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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法学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监狱法学以监狱立法和监狱行刑活动为研究对象;广义的监狱法学除研究上述内容外,还研究监狱史、狱政管理、狱囚心理、监狱经济管理、监狱医疗卫生、监狱统计、监狱建筑等内容。从此种意义上讲,广义的监狱法学等同于监狱学。本文所研究的是广义的监狱法学。除特别指明的外,本文以"监狱法学"代表含"监狱学"与狭义"监狱法学"在内的所有有关专著、教材、课程及相关研究,而论述的重点则在狭义的监狱法学。
一、中国监狱法学的诞生
监狱是人类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中华"三王始有狱",〔1〕一般认为中国古代监狱源于夏朝。但近代意义上的中国监狱法学的诞生,则是二十世纪初的事情。
1900年,八国联军攻陷北京,逃亡西安的清朝廷,被迫推行"新政",狱制改革作为推行"新政"的一项重要内容,被提到了"为司法所特重"的议事日程。一时间,派员出国考察监狱实务,翻译外国监狱法规和监狱法学著作,开办法律学堂讲授监狱法学,颁布监狱法则,改革监狱管理机构,设立罪犯习艺所,筹建模范监狱等,开展了大规模的清末狱制改良运动。可以说,正是这场狱制改良运动,导致了中国监狱法学的诞生。
清末狱制改良的基本内容,是仿效西方资产阶级监狱制度的模式,改革中国几千年的封建主义监狱制度,这就首先要将西方的监狱法律及其学说介绍到中国来,于是,在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的主持下,以修订法律馆为基础,翻译出版了许多西方法学著作与法律,其中有关监狱方面的法律和论著主要有《日本监狱法》〔2〕、《比利时监狱则》(未译完)〔3〕、《日本监狱法》(佐藤信安著,中国国民丛书社译述,1903年)、《监狱学》(谷野格著,瞿世玖刘昕译,1906年)、《狱务揽要》(小河滋次郎撰,文萼辉、曾遇贤编译1906年)、《独逸监狱法》(小河滋次郎著,柳大谧编译,1907、1911、1913年)、《监狱学》(小河滋次郎著,明志学舍译,1909年)等,这些译著为清末狱制改良和中国监狱法学的建立起了极大的促进作用。
除了翻译国外监狱法律和监狱论著外,当时国内学者也编辑出版了一些监狱论著,如刘蕃编《监狱学》(1905年)、廖维勋著《监狱学》(1907年)、韩兆蕃著《考察监狱记》(1907年)、监狱研究社编印《监狱学》(1908年)、湖北法政编译社编印《监狱学》(1908)、王元增著《日本监狱实务》(1908年)、许世英徐谦合著《第八次万国监狱大会报告书》(1910年)、熊元翰著《监狱学》(1913年)、刘英山编著《监狱学》(1914年)等等。这些论著尽管有的比较简单,理论深度不够,体系也欠科学,但毕竟表明中国学者已经开始了对监狱法学的研究。
与监狱法翻译和监狱法学论著出版的同时,清政府开展了一系列的监狱立法活动,《各省通设罪犯习艺所章程》(1903年),《议复江督等会奏恤刑狱折。》(1905年),《法部咨各省申明遣军流犯到配所习艺定章文》(1906年),《法部奏议实行改良监狱折》(1907年)等有关狱制改良的奏章行文先后被"钦定",特别是1910年以日本监狱法为蓝本制定的《大清监狱律草案》,为中国近代改良监狱绘制了第一张蓝图。
监狱立法、监狱改良需要有专门的人才,为此,1906年三年制的京师法律学堂开办时,监狱法被列为第二年的课程。同时,学制为一年半的速成科中,也保留了监狱学的课程〔4〕。1907年,学部通令〔5〕:京师和各省法政学堂增设监狱学专科,编定监狱学专科课程,选拔高等法政学生,专门研究监狱学理和管理技能。据主讲监狱学的日本监狱专家小河滋次郎记载,法律学堂还开办了监狱班〔6〕。京师法政学堂在第二年与第三年的课程中均设置了监狱学?〔7〕。
综上,有专门的课程、专门的研究人员、专门的监狱法则、专门的译著与论著等等,应当说,中国监狱法学在二十世纪初已经诞生。
在研究诞生之初的中国监狱法学时,日本监狱学家、修订法律馆狱务顾问小河滋次郎和清末法制改革的倡导者、法学家沈家本是必须提及的两位重要人物。小河滋次郎(?-1915年),日本长野县小县郡人。曾任司法省监狱事务官和监狱局狱务课长。小河滋次郎为日本监狱学创建者之一,又以提倡废除死刑而闻名。1898年起,被东京帝国大学法科大学聘为监狱学讲座,1907年参与监狱法起草。1908年五月,小河到北京任狱务顾问,同时自次月起,任附设于法律学堂的监狱学专科之讲席。小河"本其生平所学,为我国所用"〔8〕。1908年,小河为清政府起草监狱法规,创制了《大清监狱律草案》(1910年奏报)。
"小河滋次郎为日本监狱家之巨擘"〔9〕,其关于监狱法学的著述甚丰,译成中文的有《监狱作业论》、《监狱学》、《狱务揽要》、《独逸监狱法》、《日本监狱制度一斑》等。其中,较系统地反映小河监狱法学思想的,是柳大谧编译的小河的《独逸监狱法》。小河的原书1897年出版,是当时日本唯一讲述西欧各国监狱法的著作。该书分前后两编,前编包括犯罪及刑罚、犯罪防制、监狱构造及管理等;后编专述司狱官吏。小河滋次郎专著在中国的出版及其本人在法律学堂的讲课,将西方先进的监狱法学说传授到中国,为中国监狱法学的诞生作出了重要贡献。
沈家本(1840-1913)是"汇通中西"的清末法学家,他不仅在法律史学、法理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等领域多有建树,而且在监狱法学方面也很有研究。他是清末狱制改良的最有力之人,为变革封建旧狱制、建立近代新监狱作出了巨大贡献。沈家本关于监狱法学的思想基本载于《沈寄〖HTXL〗膁〖HT5"SS〗先生遗书》甲编中的《监狱访问录序》、《与戴尚书论监狱书》、《丁年考》、《狱考》及《奏进呈刑律草案折》、《奏实行改良监狱宜注意四事折》等论著与奏折中,其主要观点概括起来有如下方面:
(一)关于监狱的宗旨
沈家本认为,监狱的宗旨在于感化,这是他在对古今中外监狱理论和制度进行悉心考证和比较之后得出的结论。他指出,"泰西监狱,初亦未得感化之宗旨,而惟以苦人、辱人为事。迨后有仁慈者出,目睹大惨毒之方,惨刻之状,同为人类,何独受此,于是倡为感化之说,播于欧洲。更有学人辈出,相与研究,定厥宗旨"〔10〕。于是,他为《监狱访问录》作序时,一言以蔽之:"监狱者,感化人而非苦人、辱人者也"〔11〕。他以为,罪犯是可以感化改造的,"顾蚩蚩者氓,自非下愚不移,讵有不可感化之理?"〔12〕但仅靠严刑峻法不能收此效,监狱才是感化教育罪犯的场所,"严刑厉法可惩肃于既往,难望湔祓于将来,顾藉监狱之地,施教诲之方"〔13〕,这样,"纵不能尽人而感化之,第使十人而得六、七人,或四、五人,或二、三人,则人之有害风俗有害治安者,必日见其少。积渐既久,风俗自日进于良,而治安可以长保焉"。〔14〕沈家本这种设监狱以教育感化犯人,从而防止其重新犯罪,进而维护社会治安的思想,于今日仍有借鉴价值。
(二)关于监狱的地位
沈家本力倡"监狱与立法、司法鼎峙而三"〔15〕,地位同等重要。他认为,"纵有完备之法与明允之法官,无适当之监狱,以执行刑罚,则迁善感化,犹托空言"〔16〕。他认为,"方今力行新政"之中国,"监狱尤为内政外交最要之举"〔17〕。要变法图强,就必须讲求监狱之学,进行狱制改革。沈家本这种重视监狱地位的眼光,令人钦佩。
(三)关于监狱法与刑法的关系
与上述关于监狱地位的主张相呼应,沈家本力主"刑罚与监狱相为表里"〔18〕,两者相辅相成。这是对刑法为主、监狱法为辅之类说法的明确否定。他指出,"近世各国刑法,除罚金外,自由刑居其强半"〔19〕,而执行自由刑的场所--监狱,更应"采用自由刑之规制"〔20〕。他对监狱立法非常重视,指出:"纲纪一国必以法律组织,监狱依然"。一监之内,"上而官吏有服从之职务,下而囚徒有遵守之事项,大而惩罚赏誉,小而日用饮食",都必须明确规定〔21〕。"举凡建筑之法,待遇之法,监督之法"〔22〕,均须"酌理准情,区画周至"〔23〕。于是,在沈家本的主持下拟制的《大清监狱律草案》,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使监狱法与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脱离(沈家本还主持指定了《大清新刑律》、《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等法律)、相平行,成为中国第一部独立的监狱法典(草案)。沈家本对监狱法与刑法关系的解释及其为使监狱法与刑法等法律相独立、相平行所做的努力,对于中国监狱法学及监狱法制建设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四)关于监狱法学研究
沈家本非常重视监狱法学研究,他说:"欧洲各国监狱为专门之学,设立万国协会,穷年研究,精益求精,方进未已"。〔24〕而"中国从未有人讲求此学,则际此更张之始,自应周咨博考,择其善者而从之。若仍墨守己见,不思改图,恐无以关国人之口,遑论远人哉!"〔25〕因此,他以极大的热情研究和宣传西方监狱法律和监狱学理,本文前述的以修订法律馆为基础翻译的外国监狱法律和监狱法论著,法律学堂开设监狱法学课程,聘请日本监狱学家小河滋次郎来华讲学等,均是在沈家本的主持和力倡之下进行的。
(五)关于监狱法的内容
如前所述,《大清监狱律草案》是在沈家本主持之下制定的,虽然它的内容和编纂体例基本照搬日本监狱法,但仍不失为清政府的监狱法典草案。作为草案起草的主持人,应当说该草案反映了沈家本关于监狱法基本内容的主张,从一定的意义上亦可以说是沈家本监狱法学思想的又一集中体现。"草案"分总则、收监、拘禁、戒护、作业、教诲与教育、给养、卫生及医疗、出生及死亡、接见及书信、赏罚、领置、特赦减刑及暂释、释放等14章,241条,;从体例结构到条文内容都比较完备,《草案》吸收并反映了当时西方先进的监狱法学理论与制度,顺应了形势和改革的需要。虽然由于清政府的覆灭,该"草案"未能颁布实施,但是,它却成为北洋政府1913年《监狱规则》的蓝本,其大部分条款亦被国民党政府所沿用。
此外,在《奏实行改良监狱宜注意四事折》中,沈家本还对改造新式监狱、养成监狱官吏、编辑监狱统计等的重要性、必要性及实施方案进行了论述。在其他奏折与文章中,对刑罚与教育的关系、青少年犯的教育感化、不同罪犯分押分管等问题进行了论述。
综上所述,沈家本虽然没有以"监狱法学"冠名的专著,但是,他在这方面有认真的探索和精心的研究。他关于监狱法学的论述,不仅体系完整,而且内容丰富,至今仍有很大的理论和实践价值。因此,说沈家本为中国监狱法学奠基之人,当不为夸张。
二、中国监狱法学的初步发展
中国监狱法学在本世纪20-30年代有了较大的发展,主要标志是一批从事监狱法学研究的专家、学者的出现,一批学术专著的出版及监狱学在各大学的普遍开设。如王元增的《监狱学》(1917年成书,1924年正式出版)、严景耀的《中国监狱问题》(1929年)和《北平监狱的教诲和教育》(1930年)、胡逸民的《监狱学》(1930年)、朱士斌的《监狱学》(1932年)、芮佳瑞的《监狱法论》(1934年)及《监狱制度论》(1934年)、康焕栋的《监狱学要义》(1934年)、赵琛的《监狱学》(1935年)、梁锦汉的〈〈监狱学〉〉(1935年)、孙雄的《狱务大全》(1935年)及《监狱学》(1936年)、李剑华的《监狱学》(1936年)等。其中,王元增、赵琛、芮佳瑞及其著作在中国监狱法学发展史上占据重要位置。
王元增,民国元年首任京师第一监狱典狱长,后任北洋政府司法行政部监狱司司长。王是清末民初狱制改革的倡导者和实行者。清宣统二年(1910年),法部派员赴欧美各国考察司法制度,王元增自备路费,随同前往考察各国监狱制度〔26〕。回国后,他积极推行监狱改良,主持参与制订监狱法规,起草了《监狱处务规则》(1913年颁布),先在其管辖的京师一监试行,然后颁行全国。他把所辖的京师一监作为推行西方狱政管理制度的试点,注重培养监狱管理人员,并着手监狱法规的整理汇纂,他编的《狱务类编》(1913年10月初版),收集了当时通行全国的监狱规则、命令、草案等。他潜心监狱学理论研究,著(编)有《日本监狱实务》、《北京监狱记实》、《京师第一监狱作业实务汇编》、《京师第一监狱报告书》、《监狱学》等,为现代监狱法学的创立和发展做出了贡献。
《监狱学》是王元增的代表作,该书是中国最早冠以《监狱学》名称的体系较完整、内容较全面的监狱学著作之一,在监狱学发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该书共分十三章,主要论述了以下四方面的内容:
(一)监狱的历史
王元增在《监狱学》的第一、二章中系统地介绍了中外监狱的沿革及万国监狱会议的有关情况。他指出:"狱制与刑制,有形影表里之关系,故二者之发达进步,必同时而起"〔27〕。这种关于监狱与刑罚关系的论述,应当说是相当精辟的。在论述中国监狱改良的开始及状况、国外监狱的历史、改良状况及万国监狱的状况时,王元增对刑罚威吓主义和中世纪监狱惨状进行了批评,同时也对约翰哈华特(JohnHoward现译霍华德)监狱改良给予了高度的赞颂。尤为重要的是,王在论及万国监狱会议召开的缘由时,对监狱学比较研究的重要性作了论述:"犯罪为各国共同之毒害,而其发生之原因,又为各国所同。虽细察明断,终难防遏。监狱者,所以防遏犯罪者也,故其学术,必聚列国而共同研究之,方能收取精用宏之益"〔28〕。这些论述虽有过于简单、武断之处,但是,他重视监狱学术研究的思想,则是值得肯定的。总之,王元增关于监狱史的论述奠定了监狱史学研究的基础,以后乃至当代的许多监狱史学论著,都是在此书的基础上展开的。
(二)犯罪、刑罚及犯罪的预防
本书的第三、四、五、六、七章集中反映了王元增关于犯罪、刑罚及犯罪预防的主张。
关于犯罪及其原因,王元增认为,要预防和减少犯罪,必须研究犯罪的社会原因。他认为,法令的繁密,人口的增加,贫富的悬隔,社会制裁的消灭等,均可能导致犯罪的发生。王元增的犯罪社会原因说虽然比较简单,但仍能说明一定的问题。
关于刑罚的目的,王元增认为应是"一面以矫正犯人,使自知改悔,是为改善主义(即特别预防);一面以减少犯罪,使人各相安,是为防卫主义(即一般预防)"〔29〕这与当代刑罚理念是相吻合的。
关于刑罚的种类,王将之分为自由刑、财产刑及名誉刑三种,并用较大的篇幅论述了自由刑。为了防止滥用自由刑的弊端,王对刑事政策学上的种种限制,如责任年龄、幼年犯特别处分、短期刑的限制、赎罪制度、扩张罚金刑范围、保证制度、犹豫制度、不定期刑等给予了肯定。王元增特别强调:"刑罚者,所以辅教化之不足,如欲预防犯罪,当以教化为本"〔30〕。应当说,这些主张是极有道理的。
关于执行自由刑的方法,王元增主要论述了杂居制(使多数之犯人起卧于同一之监房,并就役于同一之工场)、分居制(独居拘禁)和阶级制(折衷制、累进制)三种。其中,他对杂居制的批评最多,而对阶级制给予了肯定。同时,王对假释制度也给予了充分的肯定,认为其利有五:1、可以为监狱特别奖善惩恶之具;2、可以促犯人自新;3、可以补救长期自由刑之弊;4、可以试验犯人有无累犯恶性;5、可以验科刑轻重之是否得当。王元增的上述观点,除少数有所过时外,绝大多数还是适用于当今的。
但是,应当指出的是,理论上肯定阶级制是一回事,实际上能否如此是另一回事。北洋政府时期,全国范围内的监狱大部分仍沿用封建式的管理制度,实行的仍然是杂居制,只是在极少数有条件的新监对部分犯人实行有限制的杂居制,即白天共同作业,夜间分房监禁。当时的监舍简陋拥挤,黑暗状况一如既往,甚至较以往有过之而无不及。
关于犯罪的预防,王元增主要从保护出狱人的角度进行了论述。他认为,"科刑及行刑,属于国权之作用,当然由国家机关任之。而刑期终结后,使出监者复归良民的生活,不至再犯者,则为社会之任务。然预防犯罪,究亦国家应有之责任。故国家对于此种任务,须兴以相当之助力。乃可得刑罚权之效果。所谓相当之助力者,第一,须解除社会之反感,第二,为囚人谋生计之准备,第三,为囚人选择境遇。"〔31〕王元增的这些论述,为中国的预防重新犯罪理论奠定了基础。王还进一步论述了改良监狱与出狱人保护事业的关系:"改良监狱与保护事业二者有形影相联之关系,盖保护事业不发达,则改良监狱终难收效,即收效亦属甚微。故凡改良监狱之处,必须筹设出狱人保护事业,以为之助,而后乃可得完全之效果。"〔32〕这种将监狱改良与出狱人保护及犯罪预防联系起来进行考虑的论述,在当时
是相当深刻的。此外,王还从消除贫困等社会原因及健全法律观念等方面论述了对于犯罪的预防。
上述内容,严格说来属于犯罪学的范畴。但如前所述,关于刑罚的目的、执行自由刑的方法及出狱人保护等,是监狱法学研究的基本内容。王元增的这些论述对于当时乃至现代的监狱法学都具有重大的影响。
(三)监狱管理
本书的第8至12章,王元增分别论述了监狱构造法、监狱管理法、监狱监督权、监狱会计、监狱统计等内容。
(四)感化教育
在本书的最后,王元增用一章的篇幅论述了感化教育。他指出,感化教育是对于不良少年及幼年犯罪之绝对无责任者并未满16岁之幼年犯,认为可施感化教育者设。感化教育的方法分家庭感化与集合感化两种。王元增对感化教育的论述虽然与现代监狱法学不同,但他重视感化教育的思想则是值得肯定的。
从现代监狱学的角度看来,王元增《监狱学》中的某些分析是简单了一些,有些观点亦值得斟酌。但是,这并不能影响该书在中国监狱学发展史上的地位。应当承认,后来的许多监狱学研究都是在王元增此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赵琛(曾任国民党首都高等法院院长)的《监狱学》是中国监狱法学初步发展阶段的又一监狱学力作。该书于1932年出版(后于1933年、1937年、1948年等多次再版)。此时,国际监狱会议已召开了十届,教育刑论早已取代报应刑论而风靡于世界,刑罚目的观已发生根本性的转变,人们由注重自由刑的裁判而转向自由刑的执行,监狱改良不断深入,监狱法学的研究也有了较大的发展。因此,赵琛的《监狱学》较之前人的同类书亦有了较大的发展。该书分绪论、监狱与监狱学、监狱史及监狱学史、犯罪与刑罚、监狱之主体与客体、监狱之制度、犯罪之预防、监狱构造法等8编。书中除了对王元增《监狱学》中的有关问题如监狱史、犯罪与刑罚、出狱人保护事业、监狱构造法等进行了更为准确与全面的阐述外,还增加了许多新内容,如:将监狱定义为"依国法专以囚禁受自由刑之执行者所设之公的营造物"〔33〕;明确指出行刑要遵循十大要旨:出狱人保护事业须注意之十大事项〔34〕等。赵琛的上述分析和论述,无论从深度还是从广度上都超过了其前人。
然而,赵琛的《监狱学》与前人同类书的主要区别,也是赵琛对中国监狱学的最大贡献,是他对监狱学的意义、地位及发展史等学科本身问题的分析与阐述,由此奠定了监狱学在中国社会科学中的地位。
赵琛指出,监狱学是"关于监狱之一切原则主义学说及其法令的知识,简言之,就是研究监狱制度之学问"〔35〕,"监狱学为法学系统之专门科学"〔36〕,"今日各国大学法科之科目中,殆无不有监狱学之一科,而俄意等国大学,复特设专门讲座,以研究此种学问,足见其科学上地位的重要"〔37〕,这种对监狱学意义及其重要性的论述,不仅在当时,而且在现今也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进一步说明监狱学在科学中的地位,赵琛还分别论述了监狱学与哲学、行政学、心理学、医药卫生学、经济学、建筑学学科的关系。赵琛对上述关系的分析虽然比较简单,但对于正确认识监狱学的地位还是很有帮助的,而这在监狱学初步发展的当时,是十分急需的。
在广泛收集国外资料的基础上,赵琛分三个方面--监狱学的起源、三大明星、国际会议,对监狱学的发展史作了阐述。〔38〕
在赵琛之前,国内对监狱学的意义、地位、与其他学科的关系及监狱学的发展史等,都缺乏系统的研究与明确的认识,赵琛的《监狱学》,尽管有些史料有待核实,有些观点有待商榷,但确比较系统、全面地阐述了上述问题,对中国监狱学科的建设具有开拓性的意义。
芮佳瑞(南京国民政府司法部狱务研究所研究人员)的《监狱法论》出版于1934年,此时,南京国民政府已颁布了《监狱规则》、《监狱处务规则》、《军人监狱规则》、《监狱作业规则》、《视察监狱规则》、《在监人物品保管办法》、《在监人接见规则》等一系列监狱法规,中国近代监狱法制在形式上已趋于完备。因此,芮佳瑞关注的焦点便集中到了监狱"法"上。《监狱法论》是中国学者撰写的第一部明确以"监狱法"而非以"监狱学"命名的而体系又较为完整的监狱法学著作。该书分绪论、总论、各论、结论、附录共5编。绪论阐述了监狱的意义、监狱法的意义、监狱法的要素;总论阐述了监狱管辖、监狱种类、监狱视察、人犯申诉、监狱会议、监狱参观;各论阐述了收监、监禁、戒护、劳役、教诲及教育、给养、卫生及医治、接见及书信、保管、赏罚、赦免与假释、释放、死亡;结论阐述了出狱人保护、县监所协进;附录为中国当时的监狱法规。显然,与赵琛等人只讨论监狱学上的一般原理原则而不涉及狱内各种实务不同的是,该书的实务部分占了相当大的篇幅。从监狱法学的角度而言,芮佳瑞的主要贡献,是在于较前人更为明确和准确地阐述了下述问题:
1.监狱的意义芮佳瑞指出,"监狱者,行使国家刑罚权,执行自由刑之地也"。监狱的任务,为"依据法律,以国权拘束犯罪人于一定场所,限制其行动之自由,使隔离社会,从事改悔,并为相当之教育感化,以消除其恶性"。监狱所使用的方法,是以作业劳役培养囚人的技能,教诲教育感化囚人的性心,运动卫生康健囚人的体格,读书阅报增进囚人的知识,其目的,是使囚人"在监内对于知育德育体育受特别训练,及出监外对于生活职业受特别保护",从而"复归于良民生活,而有益社会"〔39〕。无疑,芮佳瑞对上述内容的论述较前人更为明确与科学。
2.监狱法的意义〓芮佳瑞指出,"监狱法者,即监狱中处理实务之一切规范与法则也,易言之,即监狱中处理事务执行刑罚之一切制度"。他认为,监狱行政与管理、囚人入监与释放、戒护给养方法、德育知育设施、以及劳役、卫生、奖惩、保护出狱人事业等,均须明定于监狱法则之中。"欲求完善之监狱,必先有完善之法则"。他进而明确指出:监狱法为实现刑罚执行刑法之法,监狱法为执行刑罚一切实务之法,监狱法为公法,监狱法为强行法,监狱法为国内法。就各国立法中存在的监狱法订于刑法之中和监狱法独立立法两种情况,芮佳瑞的观点与赵琛等人一致,即监狱法应独立立法〔40〕。芮佳瑞关于监狱法的上述论述虽然有不尽科学之处(如监狱法的定义),;但他治监先立法,且强调监狱法应独立立法的观点,无疑是十分正确的。
3.监狱法的要素〓芮佳瑞认为,监狱法应包括严正的要素、慈爱的要素及公平的要素。他还特别指出,为达公平的目的,应贯彻"个人的待遇",即按照囚人的性情、罪质、职业、家庭、身份等的不同,区别对待。〔41〕
4.监狱法的内容及有关理论〓芮佳瑞较前人更系统、全面地论述了监狱法的有关内容,包括收监、监禁、劳役、教诲、教育、给养、卫生、接见、赏罚、赦免、假释、释放、出狱人保护等一系列内容,可以说是当时监狱法规的一个详细的注释。但是,难能可贵的是,芮家瑞并不仅局限于此种注释,他还较前人更深刻地论述了有关的监狱法学理论。如,他从分析犯罪原因入手,阐述了监狱教诲、教育及劳役的必要性。他指出,人之所以犯罪,不外三大原因:"一为缺少德性,道德心薄弱;二为缺乏知识,盲动盲从;三为生活压迫,无独立谋生从事职业之技能"。而今若欲感化其不再犯罪,"必对症发药,启发其德性,灌输其知识,授与以技能,矫正前非而后可。故近今监狱,视教诲教育及劳役为三大要素"〔42〕。此外,他还对囚人的权利、出狱人保护的必要性等问题进行了论述。
经过王元增、赵琛、芮佳瑞等人长期的经验积累与扎实的理论研究,逐步形成了中国监狱法学的理论体系。在这些学者的推动之下,中国监狱法学在二、三十年代有了初步的发展。这之后直至四十年代末,监狱法学始终是一门独立的学科,并被定为大学法科的必修课程和法官考试的必试科目。这期间,虽然还有不少监狱法学专著、教材及文章问世,其中许多在现今仍有借鉴价值(如孙雄的《监狱学》等),但无论从学科体系的建设,还是从概念或理论的分析等方面看,基本均未超越上述三者。
至此,二十世纪上半期中国监狱法学研究的概况似已比较清晰。有此重感化、讲科学、强调作业、教诲及教育的监狱法学说,似乎当时中国监狱的状况应当是环境卫生、管理科学、法制严明,而实际情况则不然:清末监狱新旧并存,封建性、买办性兼备,当时所推行的狱制改良措施大多流于形式,并未实际贯彻执行。北洋政府时期狱制改良虽有一定的进展,但狱内仍充斥着腐败与黑暗,掌责、流遣、笞刑仍在实行,人犯死亡率1921年为百分之十八(直隶第一监狱及其分监)〔43〕。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虽然继续打着狱制改良的旗帜,先后抛出几个改良计划,但大都是空头支票,并未兑现,其监狱实行的是封建法西斯的狱制。因此,理论脱离实际,照抄照搬外国监狱法学说,是二十世纪上半期中国监狱法学最主要的缺陷之一。这是研究该阶段中国监狱法学首先需要明确的一点。其次,作为一门学科,仅有一些文明、先进的词语比如"感化"、"教育"、"教诲"等是不够的。一门学科的发展需要一系列基本概念或范畴作为基石,而中国监狱法学在此方面的缺陷显而易见。这一点本文的最后将再作阐述。
三、中国监狱法学的重建
(一)80年代之前:重建前的准备阶段
二十世纪后五十年中国监狱法学的发展与民主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在根据地和解放区监所管理工作的实践活动分不开。四十年代末,中国共产党明令废止了国民党政府的旧法统和〈六法全书〉,作为一门学科,监狱法学自然也抛弃了以前的理论基础和学科体系。监狱法与宪法和其他部门法一样,既需要立法的重建,也需要司法实践的重建,更需要基础理论的重建。本文将以一定的篇幅诠释中国在本世纪后五十年监狱法学的渊源,正是考虑到这一时期的中国监狱法是在完全彻底废止上一个统治者法统的基础上建立的,同时它又不是空穴来风,其创建必定有所秉承的事实和要求。当然,与别的部门法,比如刑法、刑事诉讼法不一样,它们的重建主要是通过学习、引进、借鉴甚至可以说是部分照搬前苏联的刑法、刑事诉讼法理论完成的,中国监狱法学固然参考了前苏联的某些经验但却不是照搬的苏联模式。这是因为相对来说,在1949年以前的民主革命时期,我党领导的根据地和解放区的监所管理体制远比其他部门法如刑事诉讼法发达,且已基本成型,从操作上无需舍近求远,放弃自已成功的做法再去搬取别人的东西。中国下半个世纪的监狱管理体制便主要从根据地和解放区监所管理工作的经验演化而来。1954年,中国即有了《劳动改造条例》,监狱法学的研究更是"有法可依"了,以注释法条为主要研究形式(这也是中国法学研究的通行做法而非监狱法研究所独有)的监狱法学,注释的自然是本国法而非"引进法"。
早在十年内战时期,中国共产党即在各根据地开始了创建监狱的工作,但由于当时环境特殊,没有形成统一的监所管理制度。抗日战争时期,各根据地的政权建设更巩固,狱政管理更为正规,各根据地也颁布了一些有关监所管理的法律规章。根据地的监所管理从指导思想、劳改方针到组织形式、改造内容都已基本具备了新中国监所管理形式的雏型。解放战争时期监狱工作继承了原来根据地的做法,在总结以前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展开。这一时期监所工作的另一项重大任务便是清理旧的监所管理人员,废除旧的监管制度,制定新的监管规则,创建新的监管机构。当然,必须指出的是,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我党的监所管理工作从组织形式上是也仅仅是一个雏型,各项监管规章虽已成文但还很分散,没有统一的监狱法典,理论研究方面更是薄弱,虽然有过一些文字上的述说和介绍,却失之粗浅、零碎,其内容主要是对当时颁行某项规章制度的理由阐释,缺少作为一门独立的监狱法学应有的理论性和系统性。不管怎样,这一时期的监所工作为以后新中国监狱法学的创立、成长打下了深厚的实践基础,可以说,今天我国相对成熟的监狱法理论就是包括这一时期在内的以往监所管理工作实践经验的总结、升华。
本世纪后五十年中国监管改造工作开始于五十年代初的司法改革运动。1951年5月毛泽东主席亲自修改审定《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决议》时批示:"大批应判徒刑的犯人,是一个很大的劳动力,为了改造他们,为了解决监狱的困难,为了不让判处徒刑的反革命分子坐吃闲饭,必须立即着手组织劳动改造"。毛泽东的这一段话迅速在全国各地得到贯彻,大规模的组织犯人劳动改造运动得以开展。1954年8月,政务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这是我国本世纪后五十年第一部监狱法规,可以说它是我党以前劳动改造实践的立法总结。《条例》的颁布使劳动改造工作有法可依,也使监狱法学研究有了"可依之法",为监狱法学的理论研究奠定了基本的思想基础。在此基础之上,我国开展了重建监狱法学的准备工作。有的高等政法院系如当时的北京政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开设了劳动改造法课程(很长时期,我国将"监狱法"称作"劳改法",直到1994年《监狱法》颁布才最后正名,为反映当时研究的真实,下文将有多处使用"劳动改造法"和"劳动改造法学"的地方),一些在职劳改工作干部学校和干部培训班相继成立。有的院校编写了劳动改造法讲义、拟定了教学大纲,国家劳改管理部门编印出版了一些有关劳动改造的文字材料,翻译了前苏联、东欧各国和西方国家有关监狱制度的一些书刊、资料。这些书刊较正规的包括1959年9月北京政法学院刑法教研室编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讲义》等。这一时期关于监狱法学的理论研究存在明显不足:研究的目标主要定位在单纯为劳改部门的实践服务,实际上大多数学术文章都属于经验总结报告的范畴;研究的方法主要是对党的劳改方针政策、毛泽东主席讲话和《劳改条例》条文的涵义进行宣传解释,意图从文字逻辑和实际操作两个方面论证其科学性,注释法学的痕迹十分明显;从研究效果看,没有从劳动改造法制建设的高度进行系统的学术开拓,对于我国劳改工作到底该怎样操作缺少科学的理论前瞻。当然,对一些问题,诸如劳动改造机关的职能、劳动改造的方针等的讨论也有过一些理论性、学术性较强的文章面世,但无系统的专著,总的说来,研究水平还停留在较低浅的层面上,缺少作为一个学科的系统性和独立性。
文化大革命十年,中国的法制受到严重摧残,监狱法学研究处于停滞状态。
(二)八十年代以来:监狱法学重建并蓬勃发展
八十年代中国监狱法学的发展,与发生在劳改领域的几件大事岌岌相关。一是1981年8月至9月公安部召开全国第八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和1982年2月公安部颁行《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二是1984年劳改法学课程列入综合性大学法律系教学计划和1985年7月中国劳改法学会成立。三是1992年国务院新闻办发表《中国改造罪犯的状况》白皮书和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颁布。
"八劳"会议是在中国大陆结束了十年文化大革命运动之后召开的,它回顾、总结了三十年来劳改工作基本经验,确定了以后劳改工作的任务。尤其可贵的是会议清醒地认识到,从本世纪八十年代开始,我国劳动改造的对象组成已经有了根本性的变化,大多数在押罪犯是49年以后出生的年轻人。很多人,特别是青少年,是由于受当时各种错误思潮的影响,受西方腐朽思想和生活方式的侵蚀而走上犯罪道路的。还有一些人的问题,本来是属于民事纠纷,但由于种种原因,矛盾激化而犯罪。因此,必须根据改造对象的这种新情况,总结新经验,争取把绝大多数罪犯改造成为拥护社会主义的守法公民和对社会主义建设的有用之材。从此,将罪犯作为"阶级敌人"予以专政的观念被放弃,对待青少年罪犯,更是提出要"像父母对待患了病的孩子、像医生对待病人、像老师对待犯了错误的学生"〔44〕那样,关怀、帮助、爱护、教育他们,要做耐心细致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为他们创造良好的改造环境,促使其思想转化。劳动改造开始站在"法制"(相对于以往的群众专政形式来说的)的角度进入规范操作。有权机关的这种观念转变有利于理论工作者们对学科发展作理性的思考,因此,第八次全国劳改会议既是我国劳改工作的新起点也是劳改法学发展的里程碑。
《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施行于"八劳"会议之后。其时,我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和十届六中全会已经召开,依法治国,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呼声不断高涨,并得到政府当局和社会各阶层的普遍认同。法学理论的研究环境大为宽松,一个个思想禁区和理论禁区被打破。《劳改条例》已经运作了28年,其成功之处和不足之点都较了然,再者,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和《刑事讼诉法》也已颁布,这两个大法的相关条款对劳动改造作了规定。此时,《细则》出台可以说将建国以来有关劳改立法集了大成。它与《刑法》和《刑事讼诉法》为这一时期劳改法学理论研究创造了良好的法制背景。另一方面,建国30几年,中国成功地改造了800多万罪犯,积累了丰富的改造罪犯经验,在劳改法制日益完善、罪犯成份结构大有改变的新形势下,劳改工作的实践对劳改法学研究提出了新的理论要求。劳改法学的理论研究因之日趋活跃。大量的劳改法学专著、论文、教材得以编写,高等政法院系先后增设了劳动改造法课程。1983年1月,公安部成立劳改专业教材编辑部,提出了编写劳改教材的总体规划。此后,相继出版了劳改法学基础理论、中国监狱史等19种劳改法学的专著、教材,拓宽了理论研究的视野,丰富和发展了劳改法学学科体系。1983年中国政法大学首次招收劳改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尔后,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西南政法学院相继招收了这个专业的硕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的招收体现了劳改法学研究队伍人员层次的提高。西南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还成立了劳改管理学系(前者后撤销),从高中毕业生中招收大学本科、专科学生。1984年,教育部把"劳动改造法学"作为法律专业课程列入《综合大学法律系法律专业四年制教学计划》,各综合性大学法律系陆续开设了劳改法学课程。由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将劳动改造法学正式列入高等院校法律专业的教学计划,标志着它作为一个部门法学独立地位的确立,客观上既是对以往学科理论研究和体系创建成果的肯定,又对完善其理论体系、推进它的科学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推动监狱法学发展的又一个积极表现是各种科研机构和学术团体的成立。1984年9月,司法部组建了"预防犯罪与罪犯改造研究所"(后更名为"预防犯罪研究所"),此为全国第一个劳改理论研究机构。1985年以后各地也相继建立了劳动改造研究所。1985年7月中国法学会劳改法学研究会成立(后更名为"中国监狱学会监狱法专业委员会")。这是建国以来第一个全国性的劳改法学学术团体,对活跃劳改法理论研究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学会成立之后,对监狱立法和劳改实践的有关理论和问题进行了研究。此外,还编辑出版了一些劳改专业教材、专著和有关劳改理论的论文集,创办了《中国劳改研究》(后更名为《监狱理论研究》)等学术性杂志。这些,标志着中国劳改法学研究已经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1992年8月12日,国务院新闻办发表《中国改造罪犯的状况》白皮书,以我国对罪犯人权的良好保障和成功改造为核心内容,阐述了几乎包括罪犯改造的每一个方面。从性质上说,白皮书既不是法律也不是理论著述,但它的发表无疑对狱政管理、监狱立法和监狱法学的理论研究有着不可忽视的推动作用。白皮书的正文八个部分实际上就是监狱法学应然的研究范围。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颁布,预示着我国监狱法的法律体系建设已基本完成,自然,这在中国监狱法学研究的历史上又是一次具有重大意义的事件。此后出版的教材或专著,无论从内容还是体系上看,均较前更为科学和完善。
(三)监狱法学研究的成果:若干理论问题的初步探讨
据不完全统计,中国监狱法学自重建以来,已有百余部专著、教材和千余篇文章问世,无论从数量和质量上看,较上半世纪均有了长足的发展。其中,较具代表性的有余叔通的《劳动改造法学》(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薛梅卿主编的《中国监狱史》(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许章润的《监狱学》(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杨世云等的《比较监狱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杨殿升主编的《监狱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及金鉴主编的《监狱学总论》(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等。它们在不同时期,从不同角度阐述了监狱法学的有关理论与实践问题。对后半期中国监狱法学的发展与完善作出了重要贡献。
1.关于监狱法学科体系
监狱法学长期以来处于实际操作相对发达、理论研究严重滞后的失衡状态。虽然从54年《劳改条例》一诞生,就有关于监狱法的注释研究,但仅限于对法条的微观阐释,对学科的宏观构思和把握长时间显得薄弱和杂乱。1985年中国劳改法学会成立时即有关于劳改法学学科体系的讨论,认为:劳改法学是一个综合性的学科体系。应包括四个理论层面即:劳改法学基础层,劳改工作实践层,劳改分支学科理论层,劳动改造基本原理层。但看法并不一致,杨殿升教授支持将劳动改造法学体系分为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两部分的观点。其基础理论部分包括:(1)劳动改造法学基础理论(2)中国劳动改造发展史(3)中国监狱史(4)外国监狱制度(5)比较监狱学(6)罪犯改造心理学等分支领域。应用理论应包括:(1)狱政管理(2)教育改造(3)罪犯劳动(4)劳改经济(5)劳改政治工作(6)狱内侦查(7)劳改法律文书等。关于监狱法学科体系建设的成果,杨教授这样评价:"体系还很不完善,大部分分支学科还处在创建过程中,有的还只是一个雏型","真正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劳动改造法学的科学体系,还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45〕。应当说,
这种观点仍适用于当前。
2.监狱法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
杨殿升将之概括为三个方面:监狱法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监狱的行刑实践,即监狱法的实际运用;有关监狱和监狱行刑的学说和理论〔46〕。兰洁在其主编的《监狱法学》一书中认为,监狱法学是以我国监狱法、监狱法律关系以及监狱执行刑罚、惩罚与改造罪犯司法实践为研究对象的一门刑事法律科学。因此,监狱法学以监狱法、监狱法律关系以及监狱在执行刑罚过程中对罪犯实施惩罚与改造的矛盾运动规律为该学科的研究对象。着重对我国现行《监狱法》及《监狱法》贯彻执行中的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研究。总之,绝大多数学者均认为监狱法学应把监狱立法及监狱行刑实践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它是对监狱立法和监管改造实践的科学总结和理论概括。
3.监狱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监狱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是指它是否具有独立品格的问题,我国监狱法的独立品格受到它的立法轨迹影响。众所周知,1954年《劳动改造条例》是新中国最早的立法之一。其时,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和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典都没有颁布,显然,从构成刑事法律体系的几大部门法来看,它是诞生最早的。但从它的立法渊源来讲,却只是当时的政务院颁行的一个行政法规。与之配套的《劳动改造罪犯刑满释放及安置就业暂行处理办法》和1962年的《劳动改造管教队工作细则》则只是行政规章。1979年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作为独立的部门大法予以颁布了,两大法就刑罚执行作出了一些新的规定,特别是刑事诉讼法最后一篇的篇名即为"执行"。而监狱法的渊源却毫无改变,1982年出台的《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偏偏又是由公安部"通知各地试行"的。无疑,也摆脱不了行政法规的"阴影"。因此,监狱法的独立品格一直受到学者们的怀疑。有人曾认为,监狱法是刑法、刑事诉讼法的附属法,或者是一个行政法规。但最终学术界还是达成共识:监狱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它与刑法、刑事诉讼法一样是组成国家刑事法律体系的三个主要法律部门之一。三者相互衔接、相互配套,共同组成国家的刑事法律体系〔47〕。到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颁布,对这一问题更作出了立法评断--该法第一条规定"为了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说明,监狱法的渊源法是宪法而不是别的什么法,因此,它与刑法、刑事诉讼法是处于同一层次的独立的部门法。
4.监狱的性质和职能
监狱是国家最主要、最直接的暴力工具之一,其最初的形态就体现为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专政,任何社会形态里的监狱都是有阶级性的。因此,仅从监狱是阶级专政的工具这个意义来说,我国的监狱和一切剥削阶级国家的监狱,是完全相同的。关于我国监狱的性质,1954年《劳改条例》早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劳动改造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之一,是对一切反革命犯和其他刑事犯实施惩罚和改造的机关。"也有人提出,我国的监狱具有多种属性,"它既是监狱,又是工厂(农场)和学校",但这种观点不久就遭到了批判,认为,无论称’特殊学校’还是’特殊企业’,都只能"限制在一定的意义上来理解,"〔48〕不能将之同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和刑罚执行机关的性质相提并论。《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界定监狱的性质时,没有采用《劳改条例》的说法,而将之表述为:"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主要是考虑到法律语言的准确性,"并不是说监狱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治属性不存在了"。〔49〕金鉴主编的《监狱学总论》也明确地阐述了监狱作为国家刑罚执行机关这一特性。
监狱的职能是监狱暴力性质的具体体现。因此,监狱"首要的作用是惩罚罪犯。"〔50〕但是我国对罪犯执行刑罚不是单纯为了惩罚,也不是为了报复〔51〕,而是为了改造罪犯,惩罚和改造罪犯是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而罪犯改造的最主要形式是劳动改造。因此,我国的监狱除了惩罚和改造罪犯两项政治任务以外,还有一定的经济任务。
5.罪犯的法律地位
法律地位,指的是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问题。杨殿升主编的《监狱法学》直截了当地写道:"罪犯法律地位,是指罪犯在监狱法律关系中所处的位置,即法律确认的罪犯作为监狱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表现为罪犯在监狱服刑中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52〕。罪犯享有的权利分为两个部分:一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般权利,包括申诉权、检举控告权、批评建议权、人格权、人身安全和健康权、私人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权、宗教信仰自由权、休息权和获得劳动报酬权、婚姻家庭权、其他民事权利如姓名权、肖像权等。没有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还享有政治权利,但因其在监所服刑而受到一定的限制。二是罪犯享有的特殊权利,包括:辨护权、上诉权、不受刑讯和体罚、虐待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的权利、娱乐权(此项权利因为罪犯在监所服刑而被特别提出)、接见权、通信权等。关于罪犯的义务。有著作将其分为三个大的种类:1、宪法、法律为一般公民设定的基本义务。2、罪犯的特定义务。即《监狱法》第七条第二款所列之"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劳动"的义务。3、监所行为规范。〔53〕
6.罪犯改造的方针和基本原则
罪犯改造的方针是国家组织罪犯进行劳动改造所追求的目的和指导思想的综合体现。我国罪犯改造的方针来自国家监狱立法和国家领导人的有关讲话与党的政策性指导。杨殿升的《监狱法学》认为,中国监狱工作方针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它有一个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从历史的眼光看,我们曾经有过四种劳改工作方针:(1)"三个为了"的方针(为了改造这些犯人,为了解决监狱的困难,为了不让判处徒刑的犯人坐吃闲饭)。(2)"两结合"方针(惩罚管制与思想改造相结合、劳动生产与政治教育相结合)。(3)改造第一,生产第二"方针。(4)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方针。罪犯改造的基本原则是指监狱对罪犯执行刑罚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杨殿升将我国监狱工作曾有过的一系列原则,综合成两条基本的东西: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认为这种表述"更加严谨、明确、简练,""更便于准确地理解和执行"。
7.关于中国监狱史研究
在中国监狱史的研究方面,薛梅卿主编的《中国监狱史》(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堪称补白之作。该著的主要贡献在于明确了如下问题:
(1)关于中国监狱史的研究对象〓中国监狱史是"研究中国监狱产生、发展的演变过程及其规律的学科,是以研究监狱及其管理制度为主体的一门专史。"
(2)关于中国监狱的历史类型〓1949年以前,我国历史上存在过四种性质的监狱:(一)奴隶制的监狱。
(二)封建制监狱。
(三)半殖民地半封建制监狱。
(四)新民主主义时期人民民主政权下的监狱。
(3)关于中国监狱史的研究方法〓薛认为研究中国监狱史必须坚持:(1)阶级分析的方法
(2)历史分析的方法(3)比较鉴别的方法(4)史论结合的方法。
(4)关于中国监狱史的研究内容与任务〓薛认为,"研究历代统治阶级怎样利用监狱维护其阶级统治,作为历史的借鉴,并揭露其监狱的阶级实质,总结革命根据地新型监所和狱制建设的经验教训,揭示我国监狱发展的历史规律,就是这门监狱史学科的研究任务"。
(5)关于中国历代监狱制度的特点
关于奴隶制监狱的特点,他指出:奴隶制监狱体现了原始社会落后的残余,奴隶不是社会关系的主体而是客体。反映在狱制上便是对奴隶的囚禁不以犯罪为前提。狱政管理实行"虐囚"政策,神权和政权结合,神权治狱色彩浓厚,监狱成为"天罚"的场所,同时家族宗法统治对狱政也有影响。
关于中国封建监狱的特征,薛总结为:(1)"公狱"、"私牢"并存。(2)狱政与行政合一。(3)监狱法缺少独立品格。(4)监狱法属于赤裸裸的特权立法,(5)立法与执法脱节,存在法外用刑的现象。(6)以维护君主专制、蔑视人权,威吓主义、惩治主义和报复主义为狱政方针。〔54〕
薛指出,半封建半殖民地时期的监狱制度是中国监狱史上的一种特殊现象,有它自身的某些特征:一方面,封建制监狱与资本主义近代监狱混杂、旧监和改良新监并存,至国民党政府时期形成封建、买办、法西斯一体化的监狱体系。在中国监狱史上留下了"狱制最复杂、混乱而又极其反动腐朽的记录"。另一方面,清末是中国狱制发展的一个转折时期,"近代资产阶级进步的狱政思想和监狱理论的影响,肇始了监狱改良之路",中国第一部独立的《大清监狱律草案》制定,揭开了中国近代监狱史的序幕。再者,自20年代末期,开始存在"与一切剥削阶级腐旧狱制根本对立的新狱制"--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根据地的新型监狱〔56〕。
8.西方狱制研究
从七十年代末开始,有关西方狱制的"研究"文章逐渐多起来。初步介绍了西方狱制的历史、行刑理论、行刑制度和狱政管理的经验。1991年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了杨世云、窦希琨的《比较监狱学》,这是中国学者撰写的第一本较为系统全面的比较狱制专著,对完善监狱法学理论体系并使其自身作为一门学科在监狱法学研究中获得应有的尊重,起了不小的促进作用。关于西方狱制,学者们重点研究(介绍)了这么几个方面的问题:
(1)西方近代监狱的起源
关于近代西方监狱制度的确立,学者们取得了两个基本的共识:一是近代自由刑的出现客观上促生了近代西方监狱。二是发端于十八世纪中后期,盛行于十九世纪初的欧美狱制改革运动,极大地推进了近代狱制的发展,导致了行刑观念、行刑理论、行刑方式等基本范畴的根本性变革。
(2)行刑理论
杨世云的《比较监狱学》分析了四种行刑理论:报应刑论、教育刑论、综合刑论、苏联和中国等社会主义国家行刑理论。杨世云认为报应刑思想类似于原始社会以命偿命、以牙还牙的同态复仇原则但又与其有着本质的区别。杨氏从历史背景评价报应刑主义适应了资产阶级刑罚革命的需要,在当时是具有存在价值的。
杨世云认为教育刑理论开辟了刑罚理论研究的新时期,但由于它把教育作为行刑的唯一目的,因而也存在严重缺陷。综合理论是古典报应刑理论与教育刑理论的揉合,因而是一种折衷的理论。第四种行刑理论中的中国部分本文已作阐述,此处从略。
(3)行刑制度
杨世云指出,在古希腊、罗马、埃及和印度的监狱都没有刑制可言,直到资本主义各国开始监狱改良,各国才开始了研究和实行行刑制度。在《比较监狱学》一书中,杨对独居制、奥本制、累进制、自治制、不定期刑等制度的内容和利弊进行了分析。
(4)现代西方国家监狱的困境和改革
以执行自由刑为任务的监狱体制最终于上世纪末建立起来。在自由刑的执行过程中曾经出现了种种行刑理论和行刑制度,但是,人们最后发现,各种刑制的执行并没能达到行刑的预期目的。杨殿升列举了西方监狱面临的三大困境:一、复归理想与复归效果的矛盾。行刑的目的在于矫正、改造、重塑受刑人的人格,使之顺利、健康地重返社会。然而,在囚禁的状况下,"很难设想在一个’不正常’和’封闭’的监狱里,能够希望监狱培养一个囚犯具有良好市民所需的一切品性"〔56〕。行刑的理想与行刑的效果之间存在太大的差距,这一点人们从西方国家的重新犯罪率居高不下就看出了问题。二、一般威慑与犯罪现实的矛盾。威慑理论认为监狱的痛苦能威慑潜在的罪犯,使之因害怕刑罚而不敢贸然行事。但是,近年来西方国家的犯罪率居高不下,说明了刑罚的威慑效力并没能实现。这种理想与现实之间的矛盾令人对自由刑的合理性产生怀疑。三、监狱目标与监狱经济的矛盾。监狱作为行刑场所需要巨大的经济支持,但西方国家监狱经济的自生能力偏低,监狱因此成为政府财政的沉重负担。监狱的条件得不到改善,其矫正罪犯的行刑目标自然大打折扣。因此,近几十年来,西方各国围绕监狱改革展开了一场大讨论,主张刑罚民主化、社会化、个别化的观点得到广泛认同,同时出现了用非监禁办法取代监禁办法的趋势。
四、中国监狱法学的未来:世纪之交的反思
综观一百年来中国监狱法学的发展历程,我们不难发现这样一个现象:监狱、监狱法、监狱法学这三个密切关联的"现象"之间的发展是极不平衡的。不管是在什么时候,做为物质载体的监狱总是受到统治者最优先的考虑,正如本文前面所述及的,不论是处于内忧外患之中的清王朝还是处于风雨飘摇之中的井冈山时期,政府都没有忽视监狱的建制(这里我们仅从一种现象来谈,并不涉及它的先进性、民主性以及监狱内部是否腐朽黑暗)。监狱立法则在其次,但无论如何,每出现一种狱制,必定有相应的操作条规颁布,不管它是叫"办法"、"条例"、"细则"还是"监狱法",也不管它是否与当时的监狱状况相符或是否在实践中被执行。最薄弱的是监狱法学,这一点在本世纪后半期表现得尤为明显,做为一个法学学科,它总是没能获得应有的位置和发展--或者是外国监狱法学的简单翻版,或者是国内现行监狱法的解说词。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是值得思考的。客观的一面,马克思主义的经典作家早就说过的,军队、法庭、监狱是国家暴力的组成因素,但在平时,军队只是一种潜在的威慑力量,并不被国家经常、普遍地使用。法庭和监狱则不然,它们正是国家在平时最经常、最普遍地使用的暴力,是每一个社会个体所能直接感受到锋芒的两把利剑。但是,任何受到刑事指控的被告人在法庭上的经历只是一个未定的过程,人们可以对法庭程序的操作是否合理提出质疑。而一旦被投入监狱,则任何人都只有一个身份:罪犯。监狱里的两种人--罪犯与监管者--之间的关系是最简单的专政与被专政的关系,这是真正赤裸裸的暴力,哪一个学术家又能(敢)对这种专政行为的合理性提出质疑呢?因此,监狱法学的研究必定立足于、被规范于时代的狱制实践,但如果仅限于此,则学科必不能深入发展,中国监狱法学特别是后五十年监狱法学研究滞后的主要原因即在于此。当然,笔者在反思与展望监狱法学的发展前景时并不持宿命的悲观论调,作为一门科学,人们在主观方面的努力对它的发展不会无所用途,为此,笔者在文章的最后将就监狱法学的学科建设应解决的几个问题提一些看法。
1.关于监狱法学的学科价值
监狱法学作为一门社会科学的当然价值就在于它能有助于调整人们之间的某种特殊的社会关系,作为法律学的部门科学则必定有助于调整人们之间的某种特殊的法律关系。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监狱法学的价值就在于能够服务于国家监狱监管工作的立法设置和司法操作。这是它的生命源泉。现在的问题是:监狱法学应该服务于监狱立法和监狱司法实践,是否就意味着它的理论职责就只是为监狱立法的施行进行宣传推广,或者为监狱司法实践总结经验材料。很显然,作为一种学理研究,它不能没有自己的理论品味,科学研究的单纯服务思想必定使它陷入庸俗化。所以它还必须有自己的理论抽象,但同时任何理论抽象都不能离开客观现象作"纯理性"的思维运动甚或玩文字游戏。监狱法学研究的理论价值时时刻刻离不开它的最终目标--改造罪犯,使之成为对社会没有危险的自食其力的公民。
因此,在确立监狱法学的学科价值时必须同时把握两点:其一,监狱法学的研究应该立足于为立法和司法服务,它应该不忘记自己应尽的职责--对监狱立法的内容、结构、指导思想、理论依据各个方面进行科学论证,对不完备之处提出建议,对执法中的各种现象、问题予以解释和监督。而不能简单、片面地定位在宣传政策和注释法条上,监狱法学的研究应当高于监狱法和狱政管理活动,因为后两者只是前者研究的对象,监狱法学的研究既包括对现时法典的研究,还包括对历史上狱制和国外狱制的研究以及学科本身各种范畴的研究。其二,监狱法学的研究应该同时着眼于完善法律学体系和社会科学体系的整体理论。当前中国监狱法学研究价值定位的误区就在于理论研究者和实际工作部门的人员都有意地或在不知不觉中只片面地注意到监狱法学理论为立法和司法实践服务的重要性。
2.关于监狱法学的研究方法
考察中国监狱、监狱法、监狱法学的既有状况,监狱法学研究方法的注释性特征自有它的存在价值。不管是本世纪的前五十年还是后五十年,中国监狱法学研究最初都离不开对已有狱制和监狱立法的肯定性论证(注释),这几乎是所有中国部门法学科创立的共同途径。研究社会科学,实证的方法并非不足取,特别是监狱法学研究,因其对象的特殊性,它最初的理论起源必定只能从一些具体、个别的经验中抽象而来。最多,只不过在某一事实的整理过程中加上一点简单的文字推究。但是,这种纯粹来自感性认识的过分实证方法使我们的学科研究缺乏理性的梳理,这从某种程度上造成了今天监狱法学研究非常艰难的成长机制。因为是注释"现象",我们便特别注意掌握第一手材料,加深感性认识,并能据此进行缜密的定量分析,而且因为在一张白纸上画图,"理论"研究的成果自然很是显著。这一方面使我们自喜于已有成绩,另一方面造成我们的思维定势,很难进入深层的理性抽象的境界。但对一门社会科学来说,缺少高层次的理论抽象、逻辑推理和理性思维,单靠经验积累的实证研究,不可能得出有推广价值的理论成果。如果从严格的要求出发,在有了基本理论的萌芽之后,再一味囿于研究方法的固有习惯,实际上是一种实用主义的、短视的态度。我们应该在感性的基础上有所抽象,在抽象的基础上有所逻辑推理。同时也要看到任何东西都有它的历史渊源,我国原本就是一个狱制相对发达的国家,早在公元前二十一世纪就有了监狱的雏形出现,为了准确揭示历史上某一监狱制度或现象发生的原因和演变的轨迹,研究者有必要对历史上的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考察,由此发现某一制度或问题的历史承继性,即通过研究监狱法制的历史沿革,揭示监狱法制思想和监狱法律的产生、发展和演变规律。另外,近代以来,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狱制已大大走在了中国的前面,国外许多有益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为了全面了解国外的狱政制度,有必要对国外监狱制度的深层次背景进行引介,对不同国别、不同法系的监狱法制进行比较研究,从中分析利弊得失,以获得更多的规律性认识,因此,在监狱法研究中,比较研究法也是很为重要的。当然这些都还只是对狱制和监狱立法的"已然性"进行研究,真正有价值的研究应是对监狱立法和司法操作"应然性"的探讨,也就是说要将监狱法学研究上升到哲学思考,应该从已有的研究成果中鳞选出若干基本的理论范畴作为学科发展的基石和理论标尺。监狱法是刑事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它与刑法、刑事诉讼法有极其密切的关系,学术家们应该将它们作为一个系统来加以研究。罪犯改造是一项要求全社会参与的系统工程,系统方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可见,监狱法学研究的方法是呈多样化的,单纯地使用某一手段或方法都不是明智的选择。
3.关于监狱法学的理论体系
监狱法学理论体系的不成熟和不完善状态已是困扰理论界多年的一大老问题。限于长时间研究方法的单一和狱制、监狱法学发展的不平衡,我国监狱法学的实际水平尚处于对有关法条政策的词语进行经验解释的层面上。一个学科连基本的理论体系都不完善就如同黑夜里走路,既摸不清方向,有劲也没处使。创立独立体系的前提是有一个比较全面的专属学科的范畴体系。考察二十世纪中国监狱法学的发展历史,我们发现监狱法学正好处在这样一种无奈的境地。目前,这一局面已稍有改观,一些基本的范畴似乎已得到公认,如:罪犯改造方针、罪犯改造原则、罪犯人权保障、罪犯的法律地位、罪犯教育、罪犯改造、罪犯感化等等。但是这些还只是初步的成型说法,而且就是这些概念和范畴的确立也是经过政府的"有权追认"后才得以通行的,因为如果不是《监狱法》已经颁布,连这一门学科应叫"劳动改造法学"还是叫"监狱法学"也许都还没有最后敲定。总之,监狱法学研究的理论体系建设现在还没有最后完成,这给今后的研究带来不便或者障碍,因此,进一步完善监狱法学的理论体系依然是很紧迫的课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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