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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 录
内容提要 …………………………………………………………………………………1
一、我国法制现代化的基本内涵 ……………………………………………………… 2
二、我国法制现代化的历史进程 ……………………………………………………… 2
(一);清末法制改革 ……………………………………………………………………2
(二);民国时期法制改革 ………………………………………………………………4
三、我国法制现代化所面临的挑战; ……………………………………………………4
(一);外国法律文化与中国法制现代化 ………………………………………………4
(二);传统法律文化与我国法制现代化 ………………………………………………5
(三);国际化趋势与我国法制现代化的本土化 ………………………………………6
四、法制现代化与依法治国 ……………………………………………………………7
(一);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是法制现代化的基础 ……………7
(二);树立现代化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是实现法制现代化的先导 …………………8
(三);加强立法,建立完备的适应信息化、市场化的法律体系,
是法制现代化的主体 ……………………………………………………………9
(四);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和司法体制改革,实现司法相对独立,
是法制现代化的关键 ……………………………………………………………10
参考书目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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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加速发展,在这个伟大的社会变革中,中国正逐渐向依法治国迈进,随之而来的是法律的发展问题,如何在现代化的过程中保障社会的持续、稳定、健康快速地发展是我们面临的重大课题,在这种中西文化的激荡中,在中国融入世界舞台的过程中愈发凸显出紧迫和重要。现代中国要实现四个现代化,要使我国的综合国力稳步前进,就必须加强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力度,而这其中的重中之重就是要加强我国的法制现代化建设。要在立法、司法、守法以及社会监督上加大法制建设。法制现代化是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有力保障。法制现代化是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中国的封建法律文化,中国革命中形成的革命法律思想与司法体制,新中国形成后的计划经济都是法制现代化的障碍,我们要努力清除障碍以完成的现代化法制建设,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当前首要任务是推进政治体制和司法体制改革,建立现代化的法律运行机制,形成以民商法为重心的反映现代化的法律体系,并吸收和借鉴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制文明,加快中国法制现代化的步伐,使法制现代化的变革运动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强有力保障。
在我国,法律发展、法制改革、法制现代化基本是同一类型的概念表述方式,“法制现代化属于法律发展的范畴,法律发展所要探究的乃是社会发展——法律进步之间的互动关联结构。”从清末的法制改革到民国时期的法制改革,再到现在我国进行的法制现代化,均是国家赖以生存的重要保障和强大动力。在实现法制现代化的过程中,既有外国法律文化与本国法律文化的冲突,又有国际化与本土化的冲突,又存在实践中的诸多问题,只有理顺这些关系,才会真正推进我国的法制现代化,才能在真正意义上实现依法治国。
一、我国法制现代化的基本内涵
要理解法制现代化,首要就要明白什么是法制。法制作为法律制度,是人们活动的产物,是人们日常活动的规范体系和组织结构。法制是与各种政体的国家共存的,无论是君主制、贵族制还是民主制。有国家就有法制,没有法制的无政府状态实为国家的解体。①法制的核心是法律制度,法制不仅要求法律制度的健全和完备,还要求在社会生活中得到遵守和执行,它更多的是关注权力的设置和行使的民主化,法制可以存在任何历史类型的国家。法制是一个内涵十分丰富的概念,也是一个具备多样规范性的范畴。首先,法制是静态与动态的有机统一,从静态方面来看,法制是指法律制度的结构,即规范,制度和体系。从动态方面来看,它是指法律的实现过程,即法律调整过程及其后果----法律秩序。其次,法制也是实证与价值的有机统一,从实证角度上看,法制是规范和秩序体系,进一步把握它的价值内涵,法制还应是社会主体权利要求的物化了的制度形态。②
要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进程,就必须加强我国的法制现代化,无论是作为一种模式或是势态,法制现代化已成为21世纪全球历史进程的基本法律表现。目前实现法制现代化有两个问题,一个是西方的法律文化发展模式影响。另一个是在现代国家里,尤其是在大国里,国家法律发展有个专业化、职业化、复杂化的倾向。③对此,我们就更要明白我国法制现代化的价值目标了。
二、我国法制现代化的历史进程
(一)清末法制改革
1895年,北洋水师败与日本海军,一场以实现君主立宪为目标并得到光绪支持的维新变法运动展开了,这就是著名的“百日维新”。
中国古代法律结构一个突出的特点就是“诸法合体”,清末统治集团采取大陆法系的法律结构模式来改造固有的法制系统,革新传统的高度一体化的法律结构,其结果导致了中国法律至少表面上开始西化了。清末法制变革结果,使传统中华法系的法律结构面目全非,不仅在形式上改变了古代的“诸法合体”、“刑民不分”的法律体系,而且形成了以宪法为主导的公法与私法相分离。清末法制变革将皇权无限转向了皇权有限,而且开始有条件地确认民权,同时将司法从行政司法合一的状态下分离并加以独立。
具体来讲有以下几点:
1、;从皇权无限开始向皇权有限的历史转变
自武昌起义爆发后,为挽救清政府困难的局面,清政府颁布了《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虽然其中仍强调巩固皇权,但也规定了皇权范围应以宪法为依据,同时引进了西方议会理论,缩小了皇权,扩大了国会权力。关于以国会权力制约皇权的规定,从形式上讲是一种君主立宪模式,具有一定积极作用。
2、从否定民权向有条件地确认民权的转变
由于中国传统的文化思想、法制观念,一直以家族和社会为本,对于民权采取否定的态度,但由于社会形式的激变,晚清统治集团不得不变过去的彻底否认民权为有限度的承认民权,并且在《钦定宪法大纲》中用九个条款规定了臣民的权利、义务,从法律发展的历程来看,这在中国法律史上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有限度、有条件地确认了民权,这也正是中国法律史文明趋势的进步表现。
3、从行政与司法合一向司法独立的转变
中国古代政治生活以君权为上,皇权集立法、司法、行政为一身,因此古代中国司法制度特征之一就是行政与司法合一,在《法院编制法》奏准颁布后,以司法独立为特征的政治权利分立的格局开始出现在近代中国法律文化体制中,尽管权力分立依旧以皇权为依据,但却标志着司法体系的诞生,体现了近代中国法制文明的历史进步。
(二)民国时期法制改革
在中国法制现代化历史进程中,1911-1949年民国时期的法律发展占有重要位置,这一时期的法律发展大体上有三种模式:辛亥革命法制模式,北洋军阀法制模式及南京国民政府法制模式。
辛亥革命所创立的法律发展模式无疑是最具有革命性质的,虽然在存在时间上有很大的局限性,但它却是宣告着封建法律秩序的终结,标志着资产阶级民主法制在中国的初步建立,同时也揭开了中国法律的新篇章。辛亥革命所创立的中国法制现代化的模式规定了中华民国是资产阶级共和国,确立了“三权分立”原则,同时明确了人民的权利和义务。但由于新秩序建立缺乏广泛的社会基础,很快就被军阀统治下的法律模式所取代。①
军阀统治的法律发展模式,是指北洋政府借“中华民国”之名,进行独裁的军事统治,各系军阀为了给自己反动统治披上“合法”外衣,往往打着“立宪”旗号。这一时期在法律编撰与诉讼上有很大进展,但是形式上的法典编撰并不能掩饰独裁的实质,反而反映了法制的半殖民地化。
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制模式是资产阶级统治同封建法治的结合产物,集中的体现在“三民主义法制”的架构上。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制模式在构造上既非中国古代法律体系又异于欧美的“三民主义”法律体系;从手段上看,辛亥革命是要彻底摒弃先前法律文化所赖以存在的根基,但是很少能触动先前的法律根基,因而具有法律变革的不彻底性。
三、我国法制现代化所面临的挑战
(一)外国法律文化与中国法制现代化
在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中,如何估价外国法律文化对中国法变革进程的影响,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应该承认外域法律文化的冲击是引起中国法律变革的重要动因之一。西方法律文化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之间有着巨大的历史差异性,二者冲突是不可避免的。
近代中国社会的历史转型或变迁,实际上是一种变革,即从传统文化向现代文化的转型或变迁,而法律文化的变迁过程中交织着异常复杂的矛盾和冲突。就近代中国而言,法律文化的变迁是一个前进或成长的过程,而这一过程就是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历史进程。这是因为近代中国法制现代化过程起源于以皇权为中心,以“重刑轻民”为表征的古老中华法系逐渐消弱。而且这一切交织着东西方法律文化之间的冲击。在剧烈的法律文化冲突过程中,固有的传统法律文化体系产生了深刻的变化,它逐渐吸收并融合了外国法律文化的因素,导致价值取向的巨大变化。换句话说,近代中国法制现代化过程是一个传统法律文化与西方法律文化的冲突过程,也是传统法律文化迎接挑战,扬弃自身,进而实现创造性转变的过程,这就是近代中国法律文化变革的实质所在。
实际上,近代中国法律文化的发展进程,几乎每一步都带有西方法制冲突的印记,尽管保留着浓厚的传统色彩,但是西方法律文化的影响无疑是显而易见的 。
(二)传统法律文化与我国法制现代化
法律现代化是一个历史变革的范畴,从广义上来讲,法律现代化的过程是一种从传统法制向现代法制的历史更替时期。这种历史性跃进,导致整个法律文明价值体系的巨大创新,它体现了一种不同于传统法律的新型法律精神。
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制二者之所以能彼此相容,这首先是由于传统法律文化本身的可选择性,“传统之中包含着某种东西,它会唤起人们改进传统的愿望”①,在中国法制现代化过程中,对于传统是不能抛弃的,必须实行转化,但是,这种转化绝不是意味着在传统法律框架内作出某些局部的简单改变,而是从根本上进行修正或创造性转变,使之与法律现代化相协调。为此,就必须具备一些条件:
1、完成由传统法制向现代法制的转变,无法绝对的摆脱传统的影响而人为地制造文化断裂,要在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基础上对传统法律文化进行创造性改革和革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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