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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浅论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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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浅论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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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3 16:3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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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
随着社会人口老龄化形势的不断发展,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时有发生。本文客观地分析了当前涉及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案件的现状、分析了赡养纠纷案件的成因,比较全面地指出了当前赡养纠纷案件10个特点:1、农村赡养问题突出;2、物质赡养需求突出;3、精神慰藉已成赡养内容;4、因老人年轻时不孝、行为不轨引起;5、不可忽视儿媳幕后“拒养指挥人”的作用;6、老年人主动寻求诉讼保护的意识淡薄;7、因受法律的威慑、社会舆论、亲情血缘关系的影响,调解 、撤诉的比例不断增大;8、只起诉个别赡养人的多,起诉女儿的极少;9、暴力拒养现象影响诉讼;10、因老人再婚引起赡养纠纷。针对这些特点,笔者提出了7个方面的建议:1、推广公证赡养协议,并赋予其强制执行力;2、审理该类案件应注重精神安慰;3、赋予法院根据赡养能力裁判赡养费用及增长比例;4、赋予儿媳(女婿)法定赡养义务;5、建立代位赡养制度;6、加大调解工作力度;7、适当加大对虐待、遗弃罪的刑罚力度。最后,笔者指出,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建立以社会养老保障为主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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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老龄 赡养 纠纷 调查 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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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社会人口老龄化呈上升趋势,老年人口的比重和绝对量越来越大。在我国13亿人口中,近1.4亿是老年,随着法律制度的健全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尊老、敬老、爱老已成社会风尚。大多数老年人受到国家、社会和家庭的重视,得到了较好的扶助和赡养。但是,也有一些人受不良风气的影响,尊老、爱老、助老观念淡薄,加上市场经济的冲击,社会保障机制的某些滞后,在我国广大农村和城市的少数地区以及家庭,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案件时有发生,有些甚至还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严重影响了三大文明的建设进程。我们有必要对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做充分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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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当前涉及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案件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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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年代以前,我国无论城市和乡村,涉及老年人的诉讼案件很少,九六年我国颁布实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以来,此类案件呈上升趋势。笔者曾在安阳县人民法院做过调查:96年以前每年此类案件只占整个民事案件的2%左右。《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实施以来,此类案件以年7%的速度直线上升。且涉案范围又由过去较单一的赡养纠纷发展到析产、收养、侵权、侮辱、继承、再婚、虐待等诉讼案件。在城镇,因企业改制和经营不善引起的劳保工资、社会保障、医疗保险纠纷等,在众多涉老案件中,民事方面的案件占多数,而属于赡养纠纷的又占整个民事案件的绝大多数。据安阳县法院的统计:自1999年开始,每年受理涉老案件都分别在50、80、100起以上,到2002年分别上升到100、160、200多起,其中受理并审结的赡养纠纷案件已经占涉老案件的65%以上,上升趋势的范围的扩大令人担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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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赡养纠纷案件的成因和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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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该类案件的形成因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社会不良习气的影响和老年人法律意识的增强,懂得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其次是社会老龄化人口的增加,扶养、赡养人口与被抚养、被赡养人口不成比例。还有市场经济的冲击和老人生活水平的提高,产生对赡养、扶助条件应当提高的欲望。
分析其特点:农村较城市多;经济文化落后的地方多;法律越健全此类案件越多;再者是传统观念、亲情血缘关系的掺杂,使得案件的审理和执行起来较棘手、繁琐反复。因此,我们建议要把审理涉老案件的重心放在赡养纠纷案件的审理上,重点探索分析此类案件形成的原因和特点,从法律制度上去探究解决纠纷的有效途径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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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对赡养纠纷案件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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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赡养问题突出
通过调查我们发现,农村老年人赡养问题十分突出。究其原因主要是:1、赡养人与被赡养人的人口不成比例。赡养人与被赡养人是农村人口的,分别占83%和95%。2、绝大部分农村老年人在丧失劳动能力后无自己的经济来源。3、我国在90年代以前,没有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加之农村收入普遍较低,大多数农村老年人并无多少积蓄,无法靠自己解决晚年的生活保障问题。4、我国目前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广大农村摆脱贫困、解决温饱的时间还不长,特别是集体经济薄弱的乡村,依靠集体供养或集体辅助养老的途径难以得到落实。5、“养儿防老”的传统生育观念根深蒂固,不少人甚至被罚得倾家荡产,但仍坚持不生儿子,决不罢休,使得一些家庭抚养和赡养的负担显得十分沉重。以致“养儿无法防老”、“三个和尚没水喝”成为普遍现象。6、农村分家析产的做法留下隐患多。农村家庭采取了分家析产方式的,几乎占绝大多数,从审理的案件反映的情况看,有分家析产的占95%以上,且大部分的分家析产是采取“化整为零”方式,父母的房产、积蓄、农具等几乎被子女分割殆尽,使老年人自我养老的能力几乎降到了零。而且财产分割上的绝对平等难以达到“公平”,极易造成子女(婿、媳)之间及子女(婿、媳)与父母之间的矛盾,为赡养纠纷的产生埋下了隐患。八成以上的案件中,赡养人都是以财产分割不公、父母处事不平等作为借口拒养父母的。
(二)物质赡养需求突出
多数被赡养人诉讼请求集中在要子女给付房屋、米面、油、燃煤、医疗费、生活费等生活资料方面,这与当前的生活条件相对较低不无关系,而提出要子女给予精神上慰藉的,几乎没有。大多数老年人实际上也很清楚,精神赡养执行谈何容易,与其提这些不切实际的要求,还不如缄口不言。不仅农村的情况如此,城镇老年人或原来有工作的老年人在这一问题上亦基本如此,多认为自己“老有所养”,赡养不赡养跟和自己关系不大,特别是在子女赡养问题上持放任态度,基本上全靠政府社会给自己的物质保障为主。
(三)精神慰藉已成赡养内容
随着社会发展、物质条件的丰富,不少老年人不但需要吃饱穿暖,还需要精神上有所慰藉,比如:叫儿女经常回来看看,陪自己聊天游玩,周末星期天子孙同堂就餐等等。
(四)因老人年轻时不孝、行为不轨引起
有些老年人,年轻时对自己父母不孝,或生活作风上行为不轨,使得子女耳濡目染,为其耻辱,长大后也不尽赡养义务,造成恶性循环,产生负面影响。如李某诉子女赡养一案中,李某的三个子女在庭审中众口一致,质问其父亲:“你在年轻时是昨对待爷爷奶奶的?”问得原告张口难辩,悔不当初。
(五)不可忽视儿媳幕后“拒养指挥人”的作用
调查中发现:在法院所审结的案件中,有50%以上的案件反映儿媳在赡养问题上“起决定作用”。儿媳参与、指使不赡养老人,甚至殴打被赡养人的现象屡见不鲜。有的案件被赡养人甚至直接起诉了儿媳,诉称儿媳打骂自己,要儿媳赔偿、赡养。因此,在赡养纠纷中,儿媳角色的作用不容忽视。
(六)老年人主动寻求诉讼保护的意识淡薄
对赡养问题不满意的多,而提起诉讼的却较少。城镇老年人的“牢骚”主要集中在子女对老人不关心、养老金不高、发放领取困难方面。农村老年人的关注点主要集中在医疗和物质生活保障上。诉讼少的原因,一是当地基层组织做了大量工作;二是村(居)委会干部的工作方法主要是说服、教育性的,不容易伤害亲情、感情,老年人大都害怕法院会采取强制措施,“打官司把亲情打没了”;三是村委会做工作随时、随地优势,而法庭(法院)来去一趟不容易,执行又比较困难,加之陈旧观念的影响,自觉不自觉地产生“打官司丢脸”的想法。因此,近八成以上的老人表示:“有了赡养纠纷要先由村(居)委会干部解决”,“不去打官司”。这也是大量的纠纷在法院立案后,老人不愿出庭,自动放弃通过诉讼解决问题的原因。
(七)因受法律的威慑、社会舆论、亲情血缘关系的影响,调解、撤诉的比例不断增大。
(八)只起诉个别赡养人的多,起诉女儿的极少。从审理的案件看,赡养人在三人以上的占95%以上,但被赡养人只起诉一、二个人的占90%以上(律师代写诉状的除外)。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多在于赡养纠纷往往是一、二个子女不尽义务而引起,导致其他赡养人攀比仿效,因此,被赡养人“逼迫”无奈,只有起诉不尽赡养义务的少数子女。被赡养人之所以不起诉女儿,原因仍是旧观念影响较深,认为女儿未分家产,出嫁后可不承担赡养义务,这一点我省大部分农村地区尤甚,有的老人甚至认为:“女儿没有赡养义务”。
(九)暴力拒养现象影响诉讼。
从审结的案件中可以看出,近15%左右的老年人反映赡养人有暴力拒养现象。而事实上还高于这个比例。出现这类现象的原因有多方面的,赡养纠纷案件撤诉或起诉后不愿出庭现象之所以较多,与此不无关系。有几宗案件在法院立案、调查甚至开庭后,被赡养人还找法官申请撤诉,原因就是赡养人威胁“越告越要打”。故暴力拒养现象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十)因老人再婚引起赡养纠纷。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人们的择偶、婚姻观念也在不断革新。许多离退休老知识分子、技术人员利用自己的知识、技术优势为社会发挥余热,经济物质条件有了很大程度上的改变,老年婚变或年老续贤情况的不断出现,不少子女则因老人再婚后将来继承父母遗产或分割家产时对自己不利,而干涉老人再婚拒绝赡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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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实现老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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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当前涉及老年人合法权益案件的上升和扩大趋势,笔者谨从法律角度就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案件中的赡养纠纷问题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推广公正赡养协议,并赋予其强制执行力
签分家(管)协议是我国城乡民间较为普遍存在的现象,这样的协议一般会涉及父母财产分割、赡养、安葬,具有遗嘱性质,对子女有一定约束力。有的乡(镇)政府也规定在领取结婚证明时,新婚夫妇须与父母签订赡养协议,或为父母投养老保险,希望通过类似的办法解决老年人赡养问题。现实生活中,无论是民间签订的协议,还是由政府介入签的公证协议,积极作用都不容置疑。履行协议的毕竟是大多数人,不守协议或以其它借口而推脱责任的往往是极少数人,通过诉讼后,这些人基本上也比较主动表示愿按协议履行赡养义务。问题是,虽然这样的协议实用,但法律效力不足,使得不少协议流于形式,不得不通过诉讼方式来解决,而审判结果最后又还是回到协议上。因此,我们建议民间的分家(管)协议要逐渐过渡到公证协议上来,让政府机构从法律角度、履行现实性、合法性方面把关。同时,立法机关可根据这种协议的实际操作性,赋予公证赡养协议书强制执行效力。只要这种协议订立的程序、内容合法,当事人可以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免于繁琐的诉讼程序,以最经济的方式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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