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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论信用证规则中的“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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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3 13:16: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 要] 关于信用证规则中的付款,国内论文和著作有承付、兑付、议付、偿付、代付五个概念。本文对这五个概念进行了分析,在弄清其各自含义的基础上加以比较,以期对信用证规则的学习、应用有所帮助。
  ?[关键词] 承付;兑付;议付;偿付;代付
  ? Abstract:About the payment of the L/C, there are many different conceptions in domestic articles and monographs. The names of the conceptions are as the followings: promise to pay, cash, negotiation, reimbursement and pay for another.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five different conceptions and makes a comparison between them so as to have a clear understanding of these conceptions. This analysis and comparison will help us learn the L/C regulations.
  ? Key words: promise to pay; cash; negotiation; reimbursement; pay for another.;
  ?引 言
  
??信用证是国际商事交往中一种基本的结算工具。在我国,用于进出口贸易的多种支付方式中,跟单信用证方式占很大比重。《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niform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 UCP )是国际商会为规范与统一各国信用证操作差异,避免法律纠纷而制定的国际惯例。2006年,在巴黎召开的国际商会年会上全票通过了《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即UCP600,于2007年7月1日正式生效。UCP600的出现进一步便利了交易当事人对信用证的使用。由于信用证支付相对比较复杂以及人们理解的偏差,在使用过程中,经常会出现疑惑,关于信用证的“付款”就是一例。付款是信用证操作中非常重要的一环,而关于付款国内出版物就有承付、兑付、议付、偿付、代付五个概念。概念不清,不仅使人迷惑,更会在实务中引发错误,造成损失。本文拟对信用证中这五个基本的同时又很容易引起迷惑的概念加以分析、比较,以期对信用证规则的学习理解有所帮助。
  
??一、承付、兑付
  
??承付、兑付实为同一含义,它们对应的都是UCP600中第二条“定义”(Article 2 Definitions)中的“Honour”,只是由于翻译的不同,各学者采取了不同的叫法,甚至在同一本书中前后叫法也有所不同。例如,陈国武主编《〈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第600号出版物》第5页,用“承付”一词,第7页用“付款”;李金泽主编《UCP600适用与信用证法律风险防控》第18页,“引入Honour(兑付)的概念”用的是“兑付”,第28页“与银行付款有关的定义”用的是“承付”,第30页“各种与付款有关的概念辨析”用的是“承付”。“Honour”为UCP600在定义(Definitions)中新增的一个概念。为了明白其含义,避免分歧,在此我们将UCP600原文列出:
??Honour means:
??a. to pay at sight if the credit is available by sight payment.
??b. to incur a deferred payment undertaking and pay at maturity if the credit is available by deferred payment.
??c. to accept a bill of exchange (“draft”) drawn by the beneficiary and pay at maturity if the credit is available by acceptance.
??那么,根据UCP600,承付(兑付)意为:
??a. 对于即期付款信用证即期付款。
??b. 对于延期付款信用证发出延期付款承诺并到期付款。
??c. 对于承兑信用证承兑由受益人出具的汇票并到期付款。
??在这一定义中,UCP600将三种付款行为统一到了一个概念下,对即期付款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和承兑信用证下银行的责任进行了统一的界定,即“承付(兑付)责任”。结合UCP的其他条文可知,开证行对受益人的付款行为均称为承付(兑付),而其他银行,包括保兑行、指定银行的行为可能是承付(兑付)或议付,要根据信用证规定的兑用方式具体确定。
??但是,在香港地区,部分银行开立的中文或中英文对照的信用证中,大多把honour译为“付款”。因而,有的学者并未将honour译为“兑付”或“承付”,而是“付款”[1]。其理由就是UCP600第2条定义中对“honour”所作的三点解释。如将“honour”翻译为“兑付”,似乎很容易理解为是将“承兑”和“付款”合为一个词。而实际上,在上述三大类信用证(即期、延期(迟期)和承兑信用证)中,需要办理承兑手续的,只有一种,即承兑信用证。此外,无论何种信用证,最后都有“付款”这个环节,所以将“honour”广译为“付款”更妥当。笔者同意此种观点。当然,将“honour”译为付款,与将“payment”译为“付款”是有区别的。前者的含义更加广泛,它不仅体现最后的“付款”环节,还包括“付款”前的环节,诸如“提示”、“付款承诺”及“承兑”等。正如UCP600第一条所指出的那样,有的内容更适合在本惯例解释。
  
??二、议付
  
??“议付”,即UCP中的“Negotiation”,在信用证业务中一直是一个富有争议的词。ICC银行技术与惯例委员(the ICC’s Commission of Banking Technique and Practice)在UCP500及后续解释中给出的“支付对价”、“承担付款责任”等说明模糊的用词令各种充满歧义的解释充斥在大量的纠纷中;UCP600的新说明无疑是一大进步,但仍然存在一些困惑。
??(一)议付的含义
??UCP600修改了UCP500关于“议付”的定义。根据UCP600第二条关于议付(Negotiation)的表述,议付包括以下内容:
??1.“议付”是开证行授权的被指定银行(nominated bank)采取的一项有效行为。“议付是经开证行授权的,可以是保兑行,也可以是其他被指定银行。议付有自由议付和限定议付之分。在自由议付的情况下,被授权的指定银行可以是任何一家银行。
??2.“议付”是一种购买行为,而购买的对象有两种,一种是汇票,一种是单据。议付项下银行的行为也有两种,一种是预付(advancing funds),一种是同意预付(agreeing to advance funds)(即做出预付承诺)。由指定银行在审单无误后,按票面金额扣减议付日到开证行偿付日这段时间的议付行的垫款利息及议付费、单证邮寄费等后,将净款付给受益人。对受益人而言,在信用证项下办理议付,意味着付款到期日前,只要提交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单据,就能通过贴现得到货款[2]。
??(二)UCP600对“议付”的修改
??根据UCP500第十条,信用证分为即期付款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和议付信用证四种。该条b款第II项将议付定义为“被授权议付的银行对汇票或单据付出对价(Giving the value)”,并强调“仅审核单据而未付出对价并不构成议付”;UCP600第2条定义中对议付定义的规定更加详细,并且承认了远期议付信用证的存在(即同意预付,agree to advance)[3]。
??此外,UCP600关于议付的一个重大改变就是,第二条定义将信用证分成:即期付款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和承兑信用证三种形式,删去了议付信用证。学者认为,这样的修改是很正确的。因为任何一种跟单信用证,根据开证人的意愿,在开出的信用证中,既可以允许议付,也可以不允许议付。如果开出的信用证允许议付(无论自由或限制议付),那么无论这份信用证是即期信用证、延期还是承兑付款的信用证,只要受益人能满足证内规定的条件,提交证内所要求的单据,银行都可以办理议付手续。换句话说,议付信用证所要求的特性,完全可以由其他三种信用证来完成。因此,如果把议付列为一种信用证的形式,是不恰当的。
  论信用证规则中的“五付”——承付、兑付、议付、偿付、代付
  
??三、付款(Honour)与议付(Negotiation)的区别
  
??“honour”译为“付款”更加恰当,因此,下文出现“honour”我们用“付款”(广义)指代,不用“承付”或“兑付”。付款即承付(兑付),前已述及,笔者赞同将其译为“付款”。
??UCP600引入付款(Honour)概念,并对议付(Negotiation)做了一定的修改。人们对它们的区别较少注意,甚至将其混为一谈。事实上,付款(Honour)与议付(Negotiation)是信用证在银行实务中两个不同的侧面。付款是义务人履行义务或其他银行受付款义务人委托代付款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而议付侧重的是当受益人在提示议付行议付时,议付行买入受益人的汇票或单据,其性质是议付行对受益人的一种融资。这两中行为在对汇票的要求、受益人取得款项的途径等很多方面是不同的。比较这两者的不同,可以澄清认识,有利于信用证业务的顺利开展。二者有以下不同:
??1.付款可以不要求开立汇票,而议付则要求开立汇票。付款的三种方式中(即期、延期和承兑)只有承兑要求必须开立汇票,其他两种方式是没有此种要求的。而对于议付,受益人通过议付行购买汇票和单据得到兑现,汇票是重要的支付工具,因此必须开立汇票。而且该汇票必须是可以转让的,汇票的受款人应做成指示式抬头(Pay to the order of XXX)。
??2.在付款情况下,受益人从付款行取得的货款是不受追索的;而在议付情况下,受益人从议付行取得的货款是有可能受追索的。这是付款和议付最大的不同。
??3.在付款情况下,受益人可从付款行取得足额的发票或汇票金额。而在议付情况下,受益人从议付行取得的款项是打过折扣的。议付行在议付时,通常要扣除垫款期间(即寄单索偿与得到付款期间)的利息、手续费等项费用及外汇利差,因此,受益人从议付行不能取得足额的发票或汇票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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