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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如何正确把握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行为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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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如何正确把握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行为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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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3 17: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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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合同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明显,它对于保障经济活动的健康发展,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伴随而来的,利用合同搞欺诈、骗取钱财,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利益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在司法实践中合同欺诈行为与合同诈骗犯罪这两者往往容易混淆,导致许多判决结果存在争议。因此,对两者进行全面分析,认真把握两者的含义、性质与具体特征,对于两者的界限进行明确的认识和区分,有助于我们更好地惩治违法、打击犯罪、准确高效地司法,推进我国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发展。
[关键词]:合同欺诈 合同诈骗 区别 构成要件
一、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行为的概述
正确把握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行为的界限,对于严厉打击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犯罪、制止合同欺诈行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意义明显。
(一)合同诈骗罪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合同诈骗罪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合同的管理秩序,侵犯的对象是财物。
(二)合同欺诈行为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合同欺诈行为,是指签订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诱使对方当事人在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签订合同的行为。例如,出售假冒伪劣产品、提供虚假的商品说明书、在没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对外签订合同以骗取定金或贷款等。这种行为是一种违法的民事行为,它可以导致合同无效或者可以变更、撤销。合同欺诈行为具有以下构成要件:(1)欺诈一方当事人有欺诈的故意,即欺诈方明知告知对方的情况是虚假的,并且会使对方当事人陷入错误而仍为之。欺诈的故意既包括有使自己因此获得利益的目的,也包括使第三人因此获得利益而使对方当事人受到损失的目的。(2)要有欺诈另一方的行为。所谓欺诈行为,是指欺诈方将其欺诈故意表示于外部的行为,欺诈行为既可以是积极的行为,也可以是消极的行为。(3)受欺诈方签订合同是由于受欺诈的结果。只有当欺诈行为使他人陷入错误,而他人由于此错误在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而与之签订合同,才能构成合同欺诈。
三、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行为的区别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行为从表面上看非常相似,但因为正确区分二者涉及到罪与非罪的问题,所以实践中需要严格加以区分。总的说来,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行为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主体资格不同。合同诈骗罪中签订合同时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在法律上往往是不合格的。主要表现为:虚构主体(其实没有这个单位);冒用他人他单位名义;为皮包公司、空壳公司(注册资金不实、没有实质性业务)等。合同欺诈行为的当事人,作为签订合同一方的主体资格是合格合法的,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只不过有的存在法律上的瑕疵。例如超范围经营、未参加年检、没有相应的资质等等。这种当事人虽然后来可能由于种种原因丧失了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没有履行合同,但在签定合同时其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主体资格。
(二)主观方面要求不同。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行为的主观方面都要求故意,过失均不能够构成这两种行为,但故意的内容有所区别。合同诈骗罪强调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没有履约诚意或者明知自己无资格订立经济合同,无担保能力、无履行能力而故意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诱骗对方当事人与之签订或履行经济合同,已达到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其强调的是“骗取财物”,是诈骗罪的一种特殊形式。合同欺诈的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其目的是为了经营。行为人有履约的诚意和一定的履约能力,只要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诱使对方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签订、履行了合同,即构成合同欺诈。
(三)客观行为不同。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行为在客观上都具有欺骗性,但欺骗性行为的内容与程度有着本质的区别。合同诈骗罪中当事人隐瞒的内容主要是当事人在主体、履行能力、合同的担保等方面的事实。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对合同诈骗罪的表现形式有具体而明确的规定:凡是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以及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只要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均构成合同诈骗罪。也就是说,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的事实的基本内容或者主要内容是虚假的,行为人以此欺骗性行为骗取了对方当事人的款物。对于合同欺诈行为的表现形式,《民法通则》、《合同法》均没有作具体而明确的规定,但必须明确,合同欺诈的行为人也有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的行为,但其虚构、隐瞒的内容往往是主体资格某个方面的瑕疵或者是合同中某个条款所牵涉到的事实,行为人只是对其履约能力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质有所夸大或者虚构隐瞒,其中仍有真实的民事内容。行为人隐瞒这些事实,甚至弄虚作假,主要是怕对方不会和自己签定合同或者为了在合同中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行为人通过掩盖自己本身或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存在的缺陷,达到顺利签约的目的,从而取得经济利益,而不是依靠欺骗行为骗取对方当事人的款物。
(四)条件不同。根据刑法典的规定,犯罪的形态分为犯罪既遂、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和犯罪预备,但不管是何种形态,均构成犯罪,只不过是犯罪的结果不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不同,由此引出的处罚也不相同。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合同实施了诈骗行为,骗取财物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即构成诈骗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个人犯合同诈骗罪的数额定罪起点为人民币五千元以上,单位为二万元以上。也就是说,只要达到这个数额标准,不管是否骗取到对方当事人的财物,都构成犯罪,只不过是犯罪的形态不同而已。合同欺诈行为的成立,要求欺诈行为人必须故意实施了欺诈行为,并且被欺诈人必须因欺诈陷入了错误,并因错误而作出了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意思表示。如果被欺诈人已与欺诈行为人签订了合同,被欺诈人虽已陷入错误,却未作出意思表示,则不构成欺诈。合同欺诈行为的数额没有任何限制,这是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行为最简单明了的区别,即使是口头达成的一元或者几角的合同,依然可能出现合同欺诈行为。如果合同欺诈行为的数额达到合同诈骗罪的定罪起点,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及表现形式,则转化为合同诈骗罪。如果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实施了刑法典规定的合同诈骗行为,但骗取的财物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就不构成犯罪,只能按合同纠纷处理。
(五)适用法律规范不同。合同诈骗罪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它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合同的管理制度和诚实信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同时也侵犯了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公共财产所有权,这些都是受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破坏这种社会关系,就要受到刑罚的制裁。也就是说,合同诈骗罪是刑法典所调整的对象。而行为人实施的合同欺诈行为,仅仅违反了《民法通则》及《合同法》中诚实信用、平等互利原则,只是一种违法行为,并非犯罪行为,它受《民法通则》、《合同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范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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