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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论洗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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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论洗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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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3 14:4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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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1
一、洗钱的含义及危害------------------------------------------------2
(一)1、洗钱的含义:其最初的含义与犯罪活动并无任何关系,随着社会的
发展,尤其是某些与犯罪有关的新现象的出现,被赋予了新的含义。
2、洗钱的危害:洗钱行为不但能够掩饰犯罪分子的罪行,使其逃避法律
的制裁,还将严重妨碍金融机构的正常活动。
二、洗钱犯罪的特征--------------------------------------------------3
1、缺乏可识别的受害者。
2、复杂性。
3、专业性。
4、国际性。
5、资金的密集性。
三、洗钱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5
1、洗钱罪的概念:所谓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通过提供资金帐户等各种方法掩饰、隐瞒其非法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2、洗钱罪的构成要件:
(一)洗钱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的客体。
(二)洗钱罪的客观方面。
(三)洗钱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可以由自然人构成,也可以由单位构成,自然人主体要求必须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四)洗钱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其犯罪目的是为了掩饰、隐瞒犯罪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四.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及其范围
1、洗钱罪的上游犯罪----------------------------------------------6
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有的学者把洗钱犯罪称为下游犯罪,而把获取洗钱犯罪所要“清洗”的赃款黑钱的贩毒、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称为上游犯罪。
2、洗钱罪的犯罪形态----------------------------------7
1)、举动犯是指行为人一经实施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某种具体犯罪的实行行为即告既遂的犯罪行为。
2)、行为犯是指行为人着手实施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某种具体犯罪的实行行为并达一定程度时即成立既遂的犯罪。
3)、结果犯是指成立犯罪既遂必须以某种法定的危害的结果作为前提条件的犯罪,法定的危害结果的产生是成立结果犯的一个先决条件。
; (三)关于洗钱罪没收违法收入的范围
1、如果善意第三人取得财物时是无偿的,应当予以没收。
对于善意第三人取得财物时是否没收有两种不同意见:
1)、一种意见认为,不管善意第三人有偿取得还是无偿的取得财物,均没有返还的义务,所有人无权向善意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
2)、另一种意见认为,所有人可以向无偿取得的善意第三人请求返还。笔者认为,对于善意第三人无偿取得洗钱犯罪中的犯罪收益是否没收,应以第二种意见为佳。
2、如果善意第三人取得犯罪收益时是有偿的,只要犯罪收益没有超出有偿部分,就不应当予以没收。
善意第三人有偿取得犯罪收益之所以不应当没收,主要原因在于:
1)、第三人有偿取得财产没有返还义务;
2)、善意第三人取得犯罪收益,其本人是无辜的,甚至还是洗钱犯罪的间接受害者,如果没收其有偿取得的犯罪收益,势必会直接损害其合法权益,造成其财产无故受损,这是不公平的。
3)、没收善意第三人有偿取得的犯罪收益,还会妨碍正常的经济活动,引起正常的经济秩序紊乱,不利于经济发展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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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
洗钱罪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新型犯罪。洗钱,最初的含义与犯罪活动并无任何关系。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其与毒品犯罪、走私犯罪等产生了千丝万缕的联系。犯罪分子为了掩盖其走私、贩毒的非法收益,通过洗钱技术,割断它与犯罪的联系,使之呈现出合法的可消费形式,以逃避追查并享受犯罪成果。这便是现代意义上的洗钱,洗钱行为不但能够掩饰犯罪分子的罪行,使其逃避法律的制裁,而且严重妨碍了金融机构的正常活动,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更甚至于,它为有组织犯罪提供了资金来源,已成为其不可或缺的“生命线”。现在,洗钱已发展成为一个有着高额利润的、复杂的犯罪领域,并成为国际一大公害。鉴于洗钱行为的严重危害性。1997年新刑法正式规定了洗钱罪及法定刑,以直接打击洗钱犯罪活动。所谓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通过提供资金帐户等各种方法手段掩饰、隐瞒其非法所得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从犯罪学意义上来看,洗钱罪与其它犯罪相比,有其显著的特征。首先,洗钱罪没有可识别的受害者,其行为本身也没有引人注目的可谴性。其次,洗钱罪的犯罪手段众多,几乎银行提供的所有服务都可能被洗钱罪者所利用,而且赃款转移过程相当复杂。再次,犯罪分子大多雇佣精通金融法律的专业人员为其提供洗钱服务,因此,洗钱罪具有高度的专业性。最后,由于各国对洗钱的管制和惩治上存在差异,犯罪分子经常利用各国主权管辖范围的限制,跨国作案,以逃避法律的制裁。本文阐明的主要是有关洗钱罪的几个问题:洗钱的概念和危害性、犯罪学意义上的洗钱罪的特征、洗钱罪的含义及构成要件、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及其范围、关于洗钱罪没收违法收入的范围。
关键词: 洗钱 金融 非法收益 洗钱罪 作为 上游犯罪 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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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洗钱一词,最早来自美国。据称20世纪初,美国旧金山市有家饭店叫圣﹒费朗西斯的老板看到自己饭店用于日常流通的一些钱币沾满了油污,因怕弄脏了顾客所带的白手套而影响饭店的生意,便将收进的脏币用洗涤剂清洗一遍,然后将清洗后像新币一样干净的硬币投入使用,这便是洗钱一词的由来。随着社会的发展,洗钱一词逐渐与犯罪产生了千丝万缕的联系。最初的洗钱犯罪是与毒品犯罪联系在一起的,可以说是贩毒的衍生物。后来,逐渐发展到走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领域,而且日益猖獗。严峻的现实迫切需要用法律武器同这种犯罪作斗争。1998年12月9日,联合国制定并通过了《联合国禁毒公约》,中国是首批签署的国家之一。在这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关于禁毒的决定》,第一次以国内法的形式将清洗毒赃的国际性犯罪行为规定为犯罪,成为以后“洗钱罪”的滥觞。97年新刑法正式规定了洗钱罪及法定刑。修订后的刑法对洗钱罪⑴的明确规定不仅有利于直接打击洗钱犯罪活动并加强同国际社会的合作,而且也有利于对毒品犯罪,走私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等上游犯罪的惩治和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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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洗钱的含义及其危害
洗钱,其最初的含义与犯罪活动并无任何关系。但是,“洗钱”一词的含义并非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尤其是某些与犯罪有关的新现象的出现,“洗钱”一词也被赋予了新的含义。
本世纪50、60年代以来,毒品犯罪、走私犯罪日益猖獗,由于来自犯罪活动的大量非法收益容易引起警方和税务官员的注意,所以需要通过洗钱技术来隐藏这些非法收益,或者将其混入合法收入中,使之呈现出合法的可消费形式,以便割断它与犯罪的联系,逃避追查并享受犯罪成果。实质上,这种行为是为了把犯罪行为获取的赃款黑钱所具有的非法性这一“污点”清洗掉,使之变成像是通过正常途径获取的“干净钱”,从而达到逃避法律惩治的目的,这便是现代意义上的洗钱。
现在,洗钱已发展成为一个有着高额利润的、复杂的犯罪领域,并成为国际一大公害。洗钱行为不但能够掩饰犯罪分子的罪行,使其逃避法律的制裁,而且由于洗钱一般是通过金融⑵机构进行的,还将严重妨碍金融机构的正常活动,为使犯罪合法化,就必须去拉拢政府官员和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以他们作为保护伞,从中起着庇护和掩饰的作用,成为腐败的温床。更甚至于,它是其它犯罪,尤其是有组织犯罪的润滑剂,是其不可或缺的“生命线”。如果没有洗钱技术的帮助,犯罪分子无法享受其巨额的非法收益的话,那么犯罪规模就会比现在小得多,而且远不及现在的犯罪实施起来那样得心应手。
二、洗钱犯罪的特征
洗钱罪作为一种新型的犯罪,有必要从犯罪学的意义上探讨其与其它犯罪的显著差别,从而概括出其特征。这样有利于刑事立法上对洗钱罪的认定。洗钱犯罪从产生到现在已发展了数十年,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洗钱罪呈一出有别于其他犯罪的特征:
(一)缺乏可识别的受害者。洗钱犯罪不同于一般的街头犯罪,犯罪结果或犯罪危害能为人直观感知。洗钱犯罪没有可识别的受害者,其行为本身也没有引人注目的可谴性,所以难以引起人们的注意。一般说来,警方想要直接发现犯罪的发生是很困难的,只能依靠间接的申报材料或者一些其它的数据分析。即使这样,发现的犯罪数同实际犯罪数之比也是很低的。
(二)复杂性。洗钱的手段众多,几乎银行提供的所有服务都可能被洗钱者利用。另外,一项洗钱阴谋可以使黑钱在到达最终的目的地之前,通过众多的国内外的商业公司和金融机构。洗钱阴谋是如此的复杂,有时甚至于参与其中的专业人士,如银行家、律师、会计都无法察觉。下面是一个美国联邦调查局1989年查获的每月洗钱数额达2500万美元的洗钱团伙,该团伙的复杂洗钱过程如下:1.毒贩用箱子和袋子装好贩毒赃款运往纽约、休期顿和洛杉矶的“屏幕珠宝店”2.在哈里伍德、佛罗里达、罗纳尔、瑞芳英,炼金商开办“屏幕金店”并假装和洛杉矶珠宝商做买卖,以制造一个表面上合法的商业经营假象。3.将现金装入卡车,运到洛杉矶市区的珠宝批发处。4.洛杉矶的珠宝商将钱存入银行,利用伪造的交易证明用以解释巨额现金的来源,这样就躲过了现金申报。5.洛杉矶珠宝商随后以电汇的方式将赃款转移到纽约,又通过电汇转移到乌拉圭的蒙得维亚。6.在蒙得维亚,掩护毒赃的货币兑换者又把钱转移到哥伦比亚麦德林﹒卡特尔的帐户上。从上述过程可以看出洗钱的复杂性主要体现在转移上。
(三)专业性。当今,洗钱已发展成为高度复杂的、国际性的专门行业。由于洗钱要涉及国内外复杂的金融制度和法律制度,绝非一般的犯罪分子可做到,唯有熟悉国内外金融法律制度的专业人士才能胜任,所以犯罪分子愿意支付高额费用以换取专业人士的服务,而一些律师、金融机构人员、投资专家等为谋取暴利也愿意为犯罪分子提供洗钱服务。
(四)国际性。由于不同国家在洗钱的管制和制裁上存在差异,有的非常严格,如美国,它在金融方面有一套严格的反洗钱申报制度,而且对洗钱犯罪的刑事处罚非常严厉,最高刑可监禁二十年;而有的国家根本没把洗钱活动犯罪化,更有甚者,还存在有利于洗钱的严格的银行保密制度,这些国家被认为是洗钱的天堂。洗钱集团可以把黑钱转移到这种管制不严或没有管制的洗钱天堂进行清洗。另外,为了逃避司法官员的追查和罚没,洗钱者一般都利用各国主权管辖范围的限制,将黑钱在数个国家之间转移,给立案追查设置障碍。当今,由于各国法律规定的不同以及其它方面的原因,跨国间的反洗钱协作非常困难。另外,洗钱的国际性不仅仅指洗钱犯罪涉及的地域范围非常广泛,还包括犯罪技术的国际化。先进的犯罪手段会迅速在全球范围内传播开。所以,建立国际间的反洗钱协作,是反洗钱对策的一个必要组成部分。
(五)资金的密集性。犯罪集团获取的犯罪收益,大部分为现金,尤其是毒品交易几乎百分之百采用现金交易。因为,现金利于伪装,也不容易留下交易痕迹。在金融市场与信用制度较发达的国家,其使用现金密集程度较底,如英国、法国等。其现金与国民生产总值的比率为3—4%左右。而对于金融市场与信用制度不发达的国家,如中南美、东南亚等国家,其现金密集性高过20%以上。这种国家很容易成为黑钱的集中地。如果一个地区的现金密集性在某个期间突然升高,很有可能是洗钱活动正在进行。下面是美国的一个例子。美国政府通过联邦储备局在各地的分行,了解当地金融机构现金盈余情况,以察觉有无洗钱活动存在。1985年联邦储备局迈阿密分行公布了当地有现金60亿的盈余后,连续几年,在联邦政府严密地调查南佛罗里达银行的营运状况下,1988年后迈阿密的现金盈余大幅度滑落至45亿美元。于此同时,由于洗钱活动转移的结果,洛杉矶的现金盈余从1985年的1.66亿爆增至1988年的38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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