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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浅谈法律信仰与现代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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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浅谈法律信仰与现代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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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3 12:2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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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法律 信仰 现代法治
论文摘要:本文论述了法律信仰与现代法治的关系,并就如何培养国人的法律信仰提出了相关建议,以期为法治国家的建设有所助益。
一、法律信仰与法治的关系
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表明,任何国家或民族步入法治状态均须创设两个互相关联的条件,首先是要设计一套尽可能完善的安排和制度,这是实现法治的最基本条件。第二是作为法治“软件”系统的法律信仰,由于它深刻地反映了法治的内在意蕴、精神气质与性格,因而构成了法治得以实现的决定性条件。
作为公民法律素质之核心的公民法律信仰乃法治之精神内核所在。社会成员对法治的普遍认同、信仰,是法治得以实现的社会思想基础。只有在公民的法律意识中注人法治的理念,使之上升为法律信仰,才能为法治提供坚实可靠的社会精神支撑。一种没有信仰支持的法治,只有法治的外表而没有法治的灵魂。如果一个国家要走向法治化,那么只有培养和唤起人们对法律的献身与热忱,并把法律当作信仰的对象,惟其如此,法治才能得到人们内心道德信念的支撑,从而最终实现整个国家的法治化。故而,没有对法律的信仰,就无法实现法治。
二、西方法治的发展
法治思想的提出与阐述来源于两千年前古希腊的大哲学家亚里士多德。他在名著《政治学》一书中提出:“我们应该注意到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部遵循,仍不能实现法治。”并明确提出前文所述的法治的两种含义。此后,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被各个时代的思想家和政治理论家们所普遍接受。从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论可以看出,西方法治从源头起,至少注意到了从人性论和认识论两个角度论述法治问题。西方法治此时就在人性论和认识论基础上直接提出了法治与人治的尖锐对立问题。其中蕴涵的核心价值为:高扬法的神圣性。
其实,纵观继亚里士多德之后的西塞罗、托马斯·阿奎那等人,他们无不是神学派代表。这与当时的历史背景是分不开的。中世纪的欧洲统治是王权和教权共同进行的,每一个人都生活在教会法和一种或多种世俗法律体系的多重管辖之下。在教会与世俗王权争斗的同时,法律的至上观已在悄悄的树立。当两者相争时,必然要找到一个更合适的尺度来解决问题,这个合适的尺度就是法律。按照当时的政治法律实践,倘若教会享有一些不可侵犯的权利,那么,世俗王权就必须把这些权力作为对自己的最高权力的合法的限制来接受,同样,世俗王权的一些权力也构成了对教会最高权力的一种合法限制。在法律的最高统治下,世俗王权和教会和平共处。经过历史的渗透与沉淀,宗教把西方的法律抬高到了神圣的地位,将法治深入人心,让人民从内心里接受法律、服从法律。在这个时期,法律至上观已被确立起来,这为西方法治的发展极为有利,甚至可以说是关键性的。
纵观古希腊罗马和西方国家的法治历史,我们可以看到一个国家公众的法律信仰的培养对于其法治化的形成,其作用是非常重要的。培养社会公众的法律信仰就能很好地促成一国法治精神的形成,从而达到一国法治化状态的确立。
三、中国的法治进程
至少在公元前21世纪,中国已经形成了以夏朝为代表的相对统一部落国家,随之也揭开了中国法制历史的帷幕。由于中国国情条件特殊,决定了中国的法治起源体现着中华民族走向法制文明的特殊途径,并由此而形成了作为世界文明古国所少有的传统:在法律和其他上层建筑的关系上,重视把法律建立在民族的伦理和道德之上,形成了“礼法互补,综合为治”的传统。
其实中国古代先秦时期在治国方略上,就存在是依靠法律行政即法治,还是依靠道德教化即德治两种主张的论争。在秦朝时,采用的“法治”,到了汉代以后,就改头换面的全部用儒家思想来武装了,儒家思想渗透到了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甚至外交等各个方面。
在儒家治国思想指导下,法律追求的价值落脚于国家的统一和社会和谐有序,法律的职能在于维护宗法社会的集体利益,通过齐家而治国。在整个中国古代法制进程中,以维护君权、族权为核心的三纲,便成为封建立法的最高原则,以家族为本位,以血缘为纽带的宗法纲常伦理法也就成为中华法律的主要内容。在长期的专制统治下,皇权至高无上,皇帝可任意立废法律,法律成为权力的附属,人们仅仅把法看成去奸止暴,专制统治的工具,将法等同并局限于刑。由此,重刑轻民便成为中国法律重要传统。儒家不重视法律的作用,这是法治发展致命的。它只是将法治作为后补手段,一种惩罚措施,一种不得已而为之的手段。这种思想下只能培养人民对法律的反抗情绪,遵守很难做到,更别提服从了。这与西方的法治思想是根本背离的。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法治建设已取得了很大进展,但法治建设步履维艰,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及权大于法、以言代法等现象,仍屡见不鲜。快速推进的立法运动,导致法条的不断增长,但仅仅强调法律的工具性使法律失却良知和灵魂;有法不依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践踏法律的尊严,这一切无不表明:国人法律信仰的严重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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