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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刑法中的实行行为包括单一行为和复合行为。在单一行为中,片面实行犯既有 共同的犯罪故意,又有参与不知情者所实施之罪的共同行为,承认片面实行犯为单方的共同 犯罪,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构成的当然逻辑结论。在强奸、抢劫等复合行为的场合,片面 实行行为即使只参与复合行为的一部分,行为人也要对整个犯罪承担共同责任。将片面实行 行为认定为共同犯罪,既有利于完善我国的共同犯罪理论,又可以迅速地恢复社会秩序,实 现预防犯罪的社会作用。
关 键 词:实行行为;共同犯罪;构成要件
片面实行行为与全面实行行为相对应,是指在其他实行犯并不知情的情况下,单方配合其实 施的犯罪实行行为。由于刑法学者的基本立场和共犯观念不同,对片面实行行为的性质存在 不同认识,有学者认为片面实行行为应构成单独犯罪,有的则认为构成共同犯罪。本文拟对 单一行为和复合行为中的片面实行行为的性质分别展开研究[1]。
一、 单一行为中的片面实行行为
在我国刑法中,多数犯罪的构成行为属单一行为,单一行为中的片面实行行为是不容忽视、 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例如,甲欲杀害乙,在乙食具中投放了毒药,丙发现甲的犯罪事实后 ,知道甲欲毒死乙而投放的毒药剂量不足,不足以致乙死亡,遂添加了同种类的毒药,致乙 死亡。在此案例中,行为人丙是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单方面对他人行为予以加功协力, 致使犯罪结果发生。丙所实施的行为便是片面实行行为,或者说丙就是片面实行犯。在日本 刑法学界,判例和通说都否认片面共同正犯的存在,只有少数学者肯定片面的共同正犯,而 且大都以行为共同说为基础。根据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对于片面实行行为的性质 ,即片面实行犯能否构成共同犯罪,刑法学界也存在肯定说和否定说之争。肯定说认为:“ 片面共犯的实行犯是指在一定的犯罪事实中,有片面共犯的主观心理的一方利用其他违法行 为或犯罪行为而加功、补充,实现其所希望的犯罪事实的发生。”[2]片面共犯的实 行犯 区别于单独正犯,因为其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并不单独地犯罪,而是利用已存在的违法或犯罪 行为,来实施自己的犯罪行为。在利用已有的犯罪或违法行为时,片面共犯的实行犯有自己 的犯罪目的,这个目的主要体现为:达到自己所希望的犯罪结果,把罪责推给其他共同行为 人;或是在不法或犯罪行为的条件下,有利于实施自己的犯罪行为[2]。与此相对应, 我国 也有学者认为不存在所谓的片面共同正犯。陈兴良教授在论述片面共犯的存在范围时指出: “如果主观上没有犯意的相互联系,虽然此实行犯对彼实行犯具有片面的共同犯罪故意,也 没有必要承认其为片面的实行犯,只要径直依照刑法分则的有关条文定罪量刑就可以了。” [3]即认为片面实行犯属于单独犯。该观点根据法律对共同犯罪的规定来探讨片面 共犯的 性质,思路是正确的。但是,对于明显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仅仅作出不构成共同犯罪 的结论不免过于简单。同时,上述观点未能正确地认识片面实行犯与单独犯的区别,二者区 别的关键在于,在实施犯罪过程中,片面实行犯一方并不是单独地犯罪,而是利用即将发生 的或者已存在的犯罪实行行为,并对之进行加功补充,其所实施的就是直接参与具体实行行 为,使不知情的一方能够完成某一犯罪。如果以单独犯罪处理的话,就只能适用刑法分则规 定的犯罪构成而非修正的犯罪构成。但是,基于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与基于刑法总则而 加以修正的犯罪构成是两种不同的刑法评价,因而以单独犯罪处理片面实行犯有违背罪责刑 相适应原则之嫌。
笔者认为,片面实行犯实施的行为是整个共同犯罪构成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主客观相 统一的犯罪构成理论,片面实行犯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特征。
从主观上看,共同犯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必须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在片面实行犯参与犯罪 的场合,不知情的一方仅对自己行为的性质、状况、犯罪结果,以及行为与结果间的因果关 系存在认识,并在此基础上,对犯罪构成客观要件事实的实现持希望或放任态度,而对片面 实行犯的实行行为不存在认识,只处于被动的承受状态。与此相反,片面实行犯即知情者不 仅对自己行为的状况有认识,对不知情者的行为性质及危害结果也存在清楚的认识,而且其 认识的内容既指向犯罪对象,又指向与不知情的实行犯共同犯罪行为的联合。正是在这种认 识的基础上,片面实行犯将对不知情者的认识纳入了自己的犯罪故意中,并希望或放任危害 结果的发生。此时,片面实行犯与不知情者的个人犯罪故意已结成一体,对知情者而言,形 成了共同犯罪故意,只不过共同行为者的意思联络是由片面实行犯一方完成的。
从客观上看,要使行为人负担共同实行犯的责任,行为人不仅自己必须实施构成要件行为的 全部或一部分,而且必须存在利用对方行为补充自己行为的客观事实。片面实行犯在共同犯 罪故意支配指导之下,积极利用、加功不知情者的实行行为,将自己的实行行为融入不知情 者的实行行为之中,进而将不知情者的实行行为作为自己实行行为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以 此实现了自己的犯罪意图。在此情形下,不知情者的实行行为不仅是自身实现犯罪,承担刑 事责任的根据,也是片面实行犯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在参与犯罪的过程中,片面实行犯对 不知情者犯罪行为的加功、补充是自觉的,而不是纯客观的,因而具有统一性、一致性。片 面实行犯既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又有参与不知情者所实施之罪的共同行为,承认片面实行犯 为单方的共同犯罪,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构成的当然逻辑结论。片面实行犯否定者认为, 片面实行犯是在利用不知情者的犯罪行为以实现本人的犯罪目的,这无异于利用他人之力或 自然力来实现犯罪目的,没有必要承认其为片面共犯,对其可直接按照刑法分则条文的具体 规定定罪量刑。笔者认为,该观点实际上割裂了知情者与不知情者的有机联系。事实上在片 面实行犯的认识中,既存在利用不知情者的犯罪行为实现自己犯罪意图的目的,还包含着促 使不知情者的犯罪目的实现的因素,即以参与的意思分担了不知情者的犯罪的实行行为,这 与利用他人之力或自然力来实现犯罪目的的行为有本质不同。片面实行犯的行为虽然是一方 性的,但他预见了不知情者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并对不知情者预期的危害结果赋予了 因果关系,因而与不知情者的行为作为一个整体,共同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就前述案例 而言,由于不知情者甲没有共同犯罪故意,应作为单独犯罪,负杀人未遂的刑事责任。如果 对片面实行犯丙也单独定罪,则丙只能承担未遂的责任,显然与实际情况不符,最妥当的办 法就是认定片面实行犯丙为片面共同犯罪,作为主犯承担故意杀人罪既遂犯的刑事责任。
二、 复合行为中的片面实行行为
如果说在以单一的实行行为为客观构成要件的犯罪类型中,将片面实行犯是按照单独正犯处 理还是按照共同正犯(共同实行犯)处理,对于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可能区别不大的话, 那么在复合实行行为的场合,结果却大相径庭。以复合行为作为构成行为的犯罪,即复合行 为犯是指在一个独立的基本犯罪构成中包含数个不独立成罪的实行行为的犯罪。在这种犯罪 构成中,实行行为必须是自然意义上的数个行为,而这数个行为分离开来均无独立意义 ,只有结合起来作为一个构成行为,才能进入角色。从整体上来讲,复合行为在罪数的判断 上只具有一个行为的意义,虽然片面实行犯只参与复合行为的一部分,却要对整个犯罪承担 共同责任。在我国刑法中,强奸罪和抢劫罪是典型的复合行为,因此笔者着重分析强奸行为 和抢劫行为中的片面实行行为。
1. 强奸行为中的片面实行行为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其犯罪构成客观方面所要求的行为 ,由暴力、胁迫等手段行为和奸淫的目的行为两部分构成,这两部分行为都具有实行行为的 性质,因此仅有手段行为的实施,并不能认为是完成犯罪。只有再实施目的行为,并达到一 定程度或发生法定结果,才能视为整个实行行为的完成,也才可能发生犯罪既遂形态。例如 ,在甲企图强奸乙女之前,丙在甲不知道的情况下,以帮助甲实施犯罪的故意,先给乙女服 用麻醉药品,或者以胁迫手段使乙女服用麻醉药品,使甲的强奸行为得逞。在此案例中,片 面实行犯丙仅仅实施了手段行为,并没有实施奸淫的目的行为,如果不认为是共同正犯,则 将片面实行犯丙作为犯罪既遂论处,在理论上是解释不通的。事实上,片面实行犯恰恰是在 利用、补充不知情者实施的实行行为的有利条件下,对不知情者完成强奸的实行行为以及对 法益的侵害都起到关键作用,所以只能从共同正犯的角度,根据“部分行为全体责任”的原 则,对片面实行犯以共同正犯追究其犯罪既遂的刑事责任。若认为片面实行犯不构成犯罪或 以犯罪未遂论,则难免有放纵犯罪和重罪轻判之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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