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切换到宽版
用户名
Email
自动登录
找回密码
密码
登录
立即注册
快捷导航
网站首页
大学课后答案
毕业设计
高中课后答案
初中课后答案
小学课后答案
赞助我们
搜索
搜索
热搜:
物理答案
英语答案
高数答案
线性代数
本版
帖子
答案家
»
论坛
›
毕业设计
›
法学|哲学|心理学|政治学
›
2018现代社会警察出庭作证问题相关研究
返回列表
查看:
499
|
回复:
0
2018现代社会警察出庭作证问题相关研究
[复制链接]
6928115
6928115
当前离线
积分
41
1
主题
1
帖子
41
积分
幼儿园
幼儿园, 积分 41, 距离下一级还需 59 积分
幼儿园, 积分 41, 距离下一级还需 59 积分
积分
41
发消息
发表于 2018-7-23 12:47:24
|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与发展,必然要求我国在法治的道路上继续前进以保证经济的发展。国家法治要求更完善、完备的司法诉讼制度。仅以当前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看,还有诸多差强人意之处,其中,警察出庭作证的不规范已是路人皆知的事实。规范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强化警察出庭作证的规范化,对于我国法制化进程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
关键词:警察出庭作证;司法公证;诉讼效率
一、警察出庭作证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现状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警察出庭作证的情况少之又少且很不规范,这与法律制度不完善和思想观念的影响不无关联。由于警察出庭作证有着丰富的诉讼价值,而相应的法律制度又极不健全。
在我国,警察出庭作证作为一种法律制度还没有确立,现实情况是,如果检察机关需要警察作证,警察一般以提供书面证言的形式作证,但警察作证的证言形式很不规范。在实践中警察的书面证言大多是以“工作说明”、“抓获经过”等非规范形式存在,其内容通常过于简略,并且只有签名没有注明警察的年龄、籍贯、住址等身份特征。且常常是数名警察一起署名作证,即在一份说明式的证言后面同时署上数名警察的名字。在刑事案件的侦查活动中通常是数名警察一起见证案件事实,但并不等于每一名警察感受到的事实完全一样。一起署名作证,不仅排除了数个证言相互印证的可能,而且也降低了证言的真实性。由于“工作说明”、“抓获经过”等书面证言是以集体或单位的名义书写的,警察的书面证言因此就成了单位证明。总的来说,警察出庭作证在我国还只是个案或偶发事例,究其原因,主要有:
(一)我国现行法律制度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该规定过于简单,并未对证人概念及证人的资格做出明确规定。同时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的侦查人员应当回避。这导致了我国理论界对待证人概念及证人资格的理解出现偏差。长期以来理论界对证人概念的普遍观点是,“证人是指除当事人以外了解案件情况并向公安机关、司法机关作证的诉讼参与人”。据此,把证人同警察区别开来,即警察不能是证人,警察也就当然不能出庭作证。理论的偏差致使司法实践中警察出庭作证操作起来困难重重。反对警察出庭作证的人认为警察出庭作证是自我证明,同时警察出庭作证违背证人优先原则,因此警察应回避。但警察此时的回避,是对于不是以警察身份了解案情而言,如其下班后等以普通身份了解案情,为避免先入为主、自我证明,违背证人优先原则而要求他回避。因此,如果警察在履行职责以外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应当只作为证人参加诉讼,不能再以办案人员的身份办理该案。但警察因其工作或身份往往对案情有了解,这时,他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因为,随着案件进入不同阶段,警察的身份也会发生变化,在审判阶段警察的工作即其对于案件具有的侦查权已无,其身份也相应的不是司法工作人员,而且审判中,诉讼程序由审判人员主持,并不存在警察职能与证人所承担的诉讼职能的重叠或者说不存在诉讼身份重合。
(二)我国现行观念原因
首先,特权观念的影响。警察承担着维护社会治安与侦查犯罪的双重重任,集行政权与司法权于一身,因此我国警察一直以来都享有很大的权力。从来都是他们询(讯)问别人,让他们出庭接受控辩双方及法官的询问、质证,甚至还包括侦查阶段曾被他们讯问的被告人的发问,这让他们认为有损于他们的地位,有损于他们的威严。
其次,公诉人、法官“怕麻烦”的思想观念。既然法律规定可以用书面证言代替出庭作证,那么如果需要警察出庭作证的,公诉人就可以叫他们写一个书面证言,这样既可以不让警察“降低身份”,又减少了警察出庭作证使庭审出现意外的担心。
(三)警察出庭作证给警察及侦查机关带来较大影响
一是打击报复。二是警察出庭作证会加大警察的工作量。三是警察出庭就有关侦查环节或侦查过程作证,有可能使侦查技巧或工作暴露,不利于侦查机关今后的工作。
二、警察出庭作证的价值
虽然警察出庭作证有以上的不良影响,但是,对于我国的现行法律制度来说,警察出庭作证有着不可估量的价值。
(一)警察出庭作证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
在我国刑事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常常辩称警察有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而要求排除非法证据。面对这种辩护理由,检察机关一方面因为证据并非自己收集,加上警察又不出庭与其当庭对质,所以公诉人在这种情况下往往无法对此予以回应。但为了确保司法公正和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公诉人又不能不对此一概不予理睬。这往往迫使法官宣布延期审理,以查清侦查人员是否有非法取证行为。但检察机关对警察的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的调查往往由于碰到各种阻力或者取证困难而无功而返。而辩方有时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却不依不饶,这就常常导致案件久拖不判,既有违司法公正也不利于司法效率。而一旦侦办案件的警察出庭作证,在很大程度上就能当庭解决上述问题而不必延期审理,从而减少波斯纳所说的“错误消耗”,提高司法效率。
回复
举报
返回列表
高级模式
B
Color
Image
Link
Quote
Code
Smilies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发表回复
回帖后跳转到最后一页
CopyRight(c)2016 www.daanji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站部份资源由网友发布上传提供,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请来信告知,我们将在5个工作日内处理。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