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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论对社区矫正的正确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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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论对社区矫正的正确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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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3 13: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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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以下简称“两高两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后,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在我国正式展开并逐步扩大。文章论述了要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必须正确认识和理解社区矫正的含义,认识社区矫正产生和发展趋势,认识社区矫正应具有的实质内容,认识我国社区矫正试点的内涵和应然走向,从而提升社区矫正的理念、强化社区矫正的实践动力,推进国家的司法改革与和谐社会的建设。
[关键词]社区矫正;产生;发展;实践
在我国,社区矫正是个外来词,有时候也叫社区矫治、社区处遇、社会内处遇、社会基础处遇、社区刑罚等。我国过去一直没有使用社区矫正这个名词,随着社区矫正试点的开展与扩大,以及传媒的作用和学者的学术交流,社区矫正一词在人们的耳目中出现率越来越高。但是何谓社区矫正,人们还是存在一些模糊的观念。只有认清社区矫正的含义,才能更好地把握社区矫正工作的方向。
一、从社区矫正的产生与发展看社区矫正所包含的内容
一般地说,社区矫正真正萌芽于英美国家的“中途之家”、假释、缓刑这三种制度的出现。美国于18世纪末至19世纪初建立了一系列的国家监狱和州监狱,通过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予以教育矫治来改造罪犯。但是,监禁改造罪犯虽能够通过惩罚和教育,使被矫正者改邪归正,但是未能完全达到回归社会的宗旨,由于被矫正者出来后难以融入社会,重新犯罪现象十分严重。对监狱的负面效应的反思就出现了相关的社区矫正制度。
“中途之家”是在美国19世纪初出现的具有社区矫正意义的一项社会处遇。1816年,美国马萨诸塞州成立了专门的法律委员会来实施对类似于现在的“中途之家”这一最早制度的运作。他们认为,人类天生的对犯罪人的歧视导致许多释放犯人无法找到正常工作,从而促使他们再次走上犯罪道路。从经验主义来看,有必要建立一个花费不多的可以容纳那些被释放后无路可走的、处于失业状态下的贫穷的前服刑犯的建筑,使他们在找到工作之前不再成为流浪汉,并且提供价钱便宜的食宿、提供临时性工作,直到他们重新找到工作融入社会为止。因此,“中途之家”主要是运用社区资源,以协助少年犯或者初出狱的释放犯人适应社会为目标的矫正方法。1856年美国波士顿市成立了当时主要针对妇女的具有现代意义上的第一所“中途之家”,由此带动了此后将近十年的针对妇女的社区项目的发展。1896年,美国志愿者协会和救世军在美国各地成立八家“希望之家”,至此,“中途之家”开始蓬勃发展,直至1964年国际“中途之家”联合会的成立,标志着“中途之家”这种社区矫正方式的广泛应用。“中途之家”所具有的咨询、教育、工作及就业辅导等功能对于少年犯、女犯、即将期满出狱的受刑人、即将假释之受刑人、接受保护管束者、滥用麻醉药者、酗酒者等的矫正、预防再次犯罪具有良好的效果。
“假释”是对监狱或者看守所服刑的犯人有条件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假释制度通常被认为发端于澳大利亚,当时英国将许多犯人流放到作为其殖民地的澳大利亚。1840年担任澳大利亚诺福克岛总督的英国海军军官亚历山大·马可诺基有感于该岛环境之恶劣,为改革狱政,鼓励受刑人自我改造,采用了“点数制”的奖励制度,按照犯人在狱中的表现良好与否奖励点数,依照积累之点数受刑人获得五种待遇,其中第四种“岛上自由居住”被认为是最早之假释,受刑人获得监狱发给的“假释票”就可以提前离开监狱。因此,亚历山大也被称为“假释之父”。1853年英国废除流刑,英国本国开始采用假释制度,因在爱尔兰的监狱适用,所以被称为“爱尔兰制”。早在18世纪,美国便有认可法院具有在刑满前释放犯人的权力及附条件恩赦的习惯,1870年美国监狱学会提倡采用爱尔兰制,1876年纽约州的爱米拉感化院开始实行假释,1910年每个联邦监狱都开始建立假释委员会,1930年美国国会以美国假释委员会取代了分别的委员会,1944年美国所有州和联邦均确立了假释制度,1947年成立了全国缓刑和假释协会。使假释成为解决监狱拥挤和罪犯与社会结合的重要制度,美国也成为世界上最重视假释制度的国家。
“缓刑”是司法运行中促使犯人以积极态度改造自己尽早回归社会、适应社会的一种社会处遇。在19世纪初的英国,法院还广泛适用“判决暂停执行”措施,准许人犯绝对或附条件适用赦免。但这种措施因没有规定罪犯在判决停止执行期间应遵守的事项和对其进行监督,所以不认为是现代意义上的缓刑。与缓刑最为接近的制度可谓英国的“具结保释”。具结保释就是在陪审员认定罪犯有罪后,法官对其暂缓宣告有罪,而以保持善行为条件将其释放,犯罪人则被要求提出金钱保证,如违反条件,即交纳所保证的金额,并执行刑罚,若能遵守条件保持善行,不但保证金可以免除,其刑罚也获得无限期的缓执行。此后该制度传人美国,1836年马萨诸塞州首次立法实行这一制度,成为美国缓刑制度的法律渊源。1842年英国法官希尔就广泛使用这一制度。1879年英国的“简易裁判法”将这一制度规定在内,并要求志愿者对被具结保释者予以监督,被后世称为“宣告犹豫”。1841年初,美国马萨诸塞州波士顿市的鞋匠约翰·奥古斯塔作为“华盛顿全民禁酒协会”的成员,首先向波士顿违警法院表示愿意为犯罪的酗酒者承担法律责任,保证他们能改变恶习,如果不能实现诺言,他情愿自己承担经济上的损失。他的请求后来得到法院的认可,法院将酗酒者的判决时间推迟三个星期,交其管理,到期时,法官将罪犯的监禁判决变为罚款。约翰·奥古斯塔对刑事司法体制改革具有浓厚兴趣,经常出现在波士顿的法庭,向犯人提供咨询和保释,并千方百计地为被保释的犯人解决住宿、生活问题,帮助他们寻找工作。在1842—1859年期间,他总共花了24万美元,一共保释了近二千人,包括男性、女性、成人和孩子,免除了他们被监禁的状态,并使他们成为守法公民。约翰·奥古斯塔是世界上第一个缓刑志愿者,他首先使用了缓刑这一概念,并创立了对犯罪人判决前调查的思想,探索了有关对犯人进行监督的条件、对社会生活环境的调查以及对缓刑的撤销等实践活动,为此,他成为世界上缓刑制度的创始人。1878年马萨诸塞州首先从法律上承认了缓刑制度,并为缓刑工作人员支付工资,后在美国各州及联邦逐渐推行,成为社区矫正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中途之家”给社区矫正进行了观念上的准备,而假释、缓刑制度的实行为社区矫正提供了实践的经验。社区矫正项目的开展有效地缓解了监狱过于拥挤的局面。随着美国联邦政府的支持和民间组织的积极参与,20世纪六七十年代,社区矫正风靡美国,产生了众多社区矫正的项目,如社区服务、看护中心、家中监禁、电子监控、居留方案、监外就业、中间惩罚、转处等,形成了“只要在社区中找到落脚之地,你就能搞社区矫正”的现状。但是,就在社区矫正高峰时期,社区矫正受到了人们的抨击。当时犯罪态势严重,使人们对社区矫正的效果产生怀疑,加之社区矫正项目受到政府的削减,社区矫正趋向低潮。但尽管如此,社区矫正作为改造教育、矫正罪犯的一种制度还是延续下来,并且在其他国家得到发展。至今西方许多国家的社区矫正对象一般均超过罪犯的半数以上。
在大陆法系国家,19世纪80年代,以“意大利三杰”为代表的实证犯罪学派的崛起终于一改报应论与一般预防论一统天下的局面。实证犯罪学派通过否认报应论与一般预防论的基石——自由意志的存在,不但风卷残云般地摧毁了报应论与一般预防论的理论阵地,而且使个别预防论一跃成为一个世纪以来统帅世界各国刑事司法的基本理论,独领百年风骚。虽然20世纪70年代后报应论思想重新抬头,但个别预防论依然在综合理论或称并合主义中占有重要地位,并时常突破报应的藩篱,活跃于司法实践中。19世纪末,个别预防论思想终由德国刑法大师李斯特发扬光大,而创立了“目的刑论”。李斯特将犯罪原因分为个人原因与社会原因,认为犯罪是个人原因与社会原因交互影响下的产物,是一个自然而必需的疾病过程。李斯特认为,犯罪人是病人而予以矫治的教育刑论与依靠社会政策消除社会原因的刑事政策论为大陆法系国家社会内处遇的产生和发展奠定了基础。同时,个别预防论者还看到,自由刑对于矫治罪犯来说具有其固有的局限性。基于以上理性的认识,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催生了缓刑、假释、累进处遇等现代行刑制度的诞生,也为行刑社会化思想的形成奠定了理论根基。二战以后,欧洲大陆兴起了一个以强调保护社会免受犯罪侵害、对犯罪人进行再社会化和实行人道的刑事司法的一个理论流派,被称为社会防卫学派。他们认为,社会防卫的本质目的在于“改善那些反社会的人”,使之回归社会。国家担负着拯救罪犯,并且反对以牺牲个人来保护社会的做法以及传统的报复性惩罚制度,主张采用一系列预防性、教育性和感化性的措施来代替刑罚,使这一思想融入民主、人道和法治的现代精神,并得以基本定型。同时,他们在剖析监狱及监禁刑弊端的同时,并没有主张彻底放弃监禁刑。他们主张将监禁刑从常用的刑罚变成一种例外的刑罚,即只有在极其严重和极少量的情况下才适用。为此,社会防卫运动的领军人物安塞尔提出以下监禁刑替代方法:一是在保留传统的监禁制度前提下改变绝对的关押方法,如建立“开放监狱”(没有围墙和栅栏的监狱)、实行周末监禁等;二是扩大缓刑和假释的适用;三是推广前苏联的“不剥夺自由的劳动改造制”和英国的“公益劳动制”;四是适当地用罚金刑替代短期监禁刑。
从西方国家社区矫正的产生和发展来看,社区矫正是刑罚制度发展到一定阶段(监禁刑向非监禁刑发展)的产物,其不同阶段有不同的内容,它除了惩罚性之外,重在政府的相关机构引导下运用社会力量参与对犯罪人的教育矫正,促使犯罪人再社会化,从而回归社会成为正常公民的社会内处遇制度和项目。社区矫正比其他刑罚措施更具有文明性、伦理性、经济性和有效性,成为当今社会惩治犯罪、矫正犯罪和预防犯罪不可缺少的对策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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