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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WTO规则下我国市政公用事业开放的管制政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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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7 11:53: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Xtn410 { display:none; } WTO规则下我国市政公用事业开放的管制政策研究
一、WTO规则对市政公用事业开放的相关规定
  1.非歧视原则。非歧视原则又叫无差别原则,规定在国际贸易中成员一方在实行某种限制或禁止措施时不得对其他成员实施歧视待遇。在市政公用事业领域中,WTO成员应当确保公用事业单位在生产经营中平等地对待国内外的产品和服务。我国在《加入WTO议定书》中说明"在以下两个方面应给予外国个人、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待遇不得低于给予其他个人和企业的待遇:(a)生产所需投入物、货物和服务的采购,及其货物据以在国内市场或供出口而生产、营销或销售的条件;(b)国家和地方各级主管机关以及公有或国有企业在包括运输、能源、基础电信、其他生产设施和要素等领域所供应的货物和服务的价格和可用性。"
  2.透明度原则。透明度原则要求成员国必须及时公布与国家贸易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行政决定,以防止不平等交易引致的贸易歧视。对市政公用事业来说,政府的管制政策需要遵循透明度原则的要求,公开政府的法律法规和管制政策,使产业参与主体能及时获得相关信息,以保证市场秩序的正常有序。政府在《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中,提到"政府价格主管在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重要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货物和服务的价格时,举行价格听证会,邀请消费者、经营者和其他有关方面提出意见,论证价格调整的必要性及其影响。这一机制有利于显著提高政府定价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总结大全 http:///hTml/zongjie/
  3.自由贸易原则。自由贸易原则要求推进贸易自由化,进行关税减让,消除既有的非关税贸易壁垒,降低相关市场准入条件。GATT(关税及贸易总协定)规定市政公用事业中涉及的相关贸易的领域,需要约束关税、降低非关税壁垒、取消数量限制。按照GATS(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公用企业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大多在其所规定的范围内,应推进所涉及的相关领域的开放。此外,数量限制协议、《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技术壁垒协议》(TBT协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Ms协议)这些协议均对市政公用事业领域内政府采取的管制措施产生约束和影响,达到逐步放松管制,降低市场壁垒的效果。
  二、我国市政公用事业的开放现状分析
  在我国政府已承诺的各项条款中,并没有对外商投资市政公用事业各行业进行特别的限制。并且遵照我国在加入WTO时作出的承诺,政府制定了一系列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推进市政公用事业的逐步开放:2001年12月11日,国家计委发布《关于印发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并指出要逐步放宽投资领域;2002年3月11日,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重新公布《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原禁止外商投资的燃气、热力、供排水等市政管网首次被准许对外开放;2002年12月27日,建设部发布《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要求以促进市政公用行业发展为目的,加快推进市场化进程,鼓励社会资金、外国资金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参与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形成多元化的投资结构;2004年2月24日,建设部发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以推进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规范特许经营活动,加强市场监管,保障社会利益和公共安全;2012年6月8日,建设部发布《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的实施意见》,进一步鼓励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建设,落实政府责任,促进民间投资健康。  代写论文 http://www..Com
  得益于入世后日益开放的经济环境和政府的相关法规政策,我国市政公用事业开放取得了良好进展。建设部的《我国市政市政公用设施投资规模和需求研究》报告显示,我国市政公用设施投资总额从"七五"期间的尚不足千亿元到"十五"期间的2万亿元,再到"十一五"期间的50000亿元左右,市政公用设施投资年均增长速度约为20%。其中中央财政投入占比逐年下降,由23%下降到不足1%,并且国外资本和民间资本在我国市政公用事业市场上参与程度明显提高。国内许多市政的市政公用事业领域已有外资企业和民营企业参与设施建设和服务经营。苏伊士集团、威立雅集团、中法水务、金州环境、中华燃气等外资企业,利用国际市场的融资能力,近年来积极参与我国市政公用事业的市场竞争。
  尽管入世十余年来,我国市政公用事业在行业开放和投资多元化上取得了显著的进步,但同时也显露出不少的问题:
  (1)我国市政公用事业的立法工作相比公用事业的开放进程还较为落后。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以及行业标准使得公用事业投资项目风险较高,阻碍了外资、民资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的积极性,进而阻滞了市政公用事业的健康发展。
  (2)我国市政公用事业监管不到位。在市政公用事业领域非国有资本参与度逐渐提高的过程中,暴露出了一些监管机构WTO规则学习不充分,运作不规范,外资并购、投资资格审查不到位,国有股权违规出让,进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社会福利受损并且国家安全受到侵害的事例。  总结大全 http:///hTml/zongjie/

  (3)我国市政公用事业的进入壁垒较高,产业开放度低。尽管立法上逐步降低了外资和民资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的壁垒,但当前国有、外资与民资在市政公用事业的准入方面仍存在着明显的政策差异。而且由于存在政府利用外资的政绩考核目标等影响因素,民资进入难度相比之下更大。
  三、经济发达国家对市政公用事业开放的管制政策及其启示
  1.英国市政公用事业开放的管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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