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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基因、隐私、人格、财产、信息、智能财产权、人类共同财富、非本质主义、建构主义
Keywords:;gene,;privacy,;personality,;information,;property,;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common;heritage;of;humankind,;non-essentialism,;constructioni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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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序言
从Darwin到Watson与Crick,从第一个试管婴儿Louise;Joy;Brown到第一只复制羊Dolly,百余年下来;,生命科学不但在医疗、农业、环境、生态等各方面的知识累积与应用上有长足的进展,生物科技更因其对身体、健康,以及最重要的,对生命创生过程之直接干预能力,而形成了对人类文明价值、社会秩序、伦理观念、法律体制等各领域之重大挑战。而其中最重要的一个领域,当然就是分子生物学,或一般所称之基因研究领域。诚如一篇评论引用李远哲院长的话指出;,分子生物学近年来的发展「很可怕」。因此基因学的研究必然要与ELSI的研究同步进行,以避免因为工具理性或技术理性所造成之科技「无所不能」之迷思;,乃至于防范许多相当难以弥补的伤害。
ELSI所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但是其中有一个相当关键的问题是,到底基因;的法律地位为何?我们应该如何在法律体制上看待或界定基因?关于这个问题,又可以粗略区分为人类的基因与其它生命的基因;两大对象领域。本论文就是以人类的基因之法律地位作为探讨的对象。希望透过分析,能够为人类基因之法律地位,或者人对于他本身的基因所能主张的权利,提供一个初步的思考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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贰.;法理学∕方法论的反省:非本质主义与建构主义
由于基因科技所涉及的是一个相当新颖的科技领域,有许多在过去被视为不可能的任务,如今不但可能可行,甚至已经积极进行当中,因此不少传统法学所援用的概念工具、分析架构与理论预设,都受到了相当根本的挑战。这并不意味着应该彻底放弃传统法学的思维方式,但是我们希望能够透过二阶思维的检讨,找出传统法学论述的理论前提,进而思考在何种程度上既有的概念仍可继续使用,在哪些问题方面则需要尝试发展新的观念视野。因此本部分首先进行一些法理学层次的预备思考。
针对本文的研究主题,笔者认为以下两个观点,可能相当有助于我们作为探讨研究基因法律地位问题的背景思考;:非本质主义(anti-essentialism)与建构主义(constructionism)。由于这是两个紧密相连的观点,因此以下笔者将一起讨论说明之。
非本质主义其实是广义的后现代哲学下的一个命题。其重点在于摒弃本质∕偶性(essence/accident)、实体∕性质(substance/;property)、真实∕表象(reality/;appearance)的二分。非本质主义,依照笔者的看法,至少可以区分为两种。强的非本质主义,是一种存有论与认识论彻底的实用主义主张,认为我们无法终局地确定任何对象是否真实地存在,或其本质为何,因此任何的真实、真理、认识、存在,都是一种基于实用观点而来的,在语言使用上的「择定」(option)。由此出发,任何的知识也都是为了特定目的在沟通当中所形成的建构;。因此非本质主义与知识论的建构主义有着内在的关连。
另外一方面还有一种弱的非本质主义的立场,这主要是针对道德、伦理、法律等规范、价值领域而提出的主张。亦即认为,即使外在世界是真实的,但道德价值、伦理规范或法律规范,并不具有任何本质性的存在,而只是一些约定、习惯、期待或主张而已。这之下又可以依照不同的问题领域而有几个次种类,其中可以包括伦理学的不可知主义(ethical;noncognitivis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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