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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关于构建我国遗产破产制度的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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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8 10:20: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要:遗产破产制度在国外是一个比较完善的制度, 并且在解决现实问题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迄今为止, 关于遗产破产制度在我国还存在着立法上的空白, 但是, 实践中的很多问题都需该制度来解决和完善。鉴于此, 我国应在借鉴相关制度的前提下, 结合实际需要, 在我国法律制度中构建遗产破产制度, 以促进破产制度的完善以及解决相关的现实问题。本文试图从理论视角出发, 对于如何构建该制度提出了初步设想。
  
  关键词:遗产破产; 必要性; 可行性; 构建;
  
  一、遗产破产概念
  
  虽然世界各国对于遗产破产有不同规定, 但一般认为遗产破产是指自然人死亡后其所留下的财产没有被其继承人继承, 或者是其所留下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所欠下的债务, 法院经由有关权利人的申请, 对该财产进行破产宣告, 即为遗产破产。
  
  二、我国构建遗产破产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一) 我国构建遗产破产制度的必要性
  
  如上所述, 对于遗产破产制度我国存在立法空白, 但事实上从不同角度来说, 都有必要在我国设立该制度来满足现实需要。因此, 下文将从不同角度出发, 对设立该制度的必要性进行分析。
  
  1. 完善和规范破产立法的需要。
  
  从理论上来说, 遗产破产制度是最大限度地保护权利人利益的制度;从立法上来说, 我国破产法中没有设立该制度意味着我国的破产法律体系还有待完善。
  
  在国外很多法律中都规定, 遗产本身是具有破产能力的。虽然我国不存在遗产破产制度, 但是在实践中存在类似的情形, 需要利用该制度的内容来解决问题。因此为了规范与完善破产立法, 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设立遗产破产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2. 保护相关继承人的需要。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 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所负的债务以遗产为限, 承担有限清偿责任, 这对继承人权益的保护非常有利。若不采用限定继承, 使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所有的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虽然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了最大化的满足, 但却严重损害了继承人的合法利益。因此, 限定继承是可取的, 并且在一定程度上为遗产破产制度奠定了基础。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破产, 可以使继承人的利益与债权人的利益得到平衡。
  
  3. 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需要。
  
  第一, 当被继承人所欠的债务超出其遗产的价值时, 其债权人为了最大限度地满足自己的利益, 可以进行遗产破产申请。第二, 当出现被继承人的生前行为损害其财产时, 其债权人也可以通过申请遗产破产, 使被继承人的生前行为被撤销或者是自始无效, 从而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4. 克服现实中执行难问题的需要。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 无论是被继承人所应缴纳税款还是其所欠的债务, 都应以其遗产为界限进行缴纳或清偿。基于我国的现实情况, 当遗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 不能采取其他措施, 只能通过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处理。鉴于此, 有必要从解决执行难问题的角度出发, 在我国设立遗产破产制度。
  
  5. 促进我国法律与国际规则接轨的需要。
  
  目前, 各国立法与判决都强调在国际上的认可与执行程度, 我国法律规定不能封闭起来, 忽略这个问题, 因此, 在此种情形下, 我国法律也应考虑该问题, 以促进我国法律与国际规制的接轨。
  
  (二) 我国构建遗产破产制度的可行性
  
  许多国家均在破产立法中设立了自然人破产制度与遗产破产制度。而我国现在的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限于法人, 不存在遗产破产制度的相关规定。目前, 我国正在推行司法改革, 相关的立法活动也越来越多, 相关制度也越来越全面, 所以, 在我国设立遗产破产制度有其可行性。因此, 本文认为可在相关法律修改时, 增加遗产破产制度的规定。
  
  三、关于构建我国遗产破产制度的设想
  
  (一) 我国遗产破产的立法宗旨与立法模式
  
  一般来说, 破产制度具有以下几点作用:第一, 公平合理地清偿债务;第二, 保护债权人利益并平衡其与债务人的利益;第三, 促进与协调社会公共利益。因此, 我国遗产破产立法应该体现破产制度三大功能, 即为我国遗产破产立法的立法宗旨。
  
  对于我国遗产破产制度的立法模式, 本文认为遗产破产本质上是破产法律制度, 应将遗产破产作为特殊的破产制度予以规定, 该制度中没规定的适用破产法的一般规定。
  
  (二) 我国遗产破产制度的具体设置
  
  1. 遗产破产主体。
  
  要想建立遗产破产制度, 首先要明确遗产破产的主体。关于遗产破产的主体, 在理论上有不同的学说观点。第一, 继承人主体说;第二, 被继承人主体说;第三, 遗产主体说。既然遗产作为无权利能力的财产被法律 (民事诉讼法) 认可为具有形式上的当事人能力, 那么, 它就具有破产能力。笔者认为将遗产破产的主体认定为遗产本身比较合适, 这也是与遗产破产制度的宗旨相符合的, 有利于从程序上来解决遗产问题。
  
  2. 遗产破产原因。
  
  在我国破产的原因又叫做破产的界限, 是指导致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的事由。遗产破产的原因即为导致该遗产进入破产程序的事由。世界各国关于破产的原因有不同的规定, 但主要分为以下两种:列举主义 (即限定主义) 和概括主义。列举主义是指将若干引起破产的行为具体规定在法律条文中。概括主义又包括支付不能、停止支付与资不抵债。
  
  世界各国大多都认可的破产原因是资不抵债。从《英国破产法》规定可知, 自然人死亡时, 其负债超过遗产的, 可对遗产实施破产程序。日本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原因与资不抵债相类似。国内大多数学者都认为遗产破产的原因仅是资不抵债。在此, 本文认为, 除了资不抵债以外, 支付不能也应当是遗产破产的原因。这主要是为了维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3. 遗产破产财产的范围。
  
  建立遗产破产制度, 需要确定破产财产的范围。分为两种确定标准:第一种是固定主义。所谓固定主义是指破产遗产的范围在破产时就已经得以确定, 在后面的程序进行中遗产不会发生变化的情形。第二种是膨胀主义。所谓膨胀主义则认为遗产破产的范围包括随着破产程序的进行而可能发生变化的情形。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可知, 我国关于遗产范围的确定标准属于固定主义。而这一规定与我国的实际情况是相适应的, 应当予以延用。
  
  4. 破产管理人。
  
  在我国破产管理人又叫做破产清算小组, 是指在破产案件的进行过程中, 接管破产案件中的破产财产, 并在法院的监督下对破产财产进行保管、处分等行为的机构。
  
  本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指定临时破产财产管理人。为了更好地管理遗产以及处理相关事宜, 法院可以通过相关程序指定遗产管理人担任临时破产财产管理人。理由在于: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 对于规制破产财产的相关制度都是不完善的, 特别是在破产管理人指定以前。而遗产管理人由于身份的特殊性对遗产的情况较为熟悉, 这样有利于确定破产财产的范围, 也有利于提高遗产破产程序的效率。
  
  5. 破产财产的分配。
  
  公平合理地分配破产财产, 使相关权利人的利益得到平衡, 是遗产破产制度设立的重要目标。当债务人的财产 (即被继承人的遗产) 少于被继承人的债务总额时, 应当按一定的顺序将遗产 (破产财产) 进行分配。根据我国的实际需要, 本文认为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分配破产财产:第一, 破产费用。在性质上属于共益债务, 因此可优先受偿。第二, 特留份。这是一种特殊的债权, 应当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第三, 普通债务。第四, 是遗赠。
  
  (三) 遗产破产制度的相关配套制度建设
  
  1. 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
  
  想要遗产破产制度在我国得到设立及完善, 首先要在我国设立自然人破产制度, 因为遗产破产制度建立在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前提下。
  
  由于破产法与民事诉讼法关系密切, 所以, 有学者认为具有诉讼能力的主体同时也应当具有破产能力。从体系上来说, 若要在我国建立遗产破产制度, 首先要在我国破产法中增设自然人破产制度, 从而完善整个法律体系。
  
  2. 完善个人财产申报登记制度。
  
  要使遗产破产制度发挥其应尽的功能, 则还需要使个人财产申报制度得到完善。理由如下:被继承人遗产范围的确定, 具有两方面的意义。第一, 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的利益;第二, 有利于遗产破产制度的建立。若被继承人生前实施了转移财产等民事处分行为, 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了损害且没有正当理由时, 难以确定遗产的范围。基于此, 为了平衡各方之间的利益, 我国应当尽可能地完善该制度。
  
  关于该制度的相关规定, 我国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例如, 我国《物权法》规定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 对遗产破产制度中破产财产的范围界定具有重要作用。
  
  但该制度仍存在一些不足, 即当标的物为动产时, 交付即可, 并不需要进行登记, 因此, 并不便于确认相关动产是否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鉴于此种情况, 应当对个人财产申报登记制度进行必要的完善, 以弥补物权登记制度的不足。
  
  3. 完善遗产管理制度。
  
  当自然人的财产变为遗产时 (即自然人死亡后) , 被继承人的遗产状况属于不确定的状态,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 在此时, 所有继承人对遗产的状态在性质上属于共同共有, 对遗产的处理, 要达成一致后才能进行, 这存在很大的难度。因此, 为了解决这个难题, 需要完善遗产管理制度。
  
  四、结语
  
  本文在结合我国现实情况的前提下, 对于遗产破产制度有了初步的设想。笔者从遗产破产的立法模式、制度构建以及相关配套制度角度进行分析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从理论视角出发, 完善法律体系并促进遗产纠纷问题的解决。
  
  参考文献
  
  [1]汤维建。关于建立我国的个人破产程序制度的构想[J].政法论坛, 1995 (4) :46-52.
  [2]石川明。日本破产法[M].何勤华, 等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0.
  [3]丁昌业。英国破产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3:319.
  [4]李永军。破产法律制度[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0:150.    论文来源参考:赵春辉.论我国遗产破产制度的构建[J].河北企业,2018(04):117-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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