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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关于国际人权法院构建的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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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3 12:04: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要:联合国已经形成的全面的人权法体系,现在更需要一个强有力的带有司法性质的机制实现其既定的人权保护目标。组建这样一个法院需要对法院组建的模式、法院的能力与程序以及与其他机构的关系等问题进行考虑。构想建立的国际人权法院将与人权条约机构在联合国框架内形成监督审查与申诉救济并行的保护机制,这样,联合国在实现人权机构改革方面的构想将更具可预见性。
  关键词:人权;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国际人权法院
  
  联合国已经形成的全面的人权法体系,除了现有机制更需要一个强有力的带有司法性质的机制实现其既定的人权保护目标,特别是对人权侵害后的实际有效救济。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设立、人权高专关于设立一个统一常设条约机构的构想文件的提出、区域性人权法院提供的成功经验以及国际人权保护对司法性机制的需要,使得构建国际人权法院在今天更具必要性和可行性。构想建立的国际人权法院将与人权条约机构在联合国框架内形成监督审查与申诉救济并行的保护机制,这样,联合国在实现人权机构改革方面的构想将更具可预见性。
  
  一、国际人权法院的组建模式
  
  对于国际人权法院组建选用的模式,有关学者提出了三种模式:“金字塔模型(ThePy~idModel)”、“国际刑事法院的模型(The ICC Model)”和“兄弟姊妹模型(The Sibling Mod-el)”。
  金字塔模式将是一种在现有欧洲、美洲、非洲区域法院的基础上,比照国家内部法院的等级,模仿欧洲法院的运作建立的一个国际人权法院。在立法方面,该人权法院会确保对联合国人权法律文件的统一解释和进一步编篡、完善;在司法方面,国际人权法院作为最终的上诉法院。学者预计的这种模式肯定不是一个短期可以实现的项目,可能需时30至50年,但如果成功完成,那将是一个比较坚实和简单模式。这种模式的缺陷是它最终实现的金字塔式的组织模式,需要组织内部白下而上的增长,或者说顶部更好的运作需要下面各部分的支持保障,但现实中常常出现下面部分的不平衡增长,所以更好的方法是在一个部分发展好之后有其他部分效仿,共同达到相应水平后促进顶部的发展。
  采取国际刑事法院的模型需要经历适当的准备工作后,要召开一次类似于罗马会议的国际会议,然后起草规约,并等待取得一定数目的批准。这样就不需要求有2/3多数的大会表决。但如果一定数量批准罗马规约的国家愿意接受在人权领域的国际管辖权,那么这个法院的性质很可能会发生变化。
  最后,国际人权法院可以按照国际法院的模式建立。这种模式将需要修订联合国宪章。那可能是一个更曲折和困难的道路,因为要有两个2/3多数的表决。但另一方面,国际法院模式将为该人权法院提供其需要的最高权威。
  除了学者们的三种模式,作者构想了第四种模式,在已经设立的人权理事会下组建这个法院,使之成为人权理事会的附属或者执行机构,与其他条约机构组成监督人权公约实施与实现人权侵害救济平行运作的联合国人权保护机制的新模式。至于该种模式的优势和实现的几个具体问题将在下面讨论。
  
  二、国际人权法院的权能问题
  
  (一)国际人权法院的申诉者
  谁将有权利向国际人权法院提出申诉,有以下几种选择需要讨论研究。
  首要的选择是国家,只有国家有权利向国际法院提起申诉。这个程序要求比照的是国际法院。但历史和实践表明国家并不是很勤奋的申诉人,国家常常只在符合公众利益的情况下才会做出相应的行为。联合国现有的一个人权机构的执行程序——国家控诉程序,尚未被启用;欧洲人权法院在50多年的实践中,也只有19个申诉。另外,与其他问题相比,就人权问题国家之间很少互相提起诉讼,该问题引起更多的还是国内诉讼。
  第二个选择是增加非国家成员方,解决目前非国家实体与国际人权法的关系。一是接受个人的申诉。这个选择欧洲给我们带来成功经验的同时也提供了教训,即欧洲人权法院现在的个人申诉案件数量之大、增加速度之快令人震惊。目前,已有超过65 000个申请在法院待审。欧洲人权法院正在为此做出努力。毫无疑问,这将是一项非常艰巨的任务。尽管个人申诉非常具有合理性,但如果没有做好大幅度限制实际权利范围的准备,就联合国当前法律文件列明的权利范围,国际人权法院将面临如雪崩式的个人申诉。或者可以寻求一个中间的解决方案,即由当前的各联合国人权保护机构,特别是人权条约机构各自受理相应领域内的个人申诉,最终由法院决定下达有法律约束力的裁决来监督执行。
  二是可以考虑由类似于政府间组织,如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北大西洋公约组织、欧洲联盟、美洲国家组织等提出申诉。还有一定数量的非政府组织如大赦国际,国际赫尔辛基人权基金会,或国际法学家委员会,倘若进一步探讨这条思路,可能得考虑制定一个国际非政府组织可以申诉的严格标准,并将这些获准申诉的“非政府组织”列入名单。
  总之,由谁申诉是具体问题中一个极为棘手的问题。另一亟待解决的是由谁应诉的问题。
  
  (二)国际人权法院的应诉者
  由谁应诉,同样有几种选择。国家仍然是最明显的首选答案。除此之外,正如申诉方有多种选择一样,应诉方的名单也应予以扩大。很多年来,欧盟是否应批准欧洲人权公约已出现了热烈的讨论。从更广泛和长远的角度看,今天具有巨大实力的经济团体,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或者经济实体,如雀巢、可口可乐、通用汽车、英国石油、三菱等跨国公司也应归为应诉方。当然,同时也应当制定具体和详细的标准确定它们有权向国际人权法院申诉。从其巨大的经济实力,特别是考虑到其可能在很多方面对人权产生影响。学者认为,这种构想是完全合理的,且它对国际人权法院在扩大影响力方面的作用也很切合实际。
  与属人管辖比较,国际人权法院的属地管辖权将与名称一样不应该有什么限制,这样的话,先前在欧洲人权法院因为管辖权而被驳回的塞浦路斯对土耳其的申诉的情况将不会发生,土耳其要为其在北塞浦路斯侵犯人权的行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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