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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自报名罪犯问题的成因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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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自报名罪犯问题的成因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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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3 14:3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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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改革开放的形势、城市与农村的收入差距增大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城市打工、暂住、流动人口的犯罪,已使大中城市监狱中的外省市籍押犯占相当的比例。以上海市周浦监狱为例,目前,外省籍罪犯己占押犯总数的52%,同时,也出现一个新的情况,即自报名罪犯问题。
; 自报名罪犯,有狭义和广义、显性和隐性之分。狭义的自报名罪犯,是以押犯判决书上出现“罪犯某某某(自报名)”为表现形式,即至人民法院宣判时,尚未能查实该被告的真实姓名,而以被告自己报出的姓名为代表符号,制作判决书时,标注出“自报名”以与其他罪犯相区别。判决生效,投入监狱后,监狱一般称之为自报名罪犯。这是显性的自报名罪犯。广义的自报名罪犯,包括假冒他人姓名尚未被监狱发现及狱中一切未报真实姓名的罪犯,狱中这种没有明显标志的冒名、匿名人员,是隐性的自报名罪犯。据市内某监狱统计,在押犯中自报名罪犯有25人,约占押犯总数的1.2%。近三年来,有逐年增多的趋势。
; 一、自报名罪犯的出现和增多带来一系列问题
; 1、其真实身份尚未认定,监狱对罪犯的情况不能确实掌握。哪一个是“定时炸弹”,什么时间爆发,什么样的“引信”都一无所知,成为监管安全的隐患。例如,1996年某农场监狱一罪犯,在监狱开展坦白、检举政治攻势期间,有一天回到监房,突然脾气暴躁,拿起凳子砸伤他犯。这一反常举动引起监狱的注意,认为该犯可能有重大隐案。纳入狱侦视线后,该犯交待负案在身的其他三名罪犯都是用化名、假名在农场监狱服刑的。于是,主犯相继被收审。
; 2、监狱在甄别自报名罪犯的真实身份、住址时,易受蒙蔽。自报名罪犯关押在监狱,核实其姓名、身份一般要发函去该罪犯家乡的公安机关。如果公安机关复函“查无此人”,问题就明确了,该罪犯用的是假名假身份假地址,监狱自然不会放过。如果公安机关复函为“有某某这个人,某年某月已去某市打工”。这种情况,问题就复杂了。有的确实如此,去某市打工,某年来沪后犯罪,判刑人狱。还有一种情况,真正的这个人确实“在某市打工”,既未犯罪也未被投入监狱。被投入监狱的是另外一个人,冒用了某某的姓名。这种情况,监狱受人力、物力以及交通条件的制约,往往把自报名罪犯受蒙蔽后合理地当作真实姓名罪犯,把危险当做安全,隐患更大。
; 3、监狱系统电脑软件目前的狱政管理信息系统落后,没有“自报名”这一栏目。对自报名罪犯,不但不能统计分析,相反,连“(自报名)”这一特殊标记也省却了。用假名当作真实姓名统计,以至于“电脑一点儿也不怕警察!”、“电脑竟敢欺骗警察?真是岂有此理!”--其实,真正岂有此理的是电脑软件的更新没有跟上新情况。
; 4、自报名罪犯刑满释放前后,刑满释放通知书、档案、改造表现鉴定等材料,都无法投递。已寄出的材料被退回,并附有邮局“查无此人”的回单。长此以往,监狱积存的这一部分自报名罪犯的档案材料,“不知是谁的”莫名其妙。
; 5、自报名罪犯刑满释放后,无法跟踪。这一部分人,来无名,去无踪,居无定所。一旦释放,再想找到这个人就如同大海捞针。监狱无法对其跟踪调查,更谈不上反馈改造信息,落实综合治理。
; 6、对人民法院判决附加刑罚金的,难以执行。自报名罪犯被关押在监狱,他们对罚金的执行往往是“要钱没有,要命有一条”。自报名罪犯一旦刑满释放进入社会,罚金执行就石沉大海再也难找到这个人,罚金写在判决书上,白纸黑字大红公章成一纸空文。有法难依,有法不依,执法难严,违法难究。
; 二、自报名罪犯的几点成因
; 1、负重案、特大案件在身,顾忌案发,隐姓埋名。1999年9月某监狱收到安徽公安机关的身份查验函;发现罪犯胡某使用假名并有隐案嫌疑。于是,政策攻心、审讯,该犯交待了伙同其他二人,劫得桑塔纳出租车一辆,并残忍地杀害司机,埋尸16个月的劫车杀人悬案。
; 2、身份证遗失或谎称遗失;或谎称偏远农村未办身份证。
; 3、假冒他人姓名,慑于家乡舆论或某种利害关系,怕被人知道入狱。
; 4、精神病忘记姓名;或者伪装精神病的自报名。
; 5、计划生育超生人口,称未办户籍、身份证。
; 6、曾身居某要职或曾服务于某特种行业,慑于组织纪律和人格危机。
; 7、重,特大事(案)件的知情人、当事人或黑社会集团的骨干,慑于某种危险、威胁、权威、规矩和信仰。
; 8、故意犯轻罪,自报姓名判刑人狱。在“红色保险箱”中躲避公安机关追捕。
; 此外,自报名罪犯目前均为外省籍。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在具体办案时,受人力、物力特别是法律程序规定的时限制约,尚不能查清其真实姓名,也是近年自报名罪犯逐渐增加的重要原因。自报名罪犯业已出现,对新的情况,相应的法律法规却明显滞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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