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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论国民待遇原则在WTO体系下与国际投资法律体系下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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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7 11:5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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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民待遇原则在WTO体系下与国际投资法律体系下的区别
1、使用范围的广泛性
由于乌拉圭回合谈判最终确定的是一揽子协议协议,一揽子协议谈判方式所采用的这种、要么全有,要么全无的规则,WTO的缔约各方的谈判不仅是跨领域、多议题的,更重要的是所有的协议必须全盘接受,别无二价。一揽子所产生的效果令多边谈判结果在各参与方之间尽可能的交换和交叉。
在货物贸易领域,《GATT1994》第三条规定,每一成员对于来自任何一个其他成员的进口商品所直接或间接征收的国内税或其他国内收费均不得高于其本国的同类产品;在进口商品从通过海关进入进口方境内至该商品最终被消费期间经过的销售、推销、购买、运输、分配或使用的法令、条例和规章方面,所享受的待遇应不低于相同的国内商品所享受的待遇。同类产品还包括与进口产品直接竞争或可替代进口产品的国内产品。即不得利用国内税费和国内规章及数量性规定对国内生产提供保护。也就是说,不仅不允许对进口产品采取歧视性措施,也不允许对国内产品采取保护性措施。
在服务贸易领域,GATS第17条规定:每一成员方应在其承诺表所列服务部门或分部门中,根据该表内所列条件和资格,给予其他成员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就所有影响服务提供的政府措施而言,其待遇不低于给予本国相同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服务贸易不同于货物贸易,没有实际存在的货物进行买卖交易,因此进口国无法对服务征收关税,如果需要将国民待遇适用于服务贸易,实际上就是允许一切外国服务也与本国服务业享有同等待遇。这在发达国家间可能有实施的可能,但是对于服务业发展起步较晚,程度较为落后的发达国家将是灭顶的冲击。因此,国民待遇原则在服务贸易领域的适用必须是有条件的。
在知识产权领域中,TRIPS的总则和基本原则中明确规定了有关知识产权的保护适用国民待遇原则,这使得原先关贸总协定仅适用于外国进口产品的规定进一步延伸至包括商标权、专利权、邻接权、著作权等内容的知识产权领域。对于知识产权领域保护的扩张,体现了WTO体系下在适用国民待遇规定时的广泛性和周延性。
2、权利义务关系的多边性
世界贸易组织的成立终结了之前国际贸易法律领域条约分散、各自为政的时代,取而代之的是一个体系完整、组织严谨、争端解决机制完善的国际贸易组织,它标志着世界经济合作进入了一个新的时代。世界贸易组织法律体系的框架是在1947年签署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基础上,经过八轮全球性的多边贸易谈判,修改、增加、补充了一系列的协议、议定书,特别是乌拉圭回合所达成的一揽子协议的基础上最终形成的。其中最根本、最核心的法律文件是《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又称《WTO协定》。《WTO协定》包括序言,16条条文以及4个附件构成。协定规定了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范围、只能、机构设置、与其他组织的关系、法律地位、决策机制和一些程序性法律问题。
国民待遇条款分别散见于GATT、GATS以及TRIPS的条约中,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给予对方国家具有特定关系的人或物不低于本国具有同类关系的人或物的待遇不同于一般双边或区域性国际贸易组织,1948年开始临时适用的关税贸易总协定,是国民待遇条款突破了传统的双边互惠形式而采用了多边互惠形式。①截止于2010年,全球已经有153个国家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其中绝大多数是发达国家。
这就突破了传统的给惠国和受惠国之间的双边权利义务关系。从法律角度来分析,任何一个WTO的成员方既是其他152个成员方的给惠方,同时又是其他152个成员方的受惠方。世界贸易组织用一个简单的国民待遇制度和一揽子协议的方式,将所有成员方的权利义务相互联系,实现权利义务的多边化发展,为促进国际贸易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国际投资协定中国民待遇原则的法律特点
1、受市场经济制度的制约
外资投资国民待遇问题是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是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突破国界,生产要素的流动在世界范围内展开所带来的新问题和新政策。
国民待遇的条款只可能产生于高度发展的市场经济国家。在前文对于国民待遇制度产生的背景研究中我们了解到,国民待遇思想产生于19世纪初的西欧,而西欧是当时世界上市场经济发展程度最高的地区。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工业革命就是产生于欧洲。西欧国家的工业化和生产力在当时就已经不再局限于本国境内,而是向全球范围扩张。
由于各国的政治经济体制不同,就像中国在1978年之前一直处于计划经济阶段,自1978年之后才逐步实现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政策性变革。在计划经济的背景下,生产资源的配置空间和居民的经济贸易水平处于一个计划下的状态,贸易完全取决于国家规定的分配额度,完全没有自由发挥的空间。计划经济是一个准封闭型的经济,是国家层次上的封闭经济,对外经济交往被限制在最必要的范围内。在此经济体制下,即使外国投资者进入计划经济体制的国家进行投资,其投资的项目、生产所需的原材料、销售的渠道和数量等都被限制,
因此,国民待遇只有在市场经济体制中才能有效的发挥功能。无论是对外国居民还是外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都要求有一个比较成熟的市场经济制度,也就是为外国居民的生活或外资企业的生产提供必要的消费品和生产要素的市场。如果无法实现市场经济,那么外资的国民待遇也只是空谈。
2、受民族企业竞争力的制约
对于一些西方发达国家,本国的经济产业在经过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积累,国内的产业已经相当成熟,所以引进外商的投资对于本国的经济冲击相对而言比较小,但是发展中国家情况就会变得完全不同。发展中国家经济建设的起步较晚,很多产业相较于发达国家非常不成熟。所以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引入外商直接投资就像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可以扩大国内生产能力,带动国内技术的进步,促进就业,增加财税收入实现外汇供求平衡。另一方面,正是因为发达国家的投资者拥有先进的技术,充足的资本供给,合理的人员陪伴,先进的管理理念以及品牌影响力的优势等等,在被投资国能够迅速的抢占市场,对于一些较为稚嫩的产业带来的冲击可想而知。外国投资者会通过收购并购等方式将本国收到冲击的企业吞并以实现占领本国市场的目的。
因此在给予外国投资者国民待遇的时候必须考虑到本国民族产业形势,民族企业的可承受能力。只有在民族企业具备足够的竞争能力的条件下,给予外资国民待遇才不会对民族企业产生太大的打击。
引进外资和保护民族产业一直是一个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外资政策的两难选择。过分的引进外资而不顾本国现有产业情况,那么在引进外资之后很快本国的企业将迅速被外商投资企业所击垮,在本国无法立足,更不用说参与国际经济竞争了;相反,如果过分的保护本国的民族企业,本国企业无法了解世界经济的最新形式,闭门造车无法享受外资引进的最新技术和管理方式,没有了竞争也就没有了进步的动力。因此把握好引进外资的尺度对于一个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是至关重要的。将引进外资的条件、适用范围设置在一个合理的条件下,这无论对于外国投资者还是对于发展中国家本身而言都是一个双赢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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