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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浅谈诉讼证据划分及证据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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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浅谈诉讼证据划分及证据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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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3 16:3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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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容 提 要
随着我国的诉讼制度的逐步完善,举证责任和举证制度在诉讼中的作用愈加重要,而我国现还没有一部完备的证据法,因此,探讨和研究证据问题已成为我国法学理论的一大方向。
证据的分类从理论研究上是将各种诉讼的证据按照不同的标准划分为不同类别。其目的在于研究不同类别证据的特点,掌握其运用规律,以便于指导诉讼工作。而研究证据的分类,实质上是要深入研究证据运用的客观规律,以便提高运用证据查明真相的能力。证据在各诉讼法中都分为七个种类即:(1)书证;(2)物证;(3)视听材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的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
;我国现行法律中各大诉讼的证据分类大致相同,依据我国证据规定一般都划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本证和反证。
证据的运用主要是依靠收集才能在诉讼中体现出来的,根据其收集过程所属的方式来源而分配到各种证据种类中去的,证据的运用首先是应该去完成其收集过程,最后才能使其证据运用到诉讼中。现行我国法规规定确定证据的成立,首先要认定证据是否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关联性应确认是否有助于增强或减弱本案事实,如果与本案不具有联系,并不能涉及到本案存在的事实,如果把与案件没有关联性的证据拿来使用自然就毫无意义。其次,证据如果还应具有真实性,如果证据不能反映案件的本来面目,那么,这种证据就不具有证明力。再次,采集证据应具有合法性,这就是说证据的来源应合乎法律规定,违反法律搜集的证据不能在诉讼中给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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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诉讼证据; 发展方向; 划分标准; 收集方式; 作用; 运用; 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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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诉讼制度的逐步完善,举证责任和举证制度在诉讼中的作用愈加重要,而我国现还没有一部完备的证据法,因此,探讨和研究证据问题已成为我国法学理论的一大方向。诉讼证据在我国法制发展方面已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现在已经涉及到我国法律的方方面面。证据不再是以传统的形式来表达,而已经打破了传统的收集限制,现在随着我们进入新的科技领域,证据也随之向数字化通讯网络和计算机装置等方面发展,使得信息载体的存储、传递、统计、发布也成为我国现代证据中的一种载体,逐渐实现证据的无纸化。证据的分类和划分方式也随着科学的进步走向成熟化、规范化。
我国的证据分类现在已规定的比较完善,但还需要进一步发展,随之社会分类也出现很多表现方式,而在评论证据划分方面我国也没有过于细致的法律规定,只是笼统的给予了说明,实际运用操作性不强,还需要进一步优化立法,以下笔者就阐述一下关于我国在诉讼证据的发展及其划分和证据确立。
一、诉讼证据分类的发展
证据作为诉讼的核心,在社会飞速发展的今天,诉讼证据更为体现在我们的身边,新形势证据已不在是单一传统的证据种类,而是在向着高科技领域发展,其收集方式也将成证据立法的新话题。电子证据就是以后证据发展的一个新的趋势,将来电子证据也会成为我国证据法分类的重要组成部分,除电子证据以外,我想在不久的将来,还会随着社会的发展出现一些新的证据分类。
证据的分类从理论研究上是将各种诉讼的证据按照不同的标准划分不同类别,而现行社会不再是原有的传统的证据类别,在科技发展基础上又增加了不少证据类别,比如电子证据作为现代社会发展的产物现已在一些诉讼案件中体现出很为重要的地位。分类证据目的在于研究不同类别证据的特点,掌握其运用规律,以便于指导办案工作。而研究证据的分类,实质上是要深入研究运用证据的客观规律,结合现代社会的发展快速收集一些新型证据,以便提高运用证据查明真相的能力和证据的完整性。从我国现行法律上《刑事诉讼法》第42条、《民事诉讼法》第63条、《行政诉讼法》第31条都把证据分为七个种类,即:(1)书证;(2)物证;(3)视听材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的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这些分类已为我国证据法的出台奠定了一个坚实的基础,但是这毕竟没有形成一个完备证据法律体系,所以目前证据运用的实战中难免会出现一些疑惑,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也相继出台了相应的司法解释予以补充,虽然这些补充解释在实践中起到了相当的作用,但与其它国家的证据法相比,显然不能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法律体系,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证据立法的相对滞后。因此,研究和探讨证据法学,特别是在当前科技迅速发展的今天,对证据的分类进行重新定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二、诉讼证据的划分
我国现行法律对诉讼证据分类大致相同,依据我国证据规定一般都划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本证和反证。
(1)以证据的来源不同分类的是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所谓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通过第一来源的途径所直接获得的证据。作为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是指证据系在案件事实的,形成过程中直接产生证据没有经过间接环节形成称之为“第一来源证据”。所谓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是指证据是在案件事件的直接作用或影响下形成的;所谓直接来源于原始出处是指证据直接来源于证据生成的原始环境传抄、复制和转述的与案件有关的物品,痕迹或者人的感知等。例如,民事诉讼中合同的原本,收取他人财物的原始收据、民事诉讼当事人提供的合同原本、购物的原始发票等。传来证据是指不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条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即经过复制、复印、传抄、转述等中间环节形成的第二手以上的证据,而是经过一定的中间环境和辗转过程原始证据派生出来的证据,故又称为非第一来源的证据或派生证据。从传来证据的表现形式来看,传来证据不仅包括言词证据,而且也包括实物证据,从传来证据的表现形式上,国外有关传来证据的概念和范畴仅限于其中的言词证据。也就是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包括在传来证据和原始证据中,之间相互联系。
(2)根据证据事实的形成方法、表现形式、存在现状、提供方式不同,可以把证据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所谓言词证据是指以人陈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因而又称为人证,它包括以人陈述形式表现出来的各种证据,如刑事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民事当事人的陈述、行政诉讼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言词证据的内容是陈述人直接或间接感知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通过询问或讯问而取得的陈述,而陈述又往往固定于笔录鉴定,但是凭单方面的犯罪嫌疑人口供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以下会在刑事诉讼证据的运用中解释)。实物证据是指以实物形态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又称作广义上的物证。如物证、书证、音像证据、勘验笔录等。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的划分标准是证据存在和表现形式,划分中不要误以为证据的证明方式为划分标准。言词证据是以人的陈述为表现形式的证据,其证明方式是以人的陈述中所包含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实物证据的表现形式是各种实物,而证明方式则是以物的外部形态或物所记载的内容起证明作用。
(3)在刑事案件中派生出有事实依据的证明方向为标准的证据可分为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所谓有罪证据是指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存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加重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证据。由于它是认定犯罪嫌疑人的证据,所以叫做有罪证据。有罪证据也叫控诉证据。而无罪证据是指反驳控诉,能够证明犯罪事实不存在,或者是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以及减轻他的刑事责任的证据。由于它是否定犯罪或者减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证据,所以叫无罪证据。无罪证据一般是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辩护时提出也是人民法院制作无罪判决和减轻刑事处罚的根据。有罪无罪是根据它的内容和作用划分的,并不是根据诉讼当事人的哪一方提供证据来划分的。
(4)以证据的证明方向为标准划分出来的证据是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如:能证明案件事实的原本合同、能证明犯罪嫌疑人作案的录像等。间接证据是指不能直接证明、单独证明案件中的待证事实,需要与其他相联系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事实争执部分的待证证据。间接证据不能单独直接证明,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相互印证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5)划分本证与反证是以证据对当事人双方所主张的事实是否成立的证明作用来划分。诉讼中都是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来划分证据种类为本证和反证,此原则也就是划分本证与反证的界线。笔者认为区分本证与反证的关键在于提出的证据是用来支持己方所主张的事实,还是反驳对方所主张的事实。支持己方事实主张的证据成立为本证,反驳对方事实主张的证据成立为反证。
三、证据划分在诉讼中的作用
证据的运用主要是依靠收集才能在诉讼中体现出来的,根据其收集过程所属的方式来源而分配到各种证据种类中去的,证据的运用首先应该去完成其收集过程,最后才能使其运用到诉讼中。
(1)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划分和运用。
对于原始证据从收集上来说,主要去收集如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对于书证,尽可能使用其原件,只有在收集确有困难的情况下或者属于国家秘密需要保守,那时可以对其收集调取其证据的副本或复印件。证人证言的收集尽可能动员证人当庭作证,以更好有效成为形成原始的证据,使其证明案件的真实面貌,有助于审判人员的审理。对物证来说相对也应收集其原始物体,如真不容易保存、搬运的,也应对物体进行拍摄记录形成足以反映原始外形内容的录像及照片,使其有证明案件部分事实的能力。这说明了原始证据在诉讼中作为立案主要依据起关键直接作用,另一方面我们也可以认为案件都使用原始证据立案,相对判决的真实效力有更大的增强。而相对于我们对传来证据在诉讼中的作用也不能够忽视,其实传来证据关键作用也不低于原始证据。对在收集时我们不能对其视而不见,不去主动收集,不要未经查证而轻易弃舍,要对传来证据报一种他也是证据的心态,应从收集传来证据的中心深入研究,找出证明事实的证明点,让其在诉讼中发挥有效的作用。传来证据可以与已经收集的原始证据相互印证,扩大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在难以收集原始证据的情况下,几个相联的传来证据,可以代替原始证据,也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2)言词证据实物证据的运用。
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作为在各诉讼的常用证据,其诉讼作用和地位,相对不能忽视,对言词证据的收集主要依靠录音、讯问或询问。关于录音主要收集是由当事人在举证时给予提供。在诉讼时传唤录音内容相关的当事人给予对质,这种证据在诉讼中所证明的事实是比较符合客观实际的。讯问主要是对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说。询问则是对刑事被害人、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当事人、证人等的问话。言词证据着重于审查内容是确认其内容是否属实,因为其主要阐述的内容会因外界的因素形成可变的其他言词不太利于案件的审理。实物证据的收集,主要是通过勘验、搜查、扣押、查封、冻结、调取、当事人提供等方式来进行的。对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的运用,笔者认为如果要能把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结合使用,相互印证、补充、相互互补各自的缺点,发挥各自拥有的优势那就可以进一步提高审判人员的办案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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