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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论后审计风暴时代相关问责制度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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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3 12:47: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 要:自国家审计署之审计结果向民众公布伊始,便有了一轮接一轮的“审计风暴”,但风暴过后一切便又归于平静。如何从法律层面对“后风暴”时代相关问责制度予以规制,对审计出的问题和相关人员如何强化问责制度并加强相应的法律规制力度,是我国现行法律所面对的一大难题。
  关键词:审计风暴;交易成本;问责制度;法律规制
  
  自从1983年国家开始设立审计署开始,审计工作的开展一直是波澜不惊,并未在民间及下层民众之间引起什么样的“风暴”。但是直到上届政府的审计报告开始向公众公开伊始(2002年度6月25日“铁面审计长”李金华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所做《关于2002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一轮又一轮声势浩大的风暴年年如期而至,一张张列满了从中央预算管理、中央基本建设预算管理、中央部门预算执行税收征管、专项资金使用、财政资金投资效益以及金融机构投资资产负债损益、原国家电力公司巨额经济责任等问题的“审计清单”让人触目惊心。根据相关审计报告的公布,还可以发现一些特殊的情况和规律:首当其冲的违规主体是政府机构、政府官员以及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违规目标则对准国家财政、国债、税收、银行贷款以及土地等;主要行为是侵吞、诈取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占有国家财富,具有“掠夺性”的共同特征。然而,由于相关问责不是审计部门的权限,再加上对此法律责任的规定畸轻,导致同样的问题今年审了明年再犯的情况屡有发生。“年年审计年年忙,按下葫芦起了瓢”。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梅芳也曾就此问题表述了自己的不解:“去年(国家审计署)审计了国家林业局挪用和贪污3,300多万,后来这个事情怎么处理的也不知道。这次又查出来其下面的单位用更恶劣的手段,变更项目来骗钱。象这样的部门、这样的系统屡查屡犯,查出来的结果又怎样?”同样的长江堤防工程,也是第二次出现,并且数额比去年更为巨大。“审计难,处理更难”的相关问责问题似乎愈演愈烈。
  引起“审计风暴”的原因庞杂繁芜,对其相应的规范对策也是众说纷纭。在此我们仅从法律层面上对其予以分析,希望能达到窥斑见豹之良效。
  根据我国《宪法》第91条的规定: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的领导下,依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好似在声明国家审计机关虽是在政府的领导下工作,但宪法却在形式上保证了审计的独立性。国家审计署科研所的一位研究员告诉《财经时报》的记者时似乎也透露出相同的意思:“尽管在官方文件中,审计署往往在29个国务院直属部委的名单里添陪末座,却是唯一被明文规定由政府首脑直接领导的部门,其他部门则大多由副总理或国务委员分管。”然而,形式上看似合理的审计法律地位,在宪法上也显示出其崇高的政治地位——对国家行政机构行使监督权,在现实中真的可以那么顺利的得以贯彻实施吗?何以如此重要的一个部门竟在国务院的直属部委里“添陪末座”呢?国家审计署隶属于国务院,是受国务院委托,对国家各部委进行财政审计。国家审计署以及和其曾经审计出极大问题的水利部、财政部同属于行政编制序列,因此,审计署对于国家各部委、各政府部门的审计,还是政府部门对政府部门的审计。更有甚者,审计署的经费来源还要归入财政部财政预算之内,这就很难保证审计部门开展工作的独立性。去年中央电视台《面对面》主持人王志采访国家审计署署长李金华时反复追问:刚刚(在审计上)点了财政部的名,转手却又要向财政部要钱,你怎么能够保证公正……”在现在的社会环境下,被查出问题的部门极容易给审计部门正常开展工作设立各种障碍。一位老审计工作者曾对记者讲:“按照中国官场潜规则,财政部门被审出问题后,有的人首先想到的不是整改,而是如何在资金上卡你;组织部门被审出问题后,有的人就会在干部提拔任用过程中设置障碍;教育部门被审出问题后,有的人就会在审计干部子女上学等问题上添堵。”如此看来,审计部门无论是在法律地位上还是在经费来源上均亟需有更进一步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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