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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简述依法治理农村乱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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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3 12:31: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农村的乱收费行为,严重侵害农民和乡镇企业的合法权益,影响他们的生产积极性,制约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必须依法治理。本文对此谈一谈看法。
  一、农村乱收费与人民民主
  法治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化、法律化。现代法治是与民主制度紧密相连的。早在古希腊时期的雅典曾经实行过“法治”。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指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然而,雅典的法治是将广大奴隶和妇女的意志排除在外的,不属于现代法治。我国春秋战国时期法家代表人物也提出过“以法治国”的主张,那时的法不是按照民主程序产生的,而是在一人之下万人之上的法,因此也不属于现代法治。现代意义的法治,就是民主政治,全体社会成员一体遵行法律。
  农村乱收费在某种程度上破坏社会主义民主制度。费与税同属于财政收人。一般来说,政府的财政收人主要来自税收,发达国家的税收占政府财政收人的90%以上。为了防止政府权力的滥用,许多国家都把税收立法严格控制在国会。而我国目前的情况是,一半以上的财政收人来自各种收费。西宁市的一项调查表明,费税倒挂的比例总体为3比1,其中餐饮业为5比1,娱乐业高达24比1。事实上,行政事业性收费已成为我国重要的财政来源,但其中一些项目却游离于民主制度之外。一些收费项目的开设,收费标准的确定,没有通过一定的民主程序。我国法律虽然未授予地方税收立法权,然而不少地方政府早已“以费代税”,而各种收费的开征大都与地方人大无关。
  社会主义民主需要用法律加以确立和保障。从民主制度的角度来看,依法治理乱收费的法,应当是反映多数人的意愿并按民主程序产生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标准,不能随便由哪个政府部门说了算,应该用法律加以规范。政府收人应主要来源于税收。一些具有税性质的费应当改成税,从而使这部分收人置于立法机构的管理、监督之下。不合理的收费项目,超范围、超标准的收费要予以取缔。
  二、农村乱收费与政府行为
  政府行为主要指政府的行政行为。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提出: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的内在含义集中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民主立法;二是依法办事。依法办事首先是政府要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
  目前,我国农村的收费领域存在着形形色色的收费。收费主体多是行政部门,行政部门的收费现象很普遍。各级政府部门的收费,有一些是合理的、合法的,有些是不合理、不合法的。据报载,湖北有个私营企业开业29天之内,竟有21个部门上门收费,数额达到20多万元。浙江某地一个镇政府要求各商家交纳“专项设施配套费”,3间店面就要交30万元,商家交不出,镇上就派人在商店门前用挖土机挖掘深坑,插上水泥杆,变相封了商店的门。江苏某地一农民凑钱办了家小工厂,乡里先后来了许多人收费敛钱,都声称不赶紧交钱,就要带走人,拆机器,该农民被迫将工厂关门。有的地方的农民,由于不堪负担附加在农用机械上的各种收费,不得不放弃“机械化”,改用“老牛”耕作。政府机关本是依靠财政拨款的,其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应是无偿的。由于主要考虑到有些服务对象是特定的,由全体纳税人来负担有失公允,因此,允许政府机关向受益人收取一定费用如证照工本费等作为补偿。然而绝不允许从中牟利。而我国目前农村的乱收费现象是违背这个原则的。乱收费不仅损害了农民、企业的权益,也损害了政府形象,影响了政府与群众的关系,进而会干扰农村稳定。政府的任何行为,都应遵循“依法行政”的原则,然而一些地方存在着严重的违法现象,在农村乱收费问题上的表现主要是收费的随意性。依法治理农村乱收费,不仅仅是利用法律手段调整“费与税”的关系,同时也是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矫正不合法收费行为。从政府行为来看,依法治理农村乱收费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l)收费依据应当统一化、法律化;(2)收费权限要具体化、明确化;(3)收费主体应精简化、确定化;(4)收费程序须法律化、公开化;(5)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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