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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理解百年宪政的一个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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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3 12:57: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要:中国之立宪历史已有百年沧桑,时下依然存在的臣民文化残余是宪政建设的绊脚石,公民文化应该是宪政建设的魂魄,党的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为中国宪政新的百年奠定了牢固的基石。  关键词:百年宪政;臣民文化;公民文化;思想启蒙

  宪法与宪政,于中国而言,是“一字之差,百年之别”。从1911年11月3日摇摇欲坠的清廷发布第一部成文宪法《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始,中国之有宪法文本已有近百年的历史,然而宪法乃是一个静态的制度的文本,宪政是什么呢?宪政用毛泽东的话来讲“就是民主的政治”[1]通俗地说就是政治生活的民主化和法治化。按照《法律辞海》的解释,宪政有两层含义:一是孙中山提出的建立民国程序中军政、训政、宪政三时期最后一个阶段,即军政府解除权柄,按宪法建立的国家机关分掌国事之时代,在这个时期,召开国民大会,制定宪法,施行宪政,产生民选政府,即为建国大功告成;二是以宪法为中心的民主政治,与封建专制对立。[2]也有学者考证了古今中外宪政概念的演变,把宪政定义为:以宪法为前提、共和民主为内容、法治为载体、人权保障为目的的政治理念、政治形态和政治过程。[3]无论是政治家还是学者,都把宪政的精髓定义为对公共权力的限制和对私人权利的保障,强调政治运行的法治化。
  中国现在正处于一个宪政百年的周期轮回中。从清末制宪,近半个世纪的挣扎,民主屡遭专制的蹂躏,宪政只能为水中月,镜中花;新中国的成立,中国才真正开始了实现宪政理想的追寻。今天历史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已经载入宪法和党章,法治观念逐步深入人心;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已经成为全党共识,法治、责任、效能政府正逐步建立和完善,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主法治建设取得的伟大成就有目共睹,举世关注。但中国人的宪政理想并未完全实现。宪法高高在上但是却无法作为法官判案的依据,宪法司法化任重道远;“规范倒置”的现象,即宪法不如法律,法律不如法规,法规不如规章,规章不如红头文件,红头文件不如领导人一句话的现象时有发生;人权保障和私人财产权保护刚刚入宪,公共权力被滥用的现象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宪法文本背后自由、人权、法治等价值远远没有内化为国人的思维习惯和行为方式,因此“时至今日中国宪政才刚刚踏上希望之路”。[4]
  很多学者借用比较现代化的理论范式对这个诘问进行了回应,王人博教授认为:“西方的宪政是基于西方的文化传统所内生的一种现象,是西方社会、文化自然演进的结果……这种制度是根植于西方深厚文化土壤之中的,它本身又是西方历史演进而成的一种复杂的文化形态,它体现着西方基本的价值准则和观念,蕴涵着他们对人与社会、人与国家关系的理解,对诸如自由、民主、平等、法治等价值的体认,也包含着人们对宪政本身的感知、了悟、信念和忠诚”[5]简而言之,西方的宪政是内生、原创、主动、自然演进的模式。而反观中国近代史,古老且文化资源殷盛的泱泱大国直到濒临亡国灭种、被强行拖入世界格局之际才被迫开始宪政运动的艰难跋涉,正如公丕祥教授所言:“中国法律变革的历史动因不是内部因素和条件的矛盾运动,而是来自外部世界的挑战,来自外域(主要是西方)法律文化的冲击与影响,中国的社会变革及法制现代化运动,不过是对外部冲击的一种回应”[6]简而言之,中国的宪政是外生、模仿、被动、非自然演进的模式。众多政治精英和学术精英抱着浪漫主义的政治偏激情绪对宪政涂抹了浓厚的功利主义色彩,将宪政视为民族复兴、国家富强的工具,而宪政的原生价值被误读甚至是忽略,注重宪政的工具理性,而非其价值合理性,忽视宪政赖以建立的条件,由此走向“宪政”外壳和“专制”内核的“畸形政治”或“畸形宪法”的近代化结局。也有学者运用国家-社会二分的理论范式和新制度主义的理论范式对中国近代百年宪政的历史进行分析,中国的宪政制度变迁的路径选择是路径替代(pathalternation)模式,即通过政府等权威力量改变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性质而建立全新制度安排的制度变迁方式,[7]这种路径选择的优势是可以迅速实现制度建构和资源整合,但是,在国家笼罩社会的格局下,由于宪政缺乏市民社会这个根基,宪政建设往往最终流于“表层化”。
  二
  几千年来,中国是一个封建君主专制的臣民社会,“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它以国家最高所有权支配下的小农经济为基础,外靠以专制王权为核心的行政力量,内靠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法关系,维护着整个封建社会的政治秩序和社会稳定,构成了中国封建社会结构的基本特点。马克思把体现古代东方社会共同规律的生产方式称为“亚细亚生产方式”,这种生产方式在社会组织形式上,采用一种自然组成的共同体——村社,在政治上采取的是国君至上的专制主义政体——“东方专制制度”。政治制度上的封建专制制度,经济制度上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制度哺育了中国根深蒂固的臣民文化,近代以来它在意识形态层面已经基本被抛弃,文化层面也曾经遭到激烈的批判(例如“五四”新文化运动),但是仍然是民族心理特征,并且以改头换面的形式或者更加貌似革命的形式顽固地存留下来。
  1.权力至上、权力崇拜(官本位思想)、权力惧怕心理与权力虚无心理共生,形成对立的二元政治情感并存的心理结构
  与西方对人性和权力不信任相反,中国人对权力具有浓厚的崇拜心理并进而引发权力追逐心理,外化的行为就是“学而优则仕”。“朝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是传统知识分子的最大荣耀;“结驷连骑,束帛之币聘享诸侯”(即官商勾结)是中国传统商人财运亨通的成功秘诀;“天、地、君、亲、师”是中国传统农民虔诚崇拜的对象。国人有深厚的权力崇拜意识,对权力,当权者爱不释手,无权者向而往之。中国是一个有着几千年专制历史的国家,失去制约的权力曾被统治者滥用到极致,国人深切体会到了有权者的威严和无权者的无奈,更羡慕当权者的风光,因为拥有权力就意味着拥有财富,当官是最好的致富之路,“当官发财”已是中国人一种近乎本能的常识理性。拥有权力还意味着拥有名誉、地位和尊严,晋升官阶一直被中国人视为功成名就的标志。可见权力崇拜奠定了人治的思想基础,权力崇拜自然就会妨害权利的实现,并且必然导致权力的滥用。但是在权力崇拜的同时,中国人又常常出现权力虚无意识的泛滥。例如,不少人自以为“天高皇帝远”而无法无天;“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导致政令不畅,“你有你的千条计,我有我的老主意”;“日出而作,日入而息,帝力于我何由哉”,等等,这些都是权力虚无意识的反映。权力崇拜与权力虚无表面上看是对立的,其实是相辅相成的。因为自然经济具有两重性,一是自给自足性,万事不求人,这就容易产生权力虚无;二是分散脆弱性,一家一户为生产单位,势单力薄,抗(自然灾害、社会强暴等)干扰能力低下,这样容易产生权力崇拜,渴望有一个强大的权力来维持稳定的社会秩序。权力崇拜容易导致专制主义,权力虚无容易导致无政府主义。而现代宪政既反对专制,倡导权利至上,以权利制约、监督权力;又反对无政府主义,倡导宪法权威、法律至上。
  2.无奈的清官情结、圣人掌权心理
  《国际歌》唱到“从来就没有什么救世主,也不靠神仙皇帝。要创造人类的幸福,全靠我们自己!”,这句歌词曾经是革命时期动员民众的强大思想武器。但民众心中的清官情结渊远流长,难割难分。老百姓受到侵害时,只寄希望于“青天”、“清官”救民于水火,解民命于倒悬,中国史籍中对清官的歌颂令人感动,但恰恰反映了人治社会中法治的软弱和无能。在一个推崇法治的社会,在一个依赖制度的社会,是不会出现把自身的命运系于一人的现象,因为那是一种危险的信号,那是一种与现代宪政理念相悖的个人魅力型的权威。[8]这种“奇里斯玛”型权威具有不确定性、反理性的特点,在中国这样一个有着数千年封建专制历史国度里,往往有着浓重的“人治”色彩,它带给人们的常常是“清官情结”和“救星情结”,而且这种情节在时下仍然大有市场,清官戏的热播就是体现。现在很多社会不公现象,按正常的程序往往解决不了,非要有某个高官、甚至高层领导的批示才可以解决。而按照现代宪政制度的理念,政府和公务员是公民(纳税人)所雇佣的公仆,委托他们行使公共权力,他们解决社会矛盾是他们的义务,干的不好公民只有批评、监督甚至是更换他们的权力,干的好却无必要感恩戴德!清官期待意识是精英主义政治思想的体现,它使人们把政治的清明寄托在“清官”、“圣人”身上,因此注重人的选拔而不重视制度对人的约束。如果政治出了问题,往往不是在制度上找原因,而在人身上找原因,不是期待制度解决,而是期待能够再出现一个完美的领导人来解决和改变现状,这实质是人治社会的体现,普通老百姓是冒着极大的政治风险的,因为这种清官的出现是有偶然性的,而科学严格的制度却可以保证清官的出现是必然且是理所当然,所以邓小平同志说得好“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即使像毛泽东同志这样伟大的人物,也受到一些不好的制度的严重影响,以至对党对国家对他个人都造成了很大的不幸。”“斯大林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毛泽东同志就说过,这样的事件在英、法、美这样的西方国家不可能发生。”“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种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9]因此,清官是可敬的,但却是无奈的,在百姓呼唤更多“包青天”的同时,我们不能放弃寻求制度为民创造福祉的努力。在为清官感动的同时,我们需保持一份现实的清醒,不能忽略制度的建设和对制度缺陷的理性批判。
  3.长期存在的关系社会、熟人社会,导致重视伦理家族、亲情礼法,忽视程序规则,重人治轻法治,人治文化积重难返,宪政制度难以扎根
  在中国传统的政治文化中,个人是处于宗法关系网包围中的人,再加上小农经济固有的封闭性和保守性,每个社会成员生来就是血缘宗法关系中的人,从而都不能象近代社会那样,或像西方古代希腊国家中的人那样独立出来,以公民的身份而出现。尽管说中国古代政治文化中,儒家很强调人格独立,主张“克己”,“三军可夺帅。匹夫不可夺志”。但这种人格独立往往表现出是在克制自己的个性与欲望,服务于宗法关系中来实现的。所以,中国人历来讲究人情和面子,是一个费孝通所称的熟人社会,尊卑有序、亲疏有距,差序格局,所以裙带之风盛行,民间有人戏称“关系是第一生产力”,可见其市场之大,因此,人治大于法治,吴思所言潜规则重于正式规则,人人都知道编制人际关系网的重要性,而实际上却轻视法制建设,具有强制力的法律制度也可“变通执行”,甚至法院的判决书也可以成“白条”,因此也就出现了陈四益所说的制度虚置。因此,我们讲有法律不一定有法治,有宪法不一定有宪政,从纸上的宪法到心中的宪政还有漫长的道路要走。
  4.义务本位的法律体系,导致国人权利意识的普遍缺失
  从古至今的各种立法体系,可以大致分成义务本位模式和权利本位模式两类。(注:近年来有学者提出社会本位模式,但主流还是义务本位和权利本位二分。)中国古代社会的法律文化是义务本位模式,现代社会的法律文化应该是权利本位模式。简要地说,以义务为法的逻辑起点和宗旨并以差别对待的原则去安排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义务本位模式;以权利为法的逻辑起点和宗旨并以平等对待(无论是实际上还是形式上)的原则去安排权利义务关系,就是权利本位模式。义务本位模式的衍生的法律文化强调的是法律的制裁机制,它着眼于如何迫使社会成员以消极的臣民意识被动地接受自上而下的单向社会控制,法律在确认臣民的有限权利时,只是为了使他们更好地履行对统治者的义务。权利本位模式衍生的法律文化更注重法律的激励机制,它允许甚至鼓励(至少在法律规定上)人们以积极的公民意识去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用义务来源于、从属于、服务于权利的逻辑去安排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总之义务本位论者认为,其一,义务是法的重心。其二,在法的实效上,义务比权利更加重要,权利要以义务作保障。其三,法的义务规定以明确的语义指明人们必须行为的事项和不得行为的事项,为人们提供比法的权利规定更多的信息。其四,法以义务为重心不仅不会削弱权利而且有利于权利。义务本位而非权利本位的法律体系,必然造成人们消极归属心理,政治冷漠感强,政治参与率低,政治参与不是主动参与型而是被动参与型,这种体制下造就的公民同宪政要求的具有契约、协商、宽容、妥协精神的理性公民还有相当差距。中国现在的立法,理念上已经认同了权利本位,但实际操作很多仍然存在重国家管理,轻国家公共服务职能的现象。
  儒家文化几千年熏陶和浸淫下的封建中国,顺从被誉为一种美德,从官员到平民、从人子到人妇都形成一种顺从的惯性意识:妇顺从于夫,子顺从于父,臣顺从于君,全体人民最终顺从于君主。面对专制者的淫威,普通平民和下级官员也只有顺从,而不敢有丝毫的质疑和违抗,更不用说主张自己的权利。所以,服从或顺从不仅成了一种高尚的道德选择,也成了官员和民众维护自身利益的理性选择。这同部分西欧国家(如英国)民众强烈的自治观念和权利意识以及不服从的传统形成明显的反差。
  以上这些臣民社会根深蒂固的残余思想显然与现代宪政制度的主权在民、民主法治、权利至上等理念格格不入,其残余影响仍然存在,是建设宪政制度的障碍,已经成为中国全面走向现代化的“瓶颈”。
  三
  有人说公民文化是宪政建设的魂魄。对这一问题的讨论先要厘清三个基本概念公民社会——公民——公民文化。
  我国著名法学家郭道晖先生在《法学研究》2006年第1期发表论文《公民权与公民社会》,对市民社会(私人社会)、公民社会、民间社会;公民、国民、市民;人权、公民权这三对基本概念做了清理,他认为与政治国家相对应的应该是民间社会,民间社会又细分为私人社会(通常意义的市民社会)和公民社会。“公民社会是同政治国家相对应的政治社会,其特征就在于它是由政治人(公民)组成的政治存在,而不只是纯经济的存在或作为自然人、私人的民事主体存在。”基本特征是:公民社会本质上是在自然人社会或经济社会基础上形成的政治社会或政治人社会;公民社会是政治化的社会;公民社会是组织化的社会。公民社会的活动和诉求是为公的和代表公众的。公民社会构成要素有:享有公民权和有政治行为能力、能参与国家事务与社会公共事务的公民群体和社会组织,包括非政府组织(志愿性社团、非营利性组织)、非官方的公共领域和社会运动等几个基本要素。非执政的政党组织也可归入公民社会的社会组织范畴。其中政党和非政府组织是核心要素。公民社会的基本构成特质在于它的组织化和政治化,正是在组织化政治化的公民社会中,包括非执政党在内的各种非政府组织这些核心要素,将分散的公民个人组织起来,将分散的社会意志集中化,将个体的私人利益公共化,从而也使其诉求和活动政治化,使私人社会或市民社会形成政治社会、公民社会,成为能通过同政府对话、协商、辩论、谈判,进行政治参与,通过支持和监督、制约政府行使权力的有组织的社会力量。[10]
  公民社会与臣民社会是相对应的概念,并分别与民主制度和专制制度相适应。公民社会是市场经济和法制社会的产物,臣民社会则是小农经济和人治社会的产物。公民社会政治上的特征是民主和宪政,经济上的基础是明晰产权的市场经济,文化上的特征是自由,特别是心理结构上国人完成了从臣民意识向公民意识的转变,这些特征本身就是现代宪政的基因,所以说公民文化是宪政的魂魄。基于臣民而建立的国家就是传统的专制国家或者说威权国家,基于公民而建立的国家就是现代的民主国家(公民国家)。它基本单位是具有权利意识、自主意识、程序规则意识和参政议政能力的现代公民,而不是臣民。
  “公民”的概念渊源流长,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代。《牛津法律大辞典》认为,公民(citizenship)“个人同某一个特定国家或政治实体间的法律上的联系;根据这种联系,享有某些权利、特权以及因其效忠国家而享有受保护的权利,同时也承担各种义务”。[11]从公民与国家的关系可以看出,公民身份意味着:(1)个人与国家互负义务。这是对臣民国家单方面地向个人施加义务的政治状态的否定,从而避兔了暴政。(2)个人之间的平等。这是对维护个人在国家中的不同地位(等级和特权)的政治状态的否定,从而排斥了特权。(3)个人作为治者与被治者的统一。一方面,个人是国家统治与管理的对象(离开了这一点,社会会是无政府主义的);另一方面,国家权力和法律又是在个人以公民身份的参与下运作的(离开了这一点则是专制主义)。亚里士多德即认为“轮流地统治和被统治”是自由的构成要素。总之,公民身份标志着社会生活处在无政府主义这一端点与专制主义这一端点的中间状态,表明政治运行的民主化和法制化即宪政。
  何谓公民文化(civilculture),《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认为“一种有关民主制度稳定的心理分析理论”,[12]解释似乎过于概括。我国公民文化理论研究起步较晚,且大多数学者沿袭了阿尔蒙德参与型复合政治二分化的提法。如学者丛日云认为,公民文化即民主文化,是与民主制度相耦合的公民的政治态度、情感、信仰和价值取向,属于民主制度的隐结构。[13]公民文化与宪政制度是二为因果、相互推动的关系。一方面,公民文化是宪政制度的重要前提和基础,如果没有公民文化的支持,宪政制度便不能健康运作,也难以巩固和维持;另一方面,宪政制度和民主生活是培育公民文化的摇篮,如果没有宪政制度架构下公民的经历和体验,没有民主制度的教育和训练,公民文化也不会发育成熟。又如学者李传柱认为,所谓公民文化或公民政治文化或政治文化,就是指处于一定的历史一社会一文化条件下的权利义务主体对政治体系、政治活动过程、政治产品等各种政治现象以及自身在政治体系和政治活动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的态度与倾向。[14]它包括公民的政治知识、政治情感、政治价值、政治信仰、政治安全感、政治效能感和政治技能等。这显然也是对阿尔蒙德公民文化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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