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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论我国立法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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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3 12:18: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要】立法基本原则是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活动的重要准绳,是立法的内在精神品格之所在。本文从其与指导思想的比较出发,又对立法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加以分析同时还对立法者在形式上应当遵循的原则加以论述,以求方家指正。
  【关键词】立法;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形式原则
  【正文】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立法作为法的运行的重要环节,同样也需要一系列具有实践意义的基本规则来加以指导和规范。立法的基本原则是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准绳,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
  一.立法基本原则与指导思想的关系
  立法的基本原理突出表现为立法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而两者并非完全等同。一方面,立法指导思想是观念化、抽象化的立法原则,立法原则是规范化、具体化的主要的立法指导思想。立法指导思想要通过立法原则等来体现和具体化,立法原则须根据立法指导思想等来确定,两者紧相关联。
  另一方面,两者又有清楚的界限:其一,立法指导思想是为立法活动指明方向的理性认识和重要理论根据;立法原则是立法活动据以进行的基本准绳。其二,立法指导思想主要作用于立法者的思想,通过立法者的思想来影响立法活动;立法原则主要作用于立法者的立法行为,通常直接对立法活动发挥作用。其三,立法指导思想与立法原则也有抽象与具体的区别。因此,不能以立法指导思想代替立法原则或是以立法原则代替指导思想。理清楚两者的关系,是充分理解立法基本原则的前提。
  二.我国立法基本原则
  2000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的《立法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了我国立法基本原则,概括起来有:合宪性原则,法治原则,民主原则,科学原则。
  (一)合宪性原则
  《立法法》第3条规定:“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这就是立法的合宪性原则。这是立法工作的灵魂也是衡量和检验制定法律的质量的最根本最重要的准绳,其目的在于维护宪法的权威。
  那么,《立法法》本身的规定与《宪法》之规定不一致,是否违宪呢?有学者提出了一个惊世骇俗的问题:《立法法》违宪——《宪法》第100条规定,“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他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而《立法法》第89条第2款规定,“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无独有偶,《立法法》关于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的备案规定,存在着相同的违宪问题。
  笔者认为,暂且不论是运用法的位阶原则还是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或是需要通过新的宪法修正案加以解决,但这一问题的背后暗含着对我们的警示:违宪立法是危险立法,是把法律的神圣化解为“特殊利益集团”的“儿戏”,是将置现在颁布的所有的法律条文于“空洞”之中。
  (二)法治原则
  法治原则最先由亚里士多德提出,他认为其应包括两个基本层面:一是法律应为“良法”,一是法律应得到公众普遍地服从。虽然近代意义上的法治不同于古希腊人祈求的法治,但亚里士多德的法治原则对后世影响很大,在今天仍是世界各国进行法律创制的基本原则。
  在中国,法治原则被赋予了中国特色。我国《立法法》第4条规定:“立法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这就是我国立法的法治原则。国家机关应当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也不例外。
  (三)民主原则
  《立法法》第5条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这就是立法的民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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