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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互联网大国面临的法律问题 ——建设互联网法治新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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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3 14:49: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世纪中后期发展起来的互联网正在广泛而深刻影响人类的生存和生活方式。
  这样一个没有集中管理、没有国界的“虚拟”空间给人们提供了前所未有的言论表达自由的场所,也为人们的信息交流、通讯甚至市场交易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方便和快捷。互联网对传统大众传播模式、对教学和科研方法、甚至对年轻人的思维方式的形成都产生了并将继续产生巨大的影响。
  就世界范围而言,我们是市场经济的后来者,也是法治、依法治国的后来者。但是就互联网的发展和普及而言,我们已经不是后来者,更不是弱小者,而是位居第二的泱泱互联网大国。发展趋势还表明,以我们的人口之众多、经济发展之快速,在不久的将来成为排名第一的互联网大国也是顺理成章的事情。如何在一个市场经济刚刚起步、法治发展初期的国度里,对高速发展的互联网空间进行有效的法律调整,这既是对立法者、法学家和法律实务者的挑战,也是时代赋予他们建功立业的机遇。
  互联网空间既是现实物理空间的延伸,又相对独立于现实物理空间。现实物理空间的法律多数可以适用于互联网空间的人际关系和纠纷之解决,但是互联网空间的一些特殊问题则需要新的法律规范进行调整。研究互联网空间的法治,首先,要求对在现实物理空间已有的法律资源进行系统的梳理,确定哪些可以适用于互联网空间。其次,需要对互联网空间的新问题进行研究,找到它们的特殊性,然后对症下药,开出互联网上法律理论和规范的良方。
  互联网上的法治问题,涉及国家法律体系的各个方面,包括宪法方面的课题(如互联网空间的言论表达自由)、程序法和冲突法问题(如互联网上侵权案件的管辖与法律适用)、行政法问题(如互联网安全)、刑法问题(如互联网上的犯罪)、民法问题(如电子商务、互联网上的侵权责任、人格权保护、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保护、域名保护)。一个项目和一本书不可能包打天下,从而解决互联网上所有的法律问题;相反,我们认为对具体问题的深入研究更有希望达到成功的彼岸。基于这样的考虑,我们将研究聚焦于互联网上的侵权问题,包括作为中间服务商的ISP的中间责任、互联网上侵权案件的关系与法律适用、名誉(商誉)权的法律保护与互联网上名誉(商誉)权侵害的实务和特殊理论问题、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与互联网上侵害隐私权的特殊问题及个人数据资料合理利用与隐私权保护的关系、电子邮件的隐私权保护和侵权责任、互联网上的著作权侵权实务问题、互联网上的域名保护与侵权责任实务问题。对于这些问题的研究,不可能脱离侵权行为法、人格权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基本理论,但是更值得深入思考的是名誉、隐私等人格权在互联网空间保护之特殊性以及侵权的特殊构成要件与责任之特殊规则。而对互联网上著作权、域名的保护之研究,则更应当注重司法层面的问题,总结审判工作的经验。
  我们无需羞于承认自己是互联网法治研究和实践的后来者。后来者有后发优势,我们可以借鉴别人的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以他山之石攻玉。因此,在研究互联网的法律问题,尤其是互联网上的人格权保护与侵权责任问题时,我们十分重视国际组织(如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欧盟)的经验,注重发达国家(如欧盟成员国、美国、日本)和地区(如我国台湾地区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无论是欧盟的“政府主导”,还是美国的“企业自律”,甚至我国台湾地区在个人数据资料保护法律中引入侵权责任的做法,在本书中都尽可能全面介绍,并分析优劣以备参考。
  “网上侵权的法律调整”或“互联网上侵权问题研究”这样的课题,既是一个民法学的研究课题,也是一个网络法学或信息法学的研究课题。对网络上的侵权问题进行研究,不可避免地要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1)与互联网上侵权密切联系的技术方面的问题:(2)互联网经营者(网站经营者)的实际经营情况。如果离开对这两个问题的探讨而研究网络上的侵权,则有可能纸上谈兵。基于这样的考虑,我们解剖了主要中文(简体)网站的隐私权政策及其实践,并将这些网站的隐私权保护政策与政府网站、企业网站和相关英文网站的隐私权保护情况进行比较,试图得出实证性的结论。同时,我们还对威胁隐私权的两种计算机程序即木马程序和Cookie进行了探讨,以期找到规制这些程序之使用的技术和法律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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