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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论浅析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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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3 16:30: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内容摘要
违约责任是合同法律制度中的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通过的约定在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当承担具体的法律责任,从而使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更加明确。违约责任的主要内容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时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包括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三种责任,受损失一方当事人可根据自己损失的具体情况请求对方承担继续履行合同、修理、更换、重做、减少价款或报酬,以及赔偿损失。违约责任的承担以法律保护为后盾,在发生了违约情况后,由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约定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就确定违约责任或者承担违约责任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请求仲裁机构或者法院予以法律保护。违约责任是我国现行《合同法》中的一个基本组成部分,本文从违约责任的概念、违约责任的形态、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责任竞合和因第三人违约及相关的问题进行浅显的论析。
关键词:合同; 违约责任; 归责原则  承担方式; 责任竞合
一、违约责任的概念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合同所应当承担承担的法律责任。1999年3月1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对违约责任的内容进行了一定的修改和补充,其中的违约责任制度吸收了以往三部合同法行之有效的规定和借鉴了国外的有效经验,体现了我国违约责任制度的稳定性、连续性和发展性。违约责任制度是保障债权实现及债务履行的汇总要措施,他与合同义务有密切联系,合同义务是违约责任产生的前提,违约责任则是合同义务不履行的结果。[1]
在英美法系中违约责任通常被称为违约的补救,而在大陆法系中,则被包括在债务不履行责任在之中,或被视为债的效力的范畴。
我国违约责任有一下特点:第一,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这里包括双层涵义:其一,违约责任产生的基础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若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则无违约责任可言;其二,违约责任是以违反合同义务为前提,没有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便没有违约责任。第二,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违约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目的在于补偿合同当事人因违反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从合同法所确认的违约责任方式来看,无论是强制实际履行,还是支付违约赔偿金,或者采用其它补救措施,无不体现出补偿性。第三,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是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才能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不负违约责任。第四,违约责任的可约定性。根据自愿原则,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的方式,违约金额等,但这并不是否定违约责任的强制性,因为这种应限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
二、违约责任的形态
我国新合同法吸收了传统的违约责任理论和借鉴了英美合同立法经验,我国违约责任的形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预期违约。即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的行为。预期违约最早来源于英国法庭的判例,即1853年奥彻斯特诉戴纳特尔案。后被英美法系国家广泛采纳,并形成一项制度。因此我国《合同法》第108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满期之前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由此可以看出预期违约有明示违约和默示违约两种行为。[2]
2、不履行。即完全不履行,指当事人根本未履行任何合同义务的违约情形。 根据不履行的原因来看,既可能示当事人虽然能够履行但是拒绝履行,也可能是当事人不能履行债务。无论是那种不履行情形,债权人都可以解除合同,并追究债务人的违约责任。
3、迟延履行。即指在合同履行期满而未履行债务。包括债权人迟延履行和债务人迟延履行。债权人迟延履行表现为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履行应当接受而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即迟延接受履行。若债权人迟延造成债务的损害,债权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债务人迟延履行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或者在合同未定履行期限时,在债权人指定的合理期限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
4、不适当履行。即指虽有履行但履行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违约情形。包括瑕疵履行和加害给付两种情形。瑕疵履行是指一般所谓的履行质量不合格的违约情形。债权人可依《合同法》第111条的规定,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加害给付是指债务人因交付的标的物的缺陷而造成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害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第112条,债务人由于交付的标的物内在缺陷而给债权人造成人身或合同标的物以外的其它财产的损害时,债务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
另外,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履行方式和地点而履行债务的行为。包括:(1)部分履行行为;(2)履行方式不适当;(3)履行地点不适当;(4)其它违反附随义务的行为。这些也是不适当履行。
三、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民事责任的认定必须依循一定的归责原则,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也要遵循归责原则。归责原则就是责任的归属,归责应该是一个含有动态过程的行为。归责原则乃是归责的规则,他是确定行为人的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也是贯穿于整个民事责任制度并对责任规范起着统率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归责原则是指在进行违约行为所导致的事实后果的归属判断活动时应当遵循的原则和基本标准。
综观各国立法实践,对违约责任原则的规定主要有过错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
我国《合同法》确定了严格责任原则。《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里所确定的即为严格责任原则。《合同法》中把归责原则确定严格责任的理由有:(1)《民法通则》、《涉外经济合同法》及《技术合同法》已经把违约责任规定为严格责任;(2)严格责任原则具有方便裁判和增强合同责任感的优点;(3)严格责任原则更符合违约责任的本质。因为违约责任的本质是以合同义务转化而来的,是当事人的意思和约定,因而应该实行严格责任原则;(4)严格责任原则是合同法的发展趋势,有助于更好地国际间经贸交往的规则接轨。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都确定了严格责任原则。[4]
四、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合同法》规定的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 一)继续履行。又称实际履行、强制实际履行,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 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强制债务人实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特殊情况即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二)补救措施。是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在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强制债务人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的同时,可根据合同履行情况要求债务人采取的补救履行措施。如《合同法》第111条规定,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受损害方根据标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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