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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婚内强奸:从客观事实到法律事实的演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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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3 14:30: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关键词: 婚内强奸;客观事实;法律事实;比较分析
; 摘 要:古代西方在传统夫制社会下的男强女弱、男主女从的模式之下,刑法理论中的婚内强奸能否占得一席之地,无疑由于以"妻子承诺论"和"促使女方报复论"为理论支撑的"丈夫豁免",而使婚内强奸毫无立锥之地。20世纪中后期以来,在工业革命的背景下,西方各国开始了一场规模空前、势不可挡的以追求政治、经济、性权利平等为目标的女权运动,人们开始逐步反思检讨"丈夫豁免"的正当性与否,摒弃了强奸罪中的"丈夫除外"原则。婚内强奸在中国作为一个客观事实的存在显而易见,而其从客观事实到法律事实的演进,反映了当代中国在权利规范从社会本位走向权利本位之后,人权保障和提供社会公正将是任何一项法律制度所不可或缺的功能。
;
; 法律社会学者认为,一种现象之所以能被人们所感知,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它作为一种事实存在,二是它作为一个概念被社会中人(最起码是社会中的部分人)所认知。[1]由此,笔者认为,作为任何一种法律现象的社会存在,同样需要具备两个条件:其一是它作为一种客观事实存在;其二是从客观事实转化为法律事实,成为一个法律概念。对于婚内强奸来说,也是如此。婚内强奸作为一种伦理的、社会的、法律的问题显现出来,其背景是后工业社会的形成和女权主义的出现。在中国,由于很长一个时期内不具备这种条件,因此,发生在夫妻之间的性行为中即使有暴力存在,但婚内强奸却并不能作为一个法律事实被人们认知。
; 一、婚内强奸作为一种客观事实的存在
; 据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学研究所对全国6个省市9033对20岁至54岁夫妻的调查:在20 岁至54岁的已婚夫妇中,主张妻子不可以拒绝丈夫的性要求的,在城市男子占19·84%,在农村男子中占27·39%,而持同样看法的城市女性占18·66%,农村女性占33·59%。潘绥铭1989年对27个省市1279人的调查结果表明,女性中有17·5%的人经常在自己没有性要求时为满足丈夫而性交。周美蓉等1990年对上海卢湾区1800名已婚育玲妇女的调查结果显示,在夫妻间的性行为中,有8·5%是在妻子不同意的情况下发生的。[2]
; 另据全国"性文明"调查研究课题组[3]1989年调查数据表明,在夫妻性生活中,当丈夫要过性生活,而妻子因身体不适或其他原因不想过性生活时,采取什么态度,回答"勉强应付的",城市占19·7%,农村占17·5%;回答"和对方亲热一下,以作为补偿的",城市占16·2%,农村占14·4%;"拒绝性交但向对方说明情况的",城市占52·9%,农村占58·1%;"严厉拒绝的",城市占7·1%,农村占9·6%(详见表一)。
表一:如果你身体或心情不好,配偶要和你过性生活,怎么办
   地区总人数勉强应付不性交,但和对方亲热说明情况,
求得谅解严厉拒绝未答或不详人数%人数%人数%人数%人数%城市6210122319.7100316.2328352.94397.12624.2农村139224417.520014.480958.11349.650.4
  这种情况,如果按照性别分析,似乎差别不大。(见表二、表三)
   
表二:如果你身体或心情不好,配偶要和你过性生活,怎么办(城市)
   地区总人数勉强应付不性交,但和对方亲热说明情况,
求得谅解严厉拒绝人数%人数%人数%人数%男172338022.039923.185849.8865.0女406780619.857714.2234057.53448.5
   
表三:如果你身体或心情不好,配偶要和你过性生活,怎么办(农村)
   地区总人数勉强应付不性交,但和对方亲热说明情况,
求得谅解严厉拒绝人数%人数%人数%人数%男3015217.35417.916354.23210.6女108319117.614613.564559.61019.3
  当一方的性要求遭到另一方拒绝后,如表四所示,城市有64·1%、农村有70·0%的被调查对象都能给予谅解,这种态度当然是正确的。但是,采取很不正确或不太正确的态度的还分别占31·0%和29·2%;其中,在城市和农村各有2·6%、2·8%的被调查对象,对不愿意过性生活的另一方采取强迫进行的态度。
   
表四:如果你拒绝性生活,配偶的态度是
   地区总人数勉强应付不性交,但和对方亲热说明情况,
求得谅解严厉拒绝未答或不详人数%人数%人数%人数%人数%城市6210168827.21622.6721.2397864.13105.0农村139235925.8392.890.697570.0100.7
  从表一可以看出,当一方不愿意性交时对另一方的性交要求采取不同方式的拒绝态度的,城市占76·2%,农村占82·1%。而如表四所示,另一方由于性交要求遭到拒绝从而采取不正确态度的,城市占31·0%,农村占29·2%。以这两个数据相乘,可以得出:对城市夫妻来说,由于一方有时拒绝过性生活而影响夫妻关系的占23·6%;这种情况在农村则占24·0%。这就是说,这种情况在城乡都占四分之一左右。
  这个比例是很不小的。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可能是夫妻一方态度错误,也可能是双方态度错误,从表五、表六看来,男女差异似乎不大。
   
表五:如果你拒绝性生活,配偶的态度是(城市)
   地区总人数勉强应付不性交,但和对方亲热说明情况,
求得谅解严厉拒绝未答或不详人数%人数%人数%人数%人数%男169747227.8392.3231.4116368.500女4049117729.11132.8471.2271267.000
   
表六:如果你拒绝性生活,配偶的态度是(农村)
   地区总人数勉强应付不性交,但和对方亲热说明情况,
求得谅解严厉拒绝未答或不详人数%人数%人数%人数%人数%男3008327.793.020.720668.700女107027625.6302.870.676670.900
  从上述数据中可以看出[4],婚姻关系内的强制性行为虽然总数只是近3%,[5]但是从绝对数来说,也足有几百万人之多。可见,婚内强奸在中国作为一个客观事实而存在之普遍性。在中国当今的社会生活中,虽然妇女地位日益提高,男女平等观念日益向各个领域渗透,可是,男权主义、大丈夫主义的思想仍然很深,特别是在偏僻落后的地区更为严重。正所谓"娶来的老婆买来的马,任我骑来任我打"。女子在夫妻性生活中是谈不上什么性权利的,而只能沦为丈夫发泄性欲的工具或奴隶。[6]
; 在李楯研究员搜集的15个丈夫强奸妻子的案例中,法院一般只对未婚同居者之间的强制性行为和在因具有抢亲或者包办、买卖婚姻情节而认定婚姻无效时,才做有罪判决。如果法院认定婚姻有效,即使是在离婚诉讼之中,丈夫强制妻子发生性行为,也不认为丈夫有罪--甚至这种强制行为已经达到了极为严重的程度,或者是已经引起了极为严重的后果。例如,劳与蒙婚后感情不好,蒙长期拒绝与劳同居,某日,劳邀同厂工作的二人协助,将蒙捆绑起来脱去衣裤,强行性交,法院对劳做无罪判决。陈与邹在镇司法办公室已经达成离婚协议,陈在尚未领结婚证前,强制与邹性交,致使邹在挣扎逃出后当即服毒自杀,法院也认定陈不构成强奸罪。并且,以上这种判决有都得到了负有司法监督职权的中央检察机关的认可。[7]
; 英国心理学家霭理士认为,婚姻内的强暴,比我们所见的婚外强奸案多得多;而鲁迅先生早就认定,受丈夫欺侮的女子,社会地位根本比不上妓女,上床前连讨价还价的资格都没有!婚姻中的性爱,原本应该是发自内心的情爱,才能获得和谐和温馨。然而,现实生活中的一些遇上诸如上述情况的女性们,在支配自己身体、情感反应、爱意感受和性欲方面,缺少或没有更多的权益,尤其在性生活方面,很难有自主权。几千年男权社会的遗毒,在社会表面上已逐渐消失,但在婚姻家庭里,特别是夫妻性行为上,却是变化不大。丈夫的强迫性行为,极大地损害着妇女的心身健康。那种自甘忍受的女性,其心理损害程度更为严重。医学专家认为,丈夫强迫过性生活,是造成女性性冷淡的重要原因,也是女性心理障碍、人性障碍、神经及精神疾患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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