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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大图们江区域合作的法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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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3 12:06: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陈金涛 刘亚军 胡晓静 吴留戈
  摘要:在经济全球化、区域一体化不断深入发展的今天,大图们江区域合作具有重要意义。理论和实践证明,法律制度和机制建构对大图们江区域合作非常重要。然而,大图们江区域合作中却存在一些法律障碍或困境,如主权问题、WTO成员与非WTO成员并存、各国法律制度差异大、欠缺区域合作法律制度和机制等。因此,需采取适当的法律对策解决这些问题。
  关键词:大图们江;区域合作;法律机制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区域一体化的不断深入,旨在谋求区域内互补优势的东北亚区域联合已成大势所趋。在联合国计划开发署的倡导和促动下,东北亚各国政府发起了以各主要城市为节点的较松散的次区域合作模式即大图们江区域合作,此合作对该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战略意义。大图们江区域合作的目标在于:开展经济合作,促进东北亚地区的和平、稳定和可持续发展,通过开发地区间基础设施、促进贸易和投资以提升人们生活水平,其最终目标是实现区域经济一体化[1]。尽管该合作的发起已有20余年,但由于诸多因素的制约,使得合作只是在低层次上徘徊,远未实现预期目标。影响大图们江区域合作的因素很多,学者们大多从经济社会的角度予以考量,我们认为,法律方面的障碍或困境是制约大图们江区域合作的瓶颈,构建适当的法律机制是促进大图们江区域合作的当务之急。
  
  一、法律制度和机制建构对大图们江区域合作的重要性
  
  (一)从理论上看,大图们江区域合作法律制度及机制建构不可或缺
  从经济学角度看,可以把区域经济一体化定义为:不同的空间经济主体之间为了生产、消费、贸易等利益的获取,产生的市场一体化的过程,包括从产品市场、生产要素(劳动力、资本、技术、信息等)市场到经济政策统一逐步演化。从发展的角度看,区域经济一体化是全球范围内,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结果[2]。因此,区域经济一体化实质是市场一体化,区域经济一体化中的区域经济是市场经济[3] 。而市场经济既是法制经济,也是法治经济。大图们江区域合作的目标是实现区域经济一体化,实现本区域市场一体化,这就要求建立符合市场一体化要求的法律制度和机制,包括国内和区域层面的①。且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内涵本身就包括“经济政策统一”,所以,大图们江区域合作需要建构法律制度和机制。
  
  (二)从实践来看,法律制度和机制建构对大图们江区域合作极其重要
  虽然区域经济一体化存在客观的动力机制,但没有形成有效的组织机制,区域经济一体化也只是一种设想。欧盟是当今世界上一体化程度最高的区域政治、经济集团组织,也是当今全世界各种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中最成功的典型。欧盟成功的经验带来了重要启示:一是共同市场体系的建立是区域合作的重要力量,欧盟在这个方面提供了一整套的政策制度框架来管理各成员国间的贸易和投资,尤其是致力于消除成员国之间的关税壁垒及共同市场的建立;二是制度创新是区域合作的重要保障,欧盟在一体化的各个阶段都制订了相关的法律,成员国都实行共同的区域政策[3]。北美自由贸易区、东盟等取得成功的区域合作皆是如此。APEC的松散性决定了它所推行的贸易和投资自由化进展缓慢[4] 。因此,综观世界各种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无论组织规模大小、成员多少、一体化程度高低,其基本的共同点有:(1)一般由政府出面,签订一定的经济一体化协议;(2)为了推进本地区各国之间的经济贸易合作,地区一体化组织往往需要建立一定的超国家机构,或至少需要由各成员国领导人定期举行会议,形成制度,即合作机制[2]。东亚地区尤其是东北亚地区区域合作进展缓慢,大图们江区域合作历经20多年而仍离目标甚远,没有区域合作的法律制度和机制是重要原因。东亚各国已经认识到:只有依靠各国政府间的制度性安排,才能在实现区域内贸易和投资自由化方面取得实质性的进展[4]。因此,法律制度和机制建构对大图们江区域合作非常重要,既是大图们江区域合作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也是大图们江区域合作的应有之义,是区域合作的组成部分,是区域合作的表现形式。
  
  二、大图们江区域合作的法律障碍及困境
  
  国内、区域或国际层面的有关区域合作的法律制度和机制对大图们江区域合作非常重要,但法律制度和机制的欠缺,是大图们江区域合作发展不理想的重要原因。在国内、区域或国际层面,还存在一些法律障碍或困境,对这些问题的揭示并寻找解决办法,是推进大图们江区域合作的重要工作。由此,我们试图探讨大图们江区域合作存在的法律障碍或困境。
  
  (一)主权问题
  主权是国家的固有权利而且构成国家的本质属性。主权是指对内的最高权力,对外独立自主的权力,是不受任何其他国家控制的。对内方面,对一切事物和人有最高权力,国家有权决定其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制度,也就是属地最高权和属人最高权。对外方面,主权体现为不从属于其他权力,即独立权或对外主权[5]。国家主权是一个完整的概念,既包括国家在政治上的独立自主,也包括国家在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独立自主。在地缘政治环境复杂的大图们江地区,既有大国,也有小国;既有强国,也有弱国;既有资本主义国家,也有社会主义国家;有正常开放的国家,有闭关自守的国家;各国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制度不相同,开放度不一,加上朝核问题的存在、区域外国家的干预等状态,主权问题非常敏感。在这种环境下开展区域合作,能否坚持主权自治和主权平等、破解地区外势力的不良干预、消除一些国家的担忧、解决成员国间的分歧,对大图们江区域合作而言非常关键。可以说,能否处理好主权问题,在区域合作中平衡主权和开放、主权独立和主权限制之间的关系,是贯穿在大图们江区域合作中的一个原则性问题。
  
  (二)各成员开放程度不同
  在参与大图们江区域合作的国家中,中国、韩国和蒙古是WTO成员,俄罗斯还处在加入WTO的谈判过程中,而朝鲜还处在计划经济状态的非WTO成员。这些国家的开放度不一。韩国是本区域开放度最高的国家,其经济的发展和世界经济形势紧密相连。中国已加入WTO8年,在以市场经济和公平贸易的原则为基础参与世界经济和贸易合作。俄罗斯作为世界大国,全面提高了国际开放度,加入WTO,融入国际经济社会已是大势所趋。朝鲜和蒙古为了摆脱经济困难的局面,也采取了日益开放的政策,逐渐加强与外界的经济政治联系,扩大合作范围。
  这种开放度的差异,使得各国参与区域合作的意愿、收益和承受力不一,不利于大图们江区域合作的发展,从而使得在区域合作内容的选择和进程的推进,以及区域合作法律制度和机制的建构中如何照顾和平衡各方关切、实现互利互惠增加了难度。WTO成员和非成员并存,给在区域一体化的制度建构及如何处理与多边贸易体制的关系方面带来了挑战。
  
  (三)各国法律制度差异大
  在有关图们江开发和东北亚区域经济合作的问题上,一个特别重要的方面是法律环境。任何开发活动,都离不开相应的法律环境的支持。对于国际性的区域开发和经济合作,更是如此。健全而良好的法律环境,是各项开发活动和区域经济合作顺利进行的根本保障[6]。这种法律环境包括国内法律环境与区域或国际法律环境。大图们江地区各国国情差别较大,法律传统与法律背景不一,各国的法律观念存在很大的分歧,其法律体系也存在明显的差别。法律制度差异已成为制约大图们江区域合作深度发展的瓶颈[7]。因此,如何协调各国法律的冲突,整备法律环境,是大图们江区域合作需要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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