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庭审直播案件范围的目前国内立法概况
1993年《法庭规则》第9条规定了严格的法庭纪律,第10条规定:“新闻记者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1999年《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第2条详细规定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范围之外,第11条作了较宽松的规定:“依法公开审理案件,经人民法院许可,新闻记者可以记录、录音、录相、摄影、转播庭审实况。”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第19条确立了较宽泛的听证机制。第23条规定庭审直播的批准主体,即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进行。
除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之外,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说“允许新闻媒体以各负其责的态度如实报道”。但是,立法并没有对什么是“各负其责”的含义作出更加明确的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因此,我国目前对庭审直播的范围的法律规制仍停留在较肤浅的层次上。基本法律并没有对庭审直播作出明确的规定,只是司法解释中作了简单的规定。
3 国际相关立法关于庭审直播的规定
《马德里原则》的主要内容是规定了媒体与司法独立这两个价值的相互关系,明确了表达自由权是一个民主国家最基本权利,因此,媒体在不违反无罪推定的原则下对司法活动的报道、评论以及向公众进行传播是媒体的功能和权利。因此,表达自由和新闻自由的权利与司法独立比较,应当优先受到尊重。在确立了这个基本原则下,该规则又明确了法律可以遵循一定的原则作出对上述基本原则的限制性规定,而这种限制性的权力只能由法官享有,但是这种限制性的权力仅仅应当是在某些既定的范围之内,并且宣称这种限制性规定和命令行为本身应当受到司法审查的监督,赋予了反对这种限制性命令的主体(媒体或者其他受到影响的人)享有听证和上诉的权利。
《马德里原则》对媒体能否进行庭审直播仅有一条规定:“该基本原则并不要求庭审直播或者转播的权利,但是如果在允许庭审直播或转播的情况下,本基本原则应当得到适用。”(“The Madrid Principles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Media and Judicial Independence”the 6th clause,submitted by the 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of Jurists,a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 in consultative status,February,1994)也就是说,它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中并不包括要求庭审直播的权利,但是,也不排除允许庭审直播。
4 上述立法中都存在的问题
4.1 把能否进行庭审直播的最终决定的权利赋予法院。这也就是说,虽然新闻自由价值应当优先司法独立这一价值,但是却把能否进行庭审直播的决定权交给了法院,这无疑是媒体对司法的一种妥协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