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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单位犯罪主体的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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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单位犯罪主体的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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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3 12:3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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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单位犯罪是相对于自然人犯罪而言的,我国1979年刑法未对单位犯罪做出规定。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非自然人犯罪开始向经济、社会领域日益渗透和发展。新修订的刑法虽然首次在立法中确立了单位犯罪制度,但因其规定过于原则化,导致在理论研究和司法认定中存在一些分歧。文章通过综合分析的方法,阐述了单位成为犯罪主体的依据,确立了主体的行为,并就其对司法的影响及立法的完善进行研究和建议,以维护我国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关键词:单位犯罪;确立主体;司法实践;完善立法
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常常会遇到涉及单位管理人员的犯罪是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自然人利用单位的名义达到个人犯罪目的问题。这些问题关系到法律主体性质的认定,并直接影响到定罪是否准确,纠纷的处理是否公正。
我国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根据这一规定,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是单位犯罪。在立法中明确规定单位犯罪,对惩治单位犯罪活动起着积极的作用,近几年来的司法实践也充分说明了这一点。但是随着实践的不断深入,关于如何正确理解刑法有关单位犯罪的规定,依法准确打击单位犯罪活动等问题的反映日益突出,因此研究单位犯罪对指导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一、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依据
(一)单位犯罪的存在是一种客观事实,其社会危害性大,是不容忽视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一些公司、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组织,利用单位的名义,打着为集体和单位谋利的幌子,唯利是图,不择手段,公然进行走私、贩毒、贿赂,其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干扰了市场主体的正常经营活动,破坏了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危害性远远超过了单纯的自然人犯罪,是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
(二)单位具备犯罪的主观要件
单位虽不像自然人那样用大脑思维,但它有自己的决策机关,实质上其决策机关就是单位的“大脑”,它所做出的决策就形成单位意义上的意志。因此,不能说单位缺乏主观意志,不能实施犯罪。
(三)单位犯罪主体的确定与刑法规定罪刑相适应和罪责自负的刑事法律原则一致
这种犯罪的非法受益人往往是单位自身,如果仅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对单位的其他人员就体现不出刑事制裁,从而与罪责自负和罪刑相适应的法律原则不符。因此,只有确定单位为犯罪主体的前提下,对这类犯罪才能真正做到罪刑相适应和罪责自负。
(四)单位犯罪主体本身具备受罚能力
单位固然有着不同于自然人的特点,不能适用生命刑、自由刑等刑罚手段,但在财产刑中的罚金刑是可以适用于单位犯罪的,单位具有受罚能力。
(五)长期的司法实践活动中积累了一些的经验,并被现行刑事立法所确认
我国1987年2月22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47条明确规定:“单位走私的由司法机关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判处罚金”,这是首次在立法上承认单位可以成为走私罪的主体。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若干刑法单行法规中,也规定了单位犯罪及处罚,主要有《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关于禁毒的决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等12件单行刑法先后对70多种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特别是1997年新修订的刑法,全面确立了单位犯罪制度,为惩治单位犯罪提供了更为有力的法律依据。
二、单位犯罪主体行为的确立
单位是一个社会组织,它与作为生物体意义上的自然人不同,单位意志的形成与控制以及意志的实现与表达都需要借助一定的载体,即只有通过它的成员的具体行为才能表现出来。在以下四个方面加以确立的情况下,可以把单位成员的犯罪行为视为单位的犯罪行为。
第一,单位犯罪主体行为必须是在单位意志支配下实施的犯罪,也就是说单位意志是单位犯罪的罪过的根源。单位意志是单位犯罪不同于个人意志的自然人犯罪的重要标志。所谓单位意志就是单位组织的整体意志,是在单位集体决定或负责人决定的基础上产生,当这种意志是通过单位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具体犯罪行为表现出来时,就构成了单位犯罪。
第二,单位犯罪主体的行为是为单位谋取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所禁止的利益,即不正当利益。其中,犯罪的目的必须是为单位利益,而这种利益具有违法性,这是单位犯罪的特征。
第三,单位犯罪主体的行为必须是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的行为。单位是个抽象的法律概念,它不可能自己实施犯罪,只有通过它的成员的具体行为才能表现出来,因此单位犯罪主体的行为必须是以单位名义实施的行为,一般是指由单位集体决定或由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行为。
第四,单位犯罪主体的行为必须是法律明文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且依法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才存在单位犯罪及单位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并非一切与单位有关的主体的犯罪都由单位承担。换言之,法律未规定为单位犯罪的,不应当负刑事责任。从现行刑法的规定来看,刑法所设定的犯罪是以自然人为基本主体的,绝大多数以单位为主体的犯罪都是在自然人犯罪规定的基础上作补充性规定。并且,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从犯罪的范围上看并不一一对应。在刑法分则400多个由自然人构成的罪名中,可以由单位构成的不足三分之一。可见,单位犯罪的范围比自然人犯罪小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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