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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框架下中美农业补贴政策的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加入WTO后,为适应农业的发展,各国的农业补贴政策都进行了适度的调整和改善。对于世界最大农产品贸易国的美国和世界农业论文联盟http://大国的中国来说,中美两国农产品贸易在中美贸易关系中无疑占据着极为重要的地位,因此,对两国的农业补贴政策的研究不容忽视。研究WTO框架下中美农业补贴政策,有助于发现中国农业补贴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助于在美国的农业补贴政策中得到启示。因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WTO框架下农业补贴政策的概况
在WTO《农业协定》的规定中,农业补贴实际上体现在国内支持和出口补贴两方面的规定中。出口补贴是指国家视出口实绩而给予农产品出口商的补贴,政府以低于国内市场的价格出口或处理库存,通过政府行为融资对农产品出口的其他支付等。出口补贴往往严重扭曲国际农产品贸易,这些都属于减让承诺的范围。国内支持是指各成员方对给予国内产品生产者的各种支持,要求各国作削减和约束承诺的措施。WTO规则下,各国农业补贴措施主要有:农产品价格补贴、农产品进出口补贴、农业投入补贴、农民收入补贴以及政府在农业资源环境、农业科技教育、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保险、市场信息等方面的补贴支持。1995年WTO农业协议生效后,价格支持、出口支持及进口关税等政策越来越受到WTO农业规则的限制[1]。
目前发达国家也对农业补贴政策进行了调整,实行限制性价格政策,有针对性地实行直接补贴,提高农业方面的税收与贷款利率。各国农业补贴总量日趋上升,补贴方向也出现多元化,转向农产品与农业生产要素并举,补贴领域转向生态支持,补贴方式转向财政与金融并举。中国加入WTO后,农业发展面临着新的挑战,这就要求我们依据世贸组织对于农业补贴的规定,对农业和农业生产者予以投资和支持。在WTO框架下,各国都在总结与借鉴他国的成功经验,农业补贴政策的实施已经进入国际化的竞争。
二、WTO框架下中美农业补贴政策的比较
(一)中美两国农业补贴规模
美国对农业的保护和支持经过几十年的发展,随着美国经济实力的增强,对农业的投资不断扩大,体系日渐完善,已经对农业、农民和农村建立了严密的收入安全网,以确保美国农民的收入不低于城市居民的平均收入水平。美国的农业人口约650 万,由于农业人口少,使美国的农业补贴人均实际拥有量和农业的发展长期保持高水平。尽管我国政府对农业的规模近几年不断增大,但与美国相比,仍然差距巨大。由于人口基数大,农业生产主要是以个体形式经营,我国农业人口人均得到的补贴额非常低农业发展相对落后。从中美农业财政支出的比较可知,2005年美国农业财政支出为820亿美元,中国只有350.04亿美元,到2009年美国农业财政支出为9856.67亿美元,中国为7161.4亿美元,仍存在一定差距。
据经合组织估计,平均每100美元的农业产值中,有20至30美元来自政府补贴。美国农业部的数据显示,美国政府对农业的直接补贴,平均每个农场补贴1万美元以上。与美国相比,我国对农业的补贴金额少之又少,但对农业的索取金额却相当惊人。对农业发展空间的长期挤压已使得我国农业不堪重负。我国目前的农业补贴水平显然不高,总量偏低,财政实际补贴的比率大约是2%3%。由于我国的农业补贴通过流通环节间接使农民受益,资金流失比例高,人均实际得到的补贴数额可能比上述数据还要低。2001年中国的人均占有量只有27.55美元,美国的已经高达3178.99美元。
(二)中美两国农业补贴的类型
美国新农业法把需要给予农业补贴的项目归为10大类,这10大类中的大部分都是绿箱补贴。以美国的绿箱补贴政策为例,近年来美国的绿箱支持增幅都在112%以上,而且数额还在逐年增加。除生态保护、营养计划、农村发展、森林、能源等项目,对农业生产者的信贷作为结构调整补贴也列入绿箱政策。而中国的农业补贴主要涉及3大类项目:农业生产资料补贴、粮棉流通补贴和以保护环境为目的补贴。在这些补贴中,少部分可归入绿箱范围,黄箱补贴占整个农业补贴的70%左右[2]。而我国绿箱补贴量不多,WTO规定的绿箱补贴只使用了6项。绿箱政策中侧重于一般政府服务与粮食安全储备,基本上没有将补贴资金应用于农业生产者退休或转业补贴,导致许多农民的老年生活得不到保障。二是黄箱政策的补贴,即对农产品价格提供直接支持的,必须承担削减义务的补贴。我国主要使用黄箱补贴,而根据WTO黄箱政策规定,我国今后每年对农业的综合支持量不能超过480亿元人民币,而现有补贴大约平均每年276亿元人民币。这些年来,我国黄箱政策运用不当,直接导致了了与他国产生贸易摩擦,维持良好的国际环境对我国未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至关重要,黄箱政策运用不当不利于维持我国经济发展所需要的良好外部环境。 http://
(三)中美农业补贴的主要方式
美国对农业的支持以直接补贴为主,包括直接的收入补贴、投资补贴和生态保护补贴。直接补贴的方式可以使农业生产者直接得到给与的农业补贴,这种补贴方式可以使农业生产者直接得到补贴的利益,防止补贴资金的流失,政策效率高。1996年美国农业法规定,对农业的直接补贴采取生产灵活性合同补贴方式。采用这种办法后,生产者无论生产什么、生产多少,其所享受的补贴数量都不受影响,由美国农产品信贷公司将补贴直接发放给农民,减少了流通领域和中间环节的费用。从补贴方式的角度来看,美国的农业补贴逐步由以价格支持为主转向以收入支持为主,并计划在未来7 年给农户约356 亿美元的收入补贴[3]。美国农业补贴政策强调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其政策演变趋向由对某些农产品生产和贸易价格支持政策,逐渐转为向生产者直接支付的收入政策。
我国目前的农业补贴大多在农产品流通、销售环节进行,采用间接补贴的方式,极少直接向农民自身提供补贴,补贴资金多集中在粮食价格的支持、降低种子、肥料等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流通方面。通常政府以高于市场价格水平的价格从农民手中采购农产品,政府的采购价格与市场均衡价格的差额,就构成了农业补贴。在中国的粮食补贴政策中,对农民的直接补贴政策影响较大,我国的粮食直接补贴方式主要有按农业计税面积补贴、按计税常产补贴、按粮食实际种植面积补贴、按种粮农民出售商品粮的数量补贴4种,因地区差异而各不相同。在实际调研中发现种粮农民对粮食补贴政策都有所了解,但是不全面、不准确,对于粮食补贴方式多倾向于按粮食种植面积进行补贴,在补贴方式来看,我国农业补贴政策主要以间接补贴为主。 http://
(四)中美两国农业补贴的立法制度
美国的农业支持政策和实现政策目标的措施均通过立法确定并实施,补贴制度已经十分健全。美国农业补贴的农业支持政策和实现农业补贴目标的措施实施都是通过立法确定的,很少依靠行政手段。美国自1933 年《农业调整法》开始实施以来, 一共出台了数十个有关农业补贴的法律。这些法律对补贴政策目标、补贴预算安排、补贴执行机构的职责范围做出了明确规定[4]。美国的农业补贴政策的实施主要是依据立法确定的,有法可依,很大限度的保护了本国的农业发展。 论文网 htt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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