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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WTO框架下的美国“301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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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WTO框架下的美国“301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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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7 12:1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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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框架下的美国301条款
一、美国301条款的简介
㈠起源演变
1962年,美国国会于1962年制定了《1962年贸易扩展法》(the Trade Expansion Act of 1962),其中第252条规定:如果一外国实施不公正或不合理的进口限制,给美国的贸易造成负担或歧视的,总统有权撤回对该国的减让,或者对该国的产品增加关税或实施其他进口限制。[1] 这条独特的法令明确授权总统,允许总统批准采取通过贸易措施来报复特定的外国政府的行为。而这便是著名的301条款的前身。
至1974年,美国国会通过《1974年贸易法》(the Trade Act of 1974),该法的section 301便是原始的301条款,也称一般301。
《1974年贸易法》的301条款后陆续经《1984年贸易与关税法》、《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以及此后的多次修订。同时《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还衍生出另外两个与301条款相关的条款,即特别301(special 301)和超级301(super 301)。所以现在我们谈及的美国301条款,通常是指301条款一个整体,包括《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中的第1301-1310节内容,这10节内容的标题为:实施美国依贸易协定所享有的权利和回应外国政府的某些贸易做法;以及特别301(special 301)和超级301(super 301)。 代写论文 http://
从其演变历史来看,301条款已经成为一种制度。
㈡主要内容
现在的的一般301的实体规定是:如果美国贸易代表裁定,美国贸易协议权利被否定,外国的立法、政策或作法违反了贸易协定的规定或不一致,拒绝给予美国贸易协议的利益,或外国的立法、政策或作法是不公正的、加重了美国的商业负担或限制了美国商业,美国贸易代表应采取法律明确授权的措施(如总统对该措施给予指示,应遵从总统指示),并可行使总统指示贸易代表采取的总统权限内的所有其他适当可行措施,以实施这一的权利或消除这种立法、政策或作法。〔2〕
超级301主要目的是为促使美国政府对参与极端不利行为的主要国家启动301条款行动。该条款的核心是,要求美国贸易代表向国会提交国家贸易评估报告,并以该报告为基础确定随后应采取的措施。
特别301是针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该条款要求美国贸易代表以国家贸易评估报告为基础来认定重点国家;所谓重点国家通常是指那些拒绝向美国国民提供充分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且没有在消除这些问题上有任何进步的国家。该条款是利用贸易政策推行其价值观念的一种手段,其威力不在于条款本身,而在于它带来的制裁性后果和制裁的可能。 http://
二、301条款总体性质特征
301条款作为一个整体,作为一项制度已趋于或者说已经是体系完整、内容广泛、措施攻击、报复单边、规则霸权。
在笔者看来, 单边性和霸权性两个特征尤为突出。从一般301的实体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其对外国在贸易领域的不公平和不合理或歧视性立法、政策或作法的认定是依美国贸易代表(USTR)的调查来认定的,而其认定标准更依其本国国内法之规定,也就是说,其认定标准到报复措施,均是由其单边认定,而这又将导致另一个问题的产生双重标准。各国政府有时候在国际贸易报复中实行双重标准的现象已非新鲜事,而这也并非美国政府所特有的。很不幸,像301条款这样的惩罚性条款是促使这种趋势恶化最大化的一块磁石。 又因美国依据单边性的301条款对他国所进行的一系列调查乃至其后的一系列报复措施,我们同样可看出301条款背后所代表的美国经济政治领域的霸权性。美国正是依其现在在经济政治领域所保持的优势地位,方能如此肆意以其301条款横行于国际。 代写论文 http://
三、301条款与WTO
WTO自1995年正式运作以来,保持了了原GATT多边体制的优越性,并且处处无不体现着其多边性。并且其在GATT争端解决机制的基础上建立的争端解决机制较之原争端解决机制更为完善。笔者认为,301条款的存在和适用都极大破坏了业已建立和逐步趋于完善的WTO多边体制及其框架下的争端解决机制。
㈠多边主义与单边主义
陈安教授认为,单边主义(unilateralism)是一种温和的措辞和文雅的译法,它实质上含有自私自利、刚愎自用、一意孤行、专横独断等多重意义,它是多边主义(multilateralism)的对立面。《WTO协定》是一项全球性的多边国际条约,在依据这个国际条约建立起来的全球性多边贸易体制中,全体成员互利互惠、互相尊重、平等协商、民主决策,可概括地称之为多边主义。〔7〕
由前述的301条款总体性论文联盟http://质特征可知,301条款作为一个整体,从其对各种不公平、不合理的立法、政策以及作法的认定标准到加重美国商业的负担或限制美国商业的程度认定,再到随后有可能采取的各种报复措施,都彻头彻尾地透露出其单边主义的本质。美国作为早期1947GATT的原始缔约国之一,同时又推动和倡导了WTO多项谈判和制度改革(虽然其主观动机有可能还是出于维护其霸权主义,但至少在客观上美国的一些行为还是推动了WTO的完善和发展),从这个角度和立场来看,美国自身首先就应贯彻WTO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并应从根本上遵守很维护WTO多边体制。但显然美国制定并适用其301条款,不论经过几次修订,都不改其单边主义的性质,都从根本上严重违背了WTO的一个重要基础多边体制。 代写论文 http://
㈡经济性质与政治色彩
同样在301条款的总体性质特征分析中,我们看到一般301条款将处于持续状态的拒绝给予工人结社权利,拒绝工人组织和集体谈判的权利,允许任何形式的强迫或强制性劳动,未能规定雇佣儿童的最低年龄,或未能规定工人的最低工资、劳动时间、职业安全和健康的标准这些情形和事项认定为不合理的立法、政策和作法。
笔者认为,该有关劳工权利的规定有干涉他国内政之嫌。因为各国具体国情不同,各主权国家有权根据自己本国国情制定相应的劳工权利及相关的保障程度,也就是说这是一国主权范围之事项;即使美国是本着全人类社会共同进步和谐发展的目的而要求他国修改其在劳工领域的法律,那也应将该事项提交至联合国大会,在联合国框架内进行协商谈判。
此外,301条款是授权美国总统对他国在国际贸易领域的不公平及不合理的立法、政策即作法采取报复措施的经济性质的法规,何以涉及他国的劳工权利及保护水平呢?并且又何以凭借其国内的301条款认定他国的劳工权利及保护水平呢?即使要指责他国的劳工权利及保护水平,也应该依据他国所缔结的相关国际条约(如《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公约》《经济及社会文化公约》)来认定,更甚者也还是应提交至联合国。因此,笔者认为美国凭借其主要为经贸性质的301条款附带捆绑上带有政治色彩的要求,企图凭借其在国际经济领域的优势地位通过301条款变相强迫他国接受其政治价值观念。 代写论文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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