与当前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的形势不相适应,在一定程度上已阻碍了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有关资料表明:“我国的国有资产每天大约流失一亿元人民币。全国国有企业1/3明亏,1/3潜亏,仅1/3盈利。据安微省和上海市对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的调查发现,企业领导的腐败是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主要原因。湖南省近期对102家亏损企业调查的结果表明,有60%的亏损是人为因素的腐败造成的。”(《希望——新政府半年来干了什么》1998年10月中国经济出版社)。然而这才单单是在国有经济一个领域——又恰恰“是我国公有制经济的主要基础。腐败遂渐浸入到社会的各个领域,并日趋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原因故然很多,比如受几千年来封建社会的影响,当前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制度的转换等等”。然而,我认为一个最主要的原因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制尚未完善;经济领域的迅速发展已远远超过了法律监督体制的改革的步伐。反腐倡廉的专门立法已成为当务之急。
从我国目前的法律监督监督体系来看分为1、国家法律监督体系: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司法关的监督。即由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立法、司法和执法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从法理上来看,这种国家法律监督具有义务性和强制性的法律规范的性质。其法律监督的主体必须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地、积极地和正确地来履行。其不作为的行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国家法律监督在我国的法律监督体系中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2、社会法律监督体系:中国共产党的监督,社会组织监督,公民监督、法律职业群体的监督和新闻舆论的监督。即由各政党,各社会组织和公民依照宪法和法律,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监督。社会法律监督在我国的法律监督体系中处于辅助的地位。
上述二种法律监督机制在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和反腐斗争中都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然而有些方面还亟待完善,下边就这些方面来谈我的看法。
一、;论国家权力机关的法律监督
从国家的权力机关的法律监督来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整个的法律监督体系中处于主导地位。它为国家立法、法律的有效实施,并对由它产生的国家行政和司法机关实行法律监督,提供了法律保障
首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宪法规定了我国的根本制度和国家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和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经济基础,从根本上消灭了封建极权的剥消制度和腐败势力的滋长。”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江泽民三个代表的精神原则,为我国的人民指明了前进的方向,宪法不但是我国的根本法,而且更是公民的权利的保障书,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一切单位和公民都应当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活动。
其次,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权上来看,其分别享有立法权;解释、监督、修改宪法和法律权;审查和监督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的合宪性和合法性;产生行政和司法机关并监督其工作决定及任免其领导人员等权利。这就为创设《法律监督法》、《反腐败法》和铲除腐败分子提供了法律依据。
《反腐败法》主要规定奖惩国家官员方面的制度。特别是提高干部待遇水平,加大量刑幅度,增设赎刑,用没收、上缴、回赎的腐败犯罪分子的款物设立廉政基金等。《法律监督法》主要把不作为犯罪,推定过错和连带责任引入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制。据此二原则,如果国家法律监督的主体不能证明自己对被监督主体的违法犯罪行为,已经发现或采取了必要措施,就应当推定其有行政过错;因此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就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把对国家官史任免的提名人,推荐人、考察人和任命人落实到人,并实行连带责任,是防止腐败发生的重要一环。固然我们不能保证一个人的品行终身不变,然而这种连带责任至少应当在其本届任期由承担。所谓德、勤、绩、能、知人善任,应此而始。
再从我国《刑法》对贪污。贿赂犯罪规定的刑罚来看,显然量刑过轻。需要修改:“个人贪污数额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刑法》383条)惩乱之方用重典。在当前腐败抬头的中国,只有用重典才能有效地刹住腐败之车。
二、;论国家行政机关的法律监督
从国家行政机关的法律监督来看,分为二类:1、一般行政监督:行政隶属关系中,上级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2、专门行政监督:行政系统内部设立的专门监督机关实施的法律监督。
一般行政监督的最高机关是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它是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的行政机关,它享有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等职权。专门的行政监督是指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家人员实施的监察。但是,无论是《国务院组织法》还是《行政监察法》。都没有规定不作为和推定过错原则。把法律监督责任落实到人。即当被监督主体违法犯罪时,具体由哪一个监督主体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就应当对此承责任。比如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某人犯贪污罪,数额达1000万元,被判处死刑,那么其上级机关的首长,或直接监察部门的人员就应当负刑事责任!
此外,从国家官员的任命上来看,我国实行的是双轨制,即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任命和行政机关的直接任命。但是不论是哪一级任命,从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用人失察都只承担行政责任,这显然不利于反腐斗争的顺利进行。
1998年以来,江泽民同志曾多次强调要加强反腐力度。,他说:“一个执政党如果管不住,治不了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后果不堪设想。历史上的腐败现象,为害最烈的都是史治的腐败。“从而制定了反腐对策:1、反腐败要治本。2、教育是基础。3、法治是保证。4、监督是关键。5、根本在改革、(《希望——新政府半年来都干了什么》)。然而无论多么英明的决策,也无论多么先进的制度,其最终都应贯彻到现实生活中,具体落实在法治上。无论在什么样的国度。也无论在什么历史条件下,反腐倡廉,始终都在于精神的光大,道德的弘杨,而根本在于以法治国和民主监督。早在党的十大报告中。江泽民同志就提出要“以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这是党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时步的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而执法者守法,又是以法治国的重要一环,正因为如此,江泽民同志一再强调,“要防止用权力,严惩执法犯法”。这也是当前中国老百姓的呼声。
反腐必先治史,治史必先从改革典章制度开始。典章制度的腐败才是更大的腐败,据有关资料表明:“我国西汉时期官民之比为1∶7945;唐朝为1∶3927;清朝为1∶911;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官民之比为1∶294;1990年竞达1∶34。截止1990年底,中国财政供养的人员总数已达3670万人。一年需要国家财政供给3670万亿人民币,几乎占国家总财政的一半,而且国家干部人数还以每年100万人之速增长。(《希望—新政府半年来干了什么》)。闲事官员的大量存在,势必加重国民的负担,降低行政效能,滋长腐败作风。改革公务员制度,减员增效,把节省的财力、物力用在建设国家法律监督机制这支队伍上,这对于减少腐败,促进干部的廉洁作风,不失为一个明智之举。需要指出的是,我国政府早在90年代初,就已指出并对此着手进行了改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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