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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关于新的市场诚信制度必须以法律为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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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关于新的市场诚信制度必须以法律为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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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3 12:2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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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健词〕诚信制度 法律保津
〔论文摘要〕在我国社会转型,经济转轨时期,如何在全社会建立新的市场诚信制度是我们面临的祈形势,更是一个迫切的任务。诚信问题不仅仅是一个道德问题,经济问题,更是一个法律问题。必须以法律为保障来构建新的市场诚信制度。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是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要条件,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但是,要想构建新的市场诚信制度,仅仅依靠道德支撑和产权墓础是不够的,孺要引人法律作为制度保障,从外界给所有当事者施压,保护那些主动实施诚信的当事者的权益不受侵害,阻止失信者对于市场诚信体系的冲击,规范诚信市场,最终保障诚信制度的顺利建立。
一、中国法仲中关于城伯的规范
法理意义上的诚信原则源于西方古代的罗马法,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诚实、善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现今世界各国包括我国都普遗地规定和接受了此项原则,诚信原则也因而被称为民法中的帝王条款,成为规范社会主体行为的最高原则。因此,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诚信,主要体现为一种法律原则和行为基本准则。
1.古代中国法中关于诚信的规范
中国是传统的成文法国家,古代中国有声富的法律规范,其中当然有关于诚信的规范。《唐律疏议·杂律》卷26中规定:“若生产假,伪劣产品,则杖六十,产品没收”。宋太祖乾德五年(公元967年)12月诏曰:“自今宜禁民,不得辄以疵疏布帛工于市及涂粉人药。吏察捕之重t其罪。(《宋会要辑稿.食货》64之16)。从这两段引述中足可以以管窥豹,看出中国传统古代法中对诚信的要求。在晚清的《民律草案》总则编第二条中就有“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依诚实及信用方法”这样的极类似当代法的法律规范。
2.当代中国法中关于诚信的规范
现代法理论中,根据法律调整的方法,将法律规范分为事前调整型和事后调整型两大类。
(1)事前调整型的诚信规范
1)在实体法中的体现。
诚信在民法中的地位是不言而喻的,作为民法基本原则之一,享有“帝王条款”的美誉。首先,要求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要保持主观心理状态的诚信,努力作到客观行为结果的诚信。其次,用于衡平当事人与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
2)在程序法中的体现。
程序法中的诚信的基本内容是:任何诉讼当事人实施诉讼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都要讲究诚信,信守诺言,兼顾对方当事人的诉讼利益和社会公序良俗,要在不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诉讼利益。
(2)事后调整性的诚信规范
1)在实体法中的体现。
在民法领域内,以对当事人的不诚信的行为课以贵任,或设置保证为主要手段,即赔偿贵任和提供担保。在商事领域,则主要是“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法中的运用,而作为法律中最后一道防线的刑法,基于其调整方法和调整对象的特殊性,其适用具有广泛性:对于不诚信的诸如伪证罪、合同欺诈罪等等,均可适用。
2)在程序法中的体现。
在程序法中,保障诚信的方法有对不合法的行为结论的无效认定以及对证据的保障。例如《民事诉讼法》第185条的规定:“……有以下情行的,应当……提出抗诉:……
(三)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解决,判定的……
3.未来中国关于诚信的立法趋势
从以上的分析中可以推测,未来中国关于诚信的立法,首先,仍然会坚持事前调整型的立法,要求人们在行为中努力做到诚信。其次,寻求保障诚信的方法。2004年的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第四次《宪法(修正案)》中的“私产人宪”,新出台的《物权法》以及将来的《民法典》都通过保障财产权来保障诚信。再次,相应地完善贪任方面的立法,迫使人们诚信行为。
二、当代中曰诚伯的缺失
1.诚信缺失现象严重
市场化取向改革进程的快慢,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信用制度的建设。但是,目前我国经济运行中却广泛存在着与市场经济要求严重不适应的诚信缺失或不足,其具体表现为:
第一,在商品交换领域,假冒伪劣屡禁不绝,缺斤短两展见不鲜,以次充好司空见惯,欺行猫市并不罕见。
第二,在金融领域,银行中不良资产居高不下,呆帐、坏帐与日俱增,逃、废债现象时有发生。一些企业借改制逃废债务,银行利益受损。
第三,在资本市场,“包装”上市成为时堪,“基金黑幕”反耳欲聋。由于复杂的原因,我国的大多数上市公司不要说接受社会的广泛监督,就是接受小股东的监督也十分有限。更为严重的是,制造虚假利润,编取上市资格,申通庄家作市,已经是上市公司心照不宜的“秘密”。
第四,在信息市场,盛假业绩报告充斥市场,违规审计报告推波助栩。在财政部的清查中发现,伪造、编造会计凭证、会计帐薄和编制盛假财务会计报告,是一些会计师的家常便饭。
2.诚信缺失的危害
诚信严重缺失,不仅会造成普遍的诚信危机,而且对社会经济的影响是巨大的和深刻的。诚信缺失的危害主要表现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诚信缺失放大了市场机制的缺陷。
在比较完善的市场规则和信用制度条件下,市场也会由于其自身的局限性,造成一定程度的经济活动和经济秩序的混乱与无序。当整个社会处于诚信严重缺失,当市场经济活动处于缺乏诚信制度基础的时候,社会经济秩序就会严覃混乱。不仅表现为人们承诺的随意性,而且还会由于经济契约的不严密而使其丧失应有的严肃性、公正性和公平性。
第二,诚信缺失增大了金融风险。
诚信的缺失特别是企业诚信的缺失,不仅为企业长期交易设t了障碍,导致规范有序的商业信用发展迟缓,而且也严重影响了我国货币市场的发育及其功能的正常发挥。缺乏信用的企业进人金融市场,通过间接融资渠道从商业银行获取贷款,银行资产成为不良资产的概率加大。同时银行贷款难,也已经成为诚信危机的强烈信号。
第三,诚信缺失加剧了交易难度,增大了交易成本,降低了徽观组织效率。
诚信的严重缺失,增大了交易的不确定性,使履约变得极为困难。为保证及时、有效地履约,具有一定信用的交易主体,不得不以增大投人的方式获取尽可能详尽的信息,从而使得额外交易费用大幅增长,企业生产成本大大增加,微观经济组织的活动效果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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