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摘要:权利是人类发展过程中自身本质需要的表达,是人权理念的现实化,对社会弱势群体权利的保护是法律人文主义的彰显,符合社会正义原则。文章指出,社会转型期我国弱势群体问题凸显,从法学角度研究当前弱势群体问题,是法学学科的内在要求。
关键词:社会弱势群体保护 法学 权利
对社会弱势群体问题的研究最先开始于社会学领域,其关注的焦点可归结为对社会弱势群体范围的划定和对社会弱势群体成因的分析。但社会学研究主要是针对社会弱势群体现象和特征的描述。描述性社会科学不涉及对规范和制度的研究,因此缺乏可操作性。在社会弱势群体这一问题上,社会学能够发现问题,但对如何通过制度加以解决则无能为力。而对社会弱势群体权利的保护是法律人文主义的彰显,符合社会正义原则。本文从法学角度对此进行探讨。
社会弱势群体保护的法学谋划—权利方式
由于各学科的基本范畴、研究方法迥然相异,因此其切入同一个问题的思维方式和理论进路各具特色。而法学角度的独特性在于以权利为视角和线索来分析社会弱势群体问题,这主要由以下原因决定:
(一)由法学学科自身的品格、特征决定
概念、范畴是思想中对世界的占有,它表征的是一种理论的思维方式。任何一门成熟的学科和构成该学科的理论体系都必须由自己的基石范畴来作为理论思维和逻辑推理的前提和出发点。正如郑成良所言:“政治思维方式的重心在于利弊的权衡,经济思维方式的重心在于成本收益的比较,道德思维方式的重心在于善与恶的评价……”由此可以推出,法律思维方式的重心在于现实权利的实现。权利是法学的基石范畴,这也预设了法学学科的研究进路。具体到社会弱势群体问题,只有从权利的角度出发才能标识出法学学科的研究特点。权利提供了一个在法学领域中研究社会弱势群体的视角,同时也提供了概括、归纳、提炼法学中社会弱势群体本质特征的逻辑出发点。
“法学对权利的关注程度表明一个社会对法律和权利的信念程度。因为权利理论说明一个社会的信念,或相信作为自己信念的‘信念’。这个‘信念’既是法律的,也是权利的。因而注重对权利的研究,既有助于法律信念的树立,也有助于权利观念的增强。”同时,“权利是法学与社会连接的纽带,因而研究权利既是法学关注现实社会的重要方式,也是法学使命和价值的集中体现。社会本身是人的关系网络,而人的关系往往又是基于权利或以权利为内容衍生的。虽然构成社会关系核心要素的权利不可能都在法律的调整范畴内,属于法学所涉猎的对象,但是社会最基本的权利无不受法律的调控和保护,属于法学研究的对象。同时法学注重对权利的研究也是法学自身发展的需要,是法学的立身之本。因为在权利的探索中,法学不仅能获得社会的依赖和支持,而且将获得发展的动力和创新的能量。总之,关怀权利和捍卫权利不仅是法律永恒的目标,更是法学研究永恒的主题。”
(二)由社会弱势群体权利实践的困境所决定
社会弱势群体在权利享有、实现、救济上的弱势地位是造成他们弱势并导致这种弱势境况恶化的根本原因。立法是权利的初始分配或原始意义上的第一次配置,在权利分配中能获得怎样的份额,对于一个人的社会地位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然而由于社会弱势群体处于社会边缘地位,表达利益的途径极其有限,影响立法的力量极其微弱,所以,社会弱势群体往往在立法的权利分配时就已输在了起跑线上。同时权利实现受主体内在和外在两方面的影响。从内在方面讲,主体自身的才能与资质决定了权利的实现状况;从外在方面讲,社会的制度性安排可能为一些人权利的实现提供帮助,但也能成为另一些人权利实现的桎梏。社会弱势群体从内在外在两个方面讲,均处于极其不利的地位,因此其权利往往得不到平等的实现。由以上可知,法学领域研究社会弱势群体问题,始终离不开权利这一载体。
社会弱势群体权利保护理论的正本清源—人权理据
人权是权利的精髓和灵魂,只有在人权层面上对权利加以研究,才能更好地为社会弱势群体权利保护的实践提供理论支持。人权理论的发展已走过了近千年历史,从公认的近代人权理论的起源——英国《大宪章》(1215年)到《世界人权宣言》(1948年),再到《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66年)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2001年),人类始终高举着自由、平等、正义的旗帜。这也正是人权之于社会弱势群体问题的重要作用。具体来说:
(一)人权是人的内在价值的需要
人是“类”的存在物,人并不是因为其有用性而存在,而是其本身存在的目的,“在目的的秩序里,人以及每一个理性存在者,就是目的本身,亦即他决不能为任何人(甚至上帝)单单用作手段,除非在这种情形下他自身同时就是目的”。个人成为“类”存在物中之一员的根本是他作为人的尊严被尊重和认可,并受到与其他人平等的对待。人权是人类在自觉的实践活动中追求的价值目标,是人类对自身价值、尊严、地位和存在的确证。
(二)人权是制定法律的理论依据
法是人们为了最大限度地享有自由空间而制定的,虽然法发展的历史也是统治者将其用作统治工具进行专政的历史,但近代以来法更多地体现了人们赋予它的自由、平等、正义等诸种使命,而人类渴望解放自身,寻求自由和平等的精神则贯穿于法不断完善的过程,人权就是此种精神的理论结晶。因此,人权引领着法律理论的方向,为法律规范的制定提供坐标。“在全部法律中,只有一个规范具有最高效力,这就是宪法中的人权规范。国家的全部权力为人权而存在,法律中的全部规范围绕人权而展开。所有立法,检测其效力高低,最终以人权规范为尺度。”
(三)人权是防止国家权力滥用的有效屏障
人权是权利的理论根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人权在法律上的体现就是与国家公权力相对应的私权利,即公民权利。公民权利不是由国家权力赐予的,相反,国家是公民为了维护自身而让渡权利的结果,国家的基本职能就是通过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物品来维护和增进公民的权利,“一个社会只有实现了人的权利才能激发人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才能产生主体的自觉性和自律性,才能形成一种新的社会秩序,实现社会更高层次的安全与稳定”。但“人权的价值和意义不仅仅使人获得权利,重要的在于使人达到自我解放、自我发展的目的和获得自由发展、自由解放的手段”。因此,人权是权利的灵魂,权利是将人权理论现实化的途径,人权是权利制约权力,权力来源于权利的理论依据。
另外,人权的内涵在于它体现的平等、自由、正义等精神。人权是在与剥削和压迫作斗争的过程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它从诞生之日起就反对特权,反对社会不平等,主张社会主体应享有同等的权利,受到平等的尊重。
社会弱势群体权利保护的跨越—“特殊保护”
(一)“特殊保护”的内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