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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当代法治建设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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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3 11:52: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 要】中国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在封建专制统治和封建传统文化的影响下,中国传统文化根深蒂固并存在很多缺陷,严重制约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克服传统法律文化的弊端,挖掘传统法律文化的精髓所在,并为之己用,对实现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建设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法律文化 人治 息讼 礼法结合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概述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有如下几个方面:一是礼法结合,伦理为本。礼与法的相互渗透与结合,构成了中华法系最本质的特征。礼的主要功能就是建立宗法等级制度,即“别贵贱、序尊卑”。在中国古代,法就是刑,刑就是赏与罚,并没有现代法治的意义;二是德主刑辅,教化为先德主刑辅,教化为先是儒家大师治国平天下的方略。他们认为,教化可以使犯罪消失,达到社会平稳的状态。孔子有言;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孔子认为,人人不犯罪并非是社会和谐的最高境界,使人们拥有荣辱之心才是治国之本。虽然教化花费的时间较长,但教化一旦形成,人心已正,只要心术不变,便可永不为恶。所以,教化是一种恒久的回报。教化可以使得社会长治久安,而不像法律只会有暂时的功效;三是追求和谐,调解息讼。息讼是礼治的产物,而争讼是法治的结果。息讼在中国的形成有深厚的根源。儒家的伦理道德观念特点是强调整体的和谐,而忽视个体的权利。儒家所追求的不是明辨是非,而是要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和纠纷。儒家认为,与伦理道德相比,法律处在次要的地位,应以礼让作为解决纠纷的主要手段。
  
  二、传统法律文化对法治建设的消极影响
  
  首先,受传统“人治”观念的影响,法律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在中国古代,封建统治者大都忽视法律在治国安民中的作用,主张“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政息”,强调人在治国安邦中的主导作用,并且将儒家的“礼”当作调节社会生活的主要工具,国家长治久安的灵丹妙药,认为“事无礼不成,国无礼不宁”,使道德礼仪成为人民行为的最高准则,法律则是道德的附庸。司法实践中,重大案件的办理,有的案件不是依法独立办理,而是按照领导的指示来办理,有的案件,甚至以道德习俗评判代替法律公断。这种轻视法律的现象是不可能实现现代法治的。
  其次,受“权即法”观念的影响,“法律至上”的观念难以形成。现代法治要求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绝对权威,。党的权威、政府的权威必须建立在法律至上的基础上,屈从于法律之下。党和政府作为执掌和行使国家权利的机构,应该接受法律的监督,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力,滥用权力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然而,在古代封建专制制度的统治下,法自君出,皇帝拥有特权,超越于法律,支配着法律。法律成为权利的附庸,一切法制秩序的兴废,都取决于君主个人的品德与才干。
  再次,受“法即刑”观念的影响,公民的怯法心理难以消除,自觉守法意识难以形成。现代法治要求公民信仰法律、自觉守法、积极护法,这是法治建设最深厚的社会基础和力量的源泉,也是法治规范转化为法治现实的关键。只有广大公民认识到法律是公平、正义的化身,是个体权利和自由的保障,并最终对法律产生深厚的情感与由衷的敬仰,无条件地遵守,法治才可能实现。
  最后,受传统“等级特权”观念的影响,现代“平等”、“公平”、“权利本位”难以实现。现代法治不仅要求人们普遍守法,而且要求人们服从的法律必须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良法应该体现人民主权原则,能够保障公民的民主政治权利、人身权利与自由,做到权利与义务平等,体现权利本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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