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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贸易报复制度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考虑
在WTO争论文联盟http://端解决机制中,如果一措施被认定为与一项适用协定不一致,有关成员不能使该项措施符合该协定,或不能按照WTO协定附件2《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以下简称DSU)第21条第3款确定的合理期限内符合建议和裁决,则该成员国应当与相关成员进行谈判,形成双方均可接受的补偿,若双方未在合理期限内就补偿形成共识,则起诉方可以向DSB请求授权中止对相关成员实施符合协定的减让或其他义务,此为WTO贸易报复制度。可见,WTO下的贸易报复制度是对未履行的一种救济制度。对未履行的补与救是 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履行问题的最重要内容, 也是目前 WTO争端解决机制运行中问题最突出的程序 [1]因此,本文立足于发展中国家角度对此项制度进行分析。
一、报复制度的局限
对发展中国家而言,报复制度的局限更多的体现在实践层面,具体体现为:
第一,成员实力差距造成的效果弱化。在 WTO争端解决机制中, 有权实施报复的主体只能是申诉方, 进行的是一种所谓自力救济; 这种报复实际上只有强国对弱国实施或在水平相当的成员方之间实施时才可能有效;经济实力相对弱小的发展中国家, 则无法有效地从这一措施中获得救济。 [2]由于发展中国家提供的减让水平有限,即使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实施了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措施,程度和效果也相当有限,对于被采取措施的发达国家而言根本起不到威慑作用甚至无关痛痒。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发达国家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宁可选择被执行贸易报复而拒不履行DSB的裁决和建议。 论文网 http://
第二,发展中国家实施贸易报复产生反作用。发展中国家经济上对外依赖性较强,一旦发展中国家对相关国家实施了贸易报复,如中止减让关税,势必造成发展中国家进口成本的增加,并直接反应在相关进口产品在国内的价格波动,直接受害者是发展中国家的无辜消费者,这无疑会对其自身经济利益造成损害。
第三,请求获得报复授权的成本颇高。最终实现对相关国家的贸易报复从请求设立专家组到报复措施的实施过程中,要经过DSU第17条规定的专家组程序和上诉程序、第21条第5款规定的执行审查程序、第22条第6款规定的仲裁程序等众多程序。整个程序既要付出巨大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也要承担最终无法得到授权的风险成本。这些对于本就被违约的发展中国家来说是雪上加霜,而对于发达国家来说这些成本造成的负担微乎其微。
二、报复制度的改革建议
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报复制度由于制度局限仍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权力不对称的成员之间报复的公平性问题,也可以说只存在形式公平,它虽然提高了强势成员的违法成本,同时也突出了弱势成员和强势成员之间实力不平等。针对WTO贸易报复制度相对于发展中国家的种种局限,发展中国家集团提出了具有针对性的改革建议,以期实现该制度的实质公平。 论文网 http://
第一,集体报复。集体报复的建议由最不发达国家成员提出。肯尼亚在提案中指出,如果一个案件是由发展中国家或最不发达国家对发达国家提出的,则在DSU第22条第2款所规定的情况时,为了促进及时和有效的履行DSB的建议和裁决,应请求DSB在30天内给予该发展中国家或最不发达国家以及其他任何成员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授权。报复方式由自力救济转化为集体救济,实施报复的成本有集体分担,从而解决弱国难以实现贸易报复的难题。
第二,报复权交易。墨西哥提议在经过DSB授权后,可将报复全转让给其他一个或多个成员国。发展中国家在实施报复时可能因自身经济实力薄弱而无法实施有效的报复促使相关成员履行裁决和建议的同时,还可能承担因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而引起国内进口商品价格波动给本国造成的不利影响。如果此时发展中国家找到其他一个或多个有能力的成员愿意与其进行交易,获得其所享有的贸易报复权利,则可代其实施对被诉成员的贸易报复,从而迫使被诉方履行建议或裁决。
第三,惩罚性报复。厄瓜多尔提议DSB最终授权的中之减让数额应是仲裁机构确定的利益丧失水平再乘以一个系数(该系数至少为2)后得到的数额。因为在确定报复数额是既要考虑发展中国家或最不发达国家成员实际的利益丧失水平,还要考虑对其造成的其他经济影响。该建议中对报复数额的确定方法中实际带有惩罚性。从而刺激成员迅速履行裁决并阻止其进一步的背离 [3] http://
三、贸易报复制度改革建议的评价及完善 代写论文 htt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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