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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收入概念之法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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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3 12:44: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 要:收入是会计学核心要素之一,但其现有定义并未获得公认。文章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通过对收入产生依据、实现过程、经济利益流向进行分析,发现了收入的实质。最后,提出了会计学中收入的新定义。收入是指企业为实现其目的履行义务后而获得权利中已实现或将实现的利益。
  关键词:收入;权责发生制;法学分析
  Abstract:The revenue is one of the accounting core elements,but its existed definition has not been accepted by the public. Based on the basis of the producing mechanism of rights and responsibility,through the analysis of producing basis,realizing process of revenue,and economic interest flow direction,the author finds the essence of revenue and puts forward the new definition of revenue in accounting. The revenue means the interests of enterprises which is obtained or will be obtained by the enterprises in order to attain their goals after fulfilling their obligation.
  Key words:revenue;producing mechanism of rights and responsibility;legal analysis
  
  从20世纪30年代起的40年时间里,关注收入概念一直是会计研究重心之所在。但令人遗憾的是,“作为会计基本要素之一的收入,国际会计界至今还没有一个令人信服的定义。”本文试图以法学概念为基础来探讨会计学收入概念,以期有助于会计实务的发展。
  
  一、收入概念缺陷与修复思路
  
  收入(revenue)虽然被解释为“一种流转过程(flow process)——企业在某一特定期间所进行的货品或劳务的创造过程”;不过,对收入性质的探讨则可从流入(inflow)与流出(outflow)两个视角进行:前者着眼于在经营中所产生的资产流入量,因为与企业目标一致,故而在实务中得到了应用;后者侧重于商品和劳务的产生以及将其向客户转移的过程,实际上强调了收入获取的前提条件。
  如今关于收入概念的主流观点,当属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于1985年在《财务会计概念公告》第6辑——“财务报表要素”的观点,其认为“收入是主体在其持续的、经常性的业务活动中,因生产或交付了货品、提供了劳务或进行了其他活动而获得的资产或清偿了的负债(或两者兼而有之)。”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于1989年在“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中也提出自己看法,认为收入是指主体在正常经营活动中经济利益的增加,“其形式表现为因资产流入、资产增加或是发生负债减少而引起的权益增加,但不包括与权益参与者出资有关的权益增加。”我国在2006年最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认为“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上述机构的收入定义,虽然涉及利得方面存在细微差异但总体本质相同?①。这些收入定义:(1)都从流入角度来界定,而不是从流出或者其他的视角来进行,这实际上与“经济利益流入”的资产概念具有一致的思路。(2)都从行为方式角度来定义,企业经营行为不外乎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故而将与所有者有关的资本事项区别开——美国虽未提及但通过“业主投资”概念而获得同样效果。(3)都从增加所有者权益的目的来定义,因所有者权益增加可以表现为资产增加或负债减少,其期望得到的结果就是经济利益的总流入。(4)都借用其他因素概念来定义,要么是资产、负债,要么是所有者权益,是收入费用观(revenue-expense view)向资产负债表观(assets-liability view)转变的表现,实际上是利用资产负债表概念来定义收入,暗示着会计研究思路的不同。
  这些定义尽管已被采用,但其不足依然明显:(1)混淆收入的计量与赚取过程。“虽然商品或劳务被销售或被提供之时通常也就是资产得以增加或负债得以清偿之时,并且收入金额也是由所收到的资产之货币金额来确定的,但这并不足以说明收入的性质,它充其量也只是收入的计量和定时而已。”(2)采用流入的思路进行定义。虽然企业存在之直接目的在于增加所有者的利益,在于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但概念外延却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在平价销售时的收入并不能使所有者权益增加。(3)采用行为的视角来定义。虽然收入的实现过程表现为商品的销售、劳务的提供及资产使用权的让渡,但这些行为是对义务的履行的描述,而不是对收入实质的界定。(4)采用与收入处于同一层次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来定义,违背的同一层次概念应当相互独立的基本原则。
  黄 申:收入概念之法学分析对于收入概念的修复,笔者将采用法学研究的思路,其原因在于:其一,确认收入、费用的确认标准是权责发生制,又称应计制(accrual basis),其确认标准是“应当”,而是否应当的判断依据在于权利的获取与行使以及责任的承担与履行,故收入的判断依据实际上是法学基本概念——权利与责任。其二,虽然众多的会计要素存在争议,但却在负债定义上获得了难得的一致,各机构的负债定义“本质上基本相同,对应着一种现实义务”。这些看法揭示了法学对财务会计理论的影响,故从法学视角剖析收入概念应能够获得一致的结论。
  
  二、收入实现过程的法律分析
  
  因持续经营下分期呈报的要求,会计上要对收入与费用进行确认,经过对收付实现制(cash basis)的扬弃后,现行的标准是accrual basis,其直译是应计制。因为“法律的主要作用之一乃是调整和调和种种相互冲突的利益,无论是个人利益还是社会利益”,于是,我国根据其判断“应当与否”标准为受到法律保护与约束的权利与责任,而将其意译为“权责发生制”。理论上,权责发生制仅用于收入费用的确认,但“由于复式簿记系统中会计分录的巧妙运用”,使收入与资产相联系、费用和负债相联系,最终使“权责发生制,实际上是一项涉及全部会计要素确认的假设”,财务会计因此被称为“权责发生制会计”。因此,对收入概念的探讨也无法回避从权利责任视角的分析。
  
  (一)收入产生之依据
  企业设立之目标在于盈利,公平交易是其经营方式。通过对自己义务的履行?②——商品的交付、劳务的提供、使用权的让度来获取收款的权利,该权利中的利益就构成收入的实质性内容。因该权利是履行合同义务的结果,故属于合同权利;而合同是民事主体形成债权债务的依据,故又被称为债权权利。“在我国民法上,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系能够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四种主要原因。”其中,因合同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述而产生,故合同之债被称为意定之债;而因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的发生不是当事人之意,而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结果,故被称为法定之债。虽然法定之债也会导致利益的流入,但因不是企业主动为之,故能够实现企业目标之债权则限于合同之债。
  法学通说认为,合同债权权利具有给付请求权、给付受领权和保护请求权三项权能:给付请求权给予债权人在债的关系成立后,有请求债务人履行给付的权利;给付受领权给予债权人在债务人履行给付时,有予以接受并保有因履行所取得之利益的权利;而保护请求权给予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有请求公力救济而强制债务人履行给付的权利。正是这些权能,使得企业通过商品的转移、劳务的提供等义务的履行而获得收款的权利,并保留权利中的利益所产生经济利益,从而实现企业盈利之目标。
  
  (二)收入的确认
  虽然收入常常被称为销售收入,但收款权利不必等到销售行为完成后才可享有,而是可以提前至生产环节。在企业经营过程中,根据与生产、销售的前后关系,收入可以在生产过程中或在生产完成时确认,也可以在销售时或在销售后确认。
  1.依据生产进程的收入确认,往往发生在大型、长期产品(包括服务,下同)定制合同中。因为加工期限较长而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为确保权利义务的公平对等,双方通常会约定同步履行义务、行使权利,因此制造方对收入的确定、款项的收取或收款权利的记录,都会随着生产进程而同步进行。该情形可存在于船舶建造、建筑物构建、装饰合同中,也可以发生在长期服务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借款合同中。
  2.收入的确认也可能发生在生产完成之时。对于短期内就可以加工完成的产品,购买方如果预先支付一定定金或订金,③而待产品加工完成后再支付余款,那么在这种条件下,制造方在生产结束时就可以确认收入,尤其是在全额预付款的定制合同中。(3)对于绝大多数的销售,收入是销售时确认。即使是赊销,因为企业已经将所有权转移、与所有权相关的风险与报酬已经由购买方承担,售卖方同时获得了收款权利,故而可以在销售时对收入进行确认。(4)不过也有部分收入的确认是在销售完成之后进行的。这些情形主要存在于分期收款的销售合同中,因收款期限较长而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从稳健立场出发,收入应当在款项实际到账后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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