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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论环境法的价值理念与实现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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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3 12:36: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内容摘要:环境法经过了现代人类中心主义、生态中心主义、可持续发展价值观、生态文明价值理念的认识路径,在这种转型的路径中体现了其理论蕴含及价值目标。本文指出,我国可通过宪法对可持续发展的生态文明发展战略的肯认,以生态文明新理念为指导来重构环境法的立法体系以及构建环境公益诉讼,来保障环境法价值理念的实现。
  关键词:环境法 价值理念 价值目标 实现途径
  
  环境法价值理念的认识路径
  
  目前,关于环境法价值理念的认识路径的观点,包括现代人类中心主义、生态中心主义以及可持续发展价值理念。
  所谓“人类中心主义”(也称狭隘的人类中心主义),简单的说法就是视人为万物的尺度,并从人的利益来判定一切事物的价值,它不仅主张和赞成人类对自然的征服,而且主张人类有权根据自身的利益和好恶来随意处置和变更自然。人类中心主义曾经历了三种不同的历史形态:第一阶段,古代宇宙人类中心主义,其核心观点是主张人类在空间万物的意义上即在地缘意义上是宇宙的中心,也就是认为人类居于宇宙的中心位置。第二阶段,中世纪神学人类中心主义,它除了包括经过神学目的注释过的宇宙人类中心主义的内容之外,强调人类在“目的”的意义上处于宇宙的中心地位。第三阶段,现代环境伦理学人类中心主义,它主张在人与自然、人类与生态环境的相互作用中应将人类的利益置于首要地位,人类的利益应成为人类处理自身与自然生态环境关系的根本价值尺度。
  面对危及自身生存和发展的环境问题,人类不得不对长期以来形成的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进行检视,其最直接的体现就是生态中心主义伦理观的兴起。生态中心主义认为,只有从包括人类在内的所有生命物种的利益和价值出发去保护整个地球生物圈,才能更好地保护人类的生存环境。生态中心主义看到了人与生物、物种、自然之间的不平等,却未深入思考隐藏在这一不平等背后的恰恰是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
  可持续发展观在主张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整体价值观方面与深环境论中的环境整体主义是一致的,不同之处在于可持续发展观在强调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基础上,更承认人类对自然的保护作用和道德代理人的责任,以及对一定社会中人类行为的环境道德规范进行研究;对人类中心主义和生态中心主义采取整合的态度,认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
  在整个社会的发展过程中,人和自然的关系已经成为贯穿所有全球问题的轴心。生态文明是人类在充分认识自然、尊重自然的基础上,在利用自然造福人类的过程中,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进程中所取得的全部文明成果的总和,其全新理念与价值取向反映了人类社会发展的要求。在生态文明的价值观指引下,出现了新的和谐自然观,它是以追求人与自然相和谐为目标,本身包含着对自然、非人类的生命存在形式的尊重,它的法律观应当显现为对其他物种的内在价值、生存和继续存在的权利的认可。
  
  环境法价值理念的理论拓展
  
  在由传统经济形态向生态经济的转型过程中,对传统经济形态的改造和启动新的经济发展模式必然需要大量的社会投入,同时需要社会形成与之相应的生态化的经济观、生产观与消费观。在市场化条件下,应及时拓展环境法律制度的理论研究与应用空间,不断培育和发展环境法的市场激励机制,以实现法律调整方式的多样化。
  (一)市场机制与政府管制结合是环境法律制度的实施基础
  环境法价值理念的提出使得生产者和消费者的生产与消费的负外部性对他人造成的影响不再通过市场、双方的协议解决,但可以通过制度化的发展抑制负外部性对环境法律制度制定主体和相对方的影响。
  未来环境法律制度中,宏观调控、管制规范应该成为主干。对于政府失灵,则要通过民主监督、公众参与、司法审查等加以解决。政府环境管理的目的之一就是为减缓或消除这种外部利益或外部损失,以有效调节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的冲突:改变传统的经济发展模式必须强化政府的作用;人们对环境公共物品需求增加政府的环保责任;加强政府参与合作等。
  (二)环境的资产化促进环境法价值理念的实现
  生态资源具有经济和社会的双重价值,实现此价值要解决资源财产权利和社会权利的冲突,使权利配置达到平衡。环境资产化管理以环境价值管理为核心,目标是对环境资源进行经济补偿与价值实现,使环境资产收益最大化,实现资产性环境的保值与增值。而由政府作为公益的代表对环境资源的使用及分配进行有效的组织和管理,以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为导向协调社会个体利益的冲突,当政府对社会作用的性质和规模以法律规范的方式进行普遍性要求时,环境法的调整机制便逐步得以形成。
  
  环境法价值理念的目标
  
  促进国家环境行政民主化。环境问题最突出特点在于其利益冲突性,换言之,在环境问题上,公众的利益并非完全一致,事实上经常存在着利益的冲突,这种冲突是多层面、多方位的。各种利益的调和必须借用民主观念、环境行政和环境司法过程来实现,唯有如此,才能够协调多元化主体的利益冲突,才符合“正义、公平、民主”。同时,环境法价值对政府环境管理能起到监督的作用,督促政府廉政执法。
  平衡公众环境利益诉求,实现社会正义。通过环境法律制度的构建为弱势群体环境利益的表达和实现提供专门的渠道和保障,促使决策部门在环境公共资源分配中能够考虑弱势群体的主张,使环境公共资源的分配趋向正义的价值理念追求,实现公众与政府之间的密切高效合作。这种互动合作本身必然对民主生活方式的培育起到极大的推动,能够实现一定程度的环境自主治理,从而使多元化、不同层次的环境利益得到表达,并以对话、协商和妥协方式在法律框架内实现社会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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