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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WTO体制下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及其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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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7 12:00: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WTO体制下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及其挑战
  一、最惠国待遇的概念
  最惠国待遇原则(Most-Favoured-Nation Treatment, MFN)是世贸组织法的一个基石,也是国际贸易制度中一项历史悠久的制度。是WTO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基本含义是一国承诺给予另一国的优惠待遇不低于它现在或将来给予第三国的待遇。WTO的基本原则主要来自于GATT1947、GATT以及历次多边贸易谈判特别是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一系列协议和决定中。 国际法学界普遍认为,最惠国待遇原则自引进国际多边贸易体系以来,已成为国际贸易赖以进行的柱石,也是GATT/WTO法律制度的基础,是贯穿于WTO多边贸易各个领域的一条总的指导思想。
  二、 国际经贸关系中最惠国待遇的几种形式
  (一)片面的最惠国待遇
  片面的最惠国待遇是指缔约国一方才能享有的最惠国待遇,比如1842年《中美望厦条约》规定美国享有最惠国待遇,但却没有规定中国享有同样的待遇。后来其他西方列强和日本又相继援引这一先例,要求中国清政府与其签订这样的单方面最惠国待遇条款。 简历大全 http:///html/jianli/
  (二)无条件最惠国待遇与有条件最惠国待遇
  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是指缔约一方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一切优惠、豁免或特权应立即无条件地、无补偿地、自动地适用于缔约对方。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条款是指缔约一方已经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优惠、豁免或特权是有条件的,缔约另一方必须提供同样的条件才能享有这种优惠、豁免或特权。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最先是在美国与他国签订的贸易条约中采用的,所以又叫"美洲式"的最惠国待遇条款。
  (三)无限制和有限制的最惠国待遇
  无限制的最惠国待遇指对最惠国待遇的适用范围不加以任何限制,不仅适用于商品进出口征收的关税及手续、方法,也适用于移民、投资、商标、专利等各个方面。有限制的最惠国待遇是将其适用范围限制在经济贸易关系的某些领域,规定仅在条约规定的范围内适用,在此范围外则不适用。
  (四)互惠的与非互惠的最惠国待遇
  互惠的最惠国待遇指缔约双方给予的最惠国待遇是相互的、同样的。非互惠的最惠国待遇则指缔约国一方有义务给予缔约国另一方以最惠国待遇,即单方面给予,而无权从另一方享有最惠国待遇。
  三、最惠国待遇原则的挑战
  虽然WTO体制下的最惠国待遇是无条件的,但是它还有大量的适用例外,这些例外几乎分布在所有附件及条款中。它表现出了制定GATT1994及其他一系列附件之际充满着利益的冲突和调和的艰难。它们的大量存在,被称为是"例外条款的迷宫",大大有损于最惠国待遇的实际功效,是对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巨大挑战。 作文 http:///zuowen/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0条关于一般例外主要有:(1)保护公共道德所必须采取的措施;(2)为了保障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3)对黄金白银进出口所采取的措施;(4)为保护本国具有艺术、历史或考古价值的文物而采取的措施;(5)国家为了维护国内的公共秩序而制订的限制规定与禁令;(6)为保护可能枯竭的自然资源;(7)为履行国际商品协定而采取的措施等,都不适用最惠国待遇原则。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1条规定的"安全例外"是为保护国家基本安全利益而制订的规定和禁令。包括:(1)要求成员方提供依据其国家安全利益不能公布的资料。(2)阻止为保护国家基本安全利益而采取的下列任何行为:①裂变材料和提供裂变材料的原料;②武器、弹药和军火贸易或直接和间接供军事机关使用的货物和原料的贸易;③战争或国际关系中的其他紧急情况。(3)阻止成员方依照《联合国宪章》为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而采取的行动。
  上述行为均具有政治性,在关贸总协定中,有关机构或专家小组往往拒绝对某一缔约方的行为的合法性做出判断。  
  除了《货物贸易总协定》第一条本身规定的例外以外,在总协定的条文和以后的发展实践中,还保留有对最惠国待遇原则之例外:(1)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安排。(2)第25条缔约方的联合行动。按照《货物贸易总协定》第25条第5款,即著名的"豁免条款"的规定在关贸总协定其它部分未作规定的特殊情况下,缔约方全体经三分之二投票通过,可以免除某一缔约方承担的最惠国待遇义务。在总协定历史上,经缔约方全体批准"豁免"最惠国待遇义务的事例可以举出很多,严重损害了关贸总协定体系的纪律和权威。(3)世界贸易组织的复边贸易协定。乌拉圭回合对包括《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及其附件(附件4除外)在内的18个多边协议采取了"一揽子接受"的办法,除协议本身允许保留的条款外,对世界贸易组织所有成员具有约束力。附件4包括供成员选择适用的四个复边贸易协定,简称PTAS对于接受复边协定的成员关贸总协定最惠国待遇原则予以适用,对于不接受复边协定的成员,协定中有关最惠国待遇有原则的规定对其没有约束力。
  四、我国如何应对最惠国待遇的挑战
  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基本意义是通过相互间承担给与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义务,为所有其他成员的相同产品和服务在任一成员国的国内市场上公平竞争提供了保障,也为任一成员国相同产品和服务在一个更广阔的市场上面临最充分的竞争提供了约束,对任一成员做出的任一单方面让步,都将变成对全体成员的普遍义务。因此,我们在做出任一关税减让或市场开放等优惠的承诺时,必须从WTO全体成员的整体角度来全面考虑,而不能仅仅考虑满足某一成员的某种特殊要求,否则就是对最惠国待遇的直接违反,将不可避免地引起国际贸易争端,甚至遭受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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