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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浅谈如何提高执法办案中笔录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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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浅谈如何提高执法办案中笔录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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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3 16:2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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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2)
一、 笔录在证据体系中的地位和效力。…………………………………………(3)
二、目前笔录制作存在的问题。……………………………………………………(4)
(一)、文字水平不高。……………………………………………………………(4)
(二)、表达能力欠缺。……………………………………………………………(4)
(三)、法律水平低。………………………………………………………………(5)
(四)、程序方面存在问题导致笔录的合法性、证明力受损。…………………(5)
(五)、对特殊情况缺乏处理经验。………………………………………………(5)
(六)、笔录的科技含量低。………………………………………………………(6)
三、提高制作笔录质量应注意的问题。……………………………………………(6)
(一)、制作笔录前应注意的问题:………………………………………………(6)
(二)制作笔录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6)
(三)制作笔录后应注意的问题:…………………………………………………(8)
四、提高笔录质量的根本途径。……………………………………………………(8)
(一)、办案民警要增强工作责任心,重视笔录质量。…………………………(8)
(二)、努力提高基层民警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8)
(三)、将民警的执法质量列入日常工作考核。…………………………………(9)
五、笔录作为证据形式的缺陷。……………………………………………………(9)
(一)、真实性欠缺。………………………………………………………………(9)
(二)、准确性欠缺。………………………………………………………………(9)
(三)、完整性欠缺。………………………………………………………………(9)
(四)、法律依据欠缺。……………………………………………………………(9)
六、笔录作为证据的固定形式和发展前景。………………………………………(9)
参考文献…………………………………………………………………………(11)
;
论文摘要:
我国《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证据有七种,其中大多数证据是以笔录的形式加以固定的,笔录质量的优劣,直接关系到公安机关执法办案质量。在目前公安机关执法办案中,笔录主要存在实体和程序两方面的问题。笔录质量不高主要表现在办案民警的职业道德、办案态度、重视程序、工作责任心、文化水平、法律知识、业务技能、综合素质等方面;在程序方面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违反办案规定,不按法律规定内容要求制作等方面。
提高笔录质量应从三方面注意。制作前应了解详细案情,制订询(讯)问提纲,按照法律规定时限开始制作;制作中应掌握重点,对有关证人、物证、书证及犯罪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的记录尽可能详细,使用法律用语和规范用语,紧紧围绕法律规定进行提问和调查,特殊情况要妥善处理;制作后应按照程序方面要求认真核对,提高笔录材料的整体综合判断能力。
提高办案中笔录质量,一是要提高民警的思想认识,增强工作责任心;二是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提高基层民警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三是调动民警工作积极性,将执法质量、笔录质量与日常考核、个人评先、晋职晋级挂勾。在现阶段的执法实践中,笔录作为固定证据的重要形式,存在着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法律依据欠缺四方面的缺陷。加强对亲笔证词、视听资料的收集、应用,可以减轻办案中民警的工作强度,同时体现尊重人权、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宗旨,这也是证据固定形式的发展方向。
关键词:证据;固定形式;笔录;笔录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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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录在证据材料中占很大的比重。办案质量是反映公安机关执法质量和民警执法水平的重要指标,笔录质量直接影响到办案质量,因此,要提高执法水平必须注重笔录质量的提高。
一、 笔录在证据体系中的地位和效力。
证据是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可以作为定案根据的一切事实。作为证据必须具有三个特征:一是客观性。这是证据存在的形式,证据所反映的事实内容及其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都是客观存在的,是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二是关联性。这是证据必须同案件存在某种联系,并因此对证明案情有实际意义,凡是与案件没有客观联系的材料都不能作为证据;三是合法性。证据必须具有法律规定的形式和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运用,它是使具有客观性和关联性的材料成为诉讼证据的法律保障。只有通过合法程序取得,与案件事实本身存在一定的内在的必然联系,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存在与否的客观事实,才能成为办理案件的证据。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证据”有七种,分别是: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其中四种证据“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笔录”在现阶段的执法实践中,主要以笔录的形式固定。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证据”有七种,分别是: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其中三种证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在现阶段的执法实践中,主要以笔录的形式固定。
翻开任一刑事案件卷宗或行政处罚卷宗,都可以看到笔录在证据材料中占了很大的比重。在现阶段的执法实践中,笔录是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笔录在证据体系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笔录作为证据的证明效力不可忽视。
二、目前笔录制作存在的问题。
当前公安机关办案质量差强人意,基层民警执法水平不高,主要因为所办案件在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存在问题,两方面的问题都可以从笔录中找原因。
实体方面是笔录的简单粗糙导致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进而导致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正确或导致量罚不适当、畸轻畸重、显失公正。程序方面是对一些执法的环节或法定程序如传唤、传讯、告知、调解等不以笔录或其它形式固定,或虽有笔录但记录不全导致办案程序违法;对侦查措施的采用如辨认、搜查等记录不规范导致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客观性受损。
笔录质量不高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文字水平不高。这与办案民警的办案态度、重视程度和工作责任心有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错别字。(1)有些不常用的字写错。基层办案民警在制作笔录遇到少用的、不会写的字时,懒得请教同事或查字典,随便写个别字应付了事;(2)有些常用的字写错。制作笔录时因粗心大意不假思索写别字;(3)记录时赶时间,记录后未加校对造成写别字;
2、病句。语法方面有问题。如成份残缺;结构混乱;语序不当;词语搭配不当;表意不明;不合逻辑;重复多余等等;
3、用语不规范。前后不一致,时而口语,时而书面语;
4、标点符号不规范。以小点代替标点符号或意思不分层次,一逗到底;该用问号、括号、双引号等其它标点符号之处不用;
5、人称混乱。因粗心大意、不假思索、未加校对造成你我他不分,引用或表述时,第一人称、第二人称、第三人称不分或混乱;
6、字迹潦草难认。涂改多,卷面不洁。
(二)、表达能力欠缺。这与办案民警的文化水平、文化基础有关,也与对待笔录的态度和工作责任心有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叙述要素残缺不全。何时、何地、何人、何物、何因、何果、何手段的“七何”要素不全,导致对违法行为或犯罪事实的叙述不完整、不清楚;
2、记叙简略、描述粗糙。笔录中涉及的物品的特征不明;涉及人的情况、体貌特征不明;动作的先后顺序、过程、步骤、幅度不明;场所的方位、地域、朝向不明;
3、对关系到案件定性、量罚的关键问题记录不全。原因有:一是因责任心不强、工作不够耐心细致或缺乏办案经验没有问及;二是问了,但忘了记;三是问了,但只是随口问问,认为不重要不记了;四是问了但得到否定回答不记了;
4、笔录的目的性不强。笔录无针对性,未起到证据或证明作用;
5、笔录无逻辑性。问题与问题之间缺乏内在联系,整篇混乱,缺乏连贯性。
(三)、法律水平低。这与办案民警的法律基础知识,办案经验,工作中缺乏适度的灵活性以及未养成良好的执法习惯有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用语不严谨不规范,不注意使用法律规范用语;
2、对关系到犯罪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的细节记叙不明;
3、对关系到行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细节记叙不明;
4、引用法律条文不精确,法律有明文要求的内容记录不完整;
5、自我暴露讯问过程中有指供、诱供、变相刑讯逼供的情况。
(四)、程序方面存在问题导致笔录的合法性、证明力受损。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情况:
1、笔录中记录人、询 (讯)问人为一人,违反办案规定;
2、交叉询(讯)问,办案民警一人同一时间出现在两份甚至更多的笔录中;
3、起止时间不准确;
4、笔录未经核对,涂改、增删处未盖指印确认;
5、笔录开头未按规定制作,出现漏项、填写不规范、第一次与第若干次笔录头混用、“讯”问“询”问不分等情况。
(五)、对特殊情况缺乏处理经验。有法律规定的不按法律规定要求制作,无法律规定的不动脑筋想办法,灵活处置。
1、当被询(讯)问人拒绝签名时;
2、询(讯)问未成年人时;
3、询(讯)问聋哑人和不通晓当地语言的人时;
4、询(讯)问人为文盲时;
5、被询(讯)问人无理取闹、撒野耍赖、胡搅蛮缠时。
(六)、笔录的科技含量低。目前除少数格式笔录外均为手工书写,效率低、效果差,是公安工作中科技含量最低的工作项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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