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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WTO透明度原则与中国行政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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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7 11:5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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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透明度原则与中国行政立法
一、 WTO透明度原则对我国行政立法的要求
通过公开一般准则,政府将自身的行为纳入其中,以确保立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实现法治的各种价值目标,产生真正的法治效应,具体包括内容如下:
(一)通知和告知义务
所有成员方必须就现有的有关关税、贸易、服务、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条例及该国司法机关审理与贸易有关的案件的终审裁决或行政裁决甚至包括各成员国本国或地方制定的或与其他成员方签订贸易有关法律、协议向世贸组织作报告,并需随时提供有关法律规范文件的文本。
(二)征求或听取意见的义务
在实施法律法规前,提供一段合理时间让有关权威机关听取意见;在立法过程中,若成员之间有不同意见,那制定或修改贸易规范的成员应当以积极的态度同有关成员进行磋商或协调,对于其他成员提出的意见,应当给予适当的考虑,对合理的应当采纳,对不合理的要说明正当理由。
(三)公布法律规范的义务
我国应创办或指定一家官方刊物专门公布有关货物、服务、知识产权或外汇管制等方面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所有与贸易有关的立法必须在特定的刊物上以公众熟悉的方式公布,而且须将有关文本及时提交WTO组织。 思想汇报 http:///sixianghuibao/
(四)提供咨询的义务
我国应建立或指定一家咨询机构,使任何个人、企业世贸组织成员能够取到议定书要求必须公开的法律、法规及其有关资料。目前,我国外经贸部正打算建立一个WTO规则的通报咨询机构,该机构将代表中国履行WTO要求的100多项通报义务,对各成员方对中国各贸易政策提出的问题做出权威性的答复,并对企业提供WTO规则对外经贸的咨询。
二、我国行政立法公开透明的必要性
(一)公民知情权的实现
该项权利是宪法赋予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的权利。然而行政机关在公民知情权益上缺乏主动性,往往处于被动地位,最主要的表现是行政机关尚未建立一套知情权保障机制,导致公布内容不完整不真实、公开时间不及时等不良现象出现。此外,在公民的行政救济权利方面,政府只是消极被动地接受公民的事后救济申请,而在维护和保障公民的知情权益,使公民的知情权免遭行政违法或不当行为的侵害上缺乏积极主动性。
(二)公众对民主政治生活和政府行政管理工作参与的需求 思想汇报 http:///sixianghuibao/
行政立法的公开透明化为公民参与行政管理活动提供了制度化的渠道,真正地实现民主在民。例如,制定法律法规时,可以采取有效的措施听取广大民众意见和看法,让行政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更加的合理公正。在后期的执行和实施过程中更加的顺利。此外,其也可以对行政立法机关进行监督,控制行政权的过度膨胀和任意实行,推动政府廉政建设。
(三)公民与行政立法主体之间关系的改善
21世纪的主旋律是服务行政的展开和不断地发展。要确立服务行政的理念就要提高行政立法的透明度。行政立法公开透明化有利于信息的公开,也有利于行政立法机关改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从而加强与公民之间的交流和信任,提高公民接受行政管理,履行政府义务的自觉性,从而使公民与行政立法主体之间的关系得以改善。
三、我国行政立法与WTO透明度原则
近年来,我国加强了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和行政监察工作,实行了政务公开制度,建立和完善了各种制度,初步地建立了规范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体系,有力地推进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步伐。尽管我国的行政法制建设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与WTO 透明度原则的要求相比还是有许多不足之处。 论文代写 http://
(一)政策和法规的统一问题
这里的统一问题是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我国的基本法律制度与WTO法律规则的统一问题。由于WTO成员国都是代表一个国家的中央政府,因此,在很大程度上WTO协议要求的统一实施问题就是我国的基本法律制度与WTO法律规则的统一问题。我国现行的各种法律规范中不乏带有部门和地方利益。二是我国国内各级政府所制定的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之间的统一性问题。由于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和开放程度差别很大、多层级立法体制以及制定的主体不同,导致法规与政策的统一实施问题可能有一定的难度甚至产生冲突。
(二)立法体制上存在一些问题
第一,制定主体混乱,越权情况严重,制定主体的随意性很大。不管是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还是社会团体,都在制定行政规定。在制定行政规定的过程中,一些部门不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为依据,为了保护局部利益,上下级之间、同级之间的越权情况严重。
第二,立法程序尚有不足之处,实践的操作性不理想。我国现在的行政立法虽然也有调查研究、咨询协商等做法,但这些程序基本上属于内部行政程序,而且程序操作性的主动权掌握在行政机关的手中,所以相对人能够了解的行政立法过程信息是极其有限的。在这一方面,《立法法》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是与WTO对我们的要求还有一段距离。 总结大全 http:///html/zongjie/
第三,政策法规的公开化问题。政策法规的公开是结果的公开。目前,在行政过程中还存在着许多信息禁区。对于这些做法,我国的《立法法》和《行政诉讼法》已经进行了一些努力,但还远远不够。需要修改我国有关的保密法规,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的一系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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